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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下刑事法官应具备的审判思维/夏寒梅

时间:2024-07-24 08:04: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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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官应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不但学习法律知识,还要学习非法律知识。非法律知识是指人文学科知识以及其他学科知识。博登海默曾经把法官比喻为“社会医生”,而“社会医生”要精通“医术”----法律知识,此外还要有广博的知识修养。要积极积累隐形知识。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法官的知识是通过研究每一个案件所呈现出的法律关系逐步积累而成。因此刑事法官应该慎重地研究每一个刑事案件,关注每一个案件的共性与个性,从细微处着手,积累形成法官的经验和知识体系,从而完成法官专门化和职业化的实质转变。
(一)、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下刑事法官应具备的审判思维
法官的思维规则是法官在司法认知过程中一贯遵循的准则和标准,是保障法官思维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的指示和规定,既是法官在思维过程中应遵循的一种技术准则,也是法官在思维过程中面对困惑时的价值取向。掌握国家刑罚权的刑事法官只有确立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相适应的,符合刑事法律基本原则和刑事政策要求的现代刑事审判思维,才能实现刑事审判的公平和正义,推动刑事法治的文明与进步。
  1、罪刑法定的原则性思维
罪刑法定是近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种行为应当处以何种刑罚,都应当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确不是一个简单的立法技术问题,而是一个深刻的观念变革与价值重塑工程,形成价值观念的共识乃是确保罪刑法定的精髓与灵魂得以贯彻的关键。为此刑事法官应当树立罪刑法定的原则性思维,用以审理具体的刑事案件。对这个问题,我也是深有感触,其实这个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应该只是我们法官重视,更应该在公安检察环节得到重视,现在有个别检察院起诉过来的案件,看案情,确实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怎么研究他还真够不成哪条犯罪,象这样的案件呢,一般检察院会商量我们,这个一般可能在基层院存在,只要定个罪就行,象这种情况,我想就是明显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而且这样的案件经不住历史的检验和推敲,应当说对当事人也是极不负责任的。虽然法律规定的犯罪与现实生活中危害社会的行为之间总存在一定的差距,刑法典中规定的犯罪只是社会生活中危害社会行为的一部分,但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认定、处罚犯罪,因而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即使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定罪处罚。有人认为,犯罪的本质属性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只要某种行为危害严重,就应当认定为有罪,这正是轻视罪刑法定原则的习惯思路,必须坚决摒弃。
2、控辩平等的中立性思维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平等对抗与法官居中裁判是公正审判的基本格局。刑事法官应当树立控辩平等的中立性思维,引导和指挥刑事审判程序的正当进行。刑事诉讼中由于追诉本身的特殊性,被告人总是处于原始性的不利地位,导致控辩力量的先天失衡,为此在刑事审判中尤其应强调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给其提供充分的辩解机会,适时引导其举证、质证和发表辩护意见。刑事法官必须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公正观,既强调裁判结果的准确性,又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正当性。要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观,保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观的平衡,不但要通过惩罚犯罪保障被害人的人权,而且要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7年3月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对刑事法官“应当”告知被害方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罪犯申请会见其亲属进行了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强化,就体现了对刑事法官树立控辩平等的中立性思维的指引。
  3、自主判断的独立性思维
  刑事法官职业化建设强调刑事法官要根据自己的职业技能、良知对刑事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独立进行思考,理性地作出裁判,为此刑事法官必须树立自主判断的独立性思维,审判思维要独立地展开,不受其他人的影响和干扰。法官的最高境界以及最好的品质就是尊重法律、服从法律,依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地进行思考并作出判断。法官如果不具备独立的思维能力,就容易被他人的言论所左右,无法保持中立,这样也就很难做到公正裁判。
4、善于怀疑的疑问性思维
怀疑性作为法官思维切入的一个基本特性,已作为一个司法原则而得到承认和加强。刑事诉讼法第12条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第162条第3项关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所确认的“疑罪从无”原则,均为刑事法官的疑问性思维的运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善于怀疑、合理怀疑应是刑事法官的天性,诉讼的过程就是一个使法官“排除合理怀疑”的过程,只有当合理怀疑被排除时,才能定案,因此刑事法官应该树立善于怀疑的疑问性思维。
5、刑法谦抑性的定罪思维
刑法的谦抑性也就是刑法的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即如果可以运用其他手段充分抑制违法行为,充分保护法益时,就不要把它作为犯罪处理。刑法只有在其他部门法不能调整的情况下才适用,就像学者经常比喻的那样,刑事手段就好比是足球赛场上的守门员,在他前面有前锋、中锋和后卫,都可以对对方的进攻进行抵挡。只有当前面几道防线全部失守的情况下,最后才轮到守门员,这形象地解释了刑法的谦抑性原理。刑法的谦抑性突出地表现在法定犯中。所谓法定犯,又称为行政犯,是以违反一定的经济、行政法规作为构成前提的犯罪。当缺乏经济、行政这样的部门法的评价,也就是在缺乏前提法依托的情况下,刑法不能优先介入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比如非法传销构成犯罪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国务院把传销行为定性为违法之后,如果行为人继续从事违法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才能按非法经营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上述犯罪,应当首先从刑法的前置性法律中寻找它的违法属性和违法根据,然后才能上升到刑法的层面加以认定和惩罚。
6、刑罚轻缓化的量刑思维
刑罚轻缓是刑法谦抑的题中之意,是倡导以尽可能轻的刑罚来惩罚和控制犯罪,具体表现为轻刑、缓刑、假释的广泛适用等。随着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不断发展,轻刑化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刑事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刑事司法的理性选择,因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并不严酷,只要它能确定不移地成为犯罪的后果,就足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为此慎刑观念是刑事法官量刑的首要价值观,刑事法官应当树立先进的刑罚理念,确立刑罚轻缓化的量刑思维,做到慎重准确地适用刑罚。
