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学校聘用的人员在外租赁企业其主体资格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6-17 07:07: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学校聘用的人员在外租赁企业其主体资格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学校聘用的人员在外租赁企业其主体资格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199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宁法发字第3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未被学校聘用的人员在外租赁企业,其主体资格如何认定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合同当事人一方晋学礼系银川市第六中学未被聘用的教师,自1988年8月起每月从学校领取70%的工资。1989年3月23日,晋学礼经学校同意,与银川市郊区光华实业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1989年5月1日至1991年4月30日)的企业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学校虽限期晋学礼调离,但未办理调动手续,也未停发其工资。根据国务院国发(86)2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和国务院国发〔1986〕7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应允许和鼓励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其他单位去工作,且晋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是经学校同意的,故对晋学礼在企业租赁合同中的主体资格,不应以其尚未调出学校,未停发70%的工资为由,而认定晋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至于其调动和工资问题,应由当地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学校聘用人员能否在外承包企业的请示报告 〔1990〕宁法发字第3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晋学礼上诉银川市郊区光华实业公司企业租赁合同纠纷案,上诉人晋学礼系银川市第六中学(该校被批准为校长负责制的试点)未被聘用的职工,学校只发70%工资让其自谋出路,晋即与光华公司签订企业租赁合同。对于晋在此合同中的主体资格的认定,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有两种意见:一、晋虽未被学校聘用,但仍是学校职工,没有资格租赁企业;二、晋既然未被学校聘用,可以在外自谋生路,有资格租赁企业。审判委员会大多数人同意第二种意见。
以上两种意见妥否,请批示。
1990年6月1日


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1月5日甘肃省兰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三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方便群众生活,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范围内下列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广场、街头空地、废弃道路、代征道路用地、路名牌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沟、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洪道、堤岸、防洪墙、消力池、停淤池及其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和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公共绿地和不售票公园等处的照明设施。
红古区和县城、镇的市政工程设施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兰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范围,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

区、县城建部门按照划定的范围和权限,或在各自辖区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原则,依靠专业队伍,并动员组织群众,切实管好各类市政工程设施。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要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秉公执法,保证各类市政工程设施的经常完好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收费项目、标准和执行时间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是社会公共财产,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并遵守本办法。
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道路;
(二)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施工作业、设置临时设施:
(三)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
(四)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限车辆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行驶;
(五)在非指定道路作教练场地和冲洗车辆、试刹车;
(六)占用道路开办市场、停车场;
(七)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载重车;
(八)其他损坏、侵占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繁华和交通拥挤地段的道路,还须报经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同意占道的,应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和保证金,领取许可证后,方可
按照批准的用途、期限、范围、地点占用。占用期间,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原批准机关可以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更换占用地点或者终止占用,占用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后必须无条件执行。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占用道路开办市场、停车场的,应当逐步退出。暂不能退出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限定退出时间,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补办临时占道手续。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要负责修复或缴纳修复费。
第九条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确需开挖的,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和修复费。
城市道路不得在冬季(从当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开挖;新建、改建的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大修后的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需要在上述限制期限内开挖道路的,除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缴纳保证金外,修复费加倍缴纳。

经批准开挖的道路,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期限、范围和操作规程施工,保证回填质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及时到现场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 占用、开挖城市道路所缴纳的保证金,属占用类的,待终止占用后,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即予退还。属开挖类的,待竣工验收满一年后,经过复验,如无沉陷,予以退还;如发现沉陷,保证金扣除修复费后退还,如不足抵扣,由开挖单位补足。
第十一条 凡因基建施工等原因,确需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须经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登报通告。
第十二条 因地下设施发生故障损坏路面或影响道路正常使用的,有关责任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及时修复,并报告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修复的,责任单位应缴纳修复费;需要破路紧急抢修的,责任单位应在开挖的同时补办开挖手续,最迟不得超过两天。
第十三条 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永久占用城市废弃道路、街头空地的,须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缴纳道路补偿费。
第十四条 供电、供热、供气、电信、公共交通、植树绿化必须按规定进行,不得超占或损坏市政工程设施。如有超占,应限期改正。损坏的,按规定及时恢复或缴纳修复费。
第十五条 承担代征道路用地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机关要求完成地面建筑物的拆迁和现场清理,并将代征土地如数无偿移交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

