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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筹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6:21: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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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筹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筹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人口发〔2009〕5号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为规范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筹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予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报告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

筹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适用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及到我省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

第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市、县分级建立,实行分级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来源,以市、县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申请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

(一)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子女的家庭;

(二)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三)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四)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五)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子女大学费用的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

(六)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因子女或者父母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七)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困难家庭。

(八)在求学、创业过程中确有实际困难的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

(九)其它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女方年满49周岁的,给予不低于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女方年满49周岁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死亡的,给予不低于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一方死亡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四)符合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残疾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一方残疾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五)符合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六)符合第六条第(六)、(七)、(八)、(九)项规定,救助对象及标准由各设区市制定。

第八条 农村独生女18周岁以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人口和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支付。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一)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

--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并公示。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市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

--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并公示。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公示。

--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父母死亡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者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父母残疾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条 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严禁用救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救助金抵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社会保障等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政办通〔2005〕31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考核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1月22日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我州各级、各部门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州政务信息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各县市政府办公室;

2、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关单位及部分企事业单位;

3、州政府办公室各科队室办局、州政府各驻外机构;

4、大理州政务信息乡镇信息直报点。

二、考核标准

上报州政府办公室的政务信息,根据采用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计分、加分和扣分。

(一)采用信息计分

1、被《大理政务信息》专报、特刊和普刊采用的动态信息,每条计5分;

2、被《大理政务信息》媒体信息摘编采用的信息,每条4分;

3、按时完成上报州政府办公室的约稿及调研信息,每条计10分;

4、通过《大理政务信息》转报,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加60分;被省政府办公厅《云南要情》、《信息专报》采用的信息,每条加30分;被省政府办公厅《每日要情》采用的信息,每条加20分;被《云南政务信息》、《媒体信息摘要》采用的信息,每条加10分;

(二)领导批示加分

1、获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有批示内容的,每条加80分,批转每条加40分;

2、获省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有批示内容的,每条加40分,批转每条加20分;

3、获州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有批示内容的,每条加20分,批转每条加10分。

(三)过失扣分

1、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约稿信息,每次扣10分;

2、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信息迟报、漏报的,一次扣10分;

3、虚报、瞒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50分。

三、评比先进

1、大理州政务信息工作每年评选12名“先进集体”(其中县市6名)和24名“先进个人”,评比时限为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9月。

2、“先进集体”的评选,依据各县市、各单位上报信息得分总成绩,按县市和其他单位两类分别由高到低确定;“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州政府办公室依据上报信息情况分配下达名额,再由相关县市、单位推荐确定。

3、各县市上报信息得分总成绩,为评比年度该县市上报信息得分与挂钩考核得分(挂钩考核得分=该县市信息直报点上报信息得分÷信息直报点个数×50%)之和;各单位上报信息得分总成绩,为评比年度单位上报信息得分。

4、有虚报、瞒报现象的单位,不得参加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

四、稿酬及奖励

1、被《大理政务信息》专报、特刊和普刊采用的信息,动态信息按每条20元计发稿酬,综合及调研信息按每条30元计发稿酬;被《大理政务信息》媒体信息摘编采用的信息,按每条10元计发稿酬。

2、通过《大理政务信息》转报的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按每条400元给予奖励,获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按每条400元给予奖励;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按每条50元给予奖励,获省政府领导批示的按每条100元给予奖励;获州政府领导批示的按每条50元给予奖励。

4、稿酬及奖金由州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每季度核发一次,原则上直接发放给信息撰稿人(“先进集体”奖金除外),经州政府办公室信息编审人员作过较大修改的,由信息撰稿人和编审人员按6:4的比例分享。

5、对荣获大理州政务信息工作年度“先进集体”的县市、单位(全年完成上报信息目标任务未达80%或过失扣分超过50分者,取消其先进资格),分别给予一等奖(2名,其中县市1名)800元、二等奖(4名,其中县市2名)600元、三等奖(6名,其中县市3名)400元的奖励;对荣获大理州政务信息工作年度“先进个人”的信息员,给予每人200元的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在每年的全州政府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上进行安排。

6、积极鼓励政务信息工作创优争先,大理州政务信息工作获国务院办公厅表彰,分别按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6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获省政府办公厅表彰,分别按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2004〕1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现将《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表格1: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1]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43
[表格2: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2]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44
[表格3: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3]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45
[表格4: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4]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46
[表格5: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5]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47
[表格6: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6]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48
[表格7: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7]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