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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嘉兴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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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嘉兴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第41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嘉兴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嘉兴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规定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有效的3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以及不符合我市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1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现行有效仍继续执行的18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120件其他行政管理依据文件,予以公布(目录见附件3)。
本决定自2011月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3.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7件)和其他 行政管理依据目录(120件)。




附件1: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号 备注
1 嘉兴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市政府令第9号 已不符合当前实际工作要求
2 嘉兴市扶助残疾人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令第26号 现适用《嘉兴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
3 印发《嘉兴市城镇房屋产权户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1992〕9号 现适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浙建房〔2008〕74号)等文件
4 颁发《嘉兴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1988〕117号 现适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浙建房〔2008〕74号)等文件
5 关于嘉兴市区道路禁止拖拉机行驶的通告 嘉政发〔1996〕201号 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 关于嘉兴市区扩大机动车禁鸣喇叭范围的通告 嘉政发〔1997〕190号 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 关于印发嘉兴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0〕39号 已不符合当前实际工作要求
8 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4〕76号 现适用《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嘉政发〔2010〕102号)
9 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1995〕2号 现适用《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10 嘉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嘉政办发〔1996〕137号 现适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
11 关于印发嘉兴市房地产进场交易规定的通知 嘉政办发〔1996〕237号 已不符合当前实际工作要求
12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1997〕92号 所依据的《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已于2005年12月失效
13 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特困残疾人特殊救助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2〕154 号 已不符合当前实际工作要求
14 关于实施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3〕127号 已不符合当前实际工作要求
15 转发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关于嘉兴市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106号 已不符合当前实际工作要求
16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68号 现适用《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第98号)





附件2: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号 备注
1 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2号令 《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8号令)文件取代
2 关于嘉兴市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04〕63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9〕61号)文件取代
3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4〕110号 《嘉兴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09〕32号)文件取代
4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05〕21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9〕66号)文件取代
5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嘉政发〔2005〕5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9〕61号)文件取代
6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嘉政发〔2006〕83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55号)文件取代
7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7〕71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1号)文件取代
8 关于印发嘉兴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1999〕167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0〕13号)文件取代
9 嘉兴市城镇户籍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113号)文件附件10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128号)文件取代
10 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2〕6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02号)文件取代
11 转发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关于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3〕71号 《嘉兴市招投标活动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嘉兴市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嘉招领〔2007〕1号)文件取代
12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完善市本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18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嘉政发〔2010〕51号)文件取代
13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域内普通收费公路本地车辆通行费自愿统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180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范围内普通收费公路本地车辆通行费自愿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31号)文件取代





附件3:

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7件)

1.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
2.嘉兴市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
3.嘉兴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
4.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号)
5.嘉兴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
6.嘉兴市烟草专卖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
7.嘉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4号)
8.嘉兴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
9.嘉兴市市区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扶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
10.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
11.嘉兴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19号)
12.嘉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
13.嘉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
14.嘉兴市市区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
15.嘉兴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
16.嘉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
17.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
18.嘉兴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
19.嘉兴市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办理试行办法、嘉兴市行政许可监督及责任追究办法、嘉兴市行政许可延期办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
20.嘉兴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0号)
21.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
22.嘉兴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
23.嘉兴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市政府令第33号)
24.嘉兴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34号)
2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蚕桑技术改进费收取办法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5号)
26.嘉兴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市政府令第36号)
27.嘉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
28.嘉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
29.关于印发嘉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嘉政发〔1994〕115号)
30.关于印发嘉兴市有关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嘉政发〔1994〕119号)
3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民“九不”行为规范的通告(嘉政发〔1996〕123号)
32.关于印发嘉兴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1996〕160号)
33.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7〕183号)
34.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1997〕185号)
35.关于印发嘉兴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8〕118号)
36.关于转发市劳动局、市土管局嘉兴市区土地征用人员分流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8〕200号)
37.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9〕10号)
38.关于印发嘉兴市献血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1999〕82号)
39.印发关于建立嘉兴市土地储备机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9〕101号)
40.印发嘉兴经济开发区封闭式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9〕155号)
41.关于印发嘉兴市档案征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1999〕206号)
42.关于公布嘉兴市第一批取消审批事项的通知(嘉政发〔2000〕49号)
43.关于公布嘉兴市第二批取消审批事项的通知(嘉政发〔2000〕76号)
44.关于印发嘉兴市强制淘汰燃油助动车轻便摩托车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01〕47号)
45.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嘉政发〔2001〕112号)
46.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污水管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2〕82号)
47.关于公布第二轮审批制度改革中市级部门减少和保留的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的通知(嘉政发〔2002〕88号)
48.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3〕46号)
