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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01:21: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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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8]41号

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公开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属于依法公开的公文类信息,应当在法定时间内通过适当途径发布。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负责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公开属性审核的机构,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公开属性审核的机构,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的要求,在发文呈批时注明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

第六条 办公厅(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办公厅(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商请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印发后,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下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公开属性,及时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对于公文内有部分内容需要保密,部分内容又需要行政相对人知晓的公文类信息,可采用简本的形式将需要公众知晓的内容予以发布。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办公厅(室)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4〕1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安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的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一个让全市人民群众信任的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廉洁型和效能型的政府。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的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
七、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八、市长出访和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政府工作。
九、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全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等议案,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决策建议,必须以相应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有充分的调查研究材料,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上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市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四章 依 法 行 政

十六、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可以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前置性审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
十八、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调整和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五章 工作安排计划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作出调整。
二十、市政府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形成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计划,下发执行。
二十一、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的重点工作安排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进行通报。

第六章 行 政 监 督

二十二、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忠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二十三、市政府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提案。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政策规定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市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实行新闻发布会制度,做到政务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 议 制 度

二十八、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次组成人员必须过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需向省政府请示的重大事项以及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前3个工作日送参会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于会前认真审阅,会上原则上不再宣读原文。
三十一、市长办公(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长办公(碰头)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六)通报各自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需要与会人员周知的事项,安排、协调有关工作。
市长办公(碰头)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
三十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也可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三十三、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碰头)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提出,经秘书长统筹后,报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
会议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协商一致;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并提出办理建议,由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协调意见仍有分歧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报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涉及全局性或重大的问题,报市长审定。
上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碰头)会议及市长召集的专题会议,本人应提前向市长请假,并由秘书向秘书长报告。
三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碰头)会议、市长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其他领导同志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碰头)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查,特别重要的报市长审定。
三十六、市政府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需向市委报告的,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负责。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需经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确属时间紧急,来不及安排上会的报市长审批,会议规模从严控制,一般不扩大到乡、镇政府负责同志。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按程序向市政府报批。全市性会议能合并的尽量合并召开,并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三十八、市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必须遵照执行、认真贯彻,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公 文 审 批

三十九、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含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担任该机构领导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报文),如有直接报送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秘书应交办公室文秘科按程序办理。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审批程序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一、省政府及其部门发至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阅批转有关部门承办的公文,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并按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
四十二、以市政府名义的发文,在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国家行政机关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四十三、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署。
四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与省政府部门、兄弟市、军事机关等商洽工作、请求支持或答复问题的公文,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特别重要的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四十五、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的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通过《安庆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网站等载体对外公布。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电子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九章 作 风 纪 律

四十七、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和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要通过举办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法律、经济、科技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四十八、市政府领导要做密切联系群众的表率,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当地要简化接待,不搞边界迎送。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企业庆典活动,不为企业题词。
四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必须事先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一、副市长、秘书长离宜出访、出差或休假,应由本人事先报告市长;副秘书长出差、出访或休假,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
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秘书长与办公室主任一般不同时出访或出差。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城区外出二日内,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外出三天以上的要向市长报告。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市委组织的活动,按照市委要求办理;市政府领导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及应邀参加市政协的有关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进一步发扬清正廉洁、诚信务实的作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沓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为奖励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情报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代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国内首创;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推广应用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过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四等: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一等奖 奖状和证书 5000元二等奖 奖状和证书 3000元三等奖 奖状和证书 2000元四等奖 奖状和证书 1000元
第五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物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六条 设立“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主管厅、局或市、地、州科委(科技处)进行初审,合格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除其中或以独立应用的单项科技成果外,不得单独上报。
(二)省级学术团体可向省有关厅、局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经有关厅、局初审后,合格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三)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所在地的市、地、州科委(科技处)负责初审,合格的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经批准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批准授予后,从省财政经费中支付。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每年由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作出预算,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资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三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市、地、州和省直各有关厅局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自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