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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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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28日)

教学〔2002〕14号


  招收港澳台人士来内地(祖国大陆)攻读研究生学位是国家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教育交流的重要渠道,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安排。
  近年来,港澳台人士报考内地(祖国大陆)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数逐年增长,对招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现将2003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招生办法和招生简章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港澳台招生工作的领导,指定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要积极负责或参与做好招生各环节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港澳台招生工作的管理,制订、完善港澳台招生工作办法和程序。各招生单位参与港澳台招生人员(含各级领导,招办干部,导师及命题、制卷人员)应进行相对集中的学习,了解港澳台政策,熟悉招生的规定、办法和程序,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生工作,不得随意改变工作要求和程序。

  二、关于港澳台人士来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费标准,为体现一视同仁、同胞之谊的精神,参照内地高等学校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收取。请各招生单位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编印好对港澳台的招生专业目录,还可编印宣传材料。招生专业目录要规范、准确,宣传材料应体现本校特色,以使港澳台人士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情况,利于他们选择报考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招生目录和宣传材料应及时寄往指定的报考点。

  四、各招生单位不可自行放宽报考条件。如遇特殊问题,可与各报考点及时沟通情况,必要时报我部,以保持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对港澳台招生政策的统一性。

  五、香港和澳门报考点所需试卷,均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转交。各招生单位要在2003年3月15日前将试题寄往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各招生单位不得将试卷直接寄到香港、澳门报考点。

  六、各招生单位要注意把握好命题质量,制卷要规范,字迹要工整。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各招生学校要多录取一些港澳台学生。入学后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关心其学习和生活,使他们时时感到祖国的温暖。

附件:

2003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办法(略)
2003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
2003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进程表(略)
招收港澳台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袋样式(略)


2003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

一、报名
  (一)资格

应是香港、澳门或台湾永久居民。
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岁以下。
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有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二)报考类别

公费全日制研究生:
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免交学费并享有学校奖学金。
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研究生:
自费研究生在学期间按学校的规定交纳学费。
教育部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的全日制奖学金研究生:
获教育部奖学金的研究生除免交学费外,另发给奖学金:博士生每人每月750元人民币,硕士生每人每月650元人民币。
(三)报名时间
  200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四)报考地点

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5号,邮政编码:510080,
电话:(020)87766568,图文传真:(020)87776581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北京理工大学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453458,图文传真:(010)68912285
澳门基金会(澳门教科文中心)
地址: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
电话:(00853)727066,727060,图文传真:(00853)727057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任选一地报名,并在该报名点安排的考场参加初试。

  (五)报名手续
  报名时考生须交本人居住地身份证副本;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同一底片的二寸照片两张;学士学位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副本(应届毕业生可于录取前补交)或同等学历文凭;大学本科或攻读硕士学位的成绩单;体格检查报告。报考费为500港元。不参加考试者不退报考费。
  要求通讯报名者,应事先同自选的报考点联系妥当,再寄送有关证明、表格及报考费,另加邮资及手续费100港元,并告知本人的通迅地址、联系电话、传真机号或E-Mail地址。
  报考艺术类学校的考生按所报考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的要求到学校报名(或函报)并到校参加考试。

  (六)填报志愿

考生只能填报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
报考教育部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奖学金的研究生,还可兼报公费全日制或自费全日制研究生。
教育部在下列学校为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
二、考试
  入学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一)初试科目:报考硕士生的须应试报考专业指定的两门业务课及一门外国语;报考博士生的须应试报考专业指定的至少两门业务课及一门外国语,均为笔试。笔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三小时。硕士生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其中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的考试科目为外国语(满分值为100分)、综合能力(满分值为200分)、管理(满分值为100分)];博士生考生初试科目满分各为100分。
  初试合格者,复试与否及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院校确定。

  (二)初试地点、时间
  地点:广州市:由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安排。
  香港: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安排。
  北京:由北京理工大学安排。
  澳门:由澳门基金会(澳门教科文中心)安排。
  时间:2003年4月26日至27日。

  (三)复试地点、时间
  地点:由招生院校确定。
  时间:2003年6月5日之前。

三、录取
  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评核后,确定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于6月中旬由录取学校函寄考生本人。获教育部奖学金的通知书也由录取学校寄发考生本人。

四、入学
  新生于9月中旬前报到入学。具体时间由录取学校在“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新生报到时,由学校进行身体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学习年限
  根据就读专业的不同,全日制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为二年半至三年;全日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自费兼读硕士生或自费兼读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

六、学位
  课程学习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获相应的学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国家联盟关于设立阿拉伯国家联盟代表处的协定

中国政府 阿拉伯国家联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国家联盟关于设立阿拉伯国家联盟代表处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5月24日 生效日期1993年5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阿拉伯国家联盟(以下简称“阿盟”)
  本着进一步加强和发展阿盟和中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
  为确定阿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代表处及给予代表处以特权与豁免的规定和手续,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政府同意阿盟在中国设立代表处,代表处所在地为北京。

  第二条
  一、阿盟代表处、代表处主任和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中国享有与外国驻华使馆、馆长、使馆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所享有的所有便利、特权和豁免及承担所有的义务。
  二、代表处中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或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不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予阿盟代表处主任和代表处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特权与豁免。