49.关于印发嘉兴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3〕57号)
50.关于印发嘉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3〕60号)
51.关于印发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03〕76号)
52.关于印发嘉兴市区门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3〕89号)
53.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摊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11号)
54.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18号)
55.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嘉兴市区农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26号)
56.关于印发嘉兴市试行审计结果公布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30号)
57.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31号)
58.关于印发嘉兴市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42号)
59.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58号)
60.关于印发嘉兴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69号)
61.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71号)
62.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81号)
63.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82号)
64.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85号)
65.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105号)
6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5〕18号)
6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5〕42号)
6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5〕65号)
6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5〕66号)
7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5〕75号)
7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05〕82号)
7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3号)
7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6〕7号)
7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9号)
7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夜景照明电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24号)
7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29号)
7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61号)
7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6〕71号)
7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88号)
8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94号)
8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100号)
8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6〕109号)
8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7〕4号)
8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7〕24号)
8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7〕59号)
8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环境保护飞行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7〕73号)
8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07〕74号)
8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7〕80号)
8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7〕82号)
9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7〕84号)
9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7〕105号)
9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7〕115号)
9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16号)
9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8〕41号)
9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47号)
9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54号)
9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55号)
9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79号)
9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80号)
10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级预算稳定调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8号)
10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荣誉市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09〕35号)
10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09〕58号)
10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70号)
10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00号)
10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1号)
10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2号)
10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粮食流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3号)
10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0〕4号)
10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26号)
11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发〔2010〕48号)
11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嘉兴市区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发〔2010〕49号)
11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62号)
11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67号)
11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68号)
115.转发嘉兴市矿产资源管理处、嘉兴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嘉兴市砖瓦用粘土采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1997〕5号)
116.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嘉政办〔1997〕9号)
117.转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1996〕171号)
118.转发市城建委关于嘉兴市区在建、待建、拆迁工地现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1997〕17号)
119.关于印发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110号)
120.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123号)
121.关于转发嘉兴市区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168号)
122.关于印发嘉兴市股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170号)
123.关于印发嘉兴市企业职工持股会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176号)
124.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0〕26号)
125.关于转发嘉兴市市属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0〕160号)
126.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66号)
127.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附件6已废止)(嘉政办发〔2001〕113号)
128.转发市计委等三部门关于嘉兴市区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126号)
129.关于印发嘉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135号)
130.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204号)
131.关于印发嘉兴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217号)
132.关于转发嘉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21号)
133.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44号)
134.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59号)
135.关于印发嘉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62号)
136.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嘉兴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85号)
137.关于印发嘉兴市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19号)
138.关于印发嘉兴市区豆制品产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57号)
139.关于印发嘉兴市区蔬菜产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67号)
140.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市级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152号)
141.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75号)
142.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127号)
143.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128号)
14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号)
14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属国有改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2号)
14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嘉兴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3号)
14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4号)
14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5号)
14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18号)
15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40号)
15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基层文化阵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嘉兴市特色文化镇命名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43号)
15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嘉兴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50号)
15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嘉兴市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54号)
15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嘉兴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3号)
15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城市地下弱电共同管网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4号)
15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58号)
15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违禁使用瘦肉精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溯和监管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22号)
15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30号)
15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38号)
16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嘉兴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41号)
