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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4:31: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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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鸡政办发〔2010〕 38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鸡西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全面、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辖区内中、省直单位的考核;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及垂直管理单位的考核;市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公共服务单位的考核评比,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公共服务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考核,按照市政务公开办公室30分、主管部门70分的分值比例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风评议考核内容。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搞半公开、虚假公开或有意隐瞒公开事项,营私舞弊,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等,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年度内不予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责任落实、方案制定及工作部署和推进等情况。



(二)公开内容。



县(市)、区政府将机构设置、政策法规、行政执法、政府采购、土地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人事安排,以及文件、档案、会议、重大决策和内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展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公开。



市政府各部门将领导分工、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工作职能、许可审批、政策法规、行政执法、工作动态等事项,以及部门干部任用、考核和奖惩等事项进行公开。



公共服务单位将服务职能、政策法规、服务项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收费依据和标准、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监督办法,以及行业动态等内容进行公开。



(三)编制目录。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能够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编制政务公开目录。目录分类科学、运行良好。



(四)信息管理。在信息公开上建立了科学完善的政务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对审核的内容、范围、程序等制定了明确规定。年度内已发布信息及时备案,立卷归档备查。公开内容严格依法、发布及时、更新迅速。有固定的信息工作人员负责政务信息管理工作。



(五)公开形式。采取政务公开网站、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开栏,以及新闻发布会、社会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公开情况。



(六)便民服务。采取服务大厅、便民窗口等形式方便公众办事等情况。



(七)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查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八)公开监督。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等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等情况。



(九)立卷归档。有关政务公开的文件、材料等完备规范,并做到及时立卷归档等情况。



(十)工作宣传。与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及上级政务公开部门及时沟通上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并通过新闻传媒宣传本部门工作。



(十一)公开效果。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评价情况。



(十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评定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公共服务单位考核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各等次的标准为:优秀(90~100分)、合格(70~89分)、基本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于本年末或第二年年初进行。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网上评审、实地察看、群众测评、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网上评审主要是通过鸡西市政务公开网对公开情况进行评审;实地考核主要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群众测评主要通过网上测评、征求意见会、下发测评票等方式进行;综合评议主要根据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平时检查结果及监察、法制等部门提供的有关结果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参照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做好自查自检工作。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办法形成书面工作总结。



(四)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抽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五)考核组和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当场签字,进行初步确认。



(六)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进一步综合考核结果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考核等次,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审定后,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同时将结果报市目标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