  第三条
  一、代表处主任的委派须事先征得中国政府同意。
  二、有关代表处的其他事项,双方将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友好协商解决。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为此,双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阿拉伯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国家联盟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艾哈迈德·伊斯马特·
    (签字)         阿卜杜勒·马吉德博士
                     (签字)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朱波尔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生存发展,克敌制胜的工具和利器之一。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为特征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否有效地保护、运用和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将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和拓展,而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根据技术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势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加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 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社会运行的法律基础。成熟和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能有效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以造福社会,同时也能为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权利人应当和必须积极主动地采取保护措施,否则,即使法律再完备,往往也无济于事。对于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为特征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一旦由于保护不力、管理不善,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失效或受到侵权,其损失往往是难于挽回和弥补的。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保护问题
在高新技术企业所发生的各种纠纷中,最突出的是职务与非职务发明权的归属纠纷。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由此看来,在我国职务发明分为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此外,如果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有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这一类发明创造才能和单位就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如果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这类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则不能就发明权的归属问题订立合同。
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引发新的专利问题不断增加、层出不穷,而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许多对此缺乏必要的准备和对策。在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上,理论和立法方面尚存在一定欠缺,有待于进一步的论证和研究。[1]同时业已实施的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践,留给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空间在迅速的缩小,发达国家已经初步解决了生物技术、基因技术的立法框架并完成了专利技术在世界各地的申请和铺设,一张高技术的专利壁垒网已见雏形,张网以待,只等时机成熟,收网捕捞。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对此保持警惕,扎扎实实做好准备和对策,否则,将失去很多的机遇。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从企业文化建设到公众形象的塑造,从产品说明书到产品的包装装潢商标,从计算机软件到域名标记等等,都涉及相关的著作权问题。对于以科技发展为基本推动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这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更是不可忽视。
科技作品的保护,不论是计算机软件还是其他技术方案的图纸表达方式都涉及到著作权问题,是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有效的保护、运用和管理企业的著作权,事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生死存亡。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科技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即该作品是职务作品还是非职务作品问题。[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个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比如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这种情况,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而其著作权则属于单位。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标记权保护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域名权等以区分商品和服务为宗旨基于商业标记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商业标记所具有识别、表彰、保证和广告的独特功能,对于刚刚成立和兴起的高新技术企业抢占市场、打开局面、巩固地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进一步开放,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领域、程度不断扩大,与商业有关以区分商品和服务为目的的表现方式不断丰富,所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尤其是从事信息科技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要妥善保护和管理传统的商标、商号,还必须切实注意网络环境下的域名、网络标记等新兴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问题。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也是最早被确认为商业秘密并加以保护的。这种技术秘密是研究开发、工艺改进等创新的结果。是技术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其特征在于可以用于生产活动,以制造新产品、提高效率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由于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的保密性和无形性,容易流失或受到侵权,高新技术企业理应保持高度的重视。

二,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主要由《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构成,由于各专门法基本功能不同,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也不同,在高新技术保护的效果和方式具有明显的差异,因而,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确定采用何种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1)考虑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程度。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又称垄断性、独占性,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和授权,他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或使用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商标法在保护商品名称方面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但很难保护技术本身。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的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延及思想、产品、方法、公式、工艺等。对于采用商业秘密来保护技术秘密,他人完全可以合法方式通过研究开发或者采用反向工程获得该项技术。采用技术措施也可以保护知识产权,如加密法、软件锁、防火墙等,但随着解密技术的发展,其排他性也会逐渐减弱。[3](2)考虑知识产权费用的因素。所谓费用是指取得、维持、保护知识产权的费用,即采取保护措施的费用,以及相关的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诉讼费等等。在实施的过程中,专利的保护费用最高,其次是商标、技术措施、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因实行自动获得权利的制度,除了计算机软件外,一般不必支付任何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如果采用专利的方法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申请量大的企业,费用也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之一。(3)考虑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但可以续展保护且不限制续展次数。著作权则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除非作品消亡,著作人身权永远受到法律保护,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4]在专利保护期限中,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对于商业秘密来说,只要其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不公开,维持秘密的状态,就将一直受到保护。高新技术企业采用何种方式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视当时内部情况和外部环境而定。
在诸多考虑的因素中,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是最重要的因素,没有排他性就没有绝对的权利,也就没有所谓的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期和费用也是必须要结合考量的因素,同传统产业相比,高新技术更新速度和周期更快更迅速,呈跳跃式发展、超常规发展,一项高新技术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落后被淘汰,因此,对于一项发明专利来说,20年的保护期的意义也许仅仅是有限的和形式上的。同时,高新技术产业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其高产出高回报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凭借其手中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在有限的时间、空间、投资的状况下,迅速崛起、占领市场,获得高额利润和回报,取得跨越式的发展,同高新技术企业的高产出高回报率相比,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保护费用还是较为低廉的。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时,在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费用因素、保护期限的基础上,采用最佳的方案和手段,合理有效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并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根据技术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势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加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推动企业自身提高完善的同时,从而带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参考资料:
[1] 参见郭庆存著:《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新论》,王兵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 参见朱波尔著:《浅析教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载《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12期
[3] 参见陈传夫著:《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 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