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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鼓励外地在津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07 22:38: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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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鼓励外地在津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发布《天津市鼓励外地在津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鼓励外地在津投资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鼓励外地在津投资暂行办法
为鼓励国内各地区,国务院各部委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各军办企事业单位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到天津投资建设(简称外地投资),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资形式
(一)外地投资在津兴办独资企业、联合企业;
(二)外地企业和天津企业联合投资,在本市各区、县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三)外地利用外资,在津开设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与天津共同利用外资兴办中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四)天津与外地在互惠互利原则下的其他投资合作形式。

二、鼓励投资的重点
(五)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天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外地投资,均在鼓励范围之内。
(六)在工业和基础设施方面鼓励投资的重点:能源和基础原材料的开发项目;大中型骨干企业嫁接改造项目;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的项目;利用废气、废液、废渣的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港口交通、邮电通讯、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七)在外向型经济方面鼓励投资的重点:到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简称三区)及各区县开发小区进行综合性成片开发的项目和配套建设项目;扩产品出口或大取代进口的项目;外地出口创汇的工贸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到天津投资建立生产型经济实体
的项目;联合国内外客户,利用本地资源到津兴办深加工和高新技术的生产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
(八)在第三产业方面鼓励投资的重点:商贸金融建设项目和兴建全国性、区域性的各种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交易市场;房地产业;信息、咨询、文化、娱乐、旅游、广告及其他服务行业。

三、优惠政策
(九)对外地投资,我市本着简政放权的原则,做好服务工作。在场地、劳务、资源、水电、运输、通讯、海关等方面积极提供便利条件。
(十)在我市“三区”和区县开发小区投资兴建的内联企业、内地独资生产型企业,可享受所在区各项优惠政策。
(十一)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根据情况,按一定比例适当返还所得税。
(十二)对设立在“三区”和区、县开发小区以外属于外向型、高科技型的外地独资、与我市合资、联营的生产性企业,自开办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的月份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减半征收二年。
(十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减免期限;投资方属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批准,可享受更多的减息税优惠。
(十四)外地投资在津兴办中外合资或中中外合资企业,均可按本市中外合资企业政策享受同等优惠。
(十五)外地在津独资、合资企业所获税后利润(含外汇)可通过银行汇回本地区。
(十六)外地投资搞开发联营的,企业自身不能解决的流动资金部分,可向我市银行申请贷款;对利用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或外向型为主的创汇企业,在交足注册资金和确定经济责任的情况下,其流动资金或基建资金不足部分,我市可在贷款上给予优先安排。
(十七)国务院各部委和专业公司来津共同组办全国性或区域性生产资料和商品现货、期货交易市场的,在交易市场内价格可随行就市,合约可以买卖,远期合同可以转让;在交易市场内交易获利或亏损,可以在交易企业当年利润中相抵;交易市场会员可以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有权
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或转让合同;入场交易的会员单位和委托会员进行交易的企业,均不受原经营范围的限制;在交易市场内,允许进口物资的买卖;交易市场可吸收金融企业作为会员,也允许非会员的金融企业委托会员单位参加任何上市品种的交易。
(十八)外地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物资企业投资在津开办商业、物资供销企业和商业零售、饮食、难务、修配的独资、联营企业,可视同天津市企业,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流通若干问题的决定》(津政发〔1992〕25号)办理;在津建立非法人的营业分支机构和
临时来津从事批发业务的,在本市交纳营业税,凭外销证明、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回原地交纳所得税;对中央及外省市驻津企业的长期固定经营单位,搞大宗生产资料和紧俏生活资料的,经批准可减征营业税30%。
(十九)由天津市政府批准,外地政府在津建立的办事机构,可以开展“四代”(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需要建公司、办实体的,可作为本地区经协公司分支机构,持批件可直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其经营范围按有关政策从宽掌握。
(二十)对开发新产品和技术合作成绩显著者,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对积极提供信息并因此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对通过积极努力把内联企业转化为外向型企业的负责人,可予以重奖。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奖励额度可在企业实现利润内列支。
(二十一)外地投资兴办独资、合资企业的外地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可按我市有关外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规定办理,也可按当地规定办理。
(二十二)对外地投资三百万元以上、经济效益显著、长期经营的外地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员、内联企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外地高科技人员,经有关部门确认,可向市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局申请户口迁入本市。
(二十三)对外地投资企业,在财税检查中应与本市企业一视同仁。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支持这些企业用好政策,搞活经营并做好服务工作。对经营有差错的要帮助纠正;对罚款有争议的,需经市级执法部门复议审核后执行。
(二十四)国内经济特区来我市投资搞独资企业、联营企业的,持特区有关部门批件,可按特区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四、审批办法
(二十五)投资规模在市内各区、县、局、企业集团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这些部门自主审批。投资规模超过限额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六)涉及市基本建设盘子的外地在津投资的重大项目和联合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审批。
(二十七)外地与外商在津合资,合作建设的项目,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五、协调管理
(二十八)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是天津市发展国内区域经济合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配合市内各有关部门制订政策、研究办法和拟订吸收外地投资的规划,负责国内招商,做好宏观指导和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我市各有关部门对审批的外地投资项目,均要报天
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备案。
(二十九)外地投资者来我市“三区”、各区县开发小区搞独资、合资企业的,其优惠政策中未包含本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可经所在区管理部门向市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三十)我市各区、县的经济协作部门按区、县政府赋予的职能,对外地投资在本地区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按本暂行办法负责业务指导、协调和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三十一)本暂行办法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试行办法》(津政发〔1986〕120号)有关条款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三十二)本暂行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7月23日
  隐私权作为一种特殊且重要的人格权,需要法律的保护。由于社会角色的特殊性,明星的隐私权较之普通民众的隐私权有所不同,尤其是在它与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的时候。这种不同表现为:一方面,为满足大众知情权,明星的隐私权就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另一方面,新闻自由的行使不得侵犯明星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基本隐私。这体现了明星隐私权、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的权利衡平,这即要求对明星的隐私权加以特殊的限制和保护。