(七)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通过鸡西市政府网和鸡西日报等媒体进行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建立政务公开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相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 年各级考核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实事求是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辖区内中、省直单位及公共服务单位。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商标办案工作质量,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商标办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今后,各地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统一使用我局制定的商标办案文书,但在
此之前已经制定并使用专门的商标办案文书的地方,仍然可以沿用原有的商标办案文书。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式样使用说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制作商标办案文书要做到用词恰当、语法规范、文字精炼、叙述清楚、数据
准确、符合程序。填写时一律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的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为了正确运用好这套办案文书,现分别对其用途、要求和有关填写内容说明如下:
(一)《案卷封面》(书式之一)
案卷封面每案一面,结案后应当将档案材料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顺序装订,并建立严格的档案使用管理制度。
(二)《案卷目录》(书式之二)
案卷目录要按档案材料顺序填写。
(三)《商标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书式之三)
此书式是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报局长(含副局长,下同)审批时使用。“案情摘要及立案依据”栏应写明初步调查了解的事实(何时、何地、何人、何种行为、何种结果);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违法金额;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封存的物品等情况。
(四)《商标违法案件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书式之四)
此书式是在收到权利人的投诉或有关单位移送的案件后,办案机关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回复权利人和有关单位时使用。
(五)《商标违法案件限期补正通知书》(书式之五)
此书式是办案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有关证据材料不确凿或不够齐备,要求权利人和有关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补正时使用。
(六)《询问通知书》(书式之六)
此书式是办案机关通知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时使用。
(七)《询问笔录》(书式之七)
此书式是办案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记录时使用。笔录应清楚、准确,提问应明确、具体并与案件相关。问和答要如实记录。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确认无误后,逐页签名按指纹。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允许被询问人更正补充,改动处应按指纹(或签章)。被询问人无阅读能力
的,由询问人或记录人向其宣读。落款处询问人、记录人要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应在笔录末页注明情况,并由在场人员签名证明。
(八)《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书式之八)
此书式是办案机关对违法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的情况记录,包括当事人作案的工具、现场物品存放情况、场所方位以及其他情况。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签章。若拒绝签章的,应注明情况,并由在场人员签名证明。
(九)《商标违法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书式之九)
粘贴的证据可以是原件、复印件或复制件。说明事项内,填写内容包括证据的来源、提取的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证据提取人要签名,提供单位应签意见(针对证据的认可)并盖章。多份证据还应错位粘贴,并由提供单位或个人骑缝签章。
(十)《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书式之十)
此书式是办案人员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拟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报局长审批时使用。
(十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书式之十一)
此书式是办案机关对有关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使用。
此书式后附清单,应一并交予当事人。
(十二)《商标标识鉴定委托书》(书式之十二)
商标标识的真伪鉴定应以商标注册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人的鉴定为准,其他部门的鉴定结论只能作为参考。
(十三)《封存(解除封存)物品审批表》(书式之十三)
此书式供办案人员拟封存或解除封存商标违法物品报局长审批时使用。
(十四)《封存(解除封存)物品通知书》(书式之十四)
此书式是供办案机关决定封存或解除封存当事人商标违法物品时使用。
封存或解除封存物品时,要将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商标等在清单上填写清楚,由当事人签章确认。“商标”一栏如属图形商标,应标明并另行贴附商标图样。
(十五)《收缴商标违法物品审批表》(书式之十五)
此书式供办案人员拟采取收缴商标违法物品措施报局长审批时使用。
(十六)《收缴商标违法物品通知书》(书式之十六)
此书式是供办案机关决定收缴当事人商标违法物品时使用。其要求与《封存(解除封存)物品通知书》的要求相同。
(十七)《商标违法案件中止处理审批表》(书式之十七)
根据《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工商标字〔1996〕第80号)第二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此外,还有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
此书式供办案人员认为案件需中止处理报局长审批时使用。
(十八)《商标违法案件中止处理通知书)》(书式之十八)
此书式应写明中止处理的理由和恢复对案件调查处理的条件。
(十九)《委托调查函》(书式之十九)
此书式供办案机关请求有关单位协助调查商标违法案件有关情况时使用。填写委托协助调查的内容应当清楚明了,并注明回函时间。
(二十)《案件讨论记录》(书式之二十)
此书式供记录案件讨论情况时使用。案件讨论记录应当详细载明参加讨论人员的意见,并得出最后结论。对于持保留意见的人员,记录中应予说明。参加案件讨论的人员应签名。
(二十一)《销毁违法物品登记表》(书式之二十一)
此书式供办案机关依法销毁违法物品时使用。
(二十二)《商标违法案件移送意见书》(书式之二十二)
此书式供办案机关向司法机关或其他单位移送案件时使用。案卷材料应一并送交受移送单位。
(二十三)《调查终结报告》(书式之二十三)
此书式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使用的。应当写明发案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发案详细经过以及调查取证等情况,然后依据所述事实,就案件定性、适用法规、处理建议等问题写出明确意见。
(二十四)《商标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书式之二十四)
此书式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将案件事实、调查经过及处理意见报局长审批时使用。此书式应与调查终结报告一并使用。
(二十五)《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书式之二十五)
此书式供办案机关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时使用。
(二十六)《听证通知书》(书式之二十六)
