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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时间:2024-06-03 05:16: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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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素质教育,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市和区、县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在办学条件、办学经费等方面,支持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发展。

  第四条本市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本市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六条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等,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本市实行义务教育督导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条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重大事件,妨碍本市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章 就学管理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第十三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就近入学的范围,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期间,其同住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与就业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明与居住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本市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本市未成年犯管教机构和未成年人强制性教育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对已经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未能达到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生,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继续为其提供相关的文化教育或者会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提供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直至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对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但不得劝退或者开除。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学校建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教职工编制等标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前款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实施。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本市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办学经费困难的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保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实际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和教职工人数等情况,拨付教育经费,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对接受政府委托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二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市完善教师工资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缩小区县之间、学校之间教师工资差距,推进全市教师工资水平均衡化。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审计机关依法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统计部门对区、县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或者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合理布局。

  本市健全和完善教育公建配套制度。新建居民区根据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十八条新建居民区配套建设的学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因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规划布局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学校拆迁后有关学生的就学。

  第二十九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第三十条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定期对教师组织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师参加各类培训。

  第三十一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依法聘任校长。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二条本市完善义务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加大对财力薄弱区、县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支持和引导区、县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义务教育经费的差距。

  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的方案,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市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义务教育。

  第三十三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本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均衡。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本市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长、教师的合作交流与合理流动。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校长、教师合作交流制度,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资源,使每所学校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职务教师。在教师培训、骨干教师配备等方面,应当向农村学校和其他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学校倾斜。

  学校校长、教师合作交流和合理流动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市鼓励中心城区学校校长、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援义务教育工作。在校长任职、教师职务评聘、教师业务进修、培训以及报考本市高等学校教育类专业的研究生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对其予以优先考虑。

  具有高级职务的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援义务教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对于长期在农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校长和具有高级职务的优秀教师,可以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教育设施和设备、课程、师资等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五章 素质教育

  第三十八条实施素质教育应当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对学生加强爱国主义、中华传统美德、生命、心理健康、法制和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以自身良好的品德、言行影响和教育学生。

  第四十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等改革,促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应当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按照国家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科学合理安排学生的课业,不得占用思想品德、体育、音乐、美术、社会实践等课时;组织学生开展各项体育锻炼活动和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学生身心素质。学生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三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素质教育为主要指标的学校评价体系和以学生综合素质为主要指标的学生评价体系。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评价体系,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价办法,并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考核教师和评价学生的单一标准。

  第四十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组织编审教科书,推进中小学课程改革。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文化、科技等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学生免费开放。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学校开展素质教育提供支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未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或者向学校非法收取、摊派费用的,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

  (二)占用思想品德、体育、音乐、美术、社会实践等课时的;

  (三)利用课余时间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等活动的;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五)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开除或者劝退的。

  第五十对擅自改变新建居民区配套建设的学校使用性质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0 号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部分行业企业是指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
  前款所称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的划分标准可以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 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列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11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2011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商食字[2011] 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2011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2011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全国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的部署,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切实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安排,按照“五个更加”的要求,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和防打结合的原则,深入开展流通环节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强化日常规范监管,推进完善经营者自律体系,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积极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顿工作任务和重点


