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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南积极探求检察文化建设新途径/袁向民

时间:2024-06-30 07:52: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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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南积极探求检察文化建设新途径

袁 向 民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需要我们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前进方向。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行动指南,也是推进检察事业发展、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
科学发展观是我党与时俱进的重大理论成果,是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指导理论,充分认识和发挥这一理论对检察文化建设的指导意义,必将对于完善我国检察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检察文化建设的意义
当今时代,文化建设重要性越发不言而喻。一个民族没有文化就没有发展根基,一项没有文化的事业同样没有发展根基。文化建设的规模及其国民素养的程度是综合国力的象征,它滋润和催生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党的十六大指出“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文化建设的战略意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当前检察文化建设面临重要的机遇期。
1、检察文化建设保证检察权行使的正确方向。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经济建设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保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既是检察文化的核心内容,也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价值所在,改革开放是检察文化创新的指导方针,也为检察文化建设开辟了广阔前景。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宪法尊严和法制统一的神圣使命,检察文化不仅与经济和政治交融,而且塑造人,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运行。当今国际国内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形势依然复杂尖锐,西方的法治观念、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断向我国渗透,良莠不齐,影响了人们的视线,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对检察工作的指导地位,就必须通过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坚持不懈地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检察干警,深入回答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把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些理念融入检察文化建设的全过程,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强化检察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观念和“忠诚、公正、清廉、严明”职业道德观念,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转化为检察干警的自觉追求,自觉为经济建设的发展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
2、检察文化建设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科学发展需要和谐,和谐需要科学发展的基础,检察工作始终服务发展和稳定这个大局,检察文化的力量正是深深熔铸在检察事业发展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必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我们的社会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减少矛盾,也才能使已经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这就要求,我们要在广大群众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是国家法律的“守护神”,执法活动贴近人民群众,关系各个阶层,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息息相关,检察文化建设的教育引导功能、指导约束功能、激励协调功能、亲和凝聚等功能,不仅对于提升检察机关自身的形象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通过检察队伍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对全社会产生巨大影响。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凌所说:“公民是否信赖法律、遵守法律、服从法律,与检察官的形象相关;国家的法秩序状态如何,与检察官能否公正执法相连。检察队伍公正执法的形象一方面影响公民法治理念的形成,另一方面影响国家的法秩序状态。[3]”因此,加强文化育检,建设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业务精通、修养高尚的检察官队伍,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