16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81号)
16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和嘉兴市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85号)
16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业丰收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86号)
16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4号)
16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8号)
16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23号)
16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提留和剥离以及核销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32号)
16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40号)
16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实施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44号)
17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嘉兴市区建筑景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20号)
17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27号)
17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机关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77号)
17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89号)
17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10号)
17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32号)
17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44号)
17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53号)
17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范围内普通收费公路本地车辆通行费自愿统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31号)
17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32号)
18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04号)
18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07号)
18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3号)
18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嘉兴市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4号)
18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41号)
18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70号)
18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02号)
18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10号)




现行有效的其他行政管理依据目录(120件)

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嘉兴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嘉政〔1998〕3号)
2.关于印发嘉兴市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嘉政〔1999〕5号)
3.关于加快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1999〕93号)
4.关于公布第三批嘉兴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调整部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嘉政发〔2000〕90号)
5.关于加强对外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嘉政发〔2000〕140号)
6.嘉兴市推进信息化建设发展信息产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1〕104号)
7.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2〕42号)
8.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统一市本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2〕61号)
9.关于切实加强市本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嘉政发〔2002〕62号)
10.关于印发市区撤村建居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3〕6号)
11.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工业和商贸领域利用内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3〕27号)
12.关于从土地出让金中筹措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的通知(嘉政发〔2004〕4号)
13.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8号)
14.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20号)
15.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21号)
16.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嘉政发〔2004〕43号)
17.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创业中心(孵化器)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59号)
18.关于贯彻浙政发〔2003〕2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4〕67号)
19.印发嘉兴市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78号)
20.关于同意实施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嘉政发〔2004〕92号)
2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贯彻浙政发〔2004〕52号文件的意见(嘉政发〔2005〕4号)
2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嘉政发〔2005〕8号)
2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工业区建设水平的指导意见(嘉政发〔2005〕38号)
2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城镇企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5〕47号)
2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实施援助的意见(嘉政发〔2005〕54号)
2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当前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目录的通知(嘉政发〔2005〕56号)
2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增设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嘉政发〔2005〕86号)
28.嘉兴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建立经贸行业管理与行业协会互动机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5〕90号)
2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嘉政发〔2005〕93号)
3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6〕16号)
3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6〕23号)
3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从土地出让金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发〔2006〕41号)
3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嘉政发〔2006〕45号)
3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06〕46号)
3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6〕48号)
3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嘉政发〔2006〕60号)
3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嘉兴市市区地名总体规划(2005-2020年)的批复(嘉政发〔2006〕87号)
3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嘉政发〔2006〕101号)
3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7〕14号)
4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臼漾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嘉政发〔2007〕28号)
4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评价体系的意见(嘉政发〔2007〕48号)
4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调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发〔2007〕50号)
4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嘉政发〔2007〕55号)
4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7〕65号)
4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13号)
4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8〕22号)
4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8〕34号)
4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08-2010年)的通知(嘉政发〔2008〕71号)
4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8〕74号)
5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嘉兴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嘉政发〔2009〕10号)
5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34号)
5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9〕37号)
53.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9〕61号)
5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9〕64号)
55.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9〕65号)
56.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9〕66号)
57.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嘉政发〔2009〕68号)
58.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退役士兵一体化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9〕88号)
59.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嘉政发〔2009〕95号)
6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口反补贴应对工作的通知(嘉政发〔2009〕99号)
61.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嘉兴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106号)
6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0〕60号)
63.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1995〕32号)
64.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1998〕126号)
65.关于转发加强水平衡测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1999〕38号)
66.转发嘉兴市本级征收城市“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1999〕47号)
67.关于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筹措城市防洪工程还贷资金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11号)
68.关于转发嘉兴市提高社会保障等待遇水平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77号)
69.关于转发嘉兴市市区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1〕93号)
70.关于认真落实从土地出让金中筹措城市防洪工程还贷资金的通知(嘉政办发〔2002〕23号)
71.关于同意嘉兴市生物多样性规划的批复(嘉政办发〔2003〕24号)
72.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婚知青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27号)
73.转发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推进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83号)
74.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嘉兴市本级建立企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90号)