此书式供办案机关通知当事人有关听证事项时使用。
(二十七)《听证笔录》(书式之二十七)
此书式应详细记录当事人与调查人员之间进行的辩论和质证过程,并由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和听证参加人分别签章,拒绝签章的,应在笔录中载明。
(二十八)《听证报告表》(书式之二十八)
此书式是在听证程序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填写,并连同听证笔录一同报局长审批时使用。
(二十九)《行政处罚决定书》(书式之二十九)
此书式是根据商标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商标违法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制作必须慎重,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
1.处罚决定书内容:(1)题头:×××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黑色)。案件编号要以“工商标处”字独立编号,不要和其他文件编号混淆;(2)首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查明的违法事实;(4)违反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违法性质的认定;(5)处理决定(
对违法行为和违法物品的处理等);(6)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7)末部:发文机关印章和制发日期;送达对象;抄送单位(上级和案件涉及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要时可抄送当事人的主管机关)。
2.制作格式见范本
3.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必须符合程序,叙述的违法事实要清楚,适用法规、政策要准确,文字要精炼,用词要恰当。事实部分只反映案件的实质内容,不叙述调查过程,不使用形容词或修饰性词句,经上级批复的案件,不得写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字样。引用的法规要写出具体条文。不属
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权限内的,如记过、撤职等内容不要写入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必须办理送达回执。
(三十)《即时处罚决定书》(书式之三十)
此书式供办案机关做即时处罚时使用。办案人员在即时处罚决定做出前,应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记入笔录。存档时应与笔录及现场检查的证据材料一起装订。
(三十一)《撤销案件审批表》(书式之三十一)
此书式是对已立案的案件,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有其他应予撤销案件的情形的,办案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使用。
(三十二)《责令赔偿决定书》(书式之三十二)
此书式内容和要求与处罚决定书大致相同。不同之处在于:
1.当事人为两个以上,即侵权人和被侵权人。
2.该书式在处理方式上只使用“责令赔偿”,而不使用其他处理方式。
(三十三)《行政建议书》(书式之三十三)
此书式供办案机关向被检查人或被处罚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时使用。
(三十四)《行政复议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书式之三十四)
此书式是复议机关收到当事人不服办案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出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或不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而发给当事人的通知。
(三十五)《行政复议案件限期补正通知书》(书式之三十五)
此书式是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案件后,发现有关证据材料不确凿或不够完备,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时使用。
(三十六)《行政复议案件审批表》(书式之三十六)
此书式是对申请复议的案件,办案人员报局长审批时使用。
(三十七)《行政复议决定书》(书式之三十七)
此书式是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请求,经审议后,做出复议决定时使用的书式。
1.复议决定书的内容:(1)×××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2)首部:复议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基本情况;(3)原处理机关认定的事实、处理依据以及处理结果,当事人申诉的事实和理由;(4)复议机关查明(调查)的事实、结果,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5)复议
决定(维持、撤销或变更处理的决定);(6)末部:写明复议决定的执行机关;法规规定有诉权的案件,要写明向法院起诉的时限;发文机关印章和制发日期;送达对象;抄送机关(原处理机关、原处理决定相应的抄送机关及利害关系人)。
2.复议决定书的格式见范本。
3.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要求同处理决定书。复议内容和结果部分,是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做出的回答。对原处理决定事实部分如无异议,在复议决定中应写“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不要再抄写原事实部分或按原意改(缩)写。
(三十八)《强制执行申请书》(书式之三十八)
此书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复议决定),在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使用的书式。
(三十九)《送达回执》(书式之三十九)
此书式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结案后,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各种通知书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书时使用的书式。
(四十)《附页》(书式之四十)
此书式是供其他有关书式空格不够,或粘贴有关证据、材料时使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办案文书目录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目录》
(三)《商标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四)《商标违法案件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商标违法案件限期补正通知书》
(六)《询问通知书》
(七)《询问笔录》
(八)《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
(九)《商标违法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
(十)《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十一)《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十二)《商标标识鉴定委托书》
(十三)《封存(解除封存)物品审批表》
(十四)《封存(解除封存)物品通知书》
(十五)《收缴商标违法物品审批表》
(十六)《收缴商标违法物品通知书》
(十七)《商标违法案件中止处理审批表》
(十八)《商标违法案件中止处理通知书》
(十九)《委托调查函》
(二十)《案件讨论记录》
(二十一)《销毁违法物品登记表》
(二十二)《商标违法案件移送意见书》
(二十三)《调查终结报告》
(二十四)《商标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
(二十五)《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
(二十六)《听证通知书》
(二十七)《听证笔录》
(二十八)《听证报告表》
(二十九)《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十)《即时处罚决定书》
(三十一)《撤销案件审批表》
(三十二)《责令赔偿决定书》
(三十三)《行政建议书》
(三十四)《行政复议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十五)《行政复议案件限期补正通知书》
(三十六)《行政复议案件审批表》
(三十七)《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十八)《强制执行申请书》
(三十九)《送达回执》
(四十)《附页》
办案文书式样之一
--------------
| 档案室| 本卷共___页
|------------|
| 全宗号 | | 保存期限___年