3、检察文化建设提高检察官的执法能力。检察官的执法能力是综合素质体现,是一个由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的过程。按照辩证唯物论的观点,检察文化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为检察实践提供支持,它们之间的影响是一个螺旋式不断上升的互动过程。检察文化建设是一种软实力,通过教育塑造检察官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爱岗敬业、刚正不阿的精神,通过培训提高检察官的法律知识、办案技能、执法水平,通过健康活动增强检察官的体能、团结协作、和谐共进的品质,通过理论创新和机制改革解决制约检察执法中的体制机制问题,使干警政治上坚定、思想上敏锐、纪律上严明、作风上优良,业务上精通、办法上创新、工作上高效、效果上优质,通过努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就能不断地促进依法办案、文明办案、讲究效率、追求质量、公正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重视检察文化建设就会给检察事业的发展造成无形的损害。
二、从科学发展观的深度探索检察文化建设的内涵
科学发展观立足国情、总结实践,以开放的视野观察世界及其国内的历史经验和发展远景,认为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文化更加繁荣,同时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1]。检察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一部分,有丰富的内涵。检察文化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检察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它包括检察思想、检察规范、检察设施、检察技术等诸多方面,是支配检察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基本理念。从结构上看,检察文化是具有检察工作特色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检察文化作为新的管理思想、管理理论和管理形式,其特点是将检察机关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结合起来,将以往以物为重点的管理转变为以人为核心的管理。检察文化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在特定检察机关长期的执法活动中,由其特有的执法理念,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在全体成员中潜移默化而形成的一种个性。这种独特的检察文化一经形成,便会在检察机关内部产生一种强大的凝聚力和推动力,并成为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发展的精神力量。检察文化是组织文化的分支,是检察机关及其干警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创造,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目的,以创新检察管理体制为途径,以营造良好人文环境为形式的具有鲜明检察特色的精神财富。因此,其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精神内涵。
(一)检察文化是先进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对于检察文化,不能机械简单地认为就是检察理论和检察活动及其相关的物质文化生活,如检察宣传、文体活动等,腐朽和反动的检察理论及其活动载体不能称之为检察文化,应当被排除在外,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去理解检察文化。自从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文化就愈来发展和丰富,既有不断支撑检察制度完善深化的先进文化,也同样伴随不相适应的甚至是消极的理论、观念不断被剔除和克服。检察文化的实质是与一定社会发展历史阶段的哲学社会科学互动的强化法律监督的文化,有特定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模式,是司法制度不断变革的产物。一般的认为,检察制度及其文化源于14世纪初的欧洲[2],一方面检察文化是以由私人报复到国家行使刑罚权,再由自诉到公诉的变化为基础产生的;另一方面,检察文化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历史传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有着地缘差别以及自身发展过程中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影响的变化。因此,检察文化先进性、扬弃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内在固有的规律,满足一定社会的司法公正需求。
(二)检察文化反映了检察官的价值取向,是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的精神动力。检察文化意在创设一种理念,这种理念是检察机关主流精神与新形势新要求相结合的产物,检察文化通过培育干警集体主义思想、团结协作精神、团队意识等主流精神和基本理念,使其内化为干警的共同愿望和价值取向,外化为全体人员的追求和自觉行动,从而使检察人员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趋向融会贯通,达到全面提升人员素质和文化品位,增强检察机关凝聚力、向心力,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目的。它反映了检察官的道德规范,是积淀于工作实践中的高尚精神境界。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人员在司法实践和日常学习、生活中形成发展起来的,从伦理上调整检察机关同国家、法律之间,检察人员同检察机关之间、检察人员之间相互联系的行为准则。检察文化建设的目的就是通过各种文化培育形式,使全体检察人员都能够自觉地追求、信仰和实践这些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精神和理念,并充分体现在履行检察职能、办案和个人的言行举止中。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检察官在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人与人、人与环境、人与社会和谐关系的精神体现。检察文化把人的价值的开发和利用摆在了重要位置,通过发展先进文化的引导、凝聚、协调、教育功能,努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环境,使机关每个成员实现自身价值与检察系统实现自身价值融合统一。检察文化一方面使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处于一种沟通状态,另一方面使系统中的个人能与组织和谐发展。
