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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计费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3:51: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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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计费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修订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计费规定的通知

1989年12月25日,铁道部

随着价格体制的调整,近年来,材料、配件价格及人工、管理费用等均有较大幅度上升,铁路车辆新造、修理价格亦相应进行了调整,原定的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计费规定已不适合当前实际情况。为了做到赔偿合理,并促使各用车单位加强爱车工作,现将赔偿计费规定修订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报废车赔偿价格为:新造后一年内造成报废的按新造车原价计算,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按新造价90%计算,十年以上至二十年的按80%计算,二十年以上的按70%计算,制造年限不明的按70%计算。
各型车新造单价如附表,以后有修改时,按修改后的单价计价,没有修改的继续按附表执行。
二、凡达到大破、中破的车辆,赔偿费按以下金额执行:
大破 每辆11000元
中破 每辆7000元
凡滚动轴承车每辆另加7000元
三、小破车辆需由车辆段摘车施修的,按下列规定计价收费:
1、配件按铁道部(或铁路局)规定单价,铁道部(或铁路局)未规定的执行市场价,或由铁路局自行定价;
2、材料按实际进料价格核算;
3、修理人工费由各车辆段按实用工时自行核定;
4、按规定核收一般生产费和管理费;
5、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厂房设备)按全段固资总值6.5%计算出的每个人工或工时应摊的费用按第3项实用的人工或工时计算分摊数额。
6、按以上总金额另加10%的利润。
本文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发生的损坏车辆赔偿计费仍按原规定执行,如在1990年3月底以前仍未付款的,则按本规定收取赔偿费。
各型车新造价格表
车 型 单 位 价格(元)
P62棚车 辆 42560
P62(N)棚车 辆 62300
C61敞车 辆 54060
C62A敞车 辆 40560
C62A(N)敞车 辆 56860
N17平车 辆 47050
K13石碴漏头车 辆 43500
G17粘油罐车 辆 46000
G60轻油罐车 辆 44500
G17酸碱罐车 辆 44500
GL沥清罐车 辆 105560
PD5毒品车 辆 52010
B6冰保车 辆 135560
B19机保车 辆 260000
K4自翻车 辆 80000
集装箱平车 辆 51000
S13守车 辆 64000
其他各型
30吨车 辆 26000
40吨车 辆 29000
50吨车 辆 40000
60吨车 辆 44000
B18机保车 辆 300000
B20机保车 辆 350000
B21机保车 辆 450000
B22机保车 辆 60000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成都市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成都市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努力实现将我市建设成中国西部人居环境最佳的现代特大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执法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成都市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成都市城市空间
           立体绿化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执法局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努力实现将我市建设成中国西部人居环境最佳的现代特大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2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开展的新居工程、平改坡工程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等工作,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生态学思想和循环经济理论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新”、“三最”目标,坚持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协调,注重城市建设的循环性和环境共融性,因地制宜、形式多样进行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建设,缓解城市绿化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开创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建设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增加城市绿量,拓展市民休闲空间,减少房屋屋顶滞尘量,进一步改变我市各行政区域之间绿化指标不平衡的现状。到2005年,中心城区内达到人均垂直绿化2 m2(按竖向面积计算)以上,人均屋顶绿化面积0.5 m2以上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空间立体绿化风格和特有都市景观。
  二、实施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按本实施方案,重点在五城区(含高新区),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区以及双流县和郫县实施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工作。其他各县(市)参照本方案的精神和方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城乡空间立体绿化工作。
  (二)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屋顶绿化、墙体及其它建构造物的垂直绿化、绿墙建设等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一)由市重大办牵头,市建委、市园林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成立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工作小组,组织编写城市空间立体绿化技术导则、实施办法,并监督管理各区(市)县政府开展此项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将市上下达的目标进行分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二)由市建委、市园林局牵头成立“城市空间立体绿化”课题研究组,针对成都地区的空间立体绿化适宜种植基材、植物配置、生态效益、技术导则、质量标准等开展系统、深入研究,于2005年3月31日前形成研究成果及时用于指导生产,为国家园林城市验收提供扎实的科技成果。
  四、具体措施
  (一)各司其职,共同推进
各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空间立体绿化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市级有关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建绿资金补贴,各区(市)县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任务完成。
  对五城区(含高新区),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区以及双流县和郫县范围内已建建构筑物立体绿化工作,由所在地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区(市)县市容管理部门为实施主体;新开工房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市规划局按照《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市建委在施工图纸审查备案管理工作中严格把关;市园林局制定屋顶绿化折算以抵扣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具体办法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建设单位(或业主)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时应向市建委提供屋顶绿化的竣工验收资料。
  (二)明确目标,逐级分解
  1.由市园林局牵头,在2005年1月31日前完成市区范围内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现状调查,并根据各区(市)县实际情况制定2005年的目标任务。
  2.2005年8月以前,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实施三环路以内具有绿化条件的立交桥、人行天桥、公用设施构造物外立面的垂直绿化覆盖,完成后及时移交原管理单位,并签定后期维护合同。
  3.2005年10月以前,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实现新增屋顶绿化30万m2(各区按5万m2计),垂直绿化12万m2(各区按2万m2计),绿墙建设6万延米(各区按1万延米计)。
  4.五城区(含高新区),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区以及双流县和郫县范围内新开工楼房(12层以下、40米高度以下的中高层和多层、低层非坡屋顶建筑)应按有关要求实施屋顶绿化,到2006年全市屋顶绿化总面积要达到200万m2以上。
  5.除军事设施、监狱等有保密要求或其他特殊规定的单位外,各单位原有实体围墙改造为绿墙,临街的新建围墙应全部采用绿墙。
  (三)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1.鼓励已完工或在建建筑物屋顶进行绿化改造和垂直绿化。动员社会、集体、个人共同参与,对在建的或近20年内完工且符合建筑安全的屋顶进行绿化改造。屋顶绿化改造经费实行“以奖代补”的政策,由市、区、社区三级组织开展“优秀屋顶花园”等评选活动。
  2.加强新开工的建筑物屋顶绿化管理工作。新开工建筑要严格按照《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屋顶绿化。
  3.将屋顶绿化率、垂直绿化面积纳入市、区级园林式社区和园林式单位评选的考核指标体系。
  (四)抓好重点,示范联动
五城区(含高新区)分别抓好一个5000m2以上的屋顶绿化建设重点示范工程,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区以及双流县和郫县抓好一个2000 m2以上的屋顶绿化建设重点示范工程,带动周边建筑群的屋顶绿化,建成一批以屋顶绿化、墙体绿化、绿墙绿化为特色的立体绿化示范街道和示范小区。要对三环路以内立交桥、人行天桥和其他公用设施构造物的立面全面进行绿化覆盖;要结合新居工程抓好新建房屋的墙体垂直绿化,结合新居工程和平改坡工程开展屋顶绿化,使我市中心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五)依法实施,确保安全
立体绿化应符合《消防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满足房屋建筑安全要求,施工方案应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注意屋顶承重和防渗。已建或在建建筑物屋顶绿化改造必须在确保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进行,严禁屋顶违章搭建。
  (六)培育产业,创造就业
要利用实施城市空间立体绿化的契机,培育我市园林绿化产业,为绿化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开辟新的空间。要依托城市就业培训和服务机制,加大对园林绿化从业人员的培训,拓宽再就业途径。
  五、屋顶绿化管理办法
  (一)选址条件
  建筑竣工时间在近20年以内、产权明晰、满足房屋建筑安全要求可实施绿化的屋顶。
  (二)工程设计
  屋顶绿化设计工作应由具有建筑或园林设计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文件中必须对建筑屋顶承重、防渗漏、灌排水、植物配置、种植基材选择等进行单项验算和设计,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提供完整图纸和技术文本。
  (三)方案审查
  对产权明晰的1000m2以上的建筑物,屋顶绿化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组织审查; 1000m2以下的由所在区(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园林局备案。
(四)质量监督和峻工验收
屋顶绿化工程完工后,由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屋顶绿化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施工单位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并存档备查。
(五)管理维护
  屋顶绿化工程峻工验收后,由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与产权业主签订项目移交和后期维护协议。原则上可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维护责任统一。项目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定期调查和维护指导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