第三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十六条 在城市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擅自设置设施;
(二)擅自挖孔打眼、装管布线;
(三)超限车辆未经批准和采取防范措施擅自通过;
(四)采砂挖土,倾倒废弃物;
(五)架设煤气、高压电力等易燃、易爆管线;
(六)其他损坏桥涵和威胁桥涵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凡需穿越、跨越桥涵设置设施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桥涵应设置限载、限高、限速标志,机动车辆必须按标志规定行驶。超限车辆因特殊需要通过桥涵时,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污水接入雨水管道或将雨水接入污水管道;
(二)接通使用雨水、污水管道截流取水;
(三)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或将施工地下水排入污水管道;
(四)倾倒垃圾等废弃物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影响设施正常使用;
(六)任意圈占用地、挖坑、开沟、取土;
(七)擅自改动管线、检查井、雨水井;
(八)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雨水、污水管道的主次干管及其至接户井(含接户井)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维护管理;排水户内部管道至接户井由排水用户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向城市排水管道、沟渠、洪道排入污水的,应按规定缴纳排水、防洪设施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凡需接通使用雨水、污水管道的,应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排入水量、水质、废水治理资料和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经审查同意,缴纳扩容费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发给许可证,方可排放。
第二十三条 新建城市排水管道需接入单位专用管道和处理设施时,该单位应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 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规定排放标准,定期向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报送水质、水量等数据资料。上述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或责令停止排放。
第二十五条 造成排水设施堵塞、冒溢的,由责任者承担疏通费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建筑物都不得占压排水管道地面。确需临时占压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除。因临时占压损坏管道的,应及时修复或缴纳修复费。
第二十七条 新建单位、新增污水单位需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若城市排水设施无力接纳时,可采取受益单位集资建设的办法解决,并将设施无偿移交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防洪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进行集市贸易、生产作业;
(二)未经批准在河道、洪道上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道;
(三)淤河争地、炸山采石、采砂洗砂、种植有碍行洪植物;
(四)破堤扒口、堵塞泄洪出口,未经批准修堤筑坝、截流蓄水;
(五)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
(六)擅自排放污水;
(七)其他有碍行洪和损坏防洪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凡需在河道、洪道范围内架设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道,修建堤坝、码头(泊位)、泵房,截流蓄水,或进行水上作业的,除按规定办理手续外,须经市防汛管理部门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要求施工,不得损坏防洪设施,影响排洪功能。
第三十条 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河道、洪道或采掘砂石的,须经市防汛管理部门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用开挖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占用费、修复费,严格遵守批准的期限、地点和范围。
凡在河道设置设施、进行作业或临时占用有碍航运的,应经市航道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攀登路灯杆线;
(二)依附照明设施搭线、挂物,搭建构筑物,堆放物料;
(三)损坏路灯灯具及附属设施;
(四)擅自迁移照明设施,接用路灯电源;
(五)其他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凡需临时接用路灯电源或借用灯杆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凡需迁移照明设施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迁移费用由迁移单位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单处或并处: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赔偿损失;
(四)罚款;
(五)强行拆除违章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施工占用市政工程设施的,除责令限期改正或补办手续外,并按占用费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从事经营活动占用市政工程设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日五十元以下罚款。损坏设施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挖道路、河道、洪道等市政工程设施的,除责令限期改正或补办手续外,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损坏设施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运,并处每立方米二百五十元罚款。限期内不清运的,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组织清运,清运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将污水、废弃物倾倒在雨水井或路面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至五百
元罚款。以上行为造成路面结冰的,每平方米处五十元罚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人行道行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放车辆、超限车辆通过桥涵的,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损坏设施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放污水、地下水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擅自改动、串接排水管道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损坏设施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布设管线,淤河争地,炸山采石,破堤扒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损坏设施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道、洪道范围内违章采砂洗砂、种植有碍行洪植物的,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损坏设施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攀登路灯杆线,搭线挂物的,给予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照明设施,接用路灯电源的,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损坏设施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十三条 逾期不缴纳修复费、占用费或违章罚款的,每超过一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作业或者经营活动,经制止拒不改正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可以查扣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
第四十五条 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十六条 偷窃、非法收购和故意损坏井盖、井箅、电缆、照明设施等市政工程设施或妨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因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工作失职,造成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追究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收取的占用费、修复费和其他费用,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9日