(三)检察文化与检察权运行相交织。检察文化不包括人类社会的全部文化,是社会文化的分支,与检察制度相联系,它不包括野蛮文化。检察文化也不是检察活动的无所不包,与检察实践活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联系在于检察文化渗透在检察实践之中,是检察制度的基础,反映检察机关的宗旨和形象及其检察官的价值取向、执法理念、道德规范、行为方式和精神风貌,为检察实践活动提供精神动力和理论支撑,推动并保证检察实践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检察实践体现检察文化建设的效果,提升检察文化的魅力。区别在于检察实践是客观的、外在的、看得见的,它本身不是意识形态,检察实践的状况具有及时性、显现性,不仅受检察文化的影响,还要受制于立法机关的监督以及上级指令和长官意志的影响;而检察文化建设一般不属于立法机关监督职责的范围,它是检察实践的价值基础,文化建设的效果也一般不具有显现性、及时性,更多地体现长远性、坚定性。检察文化与检察权的行使相辅相成,这种交织既体现在检察文化及时为检察实践服务,也体现在检察文化建设的方向和目的是为了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虽然检察文化建设的内容、形式有些与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相同,但不能认为这样的文化不属于检察文化,只因这样的文化为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就是检察文化范畴。所以说,检察文化既包括特质的检察文化,也包括检察机关孕育的大众文化。特质文化有检察理论研究、检察制度建设、检察业务培训和岗位技术练兵以及检察标志和符号等,检察机关孕育的大众文化有政治、思想、组织工作和时事政策宣传教育以及娱乐体育活动等,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也都属于检察文化建设的范畴。
三、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创新检察文化建设的新途径
检察文化建设要雅俗共赏,喜闻乐见,形式多样,既有理论研究、又有实践层面,既有大众化、又有特质性,既有传统再现、又有改革创新。检察文化建设必须读懂国情、放眼世界,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根植于民族土壤,发挥民族优势,注重民族特色,把世界优秀文化中国化,增进大家对检察工作的共识,形成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体系。为此要以科学发展观的方法论积极探索创新检察文化建设的新途径。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我们检察体系中的最小单位,它所具有的广泛性和工作具体性,决定了它是承担检察文化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建设就是创新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积极开展以公平正义为灵魂的执法文化建设。我们知道,一个驰名商标的造就,无外乎过硬的产品质量、持续的推陈出新和优质的售后服务。脱离了商品或服务这个核心,一切将无从谈起。同样,以打击犯罪、护法为民为神圣使命的检察机关,如果脱离了公平正义这个内核去奢谈检察文化建设,也无异于舍本逐末。因为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更是检察文化的灵魂。当前,我国正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维护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因此,检察文化要运用其特有的历史创造和精神记忆,特有的生存方式和渗透途径,铸造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检察队伍。基层检察院只有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坚持公正执法,不滥用职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质量与效率并重,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坚持宽严相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以实际行动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以优异成绩开创法律监督工作的独特“品牌”,也才能切实体现检察机关与众不同的人本文化气息。
2、着力培养检察官的气质和精神,大力倡导以职业道德为核心的形象文化建设。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人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是调整检察人员各种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也是正确行使检察权、防止司法腐败、增强检察队伍战斗力的保证。检察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被高检院概括为:忠诚、公正、清廉、严明。这八个字的内涵也正是检察文化的核心。其中,忠诚是新时期检察文化的政治立场、公正是新时期检察文化的政治核心、清廉是新时期检察文化的追求目标、严明是新时期检察文化的政治保证。因此,加强检察机关的职业道德建设,不仅是实践和传播先进检察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更是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载体。 基层检察院要把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队伍建设的始终,坚持以职业道德深化检察文化,以检察文化滋养职业道德。要通过职业道德文化的培育,使干警不仅具备公正、廉洁、正派等高尚人品,具有高尚的人文精神、善良、同情、豁达、克己、奉公等宽广情怀,自觉追求人生的意义和价值,真诚地关怀人的自由和平等,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通过职业道德文化素养的提升,使干警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常修为检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增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自觉性,切实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
