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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2 15:30: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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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富余职工是指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调整劳动组织和人员结构后生产(工作)不需要并撤原生产(工作)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 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实行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原企业要给予支持,工商管理机关应根据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上述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税务部门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对初建期间资金有困难的企业
,银行应在筹集资金方面予以支持。
第五条 对兴办安置富余职工的企业,各级待业保险机构可按富余职工数适当拨付部分待业保险金给予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接收安置富余职工后,劳动、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核增其工资总额基数。
第七条 企业对富余职工在待岗、放假或转业培训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由企业自定,但不得低于当地的待业救济标准。
第八条 按《规定》第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按其本企业工龄每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并按最后一个合同期的未满期限每年加发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补偿。
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合同制工人,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按《规定》经企业批准辞职的人员,在待业期间可参照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待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原工龄和新参加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条 富余职工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外出务工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挂靠人事关系手续,其原工龄和投保年限可以保留。在外务工期间,继续参加投保的,其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企业对三次以上不服从正常分配的富余职工,可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办理停薪留职的富余职工,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在停薪留职期间应按规定的标准向企业定期缴纳垫支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并以此计算职工的连续工龄和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停薪留职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时间由企业和停薪留职者商定。
第十三条 富余职工离开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应继续参加当地退休养老保险,其继续缴费年限与原有缴费年限合并连续计算并按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富余职工中的女工因怀孕或哺育婴儿自愿请长假的,企业应予同意,一般不超过两年(含法定产假期),个别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延长一年。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发给,非产假期间(含延长的假期)的工资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发给生活费,但不得低于当地待业职工救济
标准,对有特殊困难的女工,企业应视其困难程度适当给予补助。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要按在职职工统计计算为连续工龄,并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 按《规定》第九条办理离岗休养的职工,由企业参照其退休应享受的待遇支付其离岗休养费用,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保险福利待遇,并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 离岗休养人员在社会从事其他有固定收入的工作,其收入经原所在单位认可达到或超过企业发给的离岗休养费时,企业可适当减发其离岗休养费。
第十七条 富余人员因病或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企业不能辞退,住院治疗终结后,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不符合离岗休养条件的,由企业按照略高于社会救济标准(或按长期病休的规定)支付生活费,直至其达到离岗休养条件后按离岗休养办理。
第十八条 因工致残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按规定安置的残疾人员,企业不得将其列为富余人员处理。
第十九条 对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20年的富余人员,企业原则上不能推向社会,要尽量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所有国有企业。县(区)以上集体企业是否参照执行,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市可依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日实施。



1995年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南非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联合公报(全文)


  2007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在南非首都比勒陀利亚发表联合公报。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联合公报

  一、应南非共和国总统塔博·姆贝基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7年2月6日至8日对南非进行了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和姆贝基总统举行会谈,会见了菲姆齐莱·姆兰博━努卡副总统。两国领导人进行了广泛讨论,并回顾了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之间双边关系的原则。上述原则是在2000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关于伙伴关系的比勒陀利亚宣言》、2004年确立的两国战略伙伴关系,以及2006年在开普敦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关于深化战略伙伴关系的合作纲要》中所确立的。双方就深化中南战略伙伴关系、落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成果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达成广泛共识。

  三、南方赞赏中国领导人定期对南非和非洲进行访问,尤其赞赏胡锦涛主席继去年访问非洲之后访问南非,这是胡主席第二次访南。

  四、双方非常满意地看到,明年(2008年1月1日)将是中国与南非正式建交10周年。这是双边关系中值得纪念和庆祝的里程碑。两国国家元首在建交10周年前夕举行会晤对促进中南两国关系具有历史意义。

  五、双方高度评价当前双边关系,满意地回顾了两国建交以来,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及文化合作方面取得的长足发展。双方一致同意从战略高度看待和发展两国关系,保持高层政治往来,深化在各个领域的合作,加强在国际和非洲事务中的磋商,共同努力,推动中南关系再上新台阶。

