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1:58: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二、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上述第(二)项的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四、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六、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七、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八、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据以计算上述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九、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十、属于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一)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本通知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二)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具体国家(地区)名单见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本通知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十一、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企业取得上款以外的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应在该项境外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计算抵免。
  十二、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十三、本通知所称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十四、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通知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十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名单



  美国、阿根廷、布隆迪、喀麦隆、古巴、法国、日本、摩洛哥、巴基斯坦、赞比亚、科威特、孟加拉国、叙利亚、约旦、老挝。





共青团中央关于颁发《青年宫、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颁发《青年宫、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扶持下,全国青年宫、青少年宫建设事业迅速发展。各地青年宫、青少年宫在培育“四有”新人,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活跃青少年业余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建设青年宫、青少年宫,是共青团组织一项重要的事业。各级团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青年宫、青少年宫团结、引导、教育广大青少年的光荣职责和任务,在青年宫、青少年宫正规化、系统化建设过程中建立一支素质好、水平高的专业文化教育工作者队伍。要制定和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建、管、用三方面的关系,在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活动水平的同时,面向基层发挥中心幅射作用,以逐步实现全国城乡青少年活动阵地的网络化。

  为进一步加强青年宫、青少年宫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使之充分发挥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将《青年宫、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试行)》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试行,并及时提出完善《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青年宫、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
  (试行)

  为加强青年宫、青少年宫的管理工作,根据党中央以及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各地青年宫、青少年宫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供各级团委和各地青年宫、青少年宫参照执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青年宫、青少年宫是在共青团指导下的青少年社会文化教育事业单位。

  青年宫、青少年宫是共青团联系和团结广大青少年的纽带;是向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的阵地;是青少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学校,开展文体娱乐活动的场所。

  青年宫、青少年宫的宗旨是努力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主义新人,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二条 青年宫、青少年宫的工作方针是:坚持面向广大青少年,面向基层团、队组织,面向未来、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服务,为青少年业余和校外教育服务,为活跃和丰富青少年业余文化生活服务。

  第三条 青年宫、青少年宫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共青团、少先队的工作部署,以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活动。

  (二)帮助和辅导青少年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直接为社会科技文化、教育事业服务,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为青少年提供和创造学习条件,辅导青少年的业余学习,励鼓青少年自学成才。

  (三)开展美育活动,培养和提高青少年的美学修养和鉴赏能力,为青少年发挥艺术才能和创造力创造条件。注意发现、培养和输送各种人才。

  (四)正确引导青少年的兴趣和爱好,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

  第四条 青年宫、青少年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主要是通过它所组织的活动来体现,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开展活动:

  (一)思想道德教育活动

  开展“五爱”教育、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任务教育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道德教育以及组织纪律、法律观念教育等活动。

  教育活动可以选用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进行。如:报告会、讨论会、故事会、见面会、展览会、参观访问、知识竞赛、演讲、评论以及开展其它一些创造性的活动等等。坚持寓教于乐、寓教于青少年的需求之中。

  (二)学习辅导活动

  辅导青少年的业余文化和科学技术学习,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扩大他们的知识面,帮助他们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培养他们的创造精神、创造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配合学校教程举办各学科的辅导讲座、专题报告会;组织青少年参观工厂、农村、科研等单位;开展学习方法研究,学习经验交流等活动,为青少年积极创造学习条件,巩固、扩大他们的学习成果和知识积累。

  (三)文化娱乐活动

  设立图书馆、阅览室,开展各种读书读报活动,开展书评、影评、剧评、体育评论活动,举办各种展览,建立各种活动室、画廊,举办各种晚会、联欢、文艺演出、表演、游艺、电影欣赏会等活动。

  (四)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活动

  帮助青少年了解科学技术新成就,扩大他们的眼界,启迪他们的智慧。可以举办科学技术新成果展览,设立科技画廊,组织科学技术专题讲座、专题报告、科技知识竞赛,成立各种科技小组,举办科学晚会,开展科学小实验、小发明以及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五)文学艺术教育活动

  帮助青少年理解艺术作品和提高鉴赏能力,培养和提高他们的艺术修养和高尚情操。可以举办文学、书法、摄影、美术、音乐、舞蹈、戏剧等各类学习班、培训班,成立各种业余团、队、组、协会,组织示范性表演、比赛、观摩、讲座、晚会等活动,发挥青少年的艺术才能和创造力,培养和提高他们的艺术技巧和表现力。经常为基层团组织培训骨干,并注意培养和发现艺术人才。

  (六)体育活动

  关心青少年的身体健康,培养他们的勇敢、坚定、机智、顽强的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进行青春期生理卫生知识和运动技术知识的学习教育。组织举办各种体育表演和竞赛活动。有条件的青少年宫可以成立各种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培养各种体育人才。

  (七)生活指导活动

  积极帮助和指导青年开展正当社交活动,扩大青年的社会交往。对青年进行正确的恋爱观教育,关心青年的恋爱婚姻和家庭生活问题,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关系。

