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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土地征用补偿犯罪定性问题/张弘默

时间:2024-05-20 01:55: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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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土地征用补偿犯罪定性问题

张弘默


  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高速公路已逐渐成为我国交通网络的大动脉,但是伴随着高速公路的开工建设一些“有心人”将征地补偿款当成了“唐僧肉”,争相来食,在大肆蚕食鲸吞的同时,在体验到“一夜暴富”喜悦的同时,等待他们的是法律公正的审判。
  日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8件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的案件,案值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上述数字的背后代表了国家的损失, 同时也体现出征地补偿已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在这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常在案件的定性与犯罪数额的确定上产生分歧,笔者借此文浅谈此类犯罪的定性问题,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此类犯罪主要涉及四个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在认定上,一个重要的区别点在于:犯罪对象是否为公共财产。《刑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共财产的范围:(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征地补偿费用的构成: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用在流转过程的不同阶段,即在支付前后(进入村财务帐目)和分配前后的属性是不同的。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来源看,凡经政府批准征地以及转让给国有单位用地所得到的补偿费用,其款项主要来源于政府或国有单位,因此,在进入村财务帐目之前,征地补偿费用属于国有财产,对此没有异议。但是,在进入村财务帐目之后,则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土地补偿费支付后,即进入村财务帐目后,就属于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系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
  其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在分配后显然归附着物和青苗所有人所有,属于私人财产,对此不可能成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至于在进入村账务账目之后分配给所有人之前,村基层组织对此只是协助人民政府进行暂时管理,没有所有权,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属于公共财产。
  最后,征地安置补助费的情况比较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的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可见,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后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成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二是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三是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后两种情形在支付后,属于个人财产,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构成客体已经不复存在了。因此,后两种在费用分配或者处置后不涉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而第一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征地安置补助费则成为关于适用立法解释争议的焦点。
  安置补助费的性质到底如何?安置补助费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安置补偿费只是享有管理和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安置补偿费只能用于失地农民的安置,而不能用作其他。同时,对安置补偿费的使用情况,乡镇人民政府享有监督权。这里的安置补偿费,其实质应理解为安置基金,属于公款性质。因此,在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进入村账务账目后未作处置前,可以成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通过上述对犯罪对象和犯罪主体的具体分析,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在“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问题上涉嫌犯罪的性质有了一定的界定,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有了进一步的明晰。但是,由于村财务管理比较混乱,各类款项互相混淆的情况比较常见,况且征地补偿费用各部分在其中也难以区分,办案实践中往往对被侵占挪用款项具体属于哪一部分争议较大。笔者认为,这是村干部的管理问题,部分款项被侵占挪用后尽管难以具体区分款项性质,但只要有征地补偿费的成份,其中不否认有国有财产的存在,应以贪污或挪用公款,追究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张弘默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锡政办发〔2007〕3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监督和保障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县)、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各市(县)、区政府

  1.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市(县)、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

  2.定期对学校校舍及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改造,确保校舍及设施安全;

  3.协调解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困难和问题,明确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奖惩机制,保障学校安全经费投入。

  (二)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1.市教育局

  (1)指导、监督各市(县)、区教育局(新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和市学校管理中心开展学校安全工作,负责在锡大中专院校和所属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指导有关单位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根据需要对伤害事故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3)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4)会同教育督导等机构联合开展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5)履行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2.市公安局

  (1)依法严厉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接到学校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2)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查处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3)加强对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的管理,在学校附近设立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学生上学放学时间,部署警力维护交通秩序;

  (4)加强对师生接送车辆的管理,定期对接送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取缔无证无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从严查处校车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5)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社会治安情况,督促指导学校制定、完善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加强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和治安保卫机构建设,排查学校治安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3.市司法局

  (1)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

  (2)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根据需要协助学校处理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4.市综治办

  把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集中整治,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5.市建设局

  (1)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2)指导学校校舍与设施安全检查鉴定工作,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3)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立即责令纠正;

  (4)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禁止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6.市交通局

  (1)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载运学生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2)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交通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7.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

  (1)依法禁止在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

  (2)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查处在学校周边制售和出租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8.市卫生局

  (1)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2)监督、检查学校食堂、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

  (3)加强对为学校师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和学校周边饮食店、商店食品的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4)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疾病防治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9.无锡工商局

  (1)依法查处学校周边各种非法经营的商店、摊点、饮食店、网吧、游艺室、图书报刊亭、电子音像出版点、歌舞厅等经营场所;

  (2)依法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0.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

  定期检查学校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保障运行安全。

  11.市城管局

  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依法禁止在中小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及时拆除校园周边各种违章建筑、清理乱停乱放车辆。

  12.市安监局

  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3.市文明办

  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创建考核体系,列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目标管理项目。

  1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所属技师学院和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并指导和督促其他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5.市学校管理中心

  负责所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16.市妇联

  负责所属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教育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17.团市委

  负责所属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考核方式

  每年年初,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根据计划安排,每季度组织自查,定期分析研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于每学期末填写《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职报告书》,报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年中,由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年末,由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全年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综合检查考评。

  四、奖惩办法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特色明显、成绩突出的,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每年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学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市政府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考核办法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职报告书》


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建设,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房屋用于办公的,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上述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纳的契税税款,不予退还。



199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