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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改造环境规范

时间:2024-07-24 03:54: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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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改造环境规范

司法部


监管改造环境规范

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执行刑罚,加强监管改造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好对罪犯的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监管改造环境是指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的监管警戒设施、罪犯生活区、生产区和学习场所。
第三条 监管改造环境要规划合理,确保安全,利于监管,方便生产和生活,做到监院建筑物布局、建造规范合理,监舍、教室、监区环境清洁整齐,车间、场院设置有序。

第二章 监管警戒设施规范
第四条 监狱围墙应高出地面5.5米,劳改队、少管所围墙应高出地面4.5—5米。围墙地基要坚固,厚度不少于0.5米,顶端呈园型,转角处呈半园形,表面平滑无任何可供攀登之处。
第五条 围墙上应安装分段报警装置,并安装不低于1米的电网。
第六条 围墙警戒地段内侧5米、外侧10米内应做到无障碍,无杂物,视野宽阔。重要地段警戒区要设安全防刺网,防止罪犯靠近。地处城市的老监狱围墙外侧达不到这一要求的,也要尽可能设置一定距离的隔离带。
第七条 岗楼要配备必要的通讯报警装置,两岗之间距离应在视线和有效防范距离之内。岗哨楼梯要逐步改为移动式或在岗楼内安装门锁。
第八条 监门、围墙、通道和重点部位必须执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按照一级供电标准照明,必要时还应配备备用发电机组。
第九条 监门分设大、小门,大门通车,小门过人。大门外设横杆,小门通道设护栏,随时置于门卫直接观察之中。
第十条 罪犯监区和生产区之间需穿越监外区域的,应设置专用栏杆或建造专门通道。
第十一条 矿山的地面、井口、井下等罪犯生产劳动区域,应设立、划定警戒线或其他警戒标志,严格规定罪犯从事生产劳动的路线和区域。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要分别专门设库存放,指定工人保管。
第十二条 运送货物的机动车辆,经批准后方可进入生产车间或仓库区,进入监区后,车头必须朝里;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拨出点火钥匙,摇上玻璃,锁好车门;驶出监区前,必须接受严格检查。
其他任何车辆(含非机动车辆)非经监狱首长批准并经门卫严格检查,不得进入监区。
第十三条 狱内门卫室、值班室、办公室应设有线或无线通讯、报警及防护装置。大门门卫室要设坚固的枪柜,统一保管进监区干警的枪支。外役劳动现场要装备无线电对讲机,保证联络通畅。

第三章 生活区规范
第十四条 监区内要做到场院平整,道路通畅,有活动区、宣传教育栏(板)、晾晒场;上、下水道设施完好,无污水,无便溺,无脏乱垃圾和杂物。监区地下管道要绘制示意图,通往狱外的下水道、暖气管道要加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罪犯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分隔封闭,设监舍、教室(或教学楼)、伙房、医院(或卫生所)、浴室(或冲凉室)、理发室、烧水房、接见室,并分别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禁闭室根据需要设在罪犯生活区内、外,使用面积每间不少于3平方米,室内高度不低于3米,窗户不小于0.8平方米;门、窗、灯要安装防护装置;罪犯睡铺要保证防潮保暖;室内要通风透光,经常消毒;室外要有放风场地。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视监控设备。
第十七条 接见室要有前、后门,分别连接监外道路和监区,使罪犯家属和罪犯各行其道,接见室要有宣传栏。为适应分级管理的需要,可分别建立从严、常规和优惠接见的设施。
第十八条 监舍建设要努力做到坚固、严密、庄重、文明、整洁。监舍内设寝室、洗漱室、厕所、储藏室、医务室、图书阅览室、教育娱乐室等,并分别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干部值班室、谈话室必须用铁门与罪犯监舍隔开。监舍门窗、楼房外走廊应安装防护装置。监舍、禁闭室的门锁必须牢固可靠,统一型号,钥匙由干部直接掌管。
第二十条 监舍要防火、防潮、防漏、防蚊蝇,保证供电、供水、取暖,保证室内通风、透光、无异味。监舍门、窗要定期油漆,墙壁要定期粉刷,内务摆放要整齐划一,墙壁可张贴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有教育意义的书画作品。
第二十一条 教学楼内设教研室、教室和教师备课室,也可设图书室、阅览室、展览室和娱乐活动室以及电化教育室、演播室。教室要求空气流通,采光好,课桌、座椅、黑板齐全,布置文明、整洁。
第二十二条 伙房要做到管理制度齐全,物资出入库帐目清楚,按月公布帐目。伙房、库房、炊具清洁卫生,要有防蝇、蚊、鼠、蚁、蟑螂等设备。冬季要有保温设备,寒冷地区要设菜窖。刀具要集中严格保管。
第二十三条 伙房要分别设立主食灶、副食灶、少数民族灶、病号灶、保健灶,按周公布食谱。