  第五条 各地青年宫、青少年宫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地开展各项活动。要从青少年不同成长时期的特点出发,分层次、分阶段科学地安排各种活动,吸引青少年自愿参加青年宫、青少年宫开展的各项活动。组织活动要注意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实践性和艺术性的统一。

  青年宫、青少年宫也可以为基层团组织和少先队组织举办校际、厂际联欢和各类交流活动、纪念活动以及培训活动骨干,提供场所和有关资料。

  在业务上,上一级青少年宫对下一级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年之家等活动阵地有责任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 要积极争取和依靠党政、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工会、妇联等社会各部门、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优秀教师、干部、特别是离退休老干部、老红军兼任辅导员,建立一支优秀的校外辅导员队伍。

  第七条 要经常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发展校外教育理论,提高活动质量。针对青少年特点,在工作方法上,要不断创造新的活动形式。

三、组织机构、体制和干部

  第八条 青年宫、青少年宫相当于本地区团委的——个部门,具有相对独立的业务工作体系。

  青年宫、青少年宫负责干部的配备与管理相当于本地区团委部门的负责干部。其他干部应根据青年宫、青少年宫的工作特点和有利于开展业务工作出发进行配备。

  第九条 青年宫、青年宫实行主任负责制。

  青年宫、青少年宫要从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可设立若干所需的业务和行政管理科室,以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青年宫、青少年宫的干部要做到: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掌握党的有关青少年教育和文化教育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

  (二)认真学习和掌握青少年工作理论和方法,不断提高文化科学水平和业务水平,提高组织工作能力和活动能力,努力做到一专多能。

  (三)热爱青少年工作,有志于青年宫、青少年宫的事业。做青少年的知心朋友,做青少年的表率,富有进取创新精神和献身精神。

  (四)具有良好的共产主义思想道德修养,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发扬共产主义新风。

  第十一条 对青年宫、青少年宫的干部,在要求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同时,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以利于工作正常开展。

  专业人员可称为辅导员,辅导员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对长期从事青年宫、青少年宫工作并作出贡献的同志,各地应定期表彰,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

四、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有章可循、各行其职、相互配合、协同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相应的干部、教职工考核制度,定期对干部、教职工在政治思想、文化知识、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任免职务、评定级别的重要客观依据。也可建立管理委员会,对所有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对文化程度、业务能力偏低的干部职工,要安排他们参加必要的文化学习、业务进修或培训,尽快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对不称职的业务干部要调离业务部门,分配其他工作。

  对具有相当的思想、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并在青年宫、青少年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干部、教师、职工,应参加团省、市委先进工作者或优秀辅导员的评选,共青团中央将对其中优秀的授予“优秀青少年宫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青年宫、青少年宫是事业单位,其经费应列入地方财政计划。对某些花费较大的服务青少年的文体娱乐活动也可实行国家补贴与适当地收取必要费用相结合的方法,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等形式。以“宫”补“宫”,以解决活动经费的不足。

  要严格财经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历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五条 各地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年俱乐部、青少年活动基地、野营基地、夏令营基地可参照此条例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1]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37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食品安全议事机构的指导下,全面落实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各项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前,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监管任务十分艰巨,《通知》针对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统一进行了部署,明确了各环节监管的目标、任务和责任,是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重要意义,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作为2012年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各项要求,充分认识做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的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科学监管的原则,要切实加强监管,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不断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认真做好生产经营监管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为核心,以规范许可,加强生产经营、标签标识和广告监管为重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和制度,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一)规范保健食品许可管理。要严把准入关,严格审评审批标准,加强产品受理、现场核查、审评审批各环节管理,加强许可检验机构和审评专家的管理。要严肃审评审批纪律,建立健全审评审批责任制,切实提高产品许可工作质量、效率和透明度。国家局正在抓紧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修订《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严格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制修订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已获生产许可的企业限期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条件进行重新审核,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并予以公告。
  (二)强化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加大对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委托生产和批发市场等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要采取飞行检查、突击检查、暗访暗查等方式,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不断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各项质量安全制度,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原料采购管理,按照批准的配方和工艺组织生产,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建立监管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完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
  (三)加强保健食品检验和质量抽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质量抽验工作任务,加强对减肥、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糖等社会反映强烈,违法违规宣传较多的功能产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及时曝光问题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要针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要督促生产企业加强自检,做好真实、完整和连续的自检记录。要加强对非法添加药品成分补充检验方法和保健食品快检方法的研究和使用。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查处信息,形成全面治理和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和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法定高限从严从重处罚。对普通食品违法违规宣传和违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移交负责审批或监督的职能部门查处;对未按规定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导致无法追溯产品源头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严肃处理;对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宣传的,要加强监测,对违法违规广告的,一律移交工商部门;对涉嫌非法添加的,一律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积极支持媒体舆论监督,对媒体披露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公开查处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注问题,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职能交接,保证职能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并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切实落实监管经费,加快推进检验检测、风险控制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要积极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加快推进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保健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同时,要强化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科学监管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和文明执法。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把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和非法添加摆在重中之重,有效解决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保健食品监管、稽查和技术监督等相关业务机构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有序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监管责任意识,细化和明确各级监管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卫生、工商和质监部门的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