75.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嘉兴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91号)
76.印发关于推进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133号)
77.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嘉兴市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充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3〕153号)
78.关于印发嘉兴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76号)
79.转发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关于嘉兴市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78号)
80.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81号)
81.转发市人防办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148号)
82.关于印发嘉兴市区门(楼)牌号整治编制和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4〕152号)
8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制企业退休(职)人员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8号)
8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市本级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保障金增长机制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22号)
8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法律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31号)
8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45号)
8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目标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7号)
8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中科院嘉兴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79号)
8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46号)
9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嘉兴市重点产品质量预警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151号)
9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近期我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64号)
9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电大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98号)
9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嘉兴市本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增长机制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26号)
9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52号)
9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06〕164号)
9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71号)
9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24号)
9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嘉兴市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07〕88号)
9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97号)
10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落实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17号)
10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缴费标准和建立缴费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46号)
10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嘉兴市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07〕168号)
10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招标投标办等部门关于嘉兴市执法机关罚没抵押资产处置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72号)
10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46号)
10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47号)
10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嘉兴市创业促就业培训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51号)
10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监管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65号)
10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85号)
10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本级开展政策性农民自主创业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08〕86号)
11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推进“三保”工程建设以倒逼机制营造良好经济生态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98号)
11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新市镇扩大部分管理权限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13号)
11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工业锅炉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40号)
11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34号)
11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35号)
11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41号)
116.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委关于2009-2010年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47号)
117.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嘉政办发〔2009〕84号)
11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38号)
119.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镇(街道)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151号)
12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0〕7号)




















消费者应如何明确及保护自己的知情权

黑龙江北安市人民法院 肖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消费者权益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本文围绕消费者知情权做了初步探讨。
消费者权利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的,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其中表述了消费者具有四项权利:第一,获得安全商品的权利;第二,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三,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第四,意见被尊重的权利。④消费者知情权即知悉真情权或取信息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我国学者认为知情权的内容应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法定知情权和法人知情权。⑤消费者知情权是一项经济权利,其只能为消费者独立享有,并且只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才能享有。同时知情权也是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一项义务,即告知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 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知情权的分类: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形态的不同情况,对有些商品的各类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而对于另一些商品和服务其应当披露的信息则可能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范围,其具体内容应当依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分析权衡决定。总之,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具体说来,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
  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生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购买中药材当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这就不能不注意产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对于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其厂家往往也是固定的。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注明厂家名称,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厂家索赔。
  (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
  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例如某些电器产品、煤气燃烧器等。了解该商品的用途、性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该销售者当面演示、索取说明书、线路图,甚至有些商品可以自己操作试用。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药品,仅从说明书上还不能完全了解它的用途、性能,还要遵照医生的嘱咐或者根据医生的指示来了解该商品。
  (3)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关键之所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当对价格有确切的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目前,我国服务行业的管理尚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就价格问题与经营者协商确定,以避免挨宰受损。商品的售后服务也与消费者的利益紧密相关,了解售后服务主要是看生产厂家与经营者有无质量担保期、提供维修服务的方式以及是否收费、收费多少等等。目前,随着广大消费者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家用电器、家用机械新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良好的售后服务已经越来越成为消费者消费时的重要考虑因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毫无疑问,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所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有关情况。 消费者只有在对某类商品或服务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才会购买、使用该类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知情权是消费者参与消费活动的前提。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我国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还有很多,主要表现形式大概有以下几种:
  (一)未向消费者告知
  去年7月14日,庐山风景名胜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深圳游客汪某投诉,11日入住庐山某宾馆,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将车停放在宾馆内。当时宾馆总台未告知停车需要单独收费。住宿三天后,汪某才知每天要收停车费10元。汪某一行游客认为未事先告知需收费停车,拒绝支付,随后引发纠纷。汪某投诉道,希望消协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被诉方的信息公开请求权。后经消协调解,免收汪某三天的停车费。
  消费者的知情权似乎长期处于被忽略的状态。诸如商家推出的各类活动所注明的“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等等。依据《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宾馆违法了《消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二)对消费者虚假告知
  某商场打出“清仓大处理”的广告,西服一套原价1888元,现价188元。小李立即购买了一套,但在其他商场,他看到同样品牌,同样质量的西服才88元,小李感到上当了,就对某商场进行了投诉,告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这就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
  本案中,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蒙受了损失.这是一起典型的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告知的案例.
