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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25 07:12: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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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市场商品质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产品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对市场商品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省设质量监督员制度。市场商品质量监督员由省标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任命。
第三条 凡投放我省市场销售的各类商品,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计量器具检定、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规范检验等国家已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商业部门(包括自产自销门市部)和个体商贩,都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和质量法规。进货要检验、对商品质量要负责,销售的商品必须具备技术标准或相应等效的质量合同和协议,并有产品合格证书。商品或包装上应标明厂名和地址,在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时,不许单
独使用汉语拼音,内销产品不许单独使用外文。
第六条 经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商业部门和个体商贩不得以合格品收购和经销。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商品,必须取得市级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其委托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才允许投放市场。没有上述证明文件的,进货单位应向
当地标准化管理部门报检,经抽样检验合格后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不合格品,严禁销售。
第七条 已售出的冒牌、伪劣商品,买者要求退货的,经销单位(包括个体商贩)必须接受,造成损失的必须赔偿。
第八条 一切从事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标准化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标准化管理部门或委派的检验机构、质量监督员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凭市级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商品抽样联单和商品质量检查证件,按照标准的抽样规定,抽取商品样品进行质量检查,被检查的单
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九条 样品费、检验费的交付和样品处理。
1.抽样检验的样品,如属本省企业生产的,商品经销部门凭执行检查的标准化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由生产企业无偿如数补足。如样品属外省生产的,样品费列入商品损耗。
2.经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检验费由被检的商业经销部门支付。检验合格的商品,免收检验费。
3.检验后商品样品属本省企业生产的,退还给生产企业;属外省生产的样品,退还给被抽样单位。
4.商业个体户被抽样检验的,如检验的商品合格,其样品费和检验费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如检验不合格,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本人支付。
第十条 凡投放市场的商品,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由市以上标准管理部门,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销售方下列处罚:
1.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商品作降价处理。情节较严重者,停止其商品销售,并处以该批商品总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千元。
2.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商品销售,追回或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就地妥善处理已售出的商品,并赔偿损失,同时处以该批商品总金额的百分之七至八的罚款。最多不超过三千元。
3.对经教育不改者,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没收其被禁止销售的商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有的还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在处以罚款时,由当地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开具罚款通知单,通知被罚单位或个人。被罚单位或个人应按罚款通知单规定缴纳罚款。如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当地标准化管理部门的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标准化管理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商品
被停止销售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罚款决定不申诉、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当地标准化管理部门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被罚单位交付的罚款,只能从利润留成或税后留利中支付,不准摊入成本或列入营业外支出。
第十三条 贯彻本办法所收罚款,按财政部《制发“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2〕财预字第91号文)执行。