3、注重以团结奉献为追求的团队文化建设。团队精神是一个集体在创造性实践中激发出来的为成员普遍认同和接受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是这个集体的精神气质、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也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在这个集体中的具体体现。“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精诚合作的团队精神是检察文化的精髓。 因此,基层检察院要把锻造和弘扬以团结奉献为追求的团队精神作为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要用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和历史进步潮流的司法理念、价值观念来规范、协调干警的思想认识,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把握时代要求,同时注重调动和发挥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干警的活力和潜力。要通过鼓励和支持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个人之间的协助和配合,加强团结,减少摩擦,形成合力,共同完成任务;通过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文艺体育活动和其他形式和内容的集体活动,陶冶干警情操,凝聚队伍向心力,增强集体荣誉感;通过激发干警奋发向上的进取心和迎难而上的斗志,努力培养一支士气旺盛、斗志昂扬的队伍;通过营造一个宽松、民主、祥和的工作氛围,使干警能够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从而在思想、心态上高度整合,在行动上默契配合,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朝着共同的目标努力拼搏。
4、推广以人为本的管理文化建设。随着人们主体意识的普遍增强,冲破习惯思维模式,确立以人为中心,重视和关心人的发展和需要,已成为时代发展的主流理念。同样,促进检察干警的精神解放、心理解放,发展个性,提高素质,实现自我价值,充分发挥其潜能,释放其智慧也成为检察文化的主旋律。因为检察文化的实质就是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工作,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又是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就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力求淋漓尽致地释放出人的巨大能量。而开启释放人的巨大能量的钥匙,就是文化的力量。
由于文化视野中的人,不再是传统观念中的劳动力,而是有感情,有思想,有个人价值追求的活生生的人,是有无限潜力的人力资源。这就要求基层检察院努力营造一个重视人的因素,尊重人、塑造人、信任人、关心人的人文氛围,营造一种清新和谐、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要以根植争先创优理念为指引,大力塑造成先进典型。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人民检察官,不仅为检察事业增辉添彩,还以自己的言行,典型的、集中的、全面地诠释了检察文化的丰富内涵。因此通过开展系列典型活动,加强对干警的外部行为引导,培养干警争先创优意识。例如举办如“方工精神为我引路”等青年干警座谈会,方工检察长的人格魅力和先进事迹,会使青年干警深受触动,成才意识、公正执法意识明显增强。还可请来一些先进典型现场做报告,对干警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在先进典型的激励下,要掀起赶超先进的热潮,开展 “十佳”公诉人、“十佳”办案能手、十佳信访接待员优秀组工干部等活动。举办 “学习身边人,做好身边事”先进典型事迹报告会,扩大典型的辐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发展。同时检察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致力于人事制度改革,推行竞争上岗的干部选拔机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职务职级晋升机制,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四不唯”科学人才观,摒弃论资排辈陈旧观念,珍视优秀人才,注重为年轻人的提供锻炼机会而加速其成长,使一批年轻有为的人才通过竞争走上中层干部岗位,全面提升中层干部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对于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但业务水平突出的人员,安排在主办、主诉、主侦等重要岗位发挥特长,让他们在检察职级晋升上与中层干部有同等晋升机会,最大限度的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人员管理上,要建立并实施绩效考核机制,把绩效考核与评优评先紧密挂钩,坚持凡晋必考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着力营造出一个有利于各种人才成长管理机制,把人人可以成才和公平竞争理念根植于干警心中。
5、丰富检察官的娱乐生活,促进以健康向上为基调的业余文化建设的发展。机关业余文化建设,是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升干警综合素质、强化队伍八小时以外管理、增强队伍凝聚力、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面对社会转型对人们生活方式带来的冲击,检察干警更需要一种精神上的引导和熏陶,而机关业余文化建设正是这样一种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因此,重视机关业余文化建设,在队伍管理中引入人文管理,在紧张的工作之余,以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占据干警业余生活的阵地,有意识地对干警进行文化熏陶,不仅可以活跃检察干警的精神文化生活,而且也是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植健康生活理念。坚持不断创新文化建设的载体,加强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巩固“五小阵地”(即:小夜校、小图书室、小荣誉室、小文艺队、小活动室)。要大力支持干警参与有益身心的文化活动,倡导健康、和谐、文明的生活方式。可组建舞蹈队、摄影书画小组、篮球队、羽毛球队、乒乓球队等文化小团队,培养文化骨干。检察长要带头参加,以有效带动干警的参与热情。在场地方面,要开辟专门的乒乓球室、健身室、多功能歌舞厅、图书室、电子阅览室、视频会议室等活动场地。在经费方面,积极为聘请专业指导、购买服装、用具等费用支出都“大开绿灯”。还要做到文化活动内涵丰富、形式多样。例如通过开展“检察官进社区活动”,让干警们向人民群众学习,不是把自己封闭在一个圈子里,而是深入社会。通过积极参加“公民道德公约”和“学礼仪、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提升干警文明素养;通过组织干警参加植树、志愿者、捐助、献血等公益活动,提升干警道德情;通过文艺联欢、书画摄影展、联谊球赛、演讲、知识竞赛、歌咏、朗诵等各类文体活动,提审干警文化品味,潜移默化的激励干警的进取心。从而树立起健康、文明、高素质的检察官群体形象。
