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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式过马路看法律要绝对服从/烨泉

时间:2024-07-06 20:27: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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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中国式过马路”本来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行人只要服从交通信号灯的指挥就可以了,但连日来随着媒体的介入,这个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以至于让人联想到了“苏格拉底之死”这样一个很形而上的问题。
  前几天,央视专门对“中国式过马路”做了现场调查,得出了一个结论,那就是很多情况下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是因为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不合理,间隔时间太短,有时行人来不及通过马路,信号灯就变了,这对一些行动不便的老人尤其不公平。央视的这个调查结论似乎很有说服力,以至于一些法律专家学者也对这个结论表示支持。
  如果就个案来讲,我也认为“中国式过马路”的确有管理不善的问题,但是就整体而言,“中国式过马路”的核心还是社会整体规则意识的欠缺。无论是在北京,还是在其他城市,不是所有的路口交通信号灯的设置都不合理,但却是所有的路口都存在行人闯红灯的现象,如果过分强调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会导致本来就欠缺规则意识的一部分中国人更认为只要是规则不合理,我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违反规则。事实上,很多时候规则合不合理不是由个人意志来决定的,不能因为某个人不方便就否定规则本身。
  这里涉及到一个争议很多的法理问题——不合理的法律要不遵守?一直有法学界人士认为,恶法非法,所以就不用遵守。可也有人持相反的意见,早在2400年前,苏格拉底用他的生命表明了他的立场——对法律绝对服从,不能因为法律不公正就可以随意违背它。
  从某个角度来说,也许法律本身并无善恶之分,其根本的问题是法律是否可以得到一体公正的执行,不能得到一体公正执行的法律就是恶法,反之就是善法。以新加坡的法律为例,用现代的法学理论来看,新加坡的鞭刑毫无疑问是恶法,但新加坡人民并没有群起而反对,要求废除它,甚至连争论都很少。当然有人可以说这是一种习惯或者传统,但从根本上讲,还是因为这种法律得到了一体公正的执行,任何人违反了相关法律都要受到这样的惩戒。也就是说,即使是恶法,只要执法公正,人们还是愿意遵守的。如果说在很多事情上是非曲直并不是那样黑白分明的话,那么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就是最高的正义,毕竟民不患寡而患不公,不公正的对待才是人们敢于违法的真正原因。
  再回到“中国式过马路”上来,交通信号设置不合理是“中国式过马路”的一个原因,但不是主要原因,执法的时紧时松,你紧我松,此紧彼松,也许才是行人违法,进而是中国人缺乏规则意识的关键。
  在很多人普遍缺乏规则意识的情况下,媒体作为文化建设的主要力量,理应引导人们树立规则意识,向公众传递遵守法律的正能量。但在很多情况下,媒体在这一点上做得并不好。
  日前北京电视台的一期节目让人感觉很不舒服,这个栏目设置的初衷是与法院合作,对一些正在审理中的涉及财产、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进行调解,这本来是符合我们现在的司法理念和司法目标的,但这一期节目却有所不同。兄弟俩因为宅基地分配发生矛盾,法院已经两审终审作出了判决,但哥哥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扬言要闹事,弟弟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对这样的案子还需要调解吗?显然不必,调解是司法的前置程序,建立在当事人之间情感基础上的司法调解应该是在案件审理前或审理中,而不是审理之后,特别是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后,这种调解就更是没有必要,这种调解只能是让当事人感到法律的无力和无能。如果说一个法院已终审的案件还可以商量的话,那法律的权威只能归零,也正是因为这种“凡事好商量”的司法态度,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才会荡然无存。
  规则意识、法律信仰的建立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需要厘清一些模糊的观念,更需要机构和个人都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媒体不能在这个问题上传递不正确的信息,让人动辄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找理由、寻借口。