第十四条 商品质量仲裁按国家标准局国标发(1985)035号《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属产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而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事故,已构成犯罪的,被侵权人有权向司法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当事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拒绝商品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当地市级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商品销售,并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正确行使职权,实事求是,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对工作成绩显著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标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计20件
需要修改的法规、规章
---------------------------------
序 |制 发| |制 发|草 拟 或
| | 法规、规章名称 | |
号 |机 关| |年 月|主管单位
--|----|-----------|------|------
1|省 人 委| 颁发关于加强预算外|1960.6|省财政厅
| |资金管理的几项规定 | |
2|省 人 委|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1961.5|省财政厅
| |管理的规定 | |
3|省 人 委| 江苏省各级行政、事|1964.7|省财政厅
| |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
4|省 政 府| 颁发江苏省公有房地|1954.1|省财政厅
| |产管理暂行办法 | |
5|省 人 委| 关于公产管理中若干|1957.3|省财政厅
| |问题的规定 | |
6|苏南行署| 苏南区土地房产所有|1951.7|省 建 委
| |证收费实施办法 | |
7|苏南行署| 市房地产交易所组织|1951.8|省 建 委
| |章程及营业章程 | |
8|省革委会| 关于转发《江苏省测|1977.2|省测绘局
| |绘资料管理试行办法》的| |
| |通知 | |
9|省革委会| 贯彻《关于在基本建|1976.7|省人民防
| |设和城市建设中加强人防| |空办公室
| |战备工程建设的几点意 | |
| |见》的补充规定 | |
10|省 人 委| 江苏省水产资源繁殖|1958.3|省水产局
| |保护暂行办法(草案) | |
----------------------------------
----------------------------------
序 |制 发| |制 发|草 拟 或
| | 法规、规章名称 | |
号 |机 关| |年 月|主管单位
--|----|-----------|-------|------
11|省 政 府| 批转《江苏省水利工|1982.4 |省水利厅
| |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实| |
|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12|省革委会| 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1979.7 |省计划生
| |题的暂行规定 | |育委员会
13|省革委会| 转发省革委会计划生|1974.6 |省计划生
| |育领导小组有关计划生育| |育委员会
| |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
14|省 政 府| 文物资料征集办法 |1955.1 |省文化厅
15|省 人 委| 江苏省管理书刊租赁|1955.11|省文化厅
| |业补充办法 | |
16|省 人 委| 江苏省民间职业剧团|1955.5 |省文化厅
|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17|省 政 府| 关于贯彻执行《物价|1982.9 |省物价局
|办 公 厅|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 |
18|省 政 府| 印发《关于计划用 |1983.6 |省电力局
| |电、包干和节约用电的实| |
| |施办法》的通知 | |
19|省 政 府| 转发《江苏省游医药|1981.2 |省卫生厅
| |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省革委会| 关于普遍实行国务院|1979.1 |省劳动局
|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 |
| |办法》的通知 | |
----------------------------------

计260件
已失效的法规、规章
------------------------------------
序 |制 发| |制 发|草 拟 或
| | 法规、规章名称 | |
号 |机 关| |年 月|主管单位
---|----|-----------|-------|------
1 |省 人 委| 颁发交通运输和邮政|1958.1 |省交通厅
| |部门对国家计划收购(统| |
| |购)和统一收购物资加强| |
| |管理的规定 | |
2 |省 人 委|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1960.8 |省交通厅
| |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 |
3 |省 人 委|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1961.11|省交通厅
| |收和使用办法 | |
4 |省 人 委| 江苏省航道养护费用|1961.3 |省交通厅
| |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 |
5 |省 人 委| 同意制定并施行《江|1961.8 |省交通厅
| |苏省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 |
| |细则和江苏省公路交通规| |
| |则补充规定》 | |
6 |省 人 委|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1962.12|省交通厅
| |收和使用办法 | |
7 |省 人 委| 江苏省物资运输计划|1962.8 |省交通厅
| |管理办法 | |