由市财政局制订的《临汾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临汾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国有资本的结构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重要组成部分。
市财政局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为市人民政府出资企业的预算单位。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层单位,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
第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全市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预算相互衔接。
(三)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
第二章 预算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批主体,负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审批事宜。市人民政府审查市本级和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及市本级和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大调整方案。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制(修)定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报告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监督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主要职责:根据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国有资本投入、资本运营和资本收益等方面内容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汇总编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及时向财政部门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市本级企业),应及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和年度决算,根据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并定期向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落实经济责任和奖惩措施,确保预算的顺利实施和完成。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组成
第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及上年结转收入,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的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立的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收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和市人民政府要求和安排,确定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等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一)法律、法规,国家、省、市的经济方针、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
(二)市人民政府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四)企业发展规划,包括企业战略管理规划、体制机制创新规划、组织结构调整和人力资源管理优化规划、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规划、投融资规划、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规划、生产经营与市场营销计划、企业文化建设及其他规划等。
(五)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历史资料,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产品订货合同和市场预测资料、经审查通过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年度预算实际执行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同行业先进水平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 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实行零基预算。预算编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编制原则。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收支测算准确完整,预算安排真实合法。
(二)收支平衡原则。预算编制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三)统筹兼顾原则。预算编制要从全局出发,区别轻重缓急,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四)分级编制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
第十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组织预算单位,根据市本级企业年度赢利情况、年度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十六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按轻重缓急排序,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每年7月至次年1月为下一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周期。年度预算编制周期开始时,由市财政局向预算单位和市本级企业印发编报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支出项目计划的通知。
第十八条 市本级企业于每年8月底前,将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与支出项目计划报预算单位,并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将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于11月底前完成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初审工作,并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规定时间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复本单位预算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使用时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 条市本级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本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反映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情况;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年度预算收支规模;预算资金支出重点,对申报项目的排序;预算编制工作情况。
(二)市本级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与支出项目计划。
(三)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四)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包括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预算收支规模及主要内容,对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审核说明。
(二)预算报表。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临汾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组织收取、组织上交。市本级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交。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按项目进度分月提出用款申请,经预算单位初审后报市财政局,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依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程序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变更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执行预算有较大困难,确需调整的,市本级企业应及时向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和市本级企业应每月末7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局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经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和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合并汇总编制预算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 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按下列程序:
(一)每年12月底前市财政局布置市本级国有资本决算工作。
(二)市本级企业在次年1月10日前将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上报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次年1月20日前初审、汇总(合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在次年1月底前审核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市财政局30个工作日内批复给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以批准后的决算为准,组织企业调整相关决算数据和有关财务账目。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与预算单位应定期就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预算单位要加强对监管(或所属)企业的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造成国家资本权益损失或隐瞒、挪用、非法转移、拖欠缴纳、骗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和个人,预算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本级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市国资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对拒交或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实时监督、检查,联合职能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2年开始实施,2012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11年实现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