第四章 生产区规范
第二十四条 罪犯生产区应遵循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和定置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罪犯生产区内的干部办公室,要安装防护、通讯和报警装置。要执行罪犯定岗定位和定活动区域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生产区内应当道路通畅,有齐全、完好的防火、防爆、防毒和防暑降温设备。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要分类隔离存放,加封加锁,指定干警或工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业单位车间设更衣室、工具箱或保管室。所存工具、衣物摆放整齐,定位管理,不得妨碍安全。
第二十八条 工业单位车间设污物箱、卫生箱,随时清理工业垃圾和各种杂物。
第二十九条 生产设备应合理布局,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装置,经常维修保养。
第三十条 车间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实行分类编号摆放,做到数目清楚,整齐划一,井然有序。
第三十一条 农业单位的生产区必须标明警戒线或其他警戒标记,严格限定罪犯生产劳动活动区域。
第三十二条 农业单位的库房、场院要保持整洁,储藏物摆放整齐,有完好防火、防潮、防鼠、通风设备。剧毒物品仓库必须坚固、严密,指定干警或工人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以分阶段逐步实施。


 [内容提要]

  近年来,民间借贷现象在社会上广为盛行,由于管理不规范,加之高息诱惑,其成为一些人非法谋利工具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债务人由于经营亏损,不堪支付高息,而选择跑路、自杀等,致大量放贷人利益受损,引发放贷人集访、集诉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发展、稳定,民间借贷的规范问题迫切需要立法解决。

  关键词:民间借贷 相关问题 立法规范 探析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等行业的不断发展,热门行业的创业与投资人越来越多,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以房地产行业为主的一些民营公司、企业主,在资金不足而向银行贷款困难的情况下,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便出现了广为向民间借贷的现象,且逐渐呈行业化。由于管理不到位以及受利益因素驱使等影响,民间借贷行为成了一些人非法谋利的工具,引发大量纠纷,出现了债务人携款跑路、自杀,债权人到政府等有关部门上访、围堵、控告或到法院集访、集诉,有的不堪承受损失而自杀,也有的选择采取违法手段拘禁、绑架甚至杀害债务人等等。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活动迫切需要加以立法规范。为此,笔者结合当前民间借贷现状与实际,对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规范加以简要探析,供广大同仁商榷。

  一、民间借贷的现实状况

  当前,民间借贷行为由于管理的不到位,借贷目的与用途较以往发生了本质变化,正由以往的“借钱应急”转变为“借钱放贷”,社会上出现了大量以“钱生钱”的方法来“空手套白狼”的现象,在高利息的诱惑下,高风险往往被抛在脑后,从普通公民到从事实体经营者乃至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等等,都纷纷加入到放贷的行列。他们中,有的人是用自有资金放贷,而更多的是从亲戚、朋友、熟人或在熟人介绍下从他人处低息借款再进行高息放贷,还有的人利用公职等身份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再高息转贷;放贷主体由个人逐步向机构化发展,而借贷主体则是向少数人或公司、企业集中;放贷形式呈“滚雪球”模式,利率也节节樊高,一些地方的放贷月利率低的2%—3%,高的5%—7%,有的甚至高达10%、20%以上,民间借贷走向了必然崩盘的高风险状态。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结合以上情况来看,当前民间借贷活动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借贷利率过高,缺乏有效管控措施。面对高利率的实际,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对民间借贷利率有限制规定,但这些规定只能在进入诉讼环节才能发挥作用,在非诉环节起不到管控作用。

  二是放贷主体“转型”,资金流向过于集中。从实际情况来看,农民、城镇居民、普通职工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往往是第一手放贷人,他们的钱往往是先放到经过“包装”的社会无业人员、商人或老板以及善于吹嘘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或理财、担保公司等手中,这些人再高息转手放贷给他人,经过一番倒腾,资金往往流向相对集中的少数人或公司、企业。