|-----|------|
| 目录号 | |
|-----|------|
| 案卷号 | |
--------------
-----------------------
| |
| 商标违法案件 |
| 档 案 |
| |
| 案名: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 |
| |
| |
| 建档时间 年 月 日 |
-----------------------
×××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案文书式样之二
案 卷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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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序| | | |
| | 材 料 标 题 |张数| 卷内页码 |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办案文书式样之三
商标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填报单位: 编号:
---------------------------------
| |名称| |法定代表人| |
| |--|-----------|----------|
| |地址| |电话| |
| 当事人 |--|--------|--|----------|
|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
| |--|--------|-------------|
| |住址| |身份证号码| |
|-----|-------------------------|
|案件来源 | |
|-----|-------------------------|
| 案 | |
| 情 | |
| 摘 | |
| 要 | |
| 及 | |
| 立 | |
| 案 | |
| 依 | |
| 据 | |
|-----|-------------------------|
| 承办人 | | | |
|-----|----------| 局 | |
| 承 | | | |
| 办 | | 长 | |
| 机 | | | |
| 构 | | 批 | |
| 意 | | | |
| 见 | 年 月 日 | 示 | 年 月 日 |
|-----|-------------------------|
| 备 | |
| | |
| | |
| 注 | |
---------------------------------
办案文书式样之四:(A)
×××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违法案件受理通知书
×工商标受字( ) 号
______:
你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投诉/移送我局
的______________单位/个人_______
_____一案,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规定》规定,现决定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两联。一联:当事人;二联:存档。
办案文书式样之四:(B)
×××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违法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工商标不受字( ) 号
______:
你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投诉/移送我局
的______________一案,经研究,因____
________,我局不予受理。现将投诉/移送材料等退
回。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两联。一联:当事人;二联:存档。
办案文书式样之五:
×××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违法案件退期补正通知书
×工商标补字( ) 号
______:
你______投诉/移送_____________
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___一案,由于
________,请于___年___月___日前,按下
列要求补正: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两联。一联:权利人或有关单位;二联:存档。
办案文书式样之六:
×××工商行政管理局
询 问 通 知 书
×工商标询字( ) 号
______:
为调查______________,请于____年
___月___日___时到_______接受询问。
携带材料:
我局联系人: 电话: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两联。一联:当事人;二联:存档。
办案文书式样之七
询 问 笔 录
承办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询问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至
___时___分
询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询问人: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
被询问人:_____性别:___年龄:___职业:__
住 址: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页
办案文书式样之八
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
检查单位:
------------------------------------
|时 间 | |地点| |
|-----|----------------------------|
|被检查单位| |法定代表人| |
|-----|----------------|-----|-----|
|地 址| |电 话| |
|-----|----------------|-----|-----|
|被检查个人| |性别| |年龄| |职 业| |
|-----|-----------|----|-----------|
|工作单位 | |住 址| |
|-----|----------------------------|
| | |
|检查物品 | |
| | |
|-----|----------------------------|
| | |
| 检 | |
| | |
| 查 | |
| | |
| 情 | |
| | |
| 况 | |
| | |
|-----|----------------------------|
| | |
|备 注| |
| | |
------------------------------------
检查人员: 被检查单位/个人(签章):
见证人: 年 月 日
办案文书式样之九
商标违法案件证据复制(提取)单
取证单位: 年 月 日
-----------------------------
|(证据粘贴处) |
| |
| |
|---------------------------|
|说明: |
| |
| |
|---------------------------|
|原件存处: |
|---------------------------|
| |提供单位/个人(签章) |
| | |
|提取人: | |
| | |
| | 年 月 日 |
-----------------------------
本页证据共____张
办案文书式样之十
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案由: |
|-------------------------------------|
| | 姓 | |性| |年| | | |身份证| | |
| | | | | | | |职业| | | | |
| | 名 | |别| |龄| | | |号 码| | |
| |---|----------|------------------|
| |工 作| | | |
| 当 | | |住址| |
| |单 位| | | |
| 事 |---|-------|--|------------------|
| | 名 | | | |
| 人 | | |地址| |
| | 称 | | | |
| |---|-------|--|------------------|
| |法 定| | | |
| | | |电话| |
| |代表人| | | |
|-------------------------------------|
|先行登记保存的主要理由及处理意见: |
| |
| |
| 承办人: |
| 年 月 日 |
|-------------------------------------|
|承| | | |
|办| |局| |
|机| |长| |
|构| |批| |
|意| |示| |
|见|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办案文书式样之十一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工商标登字( ) 号
______:
经检查,你( )有违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
定的违法嫌疑,决定从__年__月__日起,将你( )
的物品一批(详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两联。一联:当事人;二联:存档。