7、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舆论效果相统一的办案思维
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强调,司法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与法律规定性之间的差距,法律不能涵盖社会生活中的所有利益冲突和价值追求,为了实现时代和社会公众对正义的新的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就必须对各种利益进行综合平衡作出价值选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作为刑事法官,更应当树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办案思维,洞察并把握社会生活的走向,对现行刑事法律和现实社会利益进行利益平衡,并根据刑事法律的价值取向作出裁判,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社会的和谐安定。需要注意的是,社会效果有时并没有十分确定的标准,甚至在现实中被一些人做庸俗化理解,因此刑事法官在追求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方面,应当始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考虑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如果发生法律效果与眼前的社会效果不相统一的情况,也应当依法适用法律,这是由刑事法官的审判思维是以合法性判断为基本要求所决定的。
  (二)、刑事法官需摒弃以下几种思维
1、惩罚犯罪的偏向性思维
2、依附上级的行政性思维
3、迷信鉴定结论的审查思维
4、口供主义的定案思维
5、重刑主义的量刑思维
6、机械罗列证据的证明思维
刑事裁判文书应当体现刑事法官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以及法律、司法解释的适用过程,阐明法官作出裁判的理由,以彰显刑事裁判的公平与正义。然而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刑事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往往对裁判理由的阐述比较重视,而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不予关注,普遍存在着机械罗列证据的证明思维,满足于“自己查明”犯罪事实,而没有通过证据内容的分析来“证明”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对控辩双方在事实、证据问题上的不同看法的分析辩驳;二是缺乏对证据证明内容的分析论证,定案证据如何证实案件事实的,缺乏细致的分析;三是满足于简单概括证据的证明内容,至于证据的证明内容之间如何相互印证则难以体现。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人们对刑事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难以通过裁判文书所列举的证据形成确信,而要通过翻阅卷宗材料才能确认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能否成立。

关于部分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更名和增加产品规格后予以更换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部分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更名和增加产品规格后予以更换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国药管械[200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核发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要求,经审核,同意浙江
台州注射器厂等10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更改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和山东新华
医疗器械厂等5家企业(名单见附件)生产许可证产品增加产品规格,并予以更换生产许可
证。

  特此通知
    附件:更换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更换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
│序号│ 生产企业名称 │ 产品名称 │ 许可证编号 │ 事 由 │
├──┼──────────┼──────┼──────────┼─────────────────────┤
│ 1 │玉环县华康医疗器械有│一次性输液器│xk24-ll6 0096 │更名为:浙江台州注射器厂 │
│ │限公司 │ │ │ │
├──┼──────────┼──────┼──────────┼─────────────────────┤
│ 2 │丰润县联营医疗器械厂│一次性输液器│xk24-116 0108 │更名为:唐山市人民医用器材厂 │
├──┼──────────┼──────┼──────────┼─────────────────────┤
│ 3 │武汉注射针厂 │一次性注射器│xk24-138 0064 │更名为:武汉市王冠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
├──┼──────────┼──────┼──────────┼─────────────────────┤
│ 4 │武汉注射针厂 │一次性输液器│xk24-116 0074 │更名为:武汉市王冠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
├──┼──────────┼──────┼──────────┼─────────────────────┤
│ 5 │武汉注射针厂 │一次性注射针│xk24-136 0008 │更名为:武汉市王冠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
├──┼──────────┼──────┼──────────┼─────────────────────┤
│ 6 │武汉注射针厂 │一次性静脉针│xk24-040 0017 │更名为:武汉市王冠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
├──┼──────────┼──────┼──────────┼─────────────────────┤
│ 7 │高青医用器材总厂 │一次性输液器│xk24-116 0057 │更名为:山东桥牌集团有限公司 │
├──┼──────────┼──────┼──────────┼─────────────────────┤
│ 8 │高青医用器材总厂 │一次性静脉针│xk24-040 0019 │更名为:山东桥牌集团有限公司 │
├──┼──────────┼──────┼──────────┼─────────────────────┤
│ 9 │江西益康医疗器械厂 │一次性输液器│xk24-116 0033 │更名为:江西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 10 │江西益康医疗器械厂 │一次性静脉针│xk24-040 0038 │更名为:江西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 11 │上海开爱富医用高分子│一次性输液器│xk24-116 0010 │更名为: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器材有限公司 │ │ │ │
├──┼──────────┼──────┼──────────┼─────────────────────┤
│ 12 │上海开爱富医用高分子│一次性输血器│xk24-117 0010 │更名为: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器材有限公司 │ │ │ │
├──┼──────────┼──────┼──────────┼─────────────────────┤
│ 13 │上海开爱富医用高分子│一次性静脉针│xk24-040 0054 │更名为: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器材有限公司 │ │ │ │
├──┼──────────┼──────┼──────────┼─────────────────────┤
│ 14 │上海开爱富医用高分于│一次性注射器│xk24-138 0015 │更名为: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器材有限公司 │ │ │ │
├──┼──────────┼──────┼──────────┼─────────────────────┤
│ 15 │浙江省德清县医疗器械│一次性输液器│xk24-116 0012 │更名为:德清县新德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厂 │ │ │ │
