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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5-13 16:59: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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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行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行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3号
2004-01-17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0〕26号


海关总署:
  《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2011年关税实施方案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有关最惠国税率。
  1.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维持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见附表一);
  2.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其中,调整8个胶片税目的从量税税率(见附表二);
  3.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维持不变;
  4.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燃料油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三)。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表四):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78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708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28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091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6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秘鲁的6855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8.对原产于香港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623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9.对原产于澳门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1215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10.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557个税目商品开始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协定税率。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继续对老挝等东南亚4国、苏丹等非洲30国、也门等7国,共41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五)。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鳗鱼苗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等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表六)。征收出口关税所涵盖的贸易方式范围维持不变。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七),调整后,我国进出口税则(2011年版)税目总数为7977个。
  注:附表一、二、三、六、七附后,其余附表暂略。

附件下载:
  附表一 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pdf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15/001e3741a2cc0e72658a05.pdf
  附表二 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pdf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15/001e3741a2cc0e72659006.pdf
  附表三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15/001e3741a2cc0e72659407.pdf
  附表六 出口商品税率表.pdf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15/001e3741a2cc0e72659808.pdf
  附表七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pdf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15/001e3741a2cc0e72659b0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