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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时间:2024-07-23 03:2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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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1989年6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提高矿山企业矿长的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素质,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地、州、市、县属矿山企业、乡镇村集体矿山企业的矿长和分管安全、技术、生产的副矿长以及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人合伙采矿组织的主要经营者和管理者(以下统称矿长)。
  部属、省属矿山企业矿长的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体采矿户户主的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 凡担任矿长,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以下简称矿长资格审查),并取得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书;否则,不得担任矿长,不得承包、租赁矿山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门、矿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得委任、招聘或批准未取得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书的人担任矿长。


  第四条 新办矿山企业,其矿长人选须先取得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书。否则,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发给采矿许可证。


  第五条 凡申请和被推荐参加矿长资格审查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矿山安全、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熟悉本矿山企业生产各系统的安全、卫生要求,了解本矿山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的性能及使用条件;
  (三)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预防、处理矿山灾害的能力;
  (四)县属以上矿山企业的矿长,须具有相当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获得初级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务;乡、镇矿山企业的矿长,须具有相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村办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人合伙采矿组织的矿长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2年以上采矿工作经历;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深入井下生产现场;
  (七)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六条 矿长资格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参加县属以上矿山企业矿长资格审查,由企业行政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参加乡镇村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人合伙采矿组织矿长资格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审查培训。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报告后,应当会同同级劳动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进行安全技术业务培训。中专以上矿山专业毕业人员,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免予培训。
  (三)考试、考核。凡培训或自学的人员,由地、州、市以上劳动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命题,进行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编写或选定。
  (四)发证。经审查、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地、州、市以上劳动部门发给《湖南省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矿长资格证书),并通知企业所在地的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矿长资格证书,只证明持证人在安全技术业务素质方面具备担任矿长职务的资格。是否任职,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任命、招聘或批准。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后满3年未担任矿长的,矿长资格证书自行失效;3年后担任矿长的,可以免予培训,直接参加考试、考核。


  第八条 矿长资格证书持有人易地担任同一类别矿山企业的矿长,矿长资格证书有效;担任不同类别矿山企业的矿长,必须重新取得符合任职矿山企业要求的矿长资格证书。


  第九条 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矿长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矿长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情节严重或因发生事故受到撤职或刑事处罚的,劳动部门应当吊销其《矿长资格证书》。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未取得矿长资格证书担任矿长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矿长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一条 劳动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乱发证件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担任矿长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补办矿长资格审查手续,已经参加过培训、考试的,经劳动部门审查认可,可免予培训和考试。

银川市老年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老年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2003年1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区老年人活动场所的管理,使其更好地为小区老年人提供服务,确保小区老年人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区老年人活动场所是指本市辖区内供老年人进行政治、文化、体育等各项活动的场所,统一名称为“星光老年之家”,并冠以所在小区名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小区“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
市区及小区内由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其它娱乐活动场所不得挂“星光老年之家”的牌子,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小区“星光老年之家”的设立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辖区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其它娱乐活动场所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条 各小区要根据老年人的需要和小区的现状,统一设置医疗保健室、文化娱乐室、综合服务室、生活服务室、室外活动广场和老年人学校等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小区要设立老年人服务站,建设老年人福利服务网络,开展救助和入户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小区“星光老年之家”建设列入城市发展规划,并监督建设开发单位在开发建设小区时予以配套建设。

第七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小区“星光老年之家”一定的经费,保证小区“星光老年之家”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小区“星光老年之家”由小区成立的小区老年协会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小区老年人协会隶属于小区居(村)委会领导,并接受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的宏观管理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小区老年人协会系小区志愿者群众组织。小区老年人协会理事由小区居(村)委会推荐或小区老年人协会会员联名推荐提名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威信高的老年人协会会员作为候选人,经小区老年人协会会员选举产生,不享受补贴待遇。
辖区内的老年人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小区老年人协会,成为会员,并按规定交纳一定的会费。

第十条 小区“星光老年之家”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疗等机构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小区“星光老年之家”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小区“星光老年之家”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的各项活动应当文明健康,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行“法轮功”和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一切活动﹔
(二)不得进行赌博活动﹔
(三)不得进行有伤风化的活动﹔
(四)不得在午休、晚休时间进行易产生噪音的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 小区“星光老之家”按下列规定确定产权归属:
(一)小区居(村)委会新建、购买或者利用小区居(村)委会原有设施改造而建成的小区“星光老年之家”,其产权全部归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有﹔
(二)利用辖区内单位无偿提供的房屋改建的小区“星光老年之家”,辖区居(村)委会对其享有使用权和改建投入资产的产权﹔
(三)利用福利金新建或资助对小区原有的活动室改建的“星光老年之家”,其使用权和资助部分的产权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有,由民政部门代管。

第十三条 小区“星光老年之家”的固定资产和活动用品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对新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买价和调拨价建立固定资产帐,并进行编号、立卡,定期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小区“星光老年之家”的设施和场地挪作它用,或者租赁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在开展日常活动中损坏的器材和公共财物,应当明确责任,并依据过错责任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小区“星光老年之家”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等设施,确保小区“星光老年之家”的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小区居(村)委会的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小区老年人创造干净、优美、舒适的活动环境。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传染病临床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传染病临床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为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防治传染病中的作用,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第三批中医传染病临床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设有独立中医临床科室的地市级以上传染病医院。
(二)具有较高的传染病防治能力和水平,具备一定的临床科研能力和条件。
(三)配备可开展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工作的高素质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人员,不少于4人。
(四)具备有效、稳定的应急保障机制,能够确保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在第一时间参与传染病医疗救治。
(五)已成为第一批、第二批传染病临床基地的单位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二、申报程序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传染病医院开展申报工作。
(二)申报单位认真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传染病临床基地申报表》(见附件),并将申报表纸质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版于2011年3月31日前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为方便申报受理工作,并保证电子版与纸质材料的一致性,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联 系 人:林兴栋 董云龙
联系电话:010—59957689
电子邮箱:yizhengsiyichu@126.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一号
邮政编码:1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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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