8 |苏南行署| 苏南区汽车报废暨处|1952.1 |省交通厅
| |理暂行办法 | |
9 |省 人 委| 江苏省长江港口管理|1956.2 |省交通厅
| |办法 | |
-----------------------------------
-----------------------------------
序 |制 发| |制 发|草 拟 或
| | 法规、规章名称 | |
号 |机 关| |年 月|主管单位
---|----|-----------|-------|------
10|省 人 委| 江苏省长江港口管理|1956.2 |省交通厅
| |委员会组织简则 | |
11|省 人 委| 江苏省内河渡口管理|1956.4 |省交通厅
| |暂行办法 | |
12|省 人 委| 江苏省公路航运货物|1958.5 |省交通厅
| |运输计划暂行办法 | |
13|省革委会| 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县|1979.7 |省财政厅
| |办工业企业利润留成问题| |
| |的请示报告 | |
14|苏北行署| 关于公营企业缴纳营|1949.12|省财政厅
| |业税的规定 | |
15|苏北行署| 专卖酒纳税办法 |1949.12|省财政厅
16|苏北行署| 暂时规定合作社征税|1950.4 |省财政厅
| |办法 | |
17|苏南行署| 苏南区城市房地产税|1952.8 |省财政厅
| |稽征办法 | |
18|苏南行署| 苏南区省级事业收支|1952.6 |省财政厅
| |管理试行办法 | |
19|苏南行署| 苏南行政区暂行单位|1951.2 |省财政厅
| |预算会计制度 | |
20|苏南行署| 苏南区执行三级财政|1951.8 |省财政厅
| |收支的具体规定 | |
21|苏南行署| 苏南区契税暂行条例|1952.9 |省财政厅
| |施行细则 | |
22|苏南行署| 苏南行政区契税征收|1950.11|省财政厅
-----------------------------------

-----------------------------------
序 |制 发| |制 发|草 拟 或
| | 法规、规章名称 | |
号 |机 关| |年 月|主管单位
---|----|-----------|-------|------
| |暂行办法 | |
23|省 政 府| 江苏省各级人民政府|1953.5 |省财政厅
| |会计人员试行工作守则 | |
24|苏北行署| 苏北区乡镇财政预算|1951.9 |省财政厅
| |决算暂行办法 | |
25|苏北行署| 关于契税贴花的规定|1951.10|省财政厅
26|苏北行署| 有关公产管理与处理|1950.12|省财政厅
| |办法的指示 | |
27|苏北行署| 苏北区规费征收暂行|1952.9 |省财政厅
| |办法 | |
28|苏南行署| 苏南区规费征收暂行|1952.8 |省财政厅
| |办法 | |
29|省 人 委| 关于《基本建设拨款|1956.5 |省财政厅
| |暂行条例(草案)》补充| |
| |规定 | |
30|省 人 委| 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1958.3 |省财政厅
| |制的规定 | |
31|省 人 委| 关于居民委员会开支|1956.7 |省财政厅
| |标准 | |
32|省 人 委| 关于加强事业经费管|1960.8 |省财政厅
| |理的几项规定 | |
33|省 人 委| 修订现行行政经费开|1955.5 |省财政厅
| |支标准 | |
34|省 人 委| 关于江苏省国家机关|1957.4 |省财政厅
| |行政经费开支标准 | |
-----------------------------------
-----------------------------------
序 |制 发| |制 发|草 拟 或
| | 法规、规章名称 | |
号 |机 关| |年 月|主管单位
---|----|-----------|-------|------
35|省 人 委| 关于国家和企业实行|1958.3 |省财政厅
| |利润分成的规定 | |
36|省 人 委| 关于财政制度的几项|1959.4 |省财政厅
| |规定 | |
37|省 人 委| 关于进一步改进财政|1959.4 |省财政厅
| |管理体制的规定 | |
38|省革委会| 转发《省食品卫生领|1979.1 |省卫生厅
| |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 |
| |和《江苏省防止食品污染| |
| |规划》的通知 | |
39|省革委会| 关于防止食品污染问|1975.6 |省卫生厅
| |题的通知 | |
40|省革委会| 关于防止食品污染做|1978.7 |省卫生厅
| |好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 | |
41|省革委会| 关于批转《江苏省中|1971.7 |省卫生厅
| |西医结合工作会议纪要》| |
| |的通知 | |
42|省革委会| 关于麻醉药品审批、|1969.3 |省卫生厅
|政 工 组|经营、管理工作的规定 | |
43|省革委会| 关于加强药品质量管|1973.5 |省卫生厅
| |理工作的通知 | |
44|省 政 府| 江苏省各级人民政 |1953.11|省卫生厅
| |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企事| |
| |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公| |
| |费医疗预防暂行实施办法| |
-----------------------------------

-----------------------------------
序 |制 发| |制 发|草 拟 或
| | 法规、规章名称 | |
号 |机 关| |年 月|主管单位
---|----|-----------|-------|------
45|省 政 府| 江苏省公费医疗分区|1953.5 |省卫生厅
| |负责暂行办法 | |
46|省 人 委| 江苏省传染病管理办|1956.6 |省卫生厅
| |法实施细则 | |
47|省 人 委| 关于修订《江苏省食|1957.8 |省卫生厅
| |品企业、饮食行业卫生管| |
|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48|省 人 委| 江苏省食品企业、饮|1955.8 |省卫生厅
| |食行业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
49|省 人 委| 江苏省渔场、渔港检|1963.3 |省卫生厅
| |疫工作暂行办法 | |
50|省 政 府| 江苏省食品卫生管理|1981.10|省卫生厅
| |实施细则 | |
51|省 人 委| 江苏省保护文物暂行|1957.9 |省文化厅
| |奖惩办法 | |
52|省 政 府| 颁发征集文物资料暂|1955.1 |省文化厅
| |行办法 | |
53|省 人 委| 颁发江苏省民间职业|1955.5 |省文化厅
| |剧团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54|省 人 委| 颁发江苏省管理书刊|1955.11|省文化厅
| |租赁业补充办法 | |