6、以网络建设为平台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社会已进入到网络时代,网络应用的广泛性、多样性和高效性,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要运用好网络平台,推进检察文化建设。一是搭建平台,形成法律博客群体。 在正义网、人民网打造互动平台,形成全员参与的法律博客群体,营造文化强检氛围,推动各项工作创新发展。正义网是高检院主办的门户网站,汇聚了法学专家、学者教授、检察官、法官、律师,以及其他关心法律工作的社会各界精英人士,法律资源和信息丰富,学术氛围浓厚,文化底蕴深厚,对推动检察文化建设,培养干警学习思考习惯养成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通过建立法律博客,能实现与法律学者、检察专家零距离学习交流探讨,是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推进各项检察业务的一条捷径。要为干警开博创造条件,制定相关《关于加强法律博客群建设的意见》等制度,明确博客群建设的指导思想、组织措施和奖励办法。建成电子阅览室,开通互联网,为干警上网提供物质支持,倡导全院干警人人参与法律博客群建设工作。二是要规范管理,确保深入健康发展。一方面加强管理,确保方向。要成立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副检察长任组长、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为副组长的博客群建设管理协调小组,加强对博客群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要求干警建立法律博客必须做到坚持政治原则,保守检察工作秘密。采取一系列奖励激励措施,对博客写作情况每月一调度,写作体会每季度一交流;博客文章被推荐为精品文章的,被有关报刊采用的,按院调研信息宣传奖励办法给予奖励;被评为优秀个人法律博客的,在评先树优、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 三是注重强化引导,注重效果。创新培训模式,在检察内网开辟博客研讨专栏,通过发布干警撰写的精品博客、被推荐博客情况统计以及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以老带新,相互交流,从如何注册、如何发稿,如何通过博客进行学习交流,到如何修改模板、插入音乐和图片等,为干警提供学习借鉴的经验。引导干警从点滴入手,勤观察、勤思考、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检察文化新格局。
7、要重视以检察文学艺术为载体的宣传文化。检察文学艺术既是检察文化的典型内容,又是检察文化的重要载体。基层检察院要充分借助检察文学艺术“以先进的文化陶冶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作用,把检察文化纳入文学艺术创作的视野,从而形成与现实生活中的检察文化相对应的文学化的检察文化的动人景观。要注意发现和挖掘检察队伍中的文学艺术人才,发挥其专长,通过他们的作品宣传检察机关的典型,扩大典型的幅射作用,以各种生动的、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诠释检察文化的丰富内涵,使无形的理念有形化,以启迪人的心智,陶冶人的情操。通过他们创作一批具有感染力和广泛影响的时代精品力作,展现检察人员的内在素质和高尚追求及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精神风貌,树立检察官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时代风彩。要充分发挥检察文化的渗透力和推动力,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检察精神,教育人民群众,提升检察干警的品位和素质,把检察文化的内容融入到深厚的文化积淀和现实生活之中。
8、要向科技要效率,走科技强检推陈出新检察文化建设之路。在国际竞争正日益走向科技竞争的背景下,检察工作也正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政治立检、业务树检、改革兴检的同时,科技强检之路是新世纪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文化建设新的课题。不可忽视的是当前基层检察院科技强检之路还达不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使检察文化建设上一个新台阶,就要抓好科技强检工作。首要就是抓好“硬件”及“软件”的建设。不言而喻,要顺利实现科技强检,“硬件”是基础,“软件”是根本。所谓“硬件”,自然是一个单位的技术设施的档次与完备程度,如果没有一定的设备为基础,科技强检就是一句空话。相反,如果一个单位人员的技术力量薄弱、技术运用程度不高,“硬件”就是空摆设,因此广大基层干警对技术的掌握程度这一“软件”,才是科技强检的根本。实现“软件”的更新,要提高广大干警的科技意识,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运用科技是做好新时期检察官的必备,是大势所趋。其次是要对检察干警进行科技培训,使他们充分掌握现代化办公办案的技能,这才能能使检察检察文化建设达到更高的层次。为此要加强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提高干警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基本前提。要增加投入,更新设备,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政府的支持,加大对检察工作的投入。在改善办公条件和行政装备的同时,尤其要突出计算机局域网、多媒体等的建设,提高检察文化的科技含量。同时要重视设备应用,充分发挥其效能。
在检察事业日新月异发展的今天,检察文化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思想和理念,它的出现为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论武器。检察文化建设是一个新事物,顺应时代潮流、体现法治精神,同时,检察文化建设也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通过长期不懈地努力。但更重要的是,我们首先必须从组织上、思想上、行为上和检察文化接轨,自觉摒弃种种不良习气和作风,以自己的检察实践来丰富和推动检察文化建设。总之,加强检察文化建设,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完善,在完善中前进,进而来推动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注释: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第13~14页;
[2] 金明焕:《比较检察制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3月第2版,第16页;
[3] 张凌:《队伍建设关乎公民的法律信仰》 2007年09月12日《检察日报》第1版;
[4] 林世钰:《以科学开放精神研究检察学理论》2007年11月23日《检察日报》第1版。