  六、南非政府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方对南方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七、双方一致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之间的良好关系应按照姆贝基总统2006年11月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以及胡锦涛主席2007年2月对南非进行国事访问时确定的四项原则发展和推进。这四项原则是:

  ━━扩大政治互信和战略磋商

  ━━加强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

  ━━开展外交磋商,加强协调配合

  ━━加强文化交往和人员往来

  为达到以上目标,双方同意优先加强在以下领域的合作:

  政治互信和战略磋商

  八、双方将保持高层接触,就双边和共同感兴趣的国际及地区问题深入广泛交换意见,以建立互信和促进共同利益。

  九、双方将促使国家双边委员会全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进双边关系的重要机制。双方一致同意双边委第三次会议将于2007年在北京举行。

  十、双方将积极塑造业已存在的中非良好关系的正面形象,并努力消除任何在此方面的负面报道和看法。

  双边经济合作及贸易往来

  十一、双方将致力于在确保建立平衡及互惠贸易关系的基础上鼓励扩大双边贸易。两国都将鼓励各自公司在对方国家寻求开发贸易潜力的机会。双方将按照公平、平等及互惠原则,加强在双边贸易问题上的协商。

  十二、双方注意到在中国与南非签署农产品进出口议定书后,双方在扩大农产品贸易方面取得的进展。

  十三、双方将继续致力于促进相互投资。中方将利用中非发展基金,鼓励中国企业赴南投资。南非积极鼓励中国企业抓住南非经济增长和良好投资环境所提供的巨大投资机会。

  十四、双方将在落实《促进双边贸易和经济合作谅解备忘录》方面保持合作,并承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边贸易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双方同意在2007年内设立中南经贸合作网站。

  十五、双方一致同意,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双方在共同关心领域的发展合作。中方重申支持《南非加速与共享增长倡议》及《优先技能获得联合计划》,承诺为南非人力资源开发、减贫、就业、农村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具体支持和必要资助。南非赞赏中国政府在南居民安置开发方面所作的努力。双方承诺将探讨在这一领域继续开展合作的可能性。

  通过外交磋商,加强合作与协调

  十六、双方一致认为,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在发展问题上,发展中国家既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应加强团结与合作。中方对南非自2007年1月起担任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表示祝贺。双方决定继续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中保持沟通与配合,在发展与减贫、地区冲突、南南合作与南北对话、多边贸易规则制定等重大问题上充分协调立场,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

  十七、南非祝贺中国于2006年11月成功主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双方宣布,愿以《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宣言》和《中非合作论坛━━北京行动计划(2007至2009年)》为指导,共同推进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向前发展。

  十八、中方赞赏南非在维护非洲和平、帮助发展地区经济方面发挥的作用,愿积极落实北京峰会后续行动,为非洲和平与经济复兴提供更大帮助。南方赞赏中方致力于深化中非友好合作关系的承诺,支持中方落实北京峰会后续行动的举措,愿就此与中方保持密切合作。以上行动对减贫和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意义尤为重大。

  文化交流与人员往来

  十九、双方强调应扩大文化和社会交流,包括在文教、科技、卫生、体育、旅游及航空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南方祝贺中国于2006年底成功在南举办“感知中国·南非行”文化活动。中方对南方派遣舞蹈艺术团参加2006年11月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文艺演出表示赞赏。

  二十一、南方赞赏中国政府为南非政府官员和导游提供中文培训,并注意到中方承诺将继续这一项目。此外,南方对在斯泰伦布什大学设立中国研究中心,以及中国政府为南非学生赴华学习提供的全额政府奖学金表示欢迎。

  二十二、双方重申分享主办世界杯、奥运会等重大体育赛事的经验。双方将在各自国家积极推介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南非世界杯足球赛。

  二十三、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建交10周年,双方将于2008年举办适当形式的文化、经济、社会、体育、外交和学术活动。

                          二00七年二月六日于比勒陀利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国防教育若干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国防教育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5年3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济南市国防教育若干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