55|省 人 委| 江苏省保护文物暂行|1957.10|省文化厅
| |奖惩办法 | |
56|省革委会| 关于加强对文物、图|1970.8 |省文化厅
|政 工 组|书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序 |制 发| |制 发|草 拟 或
| | 法规、规章名称 | |
号 |机 关| |年 月|主管单位
---|----|-----------|-------|------
57|省革委会| 关于对革命群众组织|1968.7 |省文化厅
| |报刊管理的暂行规定 | |
58|省 政 府| 批转《江苏省文艺演|1983.12|省文化厅
| |出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59|苏北行署| 苏北区各级工作人员|1950.12|省人事局
| |任免试行办法 | |
60|苏北行署| 苏北区地方行政工作|1950.10|省人事局
| |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草 | |
| |案) | |
61|苏南行署| 苏南人民行政公署人|1951.11|省人事局
| |事处试行组织条例(草 | |
| |案) | |
62|苏南行署| 苏南行政区薪给制行|1951.9 |省人事局
| |政人员薪给支给暂行办法| |
63|苏南行署| 制定苏南区各党派及|1951.4 |省人事局
| |无党派民主人事参加政府| |
| |工作工资待遇暂行支给办| |
| |法 | |
64|苏南行署| 苏南区行政工作人员|1951.11|省人事局
| |任免暂行办法(草案) | |
65|苏南行署| 对干部福利方面的几|1952.6 |省人事局
| |项具体问题及处理手续再| |
| |作规定 | |
66|省 人 委|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1956.1 |省人事局
| |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

-----------------------------------
序 |制 发| |制 发|草 拟 或
| | 法规、规章名称 | |
号 |机 关| |年 月|主管单位
---|----|-----------|-------|------
| |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 |
| |遇等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 |
| |年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67|苏南行署| 苏南人民行政公署关|1952.7 |省人事局
| |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规| |
| |定(草案) | |
68|苏北行署| 对工作人员患病期间|1952.8 |省人事局
| |待遇的处理意见 | |
69|苏北行署| 颁发苏北区各级企 |1952.9 |省人事局
| |业、事业、机关工作人员| |
| |津贴工资标准(草案) | |
70|省 政 府| 规定中小学人事任免|1953.5 |省人事局
| |调配职权 | |
71|省 政 府| 有关干部任免范围的|1953.9 |省人事局
| |通知 | |
72|省 政 府| 颁发省各地国家机关|1953.10|省人事局
| |工作人员行政人员处分批| |
| |准程序的暂行规定 | |
73|省 政 府| 为颁发江苏省县以上|1953.8 |省人事局
| |行政机关审查机要人员办| |
| |法 | |
74|省 政 府| 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1953.7 |省人事局
| |作人员患病休养治疗及患| |
| |病期间待遇处理手续的几| |
| |项补充规定 | |
-----------------------------------
-----------------------------------
序 |制 发| |制 发|草 拟 或
| | 法规、规章名称 | |
号 |机 关| |年 月|主管单位
---|----|-----------|-------|------
75|省 政 府| 对执行中央关于各级|1953.2 |省人事局
| |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休假制| |
| |度暂行规定的几项补充规| |
| |定 | |
76|省 政 府| 为转发政务院关于各|1953.9 |省人事局
| |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休假| |
| |制度暂行补充通知并提出| |
| |补充意见 | |
77|省 政 府|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54.9 |省人事局
| |退职后其本人及子女供给| |
| |问题的暂行规定 | |
78|省 政 府| 执行政务院“关于国|1954.10|省人事局
| |家机关工作人员调动中各| |
| |项待遇的规定”的补充规| |
| |定 | |
79|省 政 府| 检发财务工作人员在|1954.9 |省人事局
| |调动或解除职务时交接办| |
| |法 | |
80|省 人 委| 关于区以上国家机关|1955.12|省人事局
| |工作人员改行工资后遗留| |
| |问题的几项规定 | |
81|省 人 委| 关于审批国家机关工|1956.10|省人事局
| |程师级别程序和手续的通| |
| |知 | |
82|省 政 府| 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评|1981.3 |省人事局
-----------------------------------

-----------------------------------
序 |制 发| |制 发|草 拟 或
| | 法规、规章名称 | |
号 |机 关| |年 月|主管单位
---|----|-----------|-------|------
| |定社会科学专业干部职称| |
| |问题的请示报告 | |
83|省 政 府| 转发省人事局关于经|1983.7 |省人事局
| |济专业干部评定业务职称| |
|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84|省革委会| 关于选派出国人员的|1972.8 |省 外 事
| |通知 | |办 公 室
85|省革委会| 批转省外办《关于实|1973.8 |省 外 事
| |行归口接待中几个问题的| |办 公 室
| |请示》的通知 | |
86|省革委会| 批转省外办《关于外|1979.3 |省 外 事
| |国商人去非开放地区问题| |办 公 室
| |的请示报告》 | |
87|省 政 府| 批转省外事办公室 |1980.5 |省 外 事
| |《关于接受和处理外国人| |办 公 室
| |赠送礼品的意见》 | |
88|省革委会|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1972.5 |省 外 事
| |批发的三个外事费用开支| |办 公 室