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海关总署


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海关总署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施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吕征收进口税办法》、《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依据上述《税率表》制定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
则归类表》予以公布, 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说明:
本表未具体列名的物品,应按以下原则归类:
1、机电物品的主要功能无法确定时,应归入该项物品各项功能可归入的税号中税率最高的税号。
2、税号第2号第9项中,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3、由不同独立部件(不论是否分开或由电缆或其他装置连接)组成的机器,如果组合后明显具有第2号第9项所列物品功能,则全部机器应按其功能归类。
4、若机电物品其主要功能及用途与表中税号第1、2、3相应项中物品相同,则应归入税号1、2、3中征税,否则应归入税号5征税。
5、物品不能按照上述4条归类时,应归入第5税号。
第1号:书报、刊物,教学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避孕用具和药品,食品。免税
101 农作物种子:包括谷物种子,菜子,草子,花子及其它种植用种子。
102 食品
103 经卫生部统一指定的特效药,口蹄疫苗,人用炭疽疫苗,人用炭疽血清,播散性硬化症抗毒疫苗。
104 书报,刊物,乐谱,海图,地图,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教学用原版录音带、录像带,地球仪,解剖模型,人体骨骼模型,教育用示意牌。
105 避孕用具,避孕药品。
106 金、银及其制品,包金饰品。
第2号: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化妆品。税率50%
201 棉花(包括原棉,子棉,废棉),木棉,麻皮,丝棉,人造棉,合成棉。
202 棉线,麻线,毛线,真丝,人造丝及其它材料制线、丝、纱、绳。
203 棉、麻、毛、丝、人造、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皮革。
204 各种材料制衣着、头巾、围巾、领带、帽子、手套、袜子、手帕、床上用品、毛巾、浴巾、桌布、窗帘布及其它纺织制成品,皮革制成品。
205 自行车,三轮车,上述车辆配件、附件。
206 各种手表,怀表,秒表及其配件、附件。
207 闹钟,座钟,挂钟,台钟及钟用配件、附件。
208 照像机,电影摄影机,电影放映机,银幕,幻灯机,幻灯片,照像制板机,照像机镜头,放大机,各种胶卷,胶片,感光纸,镜箱,闪光灯,闪光灯泡,滤色镜,测光表、曝光表,遮光罩,半身镜,接镜环,取景器,自拍器,三脚架,洗像盒,显影罐及其它照像器材、冲洗设