  (三)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
   陆先生近期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取新购的别克轿车时遭遇了一件怪事。他发现该公司出具的维修保养手册填写的提车日期、提车起始公里数均与实际不符,更怪的是客户签名处签的竟是别人的姓名。交涉中,公司员工称通用公司的产品质量因地域不同所以质量状况亦不同,签名事宜是公司内部流程,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听到如此的解释,陆先生一怒之下向消保委投诉要求解决。区消保委调查发现这一事件因该公司员工误操作所致,汽车销售商提供给消费者的维修保养手册应该与提车时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同时客户签名也应由消费者签署,并且必须与行驶证上的名称一致,这样新车才能进入正常的保养维修。该公司的行为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员工“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的解释亦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本案中经营者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商品的完全告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这既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观念的一种渗透,也是长期以来市场经济自身形成的一种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商品交易过程中双方讲诚实、守信用,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为了保证这项权利的实现,我国相关的民事和商事法律规范中有许多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依照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经营者和广告的发布者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的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或者造成人身伤残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虚假广告罪,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到食品消费而言,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广告法》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我们注意到,在一些食品广告中出现了许多缺乏明确界定的商业用语。如果这些概念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经营者应当承担违反《广告法》的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向有关广告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行政机关追究这些广告主的行政责任;消费者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广告主和广告的发布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未经详细说明的科学配方或科学配比。如何判断这类广告的真实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解释,广告的真实性要求广告的内容能够被科学的依据所证实,广告的内容与实际相一致。如果广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可以认定广告违反真实性原则,是违法广告。
  在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可能告知销售人员按照实际情况或商品包装上标明的内容向消费者介绍商品,但这并不排除经营者违反《广告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来看,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构成要件。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买卖关系时,经营者已经告知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则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受到损害,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尚未发生买卖关系,消费者仅以经营者的广告用语不真实,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依据《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追究广告主的民事责任;如果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我国的市场竞争正处在一个从无序向有序转变的特殊时期,经营者在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如利用消费者的恶意投诉,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其竞争对手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虚假陈述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以依照《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消费者为了一己私利,参与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我国《刑法》第221条的规定,则会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消费者要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要加强维权意识, 许多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也就听之任之,认为没有必要为了几元钱的小事大动干戈。一些经营者抓住消费者这样的心理,不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加强维权意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如何提高维权意识,我认为,消费者应该做到,只要有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事情出现,消费者都应该用法律或去消费者协会保护自己.多看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类的法律书籍,来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以备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参加一些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多看一些案例,以备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还不知道.
   (二).司法保护
  在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可能告知销售人员按照实际情况或商品包装上标明的内容向消费者介绍商品,但这并不排除经营者违反《广告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来看,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构成要件。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买卖关系时,经营者已经告知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则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受到损害,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尚未发生买卖关系,消费者仅以经营者的广告用语不真实,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依据《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追究广告主的民事责任;如果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案件 当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应当打击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规定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内容涉及了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处理之条款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切实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方面的职责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包括民事的、行政及刑事的。它是保证消费者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 当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犯时,包括因经营者违反约定义务而对消费者进行欺瞒,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选择司法救济方式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争议。而对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争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既消费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服务人民、保护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而且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是人民法院实现其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各项措施的基本前提。社会中,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为了自己安全权益怕打官司,最重要的原因是起诉不方便,都会因为离法庭太远,为几个钱不值得来回奔波;举证困难,担心败诉,顾虑起诉进程浪费时间和精力,造成了很多消费者当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侵犯时,往往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能忍就忍,能让就让。而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的起诉。这样就能使很多消费者在自己知情权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还击。 (2) 对已受理的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件,人民法院会及时审理 所谓及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诉讼时间期限的要求,在受理案件后,应按时进行审理前准备,尽早开庭审理。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还可根据需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这都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消费者节省了时间。
  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中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知情权保护工作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本条的规定对于及时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避免争议久拖不决而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加强对损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为和现象的司法监督,保护广大消费者知情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保护