| |标准的通知 | |
89|苏南行署| 苏南人民行政公署档|1952.8 |省档案局
| |案管理试行办法(草案)| |
90|省 政 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档案|1953.6 |省档案局
| |管理试行办法 | |
91|省 人 委|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955.12|省档案局
92|省 人 委| 检发机构撤销后档案|1955.3 |省档案局
-----------------------------------
-----------------------------------
序 |制 发| |制 发|草 拟 或
| | 法规、规章名称 | |
号 |机 关| |年 月|主管单位
---|----|-----------|-------|------
| |处理办法 | |
93|省 人 委| 江苏省各级国家机关|1957.5 |省档案局
| |整理积存档案暂行办法 | |
94|苏北行署| 关于刑事案件复核制|1949.10|省司法厅
| |度的规定 | |
95|苏北行署| 苏北区人民法庭条例|1950.12|省司法厅
| |(修正本) | |
96|苏南行署| 关于人民法庭受理案|1951.1 |省司法厅
| |件的指示 | |
97|苏南行署| 人民法庭办案试行程|1952 |省司法厅
| |序 | |
98|省 政 府| 抄发政务院关于判处|1953.2 |省司法厅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 |
| |命犯在缓刑期满时之处理| |
| |意见并作补充指示 | |
99|省 政 府| 关于判处反革命案件|1953.3 |省司法厅
| |徒刑权限的决定 | |
100|苏北行署| 苏北区原铜料管理暂|1952.5 |省物资局
| |行办法 | |
101|苏南行署| 苏南区原钢料购运管|1952.8 |省物资局
| |理暂行办法 | |
102|省 政 府| 规定本府物资供应局|1954.9 |省物资局
| |工作任务与工作范围 | |
103|省 政 府| 关于执行华东区木材|1954.2 |省物资局
| |管理办法并作几点补充规| |
-----------------------------------

-----------------------------------
序 |制 发| |制 发|草 拟 或
| | 法规、规章名称 | |
号 |机 关| |年 月|主管单位
---|----|-----------|-------|------
| |定 | |
104|省 政 府| 江苏省原钢管理办法|1954.7 |省物资局
105|苏南行署| 苏南区棉花交易管理|1951.9 |省物资局
| |暂行办法 | |
106|省 人 委| 关于供应统一分配物|1955.3 |省物资局
| |资收缴管理费的暂行办法| |
107|省 人 委| 统一管理收购非金属|1960.8 |省物资局
| |矿产品的暂行办法 | |
108|省 人 委| 关于宜溧山区竹类收|1961.7 |省物资局
| |购分配问题的暂行规定 | |
109|省 人 委| 规定行政机关基本建|1955.5 |省计经委
| |设设计文件的审批程序和| |
| |权限 | |
110|省 人 委| 关于统一安排和平衡|1955.6 |省计经委
| |地方工业产品分工的暂行| |
| |规定 | |
111|省 人 委| 规定降低非生产性建|1955.7 |省计经委
| |筑工程造价的暂行标准 | |
112|省 人 委| 关于各部门附属的工|1956.10|省计经委
| |业、文教、卫生等企业事| |
| |业计划的编制与综合问题| |
| |的规定 | |
113|省 人 委| 关于颁发试行“江苏|1957.7 |省计经委
| |省铁路运输矿物性建筑材| |
| |料分区产销平衡合理运输| |
-----------------------------------
-----------------------------------
序 |制 发| |制 发|草 拟 或
| | 法规、规章名称 | |
号 |机 关| |年 月|主管单位
---|----|-----------|-------|------
| |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 |
114|省 人 委| 颁发试行“江苏省铁|1957.4 |省计经委
| |路运输矿物性建筑材料分| |
| |区产销平衡合理运输暂行| |
| |办法” | |
115|省 人 委|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免|1958.7 |省计经委
| |收利润的规定 | |
116|省 人 委| 江苏省人民委员会关|1962.10|省计经委
| |于下达改进工业计划管理| |
| |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 |
117|省 人 委| 关于基本建设设计任|1963.7 |省计经委
| |务书和设计文件审批权限| |
| |的暂行补充规定 | |
118|省革委会| 印发《关于发展城镇|1979.12|省计经委
| |集体所有制企业若干问题| |
| |的意见》的通知 | |
119|省 政 府| 批转省经委、计委、|1983.4 |省计经委
| |农委《关于报送〈个人购| |
| |买机动车船经营运输的暂| |
| |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
120|苏南行署| 苏南区度量衡营业管|1950.3 |省计经委
| |理暂行办法(草案) | |
121|苏北行署| 苏北区度量衡器具管|1852.9 |省计经委
| |理暂行办法 | |
122|省革委会| 关于发展集体所有制|1979.4 |省劳动局
-----------------------------------

-----------------------------------
序 |制 发| |制 发|草 拟 或
| | 法规、规章名称 | |
号 |机 关| |年 月|主管单位
---|----|-----------|-------|------
| |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 |
| |知 | |
123|苏北行署| 苏北区各私营工厂、|1952.6 |省劳动局
| |企业雇用职工暂行办法 | |
124|省 人 委| 关于实行季节工制度|1961.11|省劳动局
| |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 |
125|省 人 委| 关于颁发招用临时工|1962.10|省劳动局
| |的暂行规定 | |
126|省 人 委| 关于使用临时工的暂|1965.3 |省劳动局
| |行规定 | |
127|省 人 委| 转发国务院颁发《关|1965.3 |省劳动局
| |于改进临时工的使用和管| |
| |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128|省 人 委| 转发国务院关于停工|1957.7 |省劳动局
| |津贴的暂行规定以及颁发| |
| |本省贯彻执行国务院“暂| |