备和冲洗用化学剂等。
209 电器用具及器材:包括电视接收机,录(放)像机,电冰箱,洗衣机,录音机及放音机,收录(放)音组合机,电唱机,空气调节器,复印机,其它电器用具(其它税号列名的除外),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
210 香水、化装品:包括各种香水,香粉,花露水,化装品及化妆、美容、修指甲专用工具。
第3号:摄像机及其配件、附件。税率100%
第4号:烟、酒。税率200%
401 烟、酒:包括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例如:香烟,雪茄烟,烟丝等;各种内服的酒、健身酒、药酒(只适宜外擦的药酒归入税号第5号)。
第5号: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税率20%
501 医疗器材:包括各类医疗、外科、牙科用仪器、器具;机械治疗、按摩器具;治疗用呼吸器具;矫形器具;夹板及其它骨折用具;人造的人体部分;助听器及为弥补生理缺陷或残疾而穿戴、植入人体内的其它器具;病人用拐杖,病人用轮椅,其它医疗器材,上述器材的配件、
附件。
502 测量、计量用仪器、仪表:包括游标卡尺,分厘卡,精密厚薄规,螺丝牙规,经纬仪,水平仪,平板仪,求积仪,万用曲线尺,绘图仪器,计算尺,显微镜,天平,气压表,万能表,示波器,精密计度、计量器等。
503 药品和制成药品:包括各种治疗及预防用的片、丸、针、粉、膏、剂,各种抗生、抗菌的片、丸、针、粉剂等,水解蛋白素,人造血浆,中成药丸、散、膏、丹、浆、水,各种药用油、药品原料,化学药品。
504 动物药料和香料:柱角(广牛角),蛇颠角,牛黄,猴枣,马宝,牛草结,羊草结,鹿肾,鹿鞭,海狗鞭,蛇胆及其它动物胆,蛇干,龙骨,龟板,墨鱼骨,鹿茸趸,鹿角丝,斑螯,全蝎,蜈蚣,羌虫,彭鱼腮,海龙,海马,海雀,金蝉花,蟾酥,石决明,珍珠粉及其它动物
药料、香料。
505 植物药料和香料:包括豆蔻,豆蔻花,肉豆蔻,砂仁,肉桂,香茅油,丁香,丁香油,咸薄荷,薄荷油,天麻,巴戟,杜仲,炮天雄(炮附子),冰片,梅片,玉桂,琥珀,红花,番红花,霸王花,麻黄,石斛,冬虫草,白花蛇舌草,槟榔。贝母,当归,甘草,茯苓,大黄,
杞子,白芷。北芪(黄芪),党参,沙参。田七(三七)。川莲。沉香,陈皮,珠灵豆,胡茭根,紫草茸,茶辣及其它植物药料、香料。
506 矿物药料:包括辰砂,朱砂,硼砂,雄黄,咸秋石及其它矿物药料。
507 农药:包括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等。
508 饮料:包括茶,咖啡,矿泉水以及其它各种包装的饮料及饮料的浓缩粉、晶、液。
509 补品:鹿茸,西洋参,红参,石柱参,白皮参及各种切割、研磨状的参,其它保健品、补品及其粉、晶、液。
51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包括微型计算机及其外部存储、输入、输出设备和零部件。
511 打字机:包括手动打字机,电动打字机,文字处理机,电传打字机,打字带,及其配件、附件。
512 体育用具:一般体育活动、体操、竞技、游泳及其它户外活动用具及其配件、附件,例如:航空、航海模型,健身器具,乒乓球,各种棋类,棋盘,猎枪及子弹等。
513 厨房用具:包括各类炊具、餐具、灶具和厨具,例如:手动绞肉机,菜刀,微波炉,电烤箱,电炉灶,抽排油烟机,洗碗机,电饭煲,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水果或蔬菜的榨汁机,煤气灶,煤气点火器,煤油炉等。
514 乐器:包括各类键盘弦乐器、弦乐器、手风琴,管乐器,打击乐器,电声乐器、节拍器,音叉和各种定音管等,上述乐器的配件、附件。
515 各种橡胶、塑胶制品:例如:热水袋,橡胶布、片、管、圈、生胶片,海绵,轮胎,机器带,塑料花卉,有机玻璃制品等。
516 刃具:包括合金刀头,铣刀,麻花钻头,锯片等刀具、刃具。
517 工具:包括各种手提式手动及电动工具,例如:千斤顶,锤子,修表工具,木刨,手锯,斧,凿,钳子,打包机,电钻等。
518 农具:包括农用喷雾器,割草机。园艺剪,镰刀,锄头,铁铲,犁,耙,镐等
519 文化用品:各类书写用具及材料、照相薄,集邮簿,印刷日历,放大镜,绘图用具,绘画用颜料,装订用具,算盘,手摇、电动削铅笔器,电子计算器,电子字典,誊写钢板等其它文化用品。
520 鞋靴:包括各种材料制鞋、靴,鞋面、底、跟,鞋带,鞋油,鞋粉,橡胶及塑胶屐皮等。
521 家俱:包括各种材料制的沙发、组合式家俱、柜、橱、台、桌、椅、床、床垫、坐垫等。
522 杂项制品:包括花卉、苗木,润滑油,油漆,室内装修用品,酒精,旅行箱包,公文包,各类玩具,钓鱼用具,吸尘器,电风扇,电熨斗,地板打腊机,电动剃须刀及电动毛发推剪,吹风机,充电器,电插头,开关,交流电转换器,灯具,电话机,电话传真机,加湿机,家用
地毯洗涤机,电子游戏机,上述物品的配件、附件;便携式小型望远镜,眼镜及其配件,洗涤用品,护发用品,发夹,缝纫机,毛衣编织机等;珠宝饰物;艺术品,收藏品和古物。
523 其它未列名物品。



199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