  各地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在巩固过去整顿成果的基础上,继续集中执法力量,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强化集中治理和专项执法检查,突出工作重点,明确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全面完成国务院部署的2011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务求取得新的成效。
  (一)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要结合农村食品市场特点,继续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乡(村)镇、农村旅游景区景点为重点区域,以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市场为重点场所,以农村商场、超市和食品(杂)店为重点单位,以节日性、季节性食品和农村地方特色食品为重点品种,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连锁配送和送货下乡经营食品行为,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要切实规范农村市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经营者自律机制,监督落实市场开办者的法定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要继续按照总局下发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扩大示范店范围,强化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店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深入开展乳制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各地要认真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和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工商食字〔2010〕21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11〕3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层层落实监管任务和责任,强化监管执法和检查落实工作。要严格乳制品经营主体、婴幼儿乳制品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严格监督乳制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经营记录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乳制品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特别要在严格质量监管与抽样检验等方面下功夫,切实做好对问题乳粉的彻底清查、清缴、销毁和案件查办工作。
  (三)深入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销售劣质食用油等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各地要按照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公布的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深入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行动。要严把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以及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行为。要严格规范食用油经营主体资格,强化日常监管。要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劣质食用油以及从非法渠道来源的食用油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流通环节食用油市场秩序。
  (四)深入开展对重点食品品种和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各地要继续突出市场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突出粮食制品、肉制品、食用油、豆制品、饮料、膨化及油炸食品、酱腌菜、罐头、速冻食品、酱油、食醋、月饼、糕点、老年人食品、儿童食品等品种和元旦、春节、“五一”、“十一”、中秋节等,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店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行为,严厉打击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五)深入开展对酒类市场的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的部署和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对白酒和葡萄酒等酒类市场的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行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销售单位。严格落实白酒和葡萄酒经营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白酒、葡萄酒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商品违法行为。对依法确认的假冒伪劣和不合格的白酒、葡萄酒,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仿冒知名酒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整顿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切实规范证照核发行为。要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坚持先证后照,依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核发行为。加强许可后续监管,对不能持续满足准入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许可。要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对乳制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项目,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与管理,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内容登记相关经营范围,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积极推进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要积极推进流通环节食品证照核发和经济户口管理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和现代管理水平。同时,要建立健全证照核发规范管理机制,强化监督,严格规范证照核发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二)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监管,切实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各地要强化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努力实现从食品的入市、交易到退市的全程监管。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食品进货把关、销售和退市等自律机制,督促食品经营者依法查验核实食品生产者提供的证照和食品质量检测的批次报告或证明文件。切实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的监督检查。要强化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突出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增加抽检频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总局制定下发的《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规定的程序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对经过抽样检验依法确认的不合格食品和市场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或过期食品及有问题的食品,要依法查处,监督经营者及时下架退市,对不主动退市的,要依法责令退市或强制退市。对退市后的食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监督,应该销毁的要坚决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同时,要加强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运用,要结合食品质量监管和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建立健全食品抽样检验数据库,进行综合研究和比较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自律。要把快速检测作为监管执法现场发现食品质量问题的重要技术手段,积极推进快速检测体系建设。对快速检测发现有食品质量问题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和经法定的质量检验机构依法检测认定方能作为执法依据。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增加和改善快速检测设施和设备,特别是努力争取解决好经费保障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食品市场巡查和案件查办工作,切实规范食品市场监督检查行为。各地要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检查,特别要将监管重心下移,积极推进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划分责任区,分片分段逐户落实到岗、到人。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责任明晰、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要将日常巡查监管的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和总局的要求,以列表的形式进行细化,建立健全基层工商所食品市场巡查规范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针对食品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不同业态和组织形式,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将食品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管理、食品质量监管、食品分类监管等结合起来,加强食品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将巡查记录纳入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管理体系,并加强对监管数据的统计和综合分析,切实提高监管执法和市场巡查的针对性、有效性。依法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以及虚假宣传、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等违法行为。要加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对重大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同时,要严格规范案件查办和市场巡查行为,强化监督和考核,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四)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的监督,切实提升食品经营者自律水平。各地要积极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经营者强化自律意识,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加强对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培训,监督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食品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要严格监督和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食品进货把关、销售和退市等自律机制。要建立和健全对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与考核机制,实行食品经营企业诚信评价及失信曝光制度,对守信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采取不同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经营者自律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切实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各地要把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作为根本性、长期性的重要工作,建立健全以保障食品经营者主体合法、质量合格、行为规范为重点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体系;以严把食品进货关、质量管理关、退市关为重点的经营者自律体系和食品安全可追溯机制;以重点突出、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技术可靠为重点的检验检测体系;以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食品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为重点的信用管理体系;以形成部门之间监管无缝衔接为重点的协调协作体系;以信息化网络和电子监管及质量检测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监管现代技术支撑体系等,并结合监管工作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
  要认真落实总局下发的《关于积极推进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强化网络信息技术在流通环节食品市场主体许可、准入、食品质量监管、市场巡查和执法办案等方面的综合应用,努力形成从总局到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以及横向联接的信息化网络体系,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查办、网上调度指挥、网上应急处置、网上动态监管、网上发布信息”的工作目标。要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有效开展网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
  要积极引导和指导食品商场、超市推进“两项制度”电子化管理,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贮存、运输、交易、退市和食品质量管理等环节的电子监控体系,积极鼓励和推进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商业企业、超市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并加快与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的对接,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四、整顿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努力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各地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和整顿方案的要求,层层落实监管任务和责任,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机构分工负责抓,健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任务和责任制落到实处。各地要层层制定具体的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逐级分解任务,精心组织和认真实施。要加大对广大执法人员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法规政策、管理技能的学习和培训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基层工商所长和基层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过硬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强化基层和基础建设,努力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各地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基础建设,注重严格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切实做到目标明、思路清、情况实、数字准、要求严、效果好。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夯实基础,充实基层执法队伍,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切实抓好基层执法装备、设备和经费保障工作,尤其是运用高科技手段监管所需的设施、设备及技术,为提高监管执法水平提供坚实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保障,不断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信息管理和制度建设,努力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纪律保障和长效机制。各地要严格各项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发布相关信息;涉及其他省(区、市)的,要在发布前与所在地省(区、市)工商局协商一致,并按照程序和规定报批。对涉密或者需要上报才能发布的,要及时报告省级政府和省食安办,按照相关规定有些信息还应提前24小时报经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同意。各省(区、市)工商局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大局意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严格工作措施,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既要加大监管和宣传工作力度,又要防止不必要的炒作,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
  (四)强化部门协作与配合,努力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内部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内外资注册登记监管、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商标管理、广告监管等内设机构的职能作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协作,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各地工商部门不同区域之间以及与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合力。要积极配合农业、卫生、质检、食药、商务、公安等部门,强化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加强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引导消费者更新消费理念、转变消费方式,倡导科学、健康、文明消费,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适时曝光违法典型案件,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指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和职能机构要深入执法监管第一线,认真调查研究,了解一线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要对检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改进和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总局将适时组织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于12月底前将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

附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spltjdgls/201104/P02011041460476315195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