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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挖掘机驾驶技术受骗 打工青年成阶下囚/王琰

时间:2024-06-17 21:5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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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挖掘机驾驶技术受骗 打工青年成阶下囚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王琰 康鹏

  提要:一个名叫姜春艳的女子致函本刊,称其外出学技术的儿子赵京京突然在异地他乡成了“犯罪嫌疑人”。在她茫然无助之时,本刊“精英律师团”成员娄本清律师伸出援助之手,为赵京京提供了法律援助。

  2008年3月20日早晨8时,离开庭还有一个多小时,赵洪利就和妻子姜春艳、侄子赵保进来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门前,等待开庭。

  时节虽已是春分,济南却春寒料峭。衣着单薄的赵洪利夫妻瑟缩着身子,双眼紧盯着从身旁经过的骑着自行车去上班的青年男女。“如果孩子没有出事,这时候也应该去上班的吧?”

  一年前,他们的二儿子赵京京也是早晨出门去学习技术的,谁知,几个月后再见到他时,却是在看守所里——孩子竟成了一名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他们这次从河南来济南,就是来参加对儿子的庭审的。

  “孩子没有社会经验,不知道社会的复杂啊!这要是一判刑,这辈子可就算是完了!”赵洪利长叹一声,浑浊的泪水夺眶而出。

  学技术受骗远走他乡

  今年47岁的赵洪利是河南省商丘市郊区的一名农民。由于家里土地比较少,农闲时,他就开拖拉机往建筑工地上拉运沙子。虽然艰苦些,但多少还能挣些钱。最近几年,运沙子的生意不好干了,赵洪利就帮人打零工,干些装卸等方面的活儿。

  赵洪利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今年23岁,在某工学院上大四,正是需用钱的时候,每年学费和生活费都要1万多块钱,而赵洪利全家一年的收入也就1万多元。虽然贫困,全家的生活却很平静。大儿子眼看就要毕业了,夫妻俩感到很欣慰。

  二儿子赵京京今年21岁,因家庭贫困,高中毕业后回家务农。2007年3月,他从电视上看到一则广告:河南省驻马店市某技校教挖掘机技术,不甘心一辈子在家务农的他有些动心了。“京京和我商量,说想去学习开挖掘机,我一看电视广告上说得挺好,保吃住,毕业后安排工作,月工资3800到6800块钱,想想学一门技术一辈子不愁没饭吃,也就同意了,给孩子凑了2200块钱的学费,又给孩子带上了生活费,就让孩子学习去了。”赵洪利说。

  “可孩子学习了一个月,才发现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一个多月后,京京给家里打来电话,说学习挖掘机的技校是骗人的,他交上学费学了一个月,技术没有学到多少,学校却这也要收钱那也要交钱,说以后发毕业证时要交钱,发技术合格证要交钱,以后推荐工作、上挖掘机等等都要交钱,好多学生一看这样都不学了,学校里也不退给学费。我当时就在电话里跟他说,既然被骗了咱就认倒霉吧,赶快回家来吧。京京也答应了,说过几天就回来,可以后就再也没有他的音讯了。”
  “一个多月后,京京给家里打来电话,说他到了济南,在一家五金商店里打工,老板对他挺好,包吃住,每月开给他八九百块钱的工资,让我放心。京京平时在家里一向很老实,我也比较放心,就对他说‘你哥上学正需要钱,家里也没有钱,我也就不给你钱了,你自己照顾好自己,千万别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学坏了’,京京说,‘爸爸你放心吧,你还不了解我?我绝对不会惹什么事的。’”

  “从这之后,京京很长时间没给家里打电话,我和孩子他娘很挂念他,想到他可能是工作忙,忘了给家里打电话了。转眼到了8月份,我突然收到了一封由济南市历城区公安分局寄来的信,打开一看,里面竟是一张“逮捕通知书”,上面说赵京京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已被历城公安分局逮捕。”

  赵洪利说,得到这个消息,“全家人当时就懵了”。他和妻子赶忙买了火车票,连夜就往济南赶。

  “我们找到历城区公安分局,预审大队的队长对我们说,京京在一家洗浴中心打工,帮着给顾客介绍小姐提供性服务,去年7月4日,公安局接到举报把这个洗浴中心给端了,京京也同时被抓住了。”

  他们赶到看守所,想见见儿子未能如愿,只好返回河南。之后,他们夫妻多次来济南,光赵洪利就来了十多次。有时是给儿子送钱,有时是给儿子送衣服。

  打工青年失足洗浴城

  一次,赵洪利终于见到了儿子。他追问:“你不是说在五金店里打工吗?怎么又到了洗浴中心了,还犯了这样的事? ”儿子这才给他说了实话。

  原来,京京感到花了家里那么多钱也没学会技术,很不甘心。在看到广告上说济南有个技校教挖掘机教得很好,就想到济南去看看。他坐火车到了济南后,出站后身上只剩下了1块钱,就想先找个地方打工,等挣了钱继续学习开挖掘机。他花 5毛钱从报亭里买了份报纸,从上面的招聘广告中看到,一家洗浴中心招聘服务生,就准备去应聘。当时,他身上只剩下了5 毛钱,连坐公交车都不够,就一路打听着,从火车站走了十五六里路,才走到这家洗浴中心。

  经理对他挺满意,就留他当了服务生。

  他后来在电话里对我说,在五金店打工,是因为他知道洗浴中心里乱七八糟的事儿挺多,怕我们担心。

  到洗浴中心后,他先是被安排在浴室里负责给顾客开衣柜,以后又被调到二楼负责安排顾客足浴。在发现这里有卖淫项目后,他也知道这是违法的,担心会牵连到自己,当时就想辞职,可洗浴中心一直押着工资没发,再说想再找个工作也不容易。他就想,很多洗浴中心都提供性服务,那么多洗浴中心都没有事,自己只是一个小打工仔,还能出什么事?抱着这样的心理,京京又留了下来。

