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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过程中出具“借条”的行为如何认定/张杰

时间:2024-06-16 19:36: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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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任某系某村村委会会计,2005年3月因该区修建环城公路征用该村村民王某某土地,并由该区国土资源局赔偿王某某土地补偿款10余万元。2005年8月该款从该区国土资源局转到该村村委财务账上后,任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向王某某办理支付该土地补偿款过程中,擅自挪用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为其在济南市承包的工程准备资金,因资金不足又再次挪用1万元。2007年3月在村干部和王某某的再三催要下,任某在王某某的住处给其补写了一张借款5万元的借条以掩盖挪用的事实,挪用的款项至2007年12月案发时一直未还。期间,王某某也并未在土地补偿款的领取凭证上签字认可。
二、分歧意见
对于案例中任某的行为是否是挪用公款行为、是否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任某与王某某之间属于借贷纠纷,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虽然任某在其先前行为即其挪用征地款时王某某并不知晓,但在村干部和王某某的催要下,任某向王某某出具了借条,与王某某之间的纠纷有借条为证,说明王某某已经认可了任某的这种行为,所以任某与王某某之间应属于一种财产纠纷,从法律上讲任某仅应承担的是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任某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以书写借条的时间为分隔点。在第一阶段任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土地补偿款,时间一年有余,已达到挪用公款罪成立的期间,结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应当认定在第一阶段任某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出具借条后的阶段可以作为第二阶段,因为王某某已经收到任某出具的借条,对这笔借款已经予以认可,因此认为任某的行为已经不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可以转化成民间的借贷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任某的行为与王某某之间并无联系,其行为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任某担任村民委员会会计属于基层组织人员,其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任某在挪用公款被发现后,迫于压力向王某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挪用公款的性质。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借条不能成为任某逃避刑事责任的“挡箭牌”。任某在其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过程中,擅自动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管理的财物,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既有侵犯财产关系的性质,又有渎职的性质。任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用于经营活动,在未被发觉之时一直不予归还,而在其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两年之后,迫于压力出具了借条,但这并不能改变任某挪用公款的本质。首先,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的,而借用公款则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应当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合意的结果。而在本案中,任某是利用其经手管理土地补偿款的便利擅自将公款挪用用于营利活动的。其次,挪用公款一般是行为人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公款所有者不明公款被非法动用的真相;而借用公款则是根据正当的理由或用途,经申请或协商取得公款所有者的同意。而本案中,任某挪用公款之际并无人知晓,其后出具的借条并不能将其这一行为合法化。挪用和借用在理论上很好区分,但实践中的情况却往往是错综复杂的,需要察微析疑,明辨是非。
第二,任某挪用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属于其代人民政府管理的,而土地补偿费用在未向土地被征用人补偿前并不能必然区分出此笔款是属于哪一土地被征用人所有,此土地补偿费应当属于由村委帮助人民政府代为管理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属于公款的范畴,所以其在事情败露后向土地被征用人出具“借条”的行为亦不影响任某挪用公款的行为性质。
第三,任某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要求。任某作为村委会会计,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根据2002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解释的第四项规定,任某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应当属于基层组织人员依法从事公务的范围,应当依法认定其具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
第四,在农村土地补偿领域的职务犯罪是当今改革开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由于土地补偿款多是由村干部负责管理和发放,所以此类犯罪的主体大多是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等村干部,其手段多是直接侵吞、虚报冒领、挪作其他用途等多种形式。由于这类犯罪直接涉及农村,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而由于土地补偿款的发放不公,激化干群矛盾,容易引起集体上访和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产生不稳定因素,容易给当地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本案中任某在村干部和王某某再三催要土地补偿款的情况下出具借条,因主观上不存在“借”款的意图,而“借条”也并非出借人自愿的产物,完全是用一纸“借条”支应王某某,其行为不符合民间借贷中“平等、自愿”的要件。同时,基于任某在出具借条之前擅自动用土地补偿款的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要件,事后虽有“借条”加以掩盖,但其挪用公款的事实真相是否认不了的,其行为的性质也是无法改变的。所以,任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而且在当前形势下,农村职务犯罪还处于多发时期,应当对农村土地补偿领域的职务犯罪予以充分的重视,关注民生,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张杰

厦门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2002年)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副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宏观调控,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副食品生产和市场供应能力,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副食品风险基金是财政专项基金,在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项存储;副食品风险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并对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条副食品基金的来源:

  (一)每年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从预算安排;

  (二)当年市级征集的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

  (三)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第四条副食品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政府宏观调控副食品生产与市场供应,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副食品生产单位为恢复生产因资金困难给予的适当补助;

  (二)灾害期间或其他因素,关系国计民生的物价暴涨暴跌,政府为实施调控市场的支出;

  (三) 对省级安排我市城市副食品基地生产扶持资金按1:1配套支出;

  (四)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副食品项目的支出;

  (五)为发展副食品生产,优化产品结构,政府需要或鼓励支持建设的项目的支出;

  (六)对建立污染物监测和预警,开展副食品产销质量监控项目的支出。

  第五条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初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须立项的应由计委立项后实施。相关部门对基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的使用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年度节余,全额转入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第七条财政部门和副食品生产发展与价格调节基金征集部门应确保资金来源及时到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将当年项目使用情况书面上报财政部门,以便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风险基金,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28日颁布的《厦门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二年 十月十六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对欧共体出口鱼产品新证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对欧共体出口鱼产品新证书格式的通知


(国检务函〔1993〕247号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宁波商检局:

  根据我驻欧共体使团发来的传真及转来的欧共体官方公报93/185号指令,欧共体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对从欧共体以外国家进口的鱼产品要求出具卫生证书,而且卫生证书必须是单页的(文字可印在该页的一面或双面,分两页印制则失去效力)。现将新证书格式的样式下发你局(见附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书正本使用双面胶版纸,单页双面均套印兰色水纹图案,并印有CCIB暗记。证书副本使用特白打字纸。正、副本用纸克数视双面印制情况可能加大。该证书仅限于对欧共体出口鱼产品出具卫生证书用。

  二、证书的正、副本头页套印证书抬头内容(即商检标志、中英文局名、地址、电报、电话、正、副本字样、证书号、日期及英文的证书字样),其余内容根据欧共体提供的卫生证书样本要求用计算机或四通打字机打印。

  三、经商上海商检局同意,国家商检局委托其承担为全国各商检局印制出口至欧共体的鱼产品卫生证书,请各局将该证书正、副本需要量速传真向上海商检局征订,以便尽早印发各局使用。上海商检局传真号:3230044。

  四、证书一律使用英文填制。中英文对照的签证印章临时加盖。

  附件:对欧共体出口鱼产品卫生证书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