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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时间:2024-07-04 14:20: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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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3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已于 2013年 5月 2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5月2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1996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3年 5月 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应当在规定的罚款限额内,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罚款幅度。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我曾经在1999年写了一篇短文,今日偶然翻出重读,觉得对自己仍有启发和警示,所以愿意奉献出来,供更多的人与我共勉。

贝蒂隆的科学与不科学的贝蒂隆
(兰绍江)


阿 方斯•贝蒂 隆 (Alphonse Bertillon)是十九世纪法国巴黎警察局的一名警察,曾因创造了“人体测量法”被誉为首先在警察工作中运用科学方法进行人身识别的人。
在贝蒂隆以前,警方辨别前科犯、通缉犯和冒名顶替坐牢的人,只是凭借对外貌的记亿和描述。担任查缉工作的警察常常要到监狱去,让被关押的人们站在自己面前或围着自己转,从中辨认要查找的目标。这种方法当然极不可靠。1879年3月,贝蒂隆靠父亲的推荐到巴黎警察局当上了一名小公务员,负责在监狱内登记犯人卡片,内容包括姓名、化名、罪行、判决和体貌特征描述。时间一长,他对这种单调、枯燥、低效而又不准确的工作深感不满。贝蒂隆出身“科学世家”,他的祖父是数学家和自然科学家,父亲是统计学家和著名医生。贝蒂隆在家庭的熏陶下,有一定的统计学知识和科学的头脑。他曾听到祖父和父亲多次讨论和研究过比利时统计学家凯特列特的一种观点:世界上没有两个人在身体的各尺码上完全一致。受此启发,贝蒂隆在上司的默许下,从1879年7月开始在监狱内进行人体测量统计。通过对大量测量数据的分析,他发现在所测一项数据中,两个成年人完全相同的概率为4:1;两项数据完全相同的概率为16:1。在大量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贝蒂隆筛选了11项数据:身高、坐高、双臂展宽度,头长、头宽、两额宽、右耳长、左下臂长、左中指长、左小指长、左足长,并计算出11项指标均相同的重复概率为4194304:1。他将自己的发现于当年8月和10月两次向当时的警察局长路易•安德留报告,但却根本没引起重视。贝蒂隆的成果得到了他父亲的支持和赞赏,为他多次奔走宣传,称它“意味着警察工作的一次革命”。直到1882年11月,新任警察局长卡梅克斯被说服,准许贝蒂隆进行三个月的“盲测”试验,如果在这三个月中查出了前科犯,则允许其继续进行研究。这在尚没有积累足够多人的测量数据档案时,是相当苛刻的条件,它意味着必须有人在这三个月内曾两次入狱!贝蒂隆和他的两个助手日以继夜地对入监犯人进行测量、登记、分类和比对。随着时限的逼近,贝蒂隆焦急万分。真是天不绝人,1883年2月20日测量了一个自称叫“杜邦”的人,发现他同1882年12月15日被测量的名叫“马丁”的人的数据完全相同。贝蒂隆兴奋得立即揭露说杜邦曾因盗窃于1882年12月被捕,当时叫马丁,马丁无法抵赖。次日,巴黎的报纸把这一发现作为新闻予以报道。贝蒂隆的测量法被获准无限期试验。1883年查出48名前科犯,1884年查出300名前科犯。贝蒂隆及其人体测量法因此名扬世界,推广到几乎整个欧洲和亚洲、美洲部分国家。巴黎建立了人体测量中心,贝蒂隆当主任,一个新词——Bertillonage(贝蒂隆鉴别法)诞生了。此外,贝蒂隆还改革了人像辨认照相方法,拍照正面和侧面照片各一张(此法沿用至今);他把人像的五官分解,按形状分类,然后进行人像组合拼贴,供通缉人犯使用(此法亦沿用至今)。
贝蒂隆的功绩不仅是创造了人体测量法,更主要的是在于他首先采用科学手段进行人身识别。在这方面,他是公认的先驱者。但是,当1892年,更优秀的人身识别方法—— “近代指纹技术”诞生,并将要取代人体测量法时,贝蒂隆却成了顽固的守旧派。他深知指纹鉴别法的意义,但却不想正视和接纳它,甚至妒恨宣传和应用指纹技术的人,以致在其去世前的二十余年里停滞不前,无所作为。为什么科学的先驱者落得如此结局?我们猜测无非是不想自己的成果被淘汰,不愿自己的荣誉地位受到挑战,抑或还因为近代指纹学创始在英国。但是,不论是顾忌什么,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是不可阻挡的,推陈出新是科学进步的必然法则。假设贝蒂隆当初对指纹鉴别法采取了一种客观的、科学的态度,接受这种新的事物,并且运用自身统计学的优势,去研究指纹各细节特征的出现概率,探寻利用指纹特征进行人身识别的科学标准和指纹分类问题,从而为近代指纹学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他是完全可以做到这些的),那么无疑他又将成为指纹学的先驱之一,继续走在警察科学的前沿。可惜他没有这么做。
历史上的许多人或事往往雷同。我们中国人在宋代就发明了火药,大大推动了人类社会文明的进程;我们的祖先发明了热兵器,曾以此称雄世界。但是后来,却由于封建统治者闭关锁国,妄自尊大,导致固步自封,不仅没有进步,反而在各方面远远落后于时代前进的步伐。西方列强却利用了我们的发明并推陈出新,制造了坚船利炮,毫不留情地奴役了我们百余年。一些人物、思想或事件,在历史的某个时期可能是促进科学进步和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但到后来,随着形势的变化,不能审时度势顺应历史,就可能被历史抛弃或成为阻碍进步与发展的因素。前车之鉴告诫我们,必须用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待科学,用辩证的进取的思维去认识和顺应辩证发展的社会,不断打破陈规、更新观念、改革创新,才能永远自由地跻身于先进行列。
原载于《天津公安报》1999年2月14日第四版