| |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 |
| |知 | |
129|省 政 府|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1983.5 |省劳动局
| |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 |
| |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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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工作制度(试行)

卫生部


中医医院工作制度(试行)

1986年1月22日,卫生部

一、医院领导干部深入科室制度
1.院领导必须坚持中医特色的办院方向,经常深入科室,调查研究,检查党的中医政策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抓好典型、及时推广。
2.院领导每月至少深入各科室1次,带领有关干部全面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征求病人和工作人员意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业务院长至少应有1/4时间参加业务实践。如定期出门诊、查房、参加重危病员的抢救,疑难病例的会诊及各种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
二、会议制度
1.院办公会一般由正院长主持,其他院领导和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一般每周召开1次。传达上级指示,研究和安排工作。
2.院周会:由院长主持、科主任、护士长参加,每周1次。传达上级指示和院办公会决定,安排本周工作。
3.科周会:由科主任主持,每周1次。传达上级指示,研究安排本周工作。
4.护士长例会: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主持,各科室、病区护士长参加,每周1次,总结上周护理工作,布置本周护理工作。
5.门诊例会:由医务科或门诊部主任主持,门诊各科负责人参加,每月1次。研究解决医疗质量、服务态度、急诊抢救、病人就诊以及门、急诊管理和疫情报告等有关问题,协调各科工作。
6.晨会:由病房负责医师或护士长主持,全病房工作人员参加。进行交接班、听取值班人员汇报,解决医疗、护理以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布置当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
7.工休座谈会:院每季1次,由行政副院长主持,科每月1次,由护士长主持。听取并征求住院病员及家属的意见,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三、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1.严重公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时。
2.凡有重危病人、重大手术、首次开展的新疗法、新技术和首次自制药品或剂型改革应用于临床时。
3.需要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家属和单位领导不在时。
4.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5.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及成批药品变质时。
6.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时。
7.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8.外宾、高干、著名劳动模范和名老中医住院时。
9.病员死亡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时。
10.重大经济开支报批时。
四、院总值班制度
1.院总值班由院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负责处理非办公时间的医务、行政和临时事宜,及时传达、处理上级指示和紧急通知,签收机密文件,承接未办事项。
2.负责检查夜间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3.负责安全检查工作。
4.做好值班记录,认真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五、卫生工作制度
1.把爱国卫生运动列入医院工作的议事日程。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小组,每季至少开会一次。
2.宣传除害防病知识,教育群众养成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不卫生为耻辱的社会风尚。促进文明医院的建设,医院应成为卫生模范单位。
3.要认真搞好室内、环境和个人卫生、切实贯彻食品卫生法,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搞好污水、污物和垃圾的处理,防止交叉感染。
4.坚持突击与经常相结合,建立每日清扫和每周大清扫的卫生制度,节假日前大搞突击卫生运动。
5.认真抓好卫生检查、竞赛、评比、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6.有计划地栽花、种草、植树、美化环境。
7.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按国家规定,对“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病案管理制度
1.医院必须建立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门诊、住院)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2.门诊和住院病员应有完整的病案。病案室应及时回收并注意检查是否完整,同时要填写好索引及中医疾病分类卡片,依序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存档。
3.本院医师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阅后按期归还。对借阅的病案,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外单位不予借阅。公安司法部门需要时,必须持有介绍信,经医务科同意,在有人陪同的情况下,可以摘录病史或复印。
4.住院病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
七、医疗登记、统计制度
1.医院必须建立统计室或设专职统计人员。
2.各种医疗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要妥善保管。