├──┼──────────┼──────┼──────────┼─────────────────────┤
│ 16 │浙江省德清县医疗器械│一次性静脉针│xk24-040 0005 │更名为:德清县新德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厂 │ │ │ │
├──┼──────────┼──────┼──────────┼─────────────────────┤
│ 17 │浙江省德清县医疗器械│一次性输血器│xk24-117 0006 │更名为:德清县新德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厂 │ │ │ │
├──┼──────────┼──────┼──────────┼─────────────────────┤
│ 18 │开平市龙心医疗器械有│一次性输液器│xk24-116 0022 │更名为:广东龙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限公司 │ │ │ │
├──┼──────────┼──────┼──────────┼─────────────────────┤
│ 19 │开平市龙心医疗器械有│一次性输血器│xk24-117 0026 │更名为:广东龙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限公司 │ │ │ │
├──┼──────────┼──────┼──────────┼─────────────────────┤
│ 20 │开平市龙心医疗器械有│一次性静脉针│xk24-040 0020 │更名为:广东龙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限公司 │ │ │ │
├──┼──────────┼──────┼──────────┼─────────────────────┤
│ 21 │开平市龙心医疗器械有│一次性注射器│xk24-138 0028 │更名为:广东龙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限公司 │ │ │ │
├──┼──────────┼──────┼──────────┼─────────────────────┤
│ 22 │沈阳华源医疗器材有限│一次性输液器│xk24-116 0141 │更名为:沈阳市北华医材有限公司 │
│ │公司 │ │ │ │
├──┼──────────┼──────┼──────────┼─────────────────────┤
│ 23 │沈阳华源医疗器材有限│一次性输血器│xk24-117 0036 │更名为:沈阳市北华医材有限公司 │
│ │公司 │ │ │ │
├──┼──────────┼──────┼──────────┼─────────────────────┤
│ 24 │沈阳华源医疗器材有限│一次性静脉针│xk24-040 0036 │更名为:沈阳市北华医材有限公司 │
│ │公司 │ │ │ │
├──┼──────────┼──────┼──────────┼─────────────────────┤
│ 25 │沈阳华源医疗器材有限│一次性注射器│xk24-138 0047 │更名为:沈阳市北华医材有限公司 │
│ │公司 │ │ │ │
├──┼──────────┼──────┼──────────┼─────────────────────┤
│ 26 │上海达华医用塑料制品│一次性输液器│xk24-116 0009 │更名为:上海达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厂 │ │ │ │
├──┼──────────┼──────┼──────────┼─────────────────────┤
│ 27 │上海达华医用塑料制品│一次性输血器│xk24-117 0009 │更名为:上海达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厂 │ │ │ │
├──┼──────────┼──────┼──────────┼─────────────────────┤
│ 28 │上海达华医用塑料制品│一次性静脉针│xk24-040 0004 │更名为:上海达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厂 │ │ │ │
├──┼──────────┼──────┼──────────┼─────────────────────┤
│ 29 │上海达华医用塑料制品│一次性注射器│xk24-138 0082 │更名为:上海达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厂 │ │ │ │
├──┼──────────┼──────┼──────────┼─────────────────────┤
│ 30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厂 │一次性注射器│xk24-138 0004 │增加的产品规格: 30ml. │
├──┼──────────┼──────┼──────────┼─────────────────────┤
│ 31 │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幸│一次性注射器│xk24-138 0018 │增加的产品规格: 30ml. │
│ │福注射器制造厂 │ │ │ │
├──┼──────────┼──────┼──────────┼─────────────────────┤
│ 32 │广州红新医用塑料制品│一次性注射器│xk24-138 0034 │增加的产品规格:lml. │
│ │有限公司 │ │ │ │
├──┼──────────┼──────┼──────────┼─────────────────────┤
│ 33 │天长市三钟医疗用品有│一次性注射器│xk24-138 0100 │增加的产品规格:2ml. │
│ │限公司 │ │ │ │
├──┼──────────┼──────┼──────────┼─────────────────────┤
│ 34 │武进市罗溪医用器材厂│一次性注射器│xk24-138 0023 │增加的产品规格:20、50rnl. │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榕政办〔2008〕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程序暂行办法》以及《“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本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总投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投入方式包括: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安全项目;重点行业信息应用系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示范项目;信息化推进和关键技术应用的软课题研究等。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软件产品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 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责任制,并严格遵守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建设原则
第五条 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推进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承担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建设、公安和国家保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符合我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二) 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三) 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
(五) 项目建设单位明确,项目资金落实;
(六) 遵守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申请市财政投资建设信息化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市数字办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对市数字办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信息化项目,需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直接授权委托市数字办组织建设。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建设,还需到市保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属于国家、省里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后,需将项目资料报送市数字办备案。需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审批程序:
(一)每年5月份由市数字办、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征集下一年度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项目建议书(编写要求参见附件一),并提交申报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市数字办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并形成意见;
(三)初步评估合格的项目,由市数字办汇总报请“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列入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并由市数字办下达计划;
  (四)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要求参见附件二);总投资额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如果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应提供相应的资金来源证明。
(五)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数字办申请项目及可研审批, 市数字办会同市财政局从“数字福州”建设项目管理专家库抽选有关专家对项目可研报告或技术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市数字办作出批复。
(六)市数字办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 未列入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因特殊需要的计划外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到市财政局办理追加预算手续,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坚持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原则。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被评审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将被评审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不得利用评审项目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者造成项目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招标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设计开发、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认证。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人民币的,承建方应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以上资质;总投资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承建方应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项目中软件开发部分分包招标的,承建方应具备软件企业资质。涉密系统信息化项目的承建方应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批复后必须将招标方案报送市数字办核准。市数字办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准。如果招标方案涉及重大、复杂的问题,市数字办可以聘请专家组成审核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申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派人或相关业务负责人到场答辩;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信息化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有关部门监督下通过摇号方式随机抽取产生。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的信息化项目依照有关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招标合同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市数字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审核信息化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并确认合同的完成。
第十七条 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参加项目的招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和国家机关之间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项目总投资包含建设经费,以及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费、评审费、监理费、培训费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应单列预算。项目建设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中标金额,并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拨付。签订合同后,首期拨付30%;项目初步验收后,拨付70%(含首期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5%资金;剩余的 5%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等维护期结束后再拨付。

第五章 监理、施工及验收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化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质资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监理。根据项目建设和监理分离的原则,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建设,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 在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同时有安全系统的设计方案和建设方案,以保证和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设计、建设,必须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十一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使用的安全保密设施原则上必须选用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测评认证机构评测认证的国产设备,只有在无相应国产设备时方可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外设备。涉密信息化项目建设前,应与有资质的承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包含保密条款,明确规定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确保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市数字办核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设计方案实施,使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未经市数字办同意,不得随意改变上述方案中的项目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禁止施工单位将信息化项目工程转包他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市数字办、市财政局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项目建设无法正常进行、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数字办报告,市数字办可依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暂停建设直至撤销项目。