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府办[2006]363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2号令)、《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或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将其所有的房屋,包括住宅、商用、办公及其他用房出租给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旅馆业除外)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佛山市建设局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掌握房屋租赁信息,通过分析房屋租赁市场,研究房屋租赁管理措施、办法。

第五条 区建设局是区房屋租赁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委托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具体指导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加强对出租房屋情况的日常检查,指派专人负责定期到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进行房屋租赁管理业务指导和联系。
(二)负责将掌握的辖区内危险房屋、违章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情况及时告知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
(三)组织进行房屋租赁管理业务培训和对镇(街道)、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进行业务考评。

(四)负责收集、汇总并在每月5日前向市建设局上报本辖区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月报表。

第六条 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流管办)受区建设局委托,负责做好本镇(街道)范围内的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一)检查监督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日常的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审查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本镇(街道)辖区内违反房屋租赁规定的行为。
(三)负责收集各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填报的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月报表,经统计整理后,每月3日前报区建设局。

(四)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使用督查。

(五)受理房屋租赁问题咨询和信访工作,调解房屋租赁纠纷,宣传出租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发现危险房屋应及时报区建设局组织处理。

第七条 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在流管办的指导下,负责本村(居)委会辖区内出租房屋租赁管理日常工作:

(一)负责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受理、审查登记和出租屋租赁档案管理工作。

(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收集出租房屋的有关信息,掌握出租房屋动态,统计辖区内出租房屋的租赁情况,并在每月2号前将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月报表上报流管办。发现危险房屋等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流管办。

(三)督促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员在台风、暴雨期间加强房屋安全检查,防止事故的发生。

(四)将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及合同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章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原则


  第八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委托代办的(包括自然人、法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人口计生部门与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员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复印件;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不具有第九条所列情况,但没有房地产权属证明,可凭以下资料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证实房屋来源的有效证明;

(二)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情况检查意见书》;

(三)由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第十一条 服务站在登记(备案)时应当进行审查。

(一)租赁房屋具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义务的,服务站应当在租赁当事人办理备案时明确此类房屋不得出租。

(二)租赁当事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应在办理备案时加记备注说明,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限期一个月以内补齐有关资料,同时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若到期未改正的,在服务站公告栏中公告并取消登记备案,若租赁当事人已完成整改,经检查,租赁的房屋符合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可注销注记。

第十二条 对于出租屋不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服务站应将情况书面告知流管办及区建设局,由区建设局发出责令停止出租、限期补办的通知。



第四章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具体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出租屋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按上述第八条或第十条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服务站办理。

第十四条 经办理人员初审合格的,开具收件凭据。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应当自收到登记(备案)资料之日起3日(特殊情况不超过5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到服务站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应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服务站,区建设局定期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对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办理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在一个月内到区建设局办理备案。



第五章 租赁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安全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进行干扰或者妨碍。

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或承租人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房屋,须经对方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出租房屋位于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出租人应主动将出租情况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