青海省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1991.12.26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纠正社会用字不规范现象,促进汉字规范化、标准化,使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系指书写、印刷、刻制、浇铸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汉字和汉语拼音。
第三条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社会用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商业、交通、教育、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社会用字主管部门加强管理。
第五条 社会用字必须符合如下规范标准:
(一)印刷体字形以文化部和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一九六五年一月联合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标准。
(二)简化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三)正体字以文化部和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所列正体字为标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所列正体字与《简化字总表》不一致的,以《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四)汉语拼音以普通话语音为标准,以汉语拼音正词法委员会一九八七年公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不依据,以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一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统一规范。
第六条 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
(二)已经淘汰了的异体字和旧字形(姓氏用字除外);
(三)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四)生造的简化字。
第七条 书写汉字和汉语拼音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书写行款,横行由左至右,竖行由右至左;
(二)具有装饰作用的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辩认;
(三)汉语拼音拼写准确,字母书写正确,分词连写;
(四)涉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牌匾上不得单独使用外文,必须上为中文,下为外文,双行排列;
(五)民族自治地区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使用繁体字:
(一)翻印和整理出版的古典书籍;
(二)革命先烈、历史名人的墨迹;
(三)历史文物和具有历史意义的遗址的铭文;
(四)国际友人、归国华侨的题词;
(五)书法艺术作品;
(六)使用繁体字的出口商品的名称及其包装;
(七)建国前创办的文物字画、中药等老字号商店的牌匾。
第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会用字,应由用字单位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理改正。
党和国家领导人、书法家题写的繁体字牌匾,老字号、三资企业以及造价昂贵的大型金属、水泥、石刻牌匾用字不规范,一时改正有困难的,应另挂一块用规范字书写的非临时性牌匾。
第十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用字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用字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企业托管营运公司和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企业托管营运公司和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7〕154号


市直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制定的《福州市企业托管营运公司和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



福州市企业托管营运公司和福州市国有资产
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


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市企业托管营运公司(简称“托管公司”)和福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简称“国资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会计法》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19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托管公司和国资公司负责受托管理和处置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未处置的设备、存货、应收债权和对外投资(不包括有价证券及上市公司股权)等工作。
第三条 托管公司和国资公司托管资产处置的管理。
1、对接收托管的设备、存货、应收债权及对外投资(不含有价证券及上市公司股权)等项资产,托管公司和国资公司应与委托单位签订托管协议并负责组织清理接收,做好登记造册和建档入账工作。
2、对接收托管的设备、存货、对外投资(不含有价证券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处置,托管公司和国资公司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6〕183号)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对第一次流拍后的资产转让,允许两公司在评估基础的50%范围内确定资产委托拍卖保留底价。再次拍卖的公示时间为7天。如果再次流拍由两公司负责向市国资委报请审定降价幅度或其他处理方式。
3、对外债权的处置,托管公司和国资公司应组织专人追讨托管债权,如遇需要削债处理,原则上由两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对确无法收回债权的由两公司落实后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审批核销。
第四条 托管公司和国资公司的资金管理。
1、托管公司和国资公司处置托管资产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月25日由市财政局按以下比例拨给托管公司、国资公司作为工作经费: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及对外投资按拍卖收入的20%,应收债权按追讨收入的50%。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出具收款凭证或白条收款,截留、坐支、挪用收入,私设“小金库”。
2、托管公司和国资公司作为受托管理和处置已改制、关闭(终止经营)、撤销国有企事业单位未处置资产的机构,公司业务工作费用包括专项费用和管理费用。专项费用指开展处置托管资产发生的审计评估、诉讼、拍卖、保管维护及差旅等相关费用;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实施托管资产处置活动发生的人员和办公经费。
3、托管公司和国资公司发生的专项费用据实列支。
4、托管公司和国资公司的管理费用,由两公司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自行制定使用和分配办法。
5、托管公司和国资公司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核定的资金用途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挪为他用。两公司的资金使用实行按实列报,专项结报,财务报表按月报送市财政局,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市财政局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委托中介机构对两公司实施财务审计。
第五条 托管公司和国资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得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
第六条 托管公司和国资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内部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管理制度,提高对托管资产的处置效率。两公司可根据托管资产处置工作的需要,对托管资产委托单位的相关留守人员择优聘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