临床各科要填写好病案首页、出院卡片、出入院登记,并按时填报病员流动日报和门诊登记。
医技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登记。
3.医疗统计,按全国“中医医院医疗质量和效率的统计内容及标准”执行。
4.医院应根据统计指标,每月分析中医治疗率、医疗效率和质量,从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5.统计员要督促检查各科室医疗统计工作,按期完成各项统计报表,经领导审阅后,报卫生行政部门。
八、图书管理制度
1.图书馆(室)的藏书或购买新书时,首先应满足中医临床、科研、教学所需资料。
2.图书馆(室)开放时间,除每日办公时间外,星期日及晚间亦要适当开放。
3.凡院内职工或进修实习人员借阅,必须遵守图书馆(室)的一切规定,持借书证办理借阅手续。离院时,必须办理好还书手续。
4.每次借书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和数量。凡规定在图书室内阅览的图书或其他资料,只能在图书室内查阅,一律不予外借。对不按规定时间还书,又不办理延期手续者,应给予适当处罚。
5.对图书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在书刊上批划、撕剪、涂写或损坏和丢失,否则应加倍赔偿。
6.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应按计划定期购买书刊,并要及时做好登记、整理、收集、装订和分类编号等工作。
7.建立图书目录索引卡片,以方便查阅。
8.图书馆(室)必须保持清洁、安静和应有的照度(不得低于50勒克习)。有条件的医院图书室和阅览室应分别开设。
9.密切配合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主动提供有关情报、资料,定期介绍新书刊内容。
10.做好防火、防虫蛀、防潮工作。
九、进修工作制度
(一)接收进修人员:
1.医院由医务处负责进修工作,认真执行进修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进修人员条件。各科要选派有经验、中医药理论好的医务人员指导进修。带教者应根据进修科目拟定计划,定期检查,努力完成。省级中医院,原则上只接收中医师、中药师、护士长以上人员进修。
2.进修人员要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医院各项活动,不得自行调换进修科目,不得中途退学或随意延长学习时间。进修期间一般不安排探亲假、寒暑假。请事假3天以内由科主任批准,3天以上须经医务科领导审批,无特殊情况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取消进修资格,不退进修费。
3.进修人员的处方权,由指导医师提出,经科主任签字上报医务科批准、报有关科室备案。
4.进修人员开写的诊断书或病情介绍单需经指导医师审查签字。
5.医院领导要经常了解进修人员思想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定期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6.进修人员在工作中有贡献者应给予表扬。医疗作风恶劣或犯有严重错误者,由医院提出意见后,连同材料和本人一起送回原单位处理。
7.进修期满,应做好考核和书面鉴定,办妥离院手续。
(二)送出进修人员
1.由医务处制定送出进修计划,责专人负责实施。
2.外出进修人员,由科室主任提名,报医务科并经主管院长批准。
3.外出进修人员,必须按进修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进修期为1年以上者,需写进修专业学习论文1篇及今后开展工作计划1份。临时或短期进修需写心得1份交送医院,装入技术档案,作为考核依据。
4.外出进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进修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有事请假要经过进修单位批准。如时间较长,还要请示本单位同意。
5.进修期间所需器械,可由本单位解决,个人保管,如有丢失,按规定赔偿。
6.进修人员的差旅费、补助费,按财务规定执行。
(三)在职人员培训
1.医务处根据医院各类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订在职人员培训计划,可采取短期班、业余班、自学等形式。各科室要根据各类人员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医务处负责监督检查。
2.新毕业的大学生,实行各科轮转,为期1年。然后确定职称,定向培养。
3.有条件的中医院要实行24小时住院医师负责制,对住院医师要全面培养,在科里有人带,有培养计划,并注重提高中医水平。各级医生每年至少要有一篇论文、心得或总结。
4.医护人员实行考核制。住院医师每年考试或考核1次。主治医师也要定期考核,成绩载入技术档案,作为晋升的参考。
5.有计划的选送中青年医师、药师及其他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进修任务要明确,人选合适,所学内容与本院工作密切结合,学习结束后能学以致用。
6.选拔优秀青年中医(含西学中),为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配备助手、徒弟,有计划,有措施,搞好继承整理学术经验工作。
十、赔偿制度
1.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酌情赔偿。
2.凡属使用太久以及在抢救病员时所损坏之器材,经有关人员证明科主任签字,可酌情赔偿或免予赔偿,但要填写报损单。
3.遇有大批财物遗失或损坏,药品霉烂失效、虫蛀时,除检查原因外还应追究责任。
十一、传达、门卫工作制度
1.住院处和病房应随时将入、出院和转科病员的名单送交传达室。传达室要建立并管好住院病人一览表,以备探视者查询。
2.传达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工作中既要坚持制度,又要热情接待,态度要和蔼、要注意文明礼貌。
3.凡出入医院住院部的人员要按规定佩带证件:赔护凭陪护证;出、入院凭出、入院通知单;探视重危病员凭重危通知单。门卫有权查验有关证件,无证者一律不准探视。
4.凡住院病员和陪护人员携代物品进院、出院时(凭放行证),必须经过检查后方可放行,否则传达室有权查问或扣留。
5.对破坏探视制度,无理取闹不听劝阻者,应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处理。
十二、出、入院工作制度
1.病员住院、凭门(急)诊医生开写的入院通知单、门(急)诊病历、公费医疗证、记帐单(自费者按规定予交住院费)等到住院处办理手续,住院处再通知病区。急诊病员可先住院后补办手续。
2.病员住院应登记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医务人员要主动、热情地接待住院病员,向其介绍住院规则及病房有关制度。