  《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的五种解决途径,但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的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督促。2、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这就直接能说明了我国政府对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措施。而在人民政府内部因职能不同而有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现在有很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环境保护机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这些机关通过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职能来管理市场、约束市场,通过对市场的严格管理更好的保证市场上商品质量,防止一些假冒产品、虚假广告危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会对给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来提高其对本行业的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我认为,要想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应该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正确处理消费纠纷,要有群众的利益无小事的思想观念.应做到 “以人为本,严格执法,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维护稳定,提升形象” 从这五个方面出发,使“重小事为民排忧树形象”的目标落到实处.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经2011年第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鄂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依托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效率、质量、服务规范化程度进行全程监控,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进行量化评估,并依据监控和评估结果,开展相应监察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市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依法不应公开或经批准可免于上网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不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范围。
  第四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立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的领导下,协调会议由市监察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等单位组成,负责推进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
  第六条 市监察局负责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负责处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事项的投诉。具体职能为:
  (一)接受省监察厅电子监察工作指导,按要求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市级电子监察系统的安全运行,实现与上下级电子监察系统的数据对接;
  (三)负责对全市行政权力、重大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异常警示未及时处理进行督查督办;
  (四)负责处理涉及作风效能方面的投诉,调查处理电子监察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对市级机关及各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进行管理;
  (六)承办领导交办的与电子监察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负责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和规范,按照要求进行职能归并和流程再造。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和工作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含分中心)各行政审批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纳入电子政务规划和总体建设,实行技术指导。
  第八条 市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要求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派驻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
  (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应集中进入市行政审批电子系统平台办理,接受电子监察;
  (三)建立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审批环节责任制,不断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审批信息及时更新并公布;
  (四)负责在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而致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动时,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及时调整;
  (五)承办与电子监察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电子监察的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审批项目登录审批系统情况;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流程实施情况;
  (三)公示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四)行政审批收费情况;
  (五)对行政审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六)监察机关应当监督的其他行政审批行为。


 第十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电子监控。通过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采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数据信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在行政服务大厅和部门服务现场设置视频监控点,通过网络进行远程视频监控,实现对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和守岗在位等情况的有效监督。
  (二)预警纠错。监察机关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实施预警纠错。当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即将达到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上午或是在承诺期内某一环节超时,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预警提示信号;当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超时以及出现其他违规情形时,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色、红色警告信号。通过系统预警提示和黄、红色警告,督促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等责任人及时办理或纠正。
  (三)监督考评。对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量化考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有明确的流程管理程序的,依据自动生成的电子监察考评数据进行考评;对不能自动生成电子监察考评数据的,由监察机关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及有关监督职能部门进行检查与考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监察系统对实施审批的责任人发出黄色警告信号。对出现黄色警告信号的办件,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督促整改。
  (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超过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的;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当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致使申请人因申请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
  (三)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审批或者审批未通过,未依法说明理由被投诉的;
  (四)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未向申请人颁发的;
  (五)行政审批业务信息录入不真实、不全面、不及时的;
  (六)不按规定公开应当公开的材料以及审批结果的;
  (七)对转办的行政审批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
  (八)部门对接过程中,不按有关信息化标准规范进行数据共享,漏报、瞒报、错报、擅自修改或不实时报送审批数据的;
  (九)其他违规审批情节轻微的情形。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监察系统对实施审批的责任人发出红色警告信号。对出现红色警告信号的办件,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督促整改。
  (一)发出黄色警告信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错误的;
(二)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继续实施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事项的;
  (四)擅自更改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或条件等内容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不予审批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作出准予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决定的;
  (八)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听证或者不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决定的;
  (九)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挂牌,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作出决定的;
  (十)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检验、检测、检疫、考试,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考试结果作出决定的;
  (十一)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十二)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十三)其他违规审批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各单位行政审批行为,从流程管理、时限、收费、信息公开、投诉处理、现场检查、满意度调查等七个方面,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绩效量化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色或红色警告信号的部门及责任人,由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进行处理:
  (一)接到黄色警告信号2次的,由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诫勉谈话;
  (二)接到黄色警告信号3次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或红色警告信号1次的,由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对有关责任人诫勉谈话;
  (三)接到黄色警告信号5次以上、红色警告信号2次以上或同时接收红色警告信号1次、黄色警告信号3次以上的,对所在部门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可撤回黄色、红色警告信号,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不承担责任: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出现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错误情形发生的。
  第十六条 对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绩效量化考评不合格的单位,监察机关对其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其查找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主管机关对直接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网上审批和使用电子监察系统过程中谎报数据、弄虚作假的;
  (二)不遵守电子监察系统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干扰影响电子监察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应当公开的办事信息,不上网公开或者上网公开不及时的;
  (四)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五)脱离电子监察系统监督,以其他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
  (六)有意规避或拒绝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监督行为的;
  (七)违反网络管理工作纪律,工作时间脱岗、上网玩游戏等影响网络运行或办事推诿拖沓,态度恶劣的;
  (八)其他违反电子监察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监察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各区、市直各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