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应遵循《“数字福州”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三)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人民币的,由市数字办组织竣工验收;总投资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由市数字办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数字办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并上报。市数字办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市数字办提出延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实行信息化项目工程质量保修制度,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对信息化项目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转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和其它成果权。
第三十条 项目成果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市数字办有权在其他行政机关推广使用项目成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支持。使用单位不得将项目成果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数字办、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市数字办可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市数字办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建设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软件开发总投资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报送市数字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数字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数字福州建设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单位
(三)工程背景
(四)建设规模
(五)投资概算
二、项目的意义与必要性
三、现状及需求分析
四、建设内容、方案、规模
五、系统功能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六、建设工期及时间安排
七、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法人及协作单位概况
八、投资估算、资金筹措
九、效益分析
附件二
数字福州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
初步设计方案编写提纲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单位
(三)工程背景
(四)建设规模
(五)投资概算
(六)设计依据
(七)设计范围
(八)设计分工
1.系统集成商职责分工
2.设备供应商职责分工
3.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分工
二、现状与需求分析(详细描述项目现有软硬件、人才基础情况和业务需求、数据量大小)
(一)项目的意义和建设必要性
(二)现状分析(描述现有的信息化建设情况)
(三)需求分析(描述业务需求和数据量大小)
三、总体设计
(一)建设目标(描述从用户角度看到的系统所实现的全貌)
(二)建设内容(详细程度达到可以作为验收的依据)
(三)系统的总体结构
1.设计原则
2.总体拓扑结构
(四)信息的分类编码体系
(五)质量保证体系(列出系统设计所遵循的标准)
四、建设方案
(一)网络(通过分析和比较,推荐2至3种系统建设方案)
1.广域网(描述与国家系统、数字福州基础设施、下级系统、横向系统、互联网以及内部网的关系;描述系统采用的各种接入方式)
2.局域网(系统内所有信息点的网络设计,包括结构、类型及采用的技术)
3.IP地址及域名系统(包括与国家系统、数字福州以及下级系统的地址规范)
4.网络管理系统(描述网管系统的类型、功能、管理范围以及操作规程)
(二)主机及存储系统(通过分析和比较,推荐2至3种系统建设方案;包括小型机、PC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的业务应用范围、功能指标、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三)系统软件(通过分析和比较,推荐2至3种系统软件的类型、购买数量、版本及应用范围)
1.操作系统
2.数据库管理系统
3.应用服务器软件
4.群件系统
5.工具软件
(四)应用软件
1.业务处理流程
2.功能设计(细化到模块)
3.数据库设计
4.技术路线
5.开发方案
(五)其他系统(通过分析和比较,推荐2至3种系统建设方案)
1.安全系统(根据系统的安全密级要求设计,包括防火墙、防病毒、入侵检测、漏洞扫描、身份认证、数字签名、信息加密、系统安全、制度建设等)
2.外部设备
3.布线系统
4.机房(根据系统的安全等级要求设计机房装修和硬件设备,包括电源系统、保密措施、空调、防雷、地线等)
5.接口系统(各系统之间的连接设计)
(六)关键技术
(七)标准化工作
(八)数据采集(数据采集的来源、方式、主体等)
五、设备配置及安装(包括逻辑设计中出现的所有设备,每个设备均包括型号及性能指标参数)
(一)网络设备
(二)存储设备
(三)主机设备
(四)安全设备
(五)外部设备
(六)布线方案
(七)机房设计
(八)应用软件运行环境
六、培训及维护
(一)应用培训(详细列出培训计划)
(二)运行测试设计(列出测试方案)
(三)系统维护机制与定员(提出系统运行所需的人员配备等必要条件及管理机制)
七、项目实施
(一)项目管理
(二)项目建设工期及进度计划(项目进展跟踪,为分期验收提供依据)
(三)施工注意事项
八、概算编制
(一)编制说明
1.编制依据
2.各种费率的取定
3.概算修改内容
4.工程投资
(二)概算表格
九、项目招标方式
十、图纸
十一、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附件三
数字福州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

第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并试运行三个月后,向市数字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如不能按建设计划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数字办提出延迟竣工验收申请,说明推迟竣工验收的理由。
第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验收文件、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2、项目工作报告;
3、项目技术报告;
4、系统测试报告(第三方测试,重要系统含安全测试);
5、用户情况报告;
6、效益分析报告;
7、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8、项目运行保障措施;
9、项目建设单位初步验收意见;
10、其他有关附件(市数字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招标文件、承建方的中标方案即投标文件、项目合同、项目监理情况报告等)。
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以市数字办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建设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中标方案、中标合同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第四条 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 对整改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逾期一年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拨付项目剩余的财政性投入资金。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将作为拨付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主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