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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

时间:2024-06-29 02:44: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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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2001年2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对教育工作的监督,确保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教育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
第四条 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和督导评估方案,组织开展全市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市属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情况实施督导。
(四)对市属其他教育教学机构实施督导;
(五)对全市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市人民政府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
(七)组织督学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
(八)办理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辖区教育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本区县(自治县、市)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效益等情况实施督导;
(四)对区县(自治县、市)属其他教育教学机构实施督导;
(五)对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督学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
(七)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行督学责任区制度,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教育督导片区,任命兼职督学负责片区教育督导工作。
第九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督学和工作人员。教育督导机构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第十条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专职督学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由本级人民政府从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
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均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享有同等教育督导职权。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学历,有7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兼职督学除外),熟悉教育业务,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督学应当接受规定的业务培训,认真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指按照督导计划,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专项督导指按督导计划对一个地区或一所学校进行局部的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随访督导指不定期的到被督导单位了解情况,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按照督导计划确定督导方案,在实施督导30日前,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被督导单位自接到督导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自查自评,并向教育督导机构书面报告自查自评情况;
(三)教育督导机构自接到自查自评报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被督导单位派出督导人员实施督导;
(四)督导人员实施督导完毕后5日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督导报告,教育督导机构自接到督导报告书之日起10日内,应向被督导单位作出书面督导结论决定。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可采取下列方式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
(一)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和个别访问。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将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工作情况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行为提出改正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等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依法开展督导工作。收到督导结论决定书后,认真进行整改,并在15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从收到督导结论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决定书的教育督导机构书面申请复查,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从收到申请复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导结果通报制度,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之间存在可能影响依法督导情况的,督学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向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提供有关情况、文件和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反映情况的;
(三)弄虚作假,蒙骗检查的;
(四)不申请复查,又拒不执行督导结果报告的;
(五)打击报复有关人员的;
(六)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撤销其督学职务;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中等以下成人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以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教学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2月27日
浅议从创口瘢痕形态推断和认定致伤物

河南省修武县检察院 孟繁旺


在法医学临床实践中,法医学临定人对致伤物的准确推断和认定,将为案件侦查提供线索,为案件审判提供依据。因此,根据损伤创口愈合后形成瘢痕形状和特征,来推断和认定致伤物是法医学损伤鉴定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根据法医学有关理论及法医学检验实践,就此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 采用辨证思维方法科学认定
瘢痕是伤口经过肉芽组织填补修复以后的最终产物,是创伤愈合后所遗留的记号。皮肤创伤愈合过程中受到损伤机理、创伤的性状和炎症现象以及医治过程中操作技术、身体特异体质等诸因素的影响,使创口瘢痕表现千差万别,因而单从瘢痕的形状和特征来推断和认定致伤物是十分困难的。但是,对创口瘢痕的认识又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这就要求法医学鉴定人员除了着眼于体表组织形态学改变,对每个瘢痕仔细观察之外,还需要了解案情和现场勘验,以及熟悉用于形成瘢痕的各种致伤物样品信息。凭借工作中累积的实践经验和辨证思维方法正确分析,一般可以推断出致伤物是钝器还是锐器,甚至某种凶器所致。如找到可疑凶器,应与瘢痕相比对,测量两者的宽度是否相同,以及形态特征是否相吻合,一般来说,瘢痕越多,所反映的特征越多,越能判定致伤物。
二、 认真总结各类致伤物所致瘢痕的形态特征
创口的愈合是一种以再生为基础的修复性病变,包括渗出、吸收、组织新生及机能恢复等过程。损伤的轻重及创口的形态、组织破坏的多少、伤后治疗情况、创口有无感染、机体状况等,对愈合的难易与恢复的程度,以及愈合后的瘢痕形态有直接关系。在切割、砍创、刺创等组织破坏较少,而且创缘整齐、能够合拢的创口,一般充血、水肿及炎性反应轻微,如无感染,则仅需较少肉芽组织的修补即能完成创口愈合,一般约需7天,新生的肉芽组织形成纤维性结缔组织。愈合后的瘢痕轻微而平滑。
反之,创口组织挫灭及缺损较大,或有污染、或有感染时愈合迟缓,创口的修复则主要以结缔组织再生填补,故愈合后形成较大的瘢痕。
各类致伤物形成的瘢痕特点:
锐器创:如处理得当,痊愈经过很快,瘢痕呈平滑的线状,割创较长,刺割创较短,刺创为点状,皮肤能移动,不与皮下组织粘连;化脓的锐器创,则瘢痕可呈弯曲状,并与皮下组织粘连,不易移动。
钝器创:如头皮挫裂创,帽状腱膜收缩,则瘢痕宽阔,弯曲不直,如有化脓,愈合后,可与颅骨紧密粘连。
枪弹创:枪弹创形成的瘢痕,则因弹头的性状、射击的距离、损伤的部位以及射入口与射出口的区别,而有很大的差异。例如:近距离射击的射入口瘢痕呈类圆形,且其周围皮下有火药性文身样色素沉着,其对侧部的不整齐短直的瘢痕,可以推断为射出口治愈痕迹。
烧伤或冻伤:程度不同,后果亦不同,瘢痕多呈不整齐带有皱褶的形状;汤泼伤(如滚油等)的瘢痕,则呈流柱状。高温烧伤瘢痕与化学性物质灼伤的瘢痕相类似。
三、 总结某些特殊瘢痕的特点
由于创口形成的性质和损伤程度不同,可形成大小、长短、硬度及形态各异的瘢痕。在没有经过扩创治疗和感染的情况下,刀割、砍器刃部砍伤、双刃刺器穿刺形成的创口,愈合后的瘢痕多呈平滑的线状,两端比较窄细,甚至锐利,可反映出切割、砍创、穿刺创的大致形态。单刃刺器和砍器刃部与一侧棱边形成的瘢痕,多呈一端较钝,一端较锐的平滑短条状或条状瘢痕,可以反映出其原始创口形态,这可能与钝角的形成机制及其对合不良有关。刺器瘢痕的宽度和形态可以反映出刺器刺入横断面的宽度和形态。如点状、三角形等。剪刀倾斜剪铰瘢痕呈“v”形。挫裂创的瘢痕边缘多不整齐,而且不平滑,也较宽大,多呈条状、不规则状、星芒状、弧形或“L”形,有的留有痂皮印痕或色素沉着。这些瘢痕可反映出原创口形态。
四、 案例分析:
王某,男,42岁,2001年2月24日被人用酒瓶砍伤头部。同年6月15日进行检验。右太阳穴部有一4×1厘米弧形瘢痕,右颧骨下有一2×1厘 米瘢痕。枕外粗隆处人一2.5×1厘米的条形瘢痕。上述瘢痕均不平滑,边缘不整齐,两端较钝。此例伤情经检验认定致伤物为锐器。
张某,男,28岁,2002年12月2日被人用匕首扎伤,同月28日进行检验。右大腿后侧有一2×0.4厘米的瘢痕,表面附有痂皮,边缘不整齐,两端亦较钝。此例伤情经检验认定致伤物为锐器。
李某,男,34岁,2003年6月16日被人用木棍打伤左眼,同月24日进行检验。左巩膜有一1.5×0.1厘米瘢痕,边缘不整齐,两端钝,周围伴有陈旧性出血。此例伤情经检验认定致伤物为钝器。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由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吉林省测绘局通报批评。”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