  一、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理论产生于美国。Privacy这个术语有时被解释为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不得侵犯的私生活或者不得将他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隐私权在许多法律制度中都是未被完全认可的法律权益,有时依据违反信任、违反合同、诽谤、或者妨害行为等理由可以对侵犯他人的隐私行为的后果予以救济。首先,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和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做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有关规定。然后的1974年,美国通过了《隐私权法》,其中第二条规定:"隐私权是受合众国保护的基本人权。"

  所谓“隐私”,大致应该具有两个要件,一是“隐”,二是“私”。前者是指某个事物或者某种信息不为人所知的事实状态;而后者则是指纯粹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无关的事情,这是隐私权的本质所在。因此,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笔者比较赞同王利明先生对隐私权下的定义: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

  二、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是一项比隐私权更晚提出的权利,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最早是由美国的一位著名新闻编辑肯特•库柏在一次演讲中提出来的。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获悉政务信息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有权享有通过任何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通常知情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众知情权,即社会大众了解国家机密的活动、国家官吏和公众人物的个人情况以及社会事件内容的权利;另一类是个人知情权,即公民个人了解虽为他人所有但涉及自己利益的他人情况、资料的权利。

隐私权重在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保守、封闭和自控的特点;知情权重在公众了解社会各种信息,具有公开、开放和外向的特点,二者具有天然的对抗性。该冲突反映到公众人物身上就更突出和尖锐。

  三、明星隐私权分析

  演艺明星被狗仔队跟踪偷拍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但随着狗仔队侵犯艺人隐私的范围越来越大,风潮愈演愈烈,众多艺人不得不开始呼吁政府加快对明星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保护艺人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无理的侵犯。

  演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中的一部分到底有没有隐私权呢?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演艺明星也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他们应当享有一般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全部民事权利,当然也包括隐私权。但是,由于明星的知名度超过普通民众,明星们作为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产生强大的示范效应,他们的行为关乎国家、社会的利益或者公众的知情权,因此,就涉及对明星权利的限制。明星合理让渡一部分隐私权给公众不仅是尊重公众知情权的体现,也是社会监督和新闻自由的题中应有之意。也就是所谓的“公众人物无绝对的隐私权”。

  在对明星个人的隐私权加以限制的同时,我们还要明确对侵犯明星隐私权的界定。在司法实践当中,不能一味地强调公众的知情权和新闻自由,在限制明星隐私权的同时也要确保其合法权益的不受侵害。我认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1.对纯粹的私人信息的侵犯。比如对明星最私秘、最敏感的身体进行披露,发布他人的裸体照片,这会严重损害明星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再比如对明星性生活的报道,发布明星所谓的“露点”、“露底”的照片等行为,都是道德和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这些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

  2.对私人空间的侵犯。凡是属于私人支配的空间和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明星对这些私人空间享有隐私权,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可以擅自闯入其私人所有的、合法占有的房屋以及其他空间,也不得非法采用高倍望远镜、长焦距拍照等手段窥视明星的个人空间。

  在认定媒体或者公众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明星隐私权的侵犯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公序良俗原则。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所不应该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属于受保护的隐私权利范围之内,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法律都不得违背,明星的人格尊严同样受到保护。在行使公众知情权的时候不得侵犯明星的人格尊严。

  3.社会利益原则。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事业不仅仅是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公众有权利了解他们事业中,有关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内容和信息,而不涉及此的内容应该予以法律保护。

  4.合理兴趣原则。当多数人对某个人或某件事产生了了解的愿望时,就产生了公众兴趣,这种兴趣必须是符合道德和法律标准的。公众的合理兴趣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前提。

  四、保护明星隐私权的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对隐私权属于间接保护的方式,并没有制定明确的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即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权,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对公民的隐私权及相关的侵权责任,但是我国宪法的有关条文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与秘密受到法律保护。这些无疑都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宪法渊源。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多数行政法律法规则直接规定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为了弥补民法通则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遗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揭露、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尚不完善,而关于明星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的特别规定更是几乎没有,因此,我在这里提几条立法建议:

  1.独立保护。明星或者说公众人物是有关隐私权保护法律的特殊对象,他与普通民众有着天然的区别,因此对他的保护应具有针对性和独立性。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给予其独立的法律保护。

  2.限制性与保护性并重。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虽然其隐私权受到限制,但作为一个人,他的隐私权同样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在立法时不应该偏重任何一个方面,而应该限制与保护并举,没有偏废。

  3.侵权问题的层次性。由于当前侵权性质的行为多种多样,因此,立法时应该考虑到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程度的层次性,并据此设定不同的惩罚方法。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暂停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暂停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01)57号




各暂停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暂停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合法权利,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现就暂停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应当继续严格遵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规则规定的有关义务。
二、暂停上市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个月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公司重组进度报告并公告,明确说明公司是否按重组计划的进度执行、有关计划的完成情况及其效果等。
三、自2001年第三季度起,暂停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及本所的有关要求编报并披露季度报告。
四、预计中期将出现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布预亏公告并充分揭示存在的风险,且公司在中报披露前应当至少再发布二次预亏及风险提示公告。
五、预计年度将出现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布首次预亏公告并充分揭示存在的风险,且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应当至少再发布二次预亏及风险提示公告。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要求的,公司还应当按照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特此通知


200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