作 者:袁向民 通讯地址: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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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


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水利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水利事业费的支出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我部修订了《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水利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事业费是用于发展水利事业的经费,包括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三条 凡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和地方水利事业单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水利事业费的来源和分类
第四条 水利事业费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财政补助收入。
(二)从财政专户核拨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
(三)上级主管部门核拨的补助收入和所属单位的上缴收入。
(四)水利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综合经营取得的收入用于弥补水利事业费不足部分。
(五)水利事业单位取得的其他方面收入。
第五条 水利事业费按支出性质分为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水利事业专项经费。
第六条 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是指为维持水利事业单位正常运转而支出的费用。
第七条 水利事业专项经费是指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事业单位的职能,合理确定水利事业费支出范围。水利事业单位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组织收入,逐步增强经费自给能力。

第三章 水利事业费支出范围
第九条 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支出范围:
(一)人员经费:水利事业单位用于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等支出。
(二)业务经费:水利事业单位用于开展正常业务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
(三)公用经费:水利事业单位维持正常运转所发生的公务费、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等支出。
(四)社会保障费:没有纳入社会保障统一管理的水利事业单位开支的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五)其他费用:水利事业单位用于其他必要的人员机构开支。
第十条 水利事业专项经费支出范围:
(一)防汛费:用于汛期防汛抢险后的堵口复堤补助费(特大防汛补助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防汛和抢险用工器具、专用设备、物料的采购、运输、管护以及防汛仓库维修的费用;
2.防汛抢险期间发生的调用民工补助以及防汛专职人员劳保用品补助;
3.防汛检查、宣传、演习、培训、防汛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4.防汛专用车、船及照明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租赁和水情报汛费用;
5.防汛通信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维修、租赁费用;
6.防汛通讯、水文测报设施(含站房)、预警系统以及防洪工程设施的水毁修复;
7.蓄、滞洪区防汛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
8.水库、大坝及河道监测费用;
9.防汛决策指挥系统及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持费用;
10.防洪预案编制费用等。
(二)岁修费: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河道、堤防、泵站和水库、闸坝维修养护的费用。
1.堤防工程的检查、维修、绿化养护以及隐患清除、险点(段)处理、路口硬化所发生的费用;
2.险工、控导、护滩工程、水库大坝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赔偿费用;
3.防洪用涵闸、泵站以及专用码头的检修、加固费用;
4.防洪工程养护专用工器具、设备的购置、租赁费用;
5.为防洪工程岁修而进行的勘测、设计等的费用。
(三)水文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水文测报、水文信息传输、测报车船及设施的运行维护、水文仪器设备购置等的费用。
(四)水资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器:用于水利系统开展水资源保护、水质监测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车船运行维护、水质公报、用品材料等的费用。
(五)水土保持专项经费:用于水土保持的预防监测、综合治理开发技术的示范推广、宣传培训和监督执法等的费用。
(六)水政水资源管理费:用于水政执法监督、管理、宣传培训、水事纠纷协调以及水资源管理、规划、调度等的费用。
(七)勘测设计费:用于未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益性水利项目前期规划、勘测、设计等的费用。
(八)技术推广费:用于国内外先进水利技术的引进、推广、应用、宣传培训等的费用。
(九)其他专项费用:用于以上项目中未包括的长程水道地形观测费、水利设施补助费、乡镇水利员补助费以及其他水利专项业务费用。