×××工商行政管理局先行登记
保存物品清单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文号:
----------------------------------
| 当事人 | |地 址| |
|-----|--------------------------|
|先行登记保| |
|存的理由 | |
|--------------------------------|
| 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商 标|单位|数量| 处理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承办人 | | 当事人 | |
|-------|--------| | |
| 保管人 | |(签章) | |
----------------------------------
年 月 日
注: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二联:当事人;三联:保管人;四联:存档。
办案文书式样之十二
×××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标识鉴定委托书
×工商标鉴字( ) 号
______:
我局在查处____________商标案件过程中因
________商品上使用的_________商标标识
________________,特委托你( )予以
鉴定。
(公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两联。一联:受委托人;二联:存档。
附页:
委托鉴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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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个人| |
|--------|------------------|
| 地 址 | |
|--------|------------------|
|商标标识提取地点| |
|--------|------------------|
| | |
| | |
| 商 | |
| 标 | |
| 标 | |
| 识 | |
| 图 | |
| 样 | |
| | |
| | (商标标识骑缝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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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受 | |
| 委 | |
| 托 | |
| 人 | |
| 鉴 | |
| 定 | |
| 意 | |
| 见 | |
|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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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文书式样之十三
封存(解除封存)物品审批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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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
| | 姓 | |性| |年| | | |身份证| | |
| | | | | | | |职业| | | | |
| | 名 | |别| |龄| | | |号 码| | |
| |---|----------|------------------|
| |工 作| | | |
| 当 | | |住址| |
| |单 位| | | |
| |---|-------|--|------------------|
| 事 | 名 | | | |
| | | |地址| |
| | 称 | | | |
| 人 |---|-------|--|------------------|
| |法 定| | | |
| | | |电话| |
| |代表人| | | |
|-------------------------------------|
|封存或解除封存的主要事实及处理意见: |
| |
| |
| 承办人: |
| 年 月 日 |
|-------------------------------------|
|承| | | |
|办| |局| |
|机| |长| |
|构| |批| |
|意| |示| |
|见|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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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261号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9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可以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本级政府财力状况等,定期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照本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购置的资产,财政部门应当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购置单位登记入账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在年终资产统计报告中披露。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或者担保等。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意向书;
  (三)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
  (四)现有资产情况报告;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资料。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报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下列资料: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二)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
  (三)现有资产情况报告;
  (四)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资料。
  有主管部门的,还应当报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无需提供前款第四项资料。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等的,还应当报送相关意向书或者草签的合同。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与承租(借)人签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本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剂使用,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省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作出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等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置限额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本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清理;
  (二)账务清理;
  (三)财产清查、损益认定;
  (四)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本级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本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档案,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但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防空等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和处置工作,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