  三是放贷金额巨大,普遍没有抵押担保。从各地处理的案件来看,涉案金额少则数千万,多者过亿,多都没有抵押担保,绝大多数的债权都将无法实现,放贷人损失严重,无法弥补。

  四是借款用途“变味”,权益受损影响稳定。如今的借贷行为,虽然一些资金可能最终流向实体公司、企业,但其间的多次加息转手行为,最终决定实体公司、企业要为此支付高额利息,直至财空业倒;当他们无力还款而选择携款跑路、挥霍浪费或以死了债时,致大量放贷人利益受损,从而引发集访、集闹、集诉,甚至打嬴官司拿不到钱,既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也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五是公职人员参与,严重影响形象和工作。从涉案主体来看,不仅放贷人中有国家公职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的主体也出现国家公职人员的身影。放贷人中,他们有的为了获取利差,低息套取金融信贷资金高利转贷,涉嫌了高利转贷犯罪;有的利用身份优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他人款项,数额巨大,涉嫌犯罪;还有为他人借款作担保,以致成了被告和被执行人等等,致放贷人到其单位闹事,既影响单位和自身工作开展,也损害了国家和政府的形象。

  三、民间借贷的立法规范

  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需要从立法、行政等多渠道、多措施地加以引导、处理和规范。

  1、拓宽资金投资渠道,鼓励引导以资入股。积极为民间闲散资金的投资寻找出路,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赋予投资者股东权利来提高投资的安全性;也可以在政府机构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或投融资信息平台,为放贷人、借贷人提供投融资信息服务,形成有供有需有管的阳光下操作信息平台,帮助有资金而无处投及有需求而无路借的双方“牵线搭桥”,来构造互利安全的投资渠道,减少民间资金投资风险。

  2、降低银行信贷“门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金融业管理机构应积极探索,如何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运营的前提下,提高金融业的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金融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作用。

  3、引导完备借贷手续,趋利避害确保安全。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民间借贷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遵法守法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维权能力,提醒公民放贷要设担保,警惕高息诱惑。

  4、严格规范民间借贷,遏制非法经营获利。通过立法规定“放贷人只能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否则行为违法,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约定的利息不予支持,放贷人已收取的利息依法收缴;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另行追究法律责任。”,以此来加大“空手套白狼”的责任和风险,有效限制放贷人不愿、不想、也不敢轻易去借别人的钱来放贷,因为一旦这样去做,当借贷人不按约履行时,其利息请求不仅不能实现,本金也可能面临风险,从法律层面有效遏制非法经营行为。

  5、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公职人员行为。国家要出台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细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规定公职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要规定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哪些情况下不得为公职人员出具收入证明;在可以出具证明的情况下,要注明用途,以此来避免公职人员为他人担保,规制其高息转贷行为,并通过加强监督和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和规制广大公职人员不去为、不愿为、不敢为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6、依法加大打击力度,有效管控借贷行为。公、检、法等部门应相互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共同防范民间借贷的异化。人民法院要严把立案关,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要设立非法集资案件群众举报电话或信箱,及时查处举报案件;还可在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审计、银监等部门建立起相关信息共享机制或网络,以便依法及时掌握相关公司、企业的经营动态,将“非法吸储”扼杀在萌芽状态。通过以上措施,来有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大户持仓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大户持仓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通知

1995年1月23日  证监发字[1995]12号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批准试点的期货市场也要加强管理,否则也要停止试点"的批示

精神,请各交易所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并对大户持仓及风险情况进行一

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

  一、这次检查工作主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试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

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 ]181号)中提出的交易规则的十条要求,对照检查自身贯彻落

实情况、会员具体执行情况和大户持仓情况。

  二、在检查过程中,对查出的违反规定的会员和客户要进行处理,属交易自身存在的问

题也要及时纠正并限期改进。

  三、认真对待这次检查工作,要把这次检查工作作为加强和促进交易所规范化管理的重

要措施来抓,做到领导重视,布置周密,检查彻底。通过检查,争取收到控制大户持仓,加

强风险管理,促进规范化建设的效果。

  四、检查工作从收文之日起,到二月二十目之前结束。完结后,将检查情况、处理意见

和改进措施一并于二月底上报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