第四章 水利事业费预算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在合理划分财权事权的基础上,认真编制本级水利事业费预算。水利事业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 水利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下年度预算建议数报水利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规定日期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预算确定后,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及时批复,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水利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水利事业单位报水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水利事业任务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并及时下拨水利事业费;水利主管部门收到财政拨款后要将资金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支出预算合理使用资金。

第五章 水利事业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水利事业费的收入、支出都要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切块分割,不得脱离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水利事业费的使用要贯彻“分类分项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划清人员机构经费与专项经费的界限,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水利事业的需要和财状况,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水利事业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水利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确定的事业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对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财政部门不予核销并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 水利专项经费要实行项目管理,逐步推行项目成本核算。有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组织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水利事业专项经费的结余,可结转下年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水利事业单位要按时向水利主管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第二十条 水利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水利事业费的管理和核算。用水利事业费购置的材料、物资、仪器设备等均属国有资产,要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事业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水利电力部《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63)财农申字第91号、(63)水利财事字第93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财政部关于《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说明
一、总则和附则
1.《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水利事业费是国家用于发展水利事业的经费,包括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对水利事业费做出了明确的定义。
2.《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和地方水利事业单位,执行本办法。”明确了中央地方各级各类水利事业单位均执行本办法。从制度上使水利事业费的管理实现政策和办法的统一,使水利事业费使用管理达到规范的目的。
3.《附则》明确规定了新办法与原办法及相关办法制度的关系,同时明确了各省(区、市)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达到了制度办法的相互衔接和总体上的一致性。
二、水利事业费的来源和分类
1.《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水利事业费是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取得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水利事业费来源形式和渠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多元化趋势,既有财政补助收入,也有上级补助收入,还有水利事业行政、事业性收入,水利部门开展有偿服务、综合经营的收入,以及社会捐赠等。
2.《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水利事业费按支出性质划分为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水利事业专项经费。前者是维持机构正常运转而开支的费用,后者是用于支持水利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两者不能互相挤占、挪用。既强化了预算管理,又能反映财政支持水利资金使用的效果。
三、水利事业费的支出范围
《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对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分别做了较详细的规定:
1.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公用经费、社会保障费、其他费用,上述费用是按国家财政预算支出“目”级科目确定的。
2.水利事业专项经费根据水利事业任务的性质和特点,分成九类,即防汛费、岁修费、水文专项经费、水资源保护和水质监测费、水土保持专项经费、水政水资源管理费、勘测设计费、技术推广费和其他专项费用。并分别规定了开支范围。说明如下:
(1)防汛岁修经费。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变化和需要,本着既加强经费管理又有利于防汛岁修工作的原则,对防汛岁修经费开支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界定后的防汛岁修经费开支范围根据防汛岁修工作内容分两款15项分别进行了规定。
(2)将原在水利事业费有关“项”和“目”中列支的如:水文业务费、水土保持专项经费、水政水资源管理费、水资源保护和水质监测费、勘测设计费、技术推广费支出范围重新进行了调整规范。
(3)考虑到原水利事业费中包括的内容,为与历史衔接,在“其他专项费用”款中包括了水利设施补助费、乡镇水利员补助费、长程水道地形观测费及其他水利专项业务费。
四、关于水利事业费实行项目管理和实施项目成本核算
《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水利专项经费要实行项目管理,并逐步推行项目成本核算”。受经费数额和连续性的限制,水利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主要是指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即指用水利事业费实施的有具体工作量构成的或者可以用具体实物数量表示的项目。具体实施办法为:
1.防汛岁修经费实施项目管理,可参照财政部、水利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38号)规定执行。
2.除防汛岁修经费外的水利事业费实行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是:
A.项目分类
(1)购置项目:指用水利事业费集中批量购置的办公用品、设备、仪器、材料等及运输。
(2)维修项目:指用水利事业费开展的房屋、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活动。
(3)服务项目:指用水利事业费开展的除购置货物、维修以外的服务活动,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课题研究、培训、会议、劳务等活动。
B.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1)实行项目管理的水利事业费必须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是水利事业费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的原则,确保项目任务完成,防止项目预算偏高或偏低。
(2)项目预算的组成
项目预算包括实施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使用费、管理费及其他直接费用。
项目预算还应具备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实物工作量、单价(具体定额或取费标准)、项目实施期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议书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3)项目预算的编制要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专业标准、定额执行,无标准、定额的可比照市场价格测定。
(4)项目预算按现行财务管理级次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批。
C.项目组织与实施
(1)项目组织与实施必须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加强项目合同管理,签订的项目合同必须明确实物工作量、金额、成果质量、合同期、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3)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预算编制是否合法、合理、有无定额标准;
2)项目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
3)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
4)项目进展及成果质量;
5)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4)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和清算工作,办理验收手续。按上级要求将项目完成各有关资料连同年度项目管理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
D.项目的财务管理与核算
(1)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水利事业费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切块分割,脱离单位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2)项目合同的签订,须经单位财务部门签章方能生效,财务部门要以上级批准的水利事业费预算及各项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结合实物工作量,组织或参与合同签订、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3)加强项目的核算工作,有条件的项目要逐步推行项目成本核算,确保项目经费核算的合法、合理、真实。
(4)在单位内部实行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上级部门或单位批准的项目预算实现的结余,应转作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以差额。
(5)项目完成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做好财务决算工作。
E.项目的成本核算
(1)成本核算对象。水利事业费中实行项目管理的具体项目是成本核算对象。
(2)成本项目。为了具体反映计入各个项目的成本费用的用途,将项目成本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设备购置费、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6个成本项目。
(3)成本的归集。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和登记成本明细账,正确归集和分配各种费用,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设备购置费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管理费用、其他费用按该项目应承担份额分摊计入。
(4)编制成本核算表,计算项目成本费用。



盘锦市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盘锦市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2日盘锦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 陈淑珍


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盘锦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其他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文件,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形成的尚未移交档案馆保管的文书材料。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者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已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参数和
其他相关数据。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切实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统筹安排档案事业经费。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依法加强档案管理,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行政村、社区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市、县(区)档案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管理规定、制度;

(二)依法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三)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现代化管理、档案宣传、档案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征集其他组织及个人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地区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三)收集和接收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理完毕的文件及电子文件,接收破产企业档案;
(四)建立档案信息资源库和电子文件信息数据库,保存和管理电子档案和电子文件;

