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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重点监控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20:34: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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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重点监控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重点监控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决定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重点监控制度,对河北等15个省份和军工、冶金、有色3个行业的151家困难企业(包括首钢外埠企业,见附件)实施重点监控。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重点监控,掌握重点监控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避免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重点监控企业的选择
选择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陕西、甘肃15个省(自治区)作为重点监控地区,军工、冶金和有色3个行业作为重点监控行业。
上述15个省(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和3个行业的中央直属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下条件选择重点监控企业:
(一)亏损严重,已停产或半停产;
(二)企业规模较大,下岗职工数量较多;
(三)资金筹集不到位,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有“死角”;
(四)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曾发生过群体性突发事件或存在隐患。
三、工作任务
(一)积极筹措资金。要按照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1/3(以下简称“三三制”)的原则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足额安排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切实保证重点监控企业财政承担部分资金及时到位。同时,要通过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收缴率,及时足额地将社会筹集部分资金拨付到位。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要采取边拨付边清缴的办法,不能因欠费影响社会筹集资金的拨付。要科学评估企业出资能力,合理确定企业筹资比例,督促企业自筹资金尽快落实到位。在此基础上,对于出现的资金缺口,各级财政要以积极的态度给予必要的支持,并按规定予以补助,所需资金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指导和督促重点监控企业做好基础工作。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组织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包括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定期张榜公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领取人员名单,提高政策透明度。
(三)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重点监控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与重点监控企业建立经常性的联系,确定专门人员经常深入企业,节假日要有专人值班,及时掌握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动态情况。重点做好“三三制”资金的筹集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针对工作中的问题,制定解决措施。
(四)制定防范突发事件的预案。重点监控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预防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突发事件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4号)要求,制定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加强工作协调,及时通报情况,将问题解决在初始状态,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对因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解决。
四、组织管理
(一)重点监控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重点监控工作的具体实施,帮助重点监控企业做好基础工作、筹集资金、制定工作预案。要经常深入监控企业,督促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要密切关注下岗职工的生活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消除产生突发事件的隐患。对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的首钢外埠企业,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其纳入本地区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财政承担部分,地方财政要足额安排到位;社会筹集部分资金由企业所在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承担;企业自筹部分资金由本企业承担,不足部分由首钢总公司补足。首钢总公司要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帮助欠缴失业保险费和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制定补缴计划,督促并帮助其筹集资金,补缴失业保险费。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重点监控企业所在地市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全面掌握辖区内重点监控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须迅速赶赴现场,会同并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果断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沟通情况。重点监控企业所在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每月要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重点监控企业情况,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每月要向劳动保障部报告情况,重大问题及处理情况要随时上报。同时,还要建立横向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和工会等有关单位的信息沟通与工作联系。
(四)军工、冶金和有色3个行业实施重点监控的中央直属企业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监控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要首先保证将中央财政拨付的资金按时足额转拨到位,企业自筹部分资金由企业负担。资金到位情况,企业要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重点监控的中央直属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保证社会筹集部分资金按时到位,对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必须按时足额拨付社会筹集部分资金,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要帮助其制定补缴计划。企业和社会筹集部分资金确有困难的,由中央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对15个省(自治区)和3个行业主管部门实施重点监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向有关地区和行业部门通报全国重点监控情况。
未列入重点监控地区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参照上述办法,建立本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重点监控制度。
重点监控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监控方案的要求和确定的企业名单,确定专门人员,层层落实责任制。要加强与重点监控企业的联系,密切关注动态,指导企业按照规定做好工作,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重点监控工作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奖奖励办法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民族文化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民族文化大州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充分调动我州民族文化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促进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恩施州民族文化奖是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州民族文化工作最高荣誉奖。本州内所有单位、个人及其创作生产的优秀民族文化成果均可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条 恩施州民族文化奖评选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荣誉性原则。

第四条 恩施州民族文化奖设集体奖、个人奖、成果奖、专项奖。集体奖主要奖励在民族文化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或项目,每届评选数量不超过8个;个人奖主要奖励为我州民族文化事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每届评选数量不超过6个;成果奖主要奖励单位或个人公开发表、创作的各类优秀作品和研究成果,每届评选总量不超过20个;专项奖主要奖励在省以上重大文艺活动中获奖的作品和个人,按实际获奖数奖励。

集体奖、个人奖、成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参评对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该奖项可以空缺。专项奖于获奖当年申报并进行颁奖。

第五条 评选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热爱祖国、热爱恩施;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就;在当地乃至州内外具有较高的公众知晓率和认可度;为提高本州民族文化知名度、建设民族文化大州起到重要作用。

第六条 集体奖评选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积极从事或广泛参与公益性民族文化活动和民族文化建设,为推动当地民族文化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组织;体现公益性、群众性、参与性、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项目。

第七条 个人奖评选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作风正派,品德高尚,社会责任感强;长期从事或热心文化事业,关心、支持、帮助民族文化建设,有奉献精神,具有较高的人格魅力;作为文化工作骨干,管理、经营或业务能力强,为民族文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热心培养民族文化事业后备人才,在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积极宣传先进文化,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公众形象,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较高的社会评价。

第八条 成果奖评选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体现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是三年内公开演出、展览、发表、出版或播出的文学、艺术、图书、影视等方面的作品和研究成果;内容健康向上,宣扬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真实反映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催人奋进,鼓舞人心;有较高的艺术品位,在继承我国优秀文艺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和创新,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群众喜闻乐见,富有较强艺术感染力。

第九条 专项奖评选对象必须是在省以上重大文艺活动中获奖的作品和个人。

第十条 恩施州民族文化奖由单位或者个人申报,候选对象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下列单位推荐,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文联及所属各协会;

(三)在本州的省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部队。

第十一条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有关工作,负责候选对象的资格审查,并根据奖项设置若干类别的评审组,组织开展评选、评审工作,提出获奖初步建议。其中,成果奖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文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成员中,中青年成员、女性成员应占一定比例。评审组成员申报恩施州民族文化奖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和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对象、项目、等级等建议,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恩施州民族文化奖由州人民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和奖励。集体奖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成果奖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个人奖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专项奖颁发奖金。

第十四条 州财政每评选年度安排预算资金用于恩施州民族文化奖的奖励。

集体奖、个人奖、成果奖不重复计奖,同一作品或个人因同一理由获其中所列多个奖项时,按最高奖金奖励。

专项奖计奖与集体奖、个人奖、成果奖计奖不相矛盾。在专项奖范围内,同一作品或个人获其中所列多个奖项时,不重复计奖,按最高奖金奖励。

第十五条 评选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凡弄虚作假、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牌、奖杯、奖章和证书,追缴奖金。凡帮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州人民政府或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在候选名单中的则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等行为时,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

第十七条 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具体奖项及奖励标准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09〕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为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再注册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5年进行再注册(以下简称执业再注册)的对象是指,按照《条例》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满5年且拟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不包括在村卫生室从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省(区、市)执业再注册的工作方案,明确执业再注册的相关条件和程序等有关内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域范围内执业再注册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执业再注册要与乡村医生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相结合。业务考评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情况等。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将执业再注册有关政策通知到每一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以便备查。对于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等行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五、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302号)规定的格式和制作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执业再注册工作所需经费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印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所需经费,按照《卫生部办公厅转发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复函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4〕43号)执行。

六、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执业再注册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契机抓紧落实。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和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制定乡村医生配置规划。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严格乡村医生的准入,加强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定期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确保农村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

执业再注册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09年底前将执业再注册工作情况报我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