  京京告诉我,他并没有主动向客人介绍小姐卖淫,只是按照经理的吩咐,拿着服务价目表让客人看,由客人自己选择服务项目。他也认为自己这样打工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却没有想到竟是犯罪。可怜的孩子在这里打工一个多月,还没有领到一分钱的工资,领到的全部提成加起来,也只有150块钱。

  庭下的亲人在想什么

  9时整,法院的两名法警走到了大门口。不久,一辆鸣着警笛的警车疾驰而来,停在了法院大楼前。车门打开,从车上下来几名法警,把5名身穿黄色囚衣、戴着手铐的男青年押下警车。

关于确认李东生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确认李东生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确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李东生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确认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接受李东生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防止生猪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熟制的肉、头、蹄、脏器、油脂、骨、血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和猪屠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农牧、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鼓励采用机械化设备和先进的工艺流程屠宰生猪。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生猪屠宰、经营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屠宰厂、点设置





  第八条 生猪屠宰厂(含肉联厂,下同)、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设置。
  屠宰厂、点的设置,城市应当相对集中,农村可以适当分散。


  第九条 县及县以上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交通便利,便于运销。
  (二)周围环境无污染源,距离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教学科研单位、畜禽饲养场500米以上,设于水源保护区和城镇集中式供水取水口下游。
  (三)符合卫生条件:
  1、有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屠宰间、内脏处理间、挂肉间、病害肉处理间;
  2、屠宰间、内脏处理间、挂肉间、病害肉处理间的地面、墙裙(1米以上)用无毒材料制成,不渗水,便于冲刷消毒;
  3、屠宰加工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5、屠宰加工区和屠宰人员生活区分开设置。
  (四)具有下列屠宰设备和设施:
  1、消毒设施;
  2、检疫设施;
  3、麻电、屠宰机械、专用容器和运载工具;
  4、病死猪及肉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5、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五)有相应的屠宰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县以下屠宰厂、点,应当逐步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设置定点屠宰厂、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牧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商务、农牧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申请设置的屠宰厂、点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2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报市、县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并载明理由。


  第十二条 批准设置的屠宰厂、点,必须向商务、农牧、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屠宰许可证、兽医卫生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 屠宰管理





  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实行定点屠宰。
  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山区,是否实行定点屠宰,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须在定点屠宰厂、点屠宰;自宰自食和委托他人代宰自食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生猪产品经营者可自主选择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生猪。


  第十六条 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须有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


  第十七条 屠宰厂、点屠宰生猪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 禁止屠宰厂、点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禁止对屠宰的生猪或生猪产品采用注水等方式掺杂、掺假。


  第十九条 屠宰厂、点接受委托代宰生猪,可以收取代宰费用。收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 检疫管理





  第二十条 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猪检疫的管理工作,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生猪的检疫工作。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屠宰厂,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认定符合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由各该屠宰厂对其屠宰的生猪自行负责检疫:
  (一)取得农牧部门核发的兽医资格证书并有与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检疫人员;
  (二)有必要的检疫设施、仪器和设备;
  (三)有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有相应的检疫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及其保障措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分工规定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并建立检疫登记制度。检疫合格的,发给检疫合格证明,并在生猪胴体上加盖合格验讫印章。


  第二十二条 自行负责检疫的屠宰厂对其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并建立检疫登记制度。检疫合格的,发给检疫合格证明,并在生猪胴体上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检疫验讫印章和本厂的检疫验讫印章。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自行负责检疫的屠宰厂,应加强监督检查,但不得收取检疫费用。


  第二十三条 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生猪所有者应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禁止屠宰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禁止伪造检疫结果。


  第二十四条 生猪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屠宰厂、点应当建立生猪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生猪产品质量。


  第二十五条 屠宰厂、点发现生猪传染病等病情的,必须及时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必须同时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猪产品应当分散销售,方便群众购买。


  第二十七条 销售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八条 销售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销售病害、注水、变质等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九条 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和生猪产品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购进非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六章 税费管理





  第三十条 屠宰厂、点以及生猪所有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收取任何税费。


  第三十一条 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缴纳屠宰税。屠宰税在屠宰环节以实际屠宰量征收,禁止按户、人口、田亩或者生猪存栏数等摊派或者预收。


  第三十二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检疫,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不得自行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应当依法收取市场管理费,不得自行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立屠宰厂、点的,责令其关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置的屠宰厂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报经批准设置该屠宰厂、点的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资格,注销屠宰许可证。
  (三)批准设置的屠宰厂、点未取得屠宰许可证屠宰生猪上市销售的,限期补领屠宰许可证,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领的,报经批准设置该屠宰厂、点的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资格。
  (四)在非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生猪上市销售的,对销售者处以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价值1至2倍的罚款。
  (五)屠宰厂、点屠宰生猪时对生猪或生猪产品采用注水等方式掺杂、掺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批准设置该屠宰厂、点的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资格,注销屠宰许可证;
  (六)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和生猪产品加工单位购进非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屠宰、销售未经检疫的生猪、生猪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生猪、生猪产品,依法补检,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二)屠宰、销售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生猪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生猪、生猪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生猪、生猪产品;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三)自行负责检疫的屠宰厂未按规定实施检疫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取消其自行检疫资格。
  (四)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屠宰、销售的生猪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妨碍、抗拒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的屠宰、检疫、销售管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牛羊,也可以实行定点屠宰,实行定点屠宰的具体区域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市、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