(五)采用科学手段管理所收集和接收的档案及文件资料,确保其完整与安全;

(六)对馆藏档案和接收的现行文件进行价值鉴定;

(七)向社会提供已开放的馆藏档案资料及已公开的现行文件的利用;

(八)参与本区域内重大活动资料的收集;

(九)采集、研究、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十)为其他档案机构提供业务、技术示范和服务;

(十一)利用馆藏档案资料对社会进行宣传教育;

(十二)要定期向上一级档案馆报送馆藏档案目录及电子文件目录;

(十三)接受档案捐赠,向社会提供档案寄存服务;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城市建设档案资料,定期向市档案馆报送馆藏档案目录及电子文件目录。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建立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档案;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及民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档案,其档案工作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文件、档案,按规定定期向本区域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并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

从事档案咨询、鉴定、评估等业务的机构或者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档案所有权根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确定。

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档案,经本行政区域相应的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国家所有。

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应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信息:

(一)行政区划变动;

(二)机构的建立、变动或撤销;

(三)重点建设项目、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和实施,重大普查活动;

(四)市、县(区)有关部门主办的重大活动;

(五)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

(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研和技改项目及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档案,实行登记制度,主管部门或者主办单位应于项目开始30日内填写《重点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或《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登记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本单位的档案机构要组织人员及时对其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与归档,做好保管和利用工作。

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者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通知本单位的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属于市、县(区)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或者鉴定。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因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等原因引起资产或者产权变动的,其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产权变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好原单位的档案、文件及其检索工具,并在清算结束时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合资、合作期间和合资、合作终止后档案的保存和使用,按照双方协议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档案属于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非国有单位、个人认为所持有的档案对国家、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可以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受申报,对档案进行鉴定、评估、登记,并可以接受捐赠或寄存。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档案机构应当注意收集、整理名人档案资料和实物档案。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者捐赠名人档案资料和实物档案。

第二十条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实行档案、文件实体与电子文件同步管理。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和文件时,应当将档案、文件目录和其他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以及相对应的电子文件一并移交。档案馆对接收的电子文件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国家所有并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归档,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应当与单位档案机构办理档案、文件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档案、文件按照下列期限移交:

(一)列入市、县(区)档案馆接收和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市、县(区)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市、县(区)档案馆收集范围的现行文件,于次年6月30日前移交;公开性文件自形成之日起30日内移交市、县(区)档案馆。

(三)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局、建设部规定的期限定期向该馆移交。

(四)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并于项目竣工验收后和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五)需提前或者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撤销单位的档案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合并单位档案的处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档案,不能移交市档案馆的,应当向市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对本市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制作复制件移交市档案馆。

第二十五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及其他机构依法管理的文物、图书资料等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二十六条因保管条件等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损失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由档案馆提前接收进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必要的费用;

(二)不属档案馆接收范围,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档案,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档案所有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征得其同意后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免费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第二十七条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设施,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建立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和档案信息网络,采用数字技术管理、开发与利用档案和文件,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

第二十八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赠送、交换、销毁档案。

第二十九条档案馆的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档案库房应当具有防火、防水、防潮、防霉、防虫、防光、防尘、防盗等安全设施,不得在危房和有失安全的场所保管档案。对破损、褪变、霉变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修复、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有异议的,按照管辖范围,由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支持、指导民间档案事业的发展,积极组织和鼓励民间档案相互交流活动,充分开发利用民间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我市已开放的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及档案馆的同意。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按有关规定执行批准程序,但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泄漏档案内容。

档案馆如需向社会提供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应征得档案寄存者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复制件盖有档案保管单位印章,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实行有偿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单位及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或寄存的档案和文件,档案馆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

第三十五条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保存档案的组织公布,重要的档案应当报请主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布。

集体组织或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对文件、档案的收集、征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现代化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档案工作通过省级以上标准认定的。

(二)在档案宣传教育、学术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并获得省级以上研究成果奖励和表彰的。

(三)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各级各类档案馆的。

(四)制止、举报、控告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查处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七条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评审认定后,由受益单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档案管理混乱或者造成档案损失的;

(二)擅自设立、撤销档案机构的;

(三)拒绝接受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的;

(四)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六)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四十条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档案及其复制件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擅自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没收的档案或者复制件移交没收地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漏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4日市政府发布的《盘锦市档案管理办法》(盘政规〔199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