3.病员出院由主治医师或负责医师决定,并提前一天通知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病房护理人员应凭结帐单清点收回病员住院期间所用医院的物品后发给出院证。
4.病员出院前,经治医生应告知出院后注意事项,并主动征求其对医疗、护理等各方面的意见。
5.病情不宜出院而病员或家属要求出院者,医生应加以劝阻,如说明无效应报科主任批准,并由病员或其家属出具手续;应出院而不出院者,要通知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接回或送回。
十三、住院处工作制度
1.出入院病员统由住院处办理手续,无入院通知单不得予以办理。病房不得擅自收住病员。急诊室不得开具慢性病入院通知单。
2.住院处应每日与病区联系,了解病床使用及周转情况。并负责住院、出院及病重、病危的通知。
3.热情接待入院病员,核对入院证件,对入院的病员,应详细登记住院卡片及病历首页;对一时不能入院的病员要耐心解释,请其等床住院。
4.住院处应经常复查住院病员的予交金使用情况,随时通知病员和病区的医生、护士,并做好催款工作。
5.病员办理出院手续,一般于出院前一日由病区将住院医嘱页全部送到住院处进行核算,开具帐单。病员或家属来住院处结清后,将帐单拿回病区办理出院手续。
十四、探视、陪伴制度
1.探视病员要按规定时间,要凭探视证(牌),每次不超过两人,学龄前儿童不得带入病区。
2.探视危重病员,可持病危通知单,随时给予探视。
3.陪护需严格控制,确需陪护者由医生决定发给陪护证,陪护停止,将证收回。
4.探陪人员必须遵守医院的探陪规定,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不得擅自翻阅病历和其他医疗记录,不得私自将病员带出院外,不要谈论有碍病员休养和治疗的事宜,不吃病员的食品和使用病员的用具,不在病员床上睡觉,不准吸烟,不得乱串病室,要保持病房的整洁安静。
5.探陪人员要爱护公物,节约水电,损坏或丢失医院物品,应负责赔偿。
十五、急诊科(室)工作制度
1.各临床科室应选派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医师、护士担任急诊室工作,其中至少要有1名中医主治医师并由科主任分管。急诊室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一般不少于半年)。实习医师、护士不得单独值急诊班。进修医师由科主任批准方可参加值班。但不得超过本院医有的1/3。
2.努力继承、挖掘中医治疗急重症的经验,开展辨证论治,根据先中后西、能中不西的原则,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中药新剂型,不断提高中医治疗急重病症的水平。
3.急诊室工作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同情心,对急诊病员要处理及时、准确,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并要写好病历、做好各项记录。对疑难危重病员应立即请上级医师诊视。对危重不宜搬动的病员,应就地组织抢救。
4.急诊室应备齐各类中西抢救药品和器材,并责承专人管理,放置固定位置,经常检查,及时补充、更新、修理和消毒,保证随时可用。
5.急诊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好交接班,严格执行急诊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要建立各种危重病员抢救程序。
6.急诊室应设立一定数量的观察病床,病员由有关科室的急诊室医师和急诊室护士负责。一旦发现病情有变化,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对观察病员的观察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天。
7.遇重大抢救,需立即报告科主任和院领导亲临参加指挥。
8.急诊病人不受划区分级的限制,对需要转院的急诊病员,须事先与转去医院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9.急诊室要制订急诊范围,有检诊,并有登记簿,做好急诊患者登记。
十六、抢救室工作制度
1.抢救室专为抢救病员而设,非抢救病员一律不得占用。
2.抢救室应备齐一切中西抢救药品、物品、器械和敷料等,并须放在固定位置,设专人管理,要有明显标记,不准任意挪动、挪用或外借。
3.药品、器械用后均需立即清理、消毒,然后放回原处,消耗部分及时补充,以备再用。对药品还应经常检查,发现霉变、虫蛀或变质等情况要随时报告并更换。
4.抢救室一切物品、药品、器械,每日都要核对1次,做到班班交接,帐物相符。
5.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时应重新灭菌。
6.抢救室卫生应设专人负责,每周彻底清扫、消毒1次,室内严禁吸烟。
7.抢救时,抢救人员要按岗定位,按照各种疾病的常规抢救程序进行工作,并做好记录。每次抢救病员结束后,都要做现场评论和初步总结。
十七、急诊观察室工作制度
1.危重症不宜搬动的病员;符合住院条件,一时不能入院的病员;不符合住院条件,但根据病情尚须观察的病员,可留观察室进行观察。
2.各科急诊值班医师和护士,对留观病人要严密观察,及时治疗。随时记录病情和处理经过。
3.急诊室值班医师早晚要各查床1次,重病随时查床;主治医师每日查床1次,及时修订诊疗计划,指出工作重点。
4.急诊室值班护士,要随时主动巡视病员,按时进行辨证施护,并及时记录和反映情况。
5.急诊室值班医护人员对留观病员,要按时、详细认真地进行交接班工作,重要情况应做书面记录。
十八、门诊工作制度
1.医院应有1名副院长分管门诊工作。门诊应根据中医特点建立健全中医各科室,坚持应用中医药治疗方法诊治疾病,各科分管门诊工作的主任在院长领导下,由门诊部(医务科)负责统一安排,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和行政管理的领导,并确定1名主治医师协助科主任领导门诊工作。
2.要根据本院技术特长开设专科(病)门诊,组织有经验的中医参加门诊工作。实行门诊连续接诊制和挂牌门诊。
3.门诊各科应派有一定理论和经验的医师担任,本院医师不应低于2/3,且不宜轮换过勤,一般以6个月至1年为宜。
4.对疑难病员经三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请上级医师诊视。
5.各科正、副主任医师,不管病房者,每周出门诊不少于5次,主管病房者,每周出门诊不少于两次,在门诊工作的主治医师不少于8次。有科研或教学任务者酌情调整。
6.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并按中医门诊病历的统一格式写好门诊病历。各科应定期检查总结门诊医疗质量。
7.门诊检验、放射等辅助科的检查报告,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门诊手术应根据条件规定一定范围。医师要加强对治疗室、换药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要亲自操作。
8.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小儿科、内科应建立传染病诊室。做好疫情、职业病报告。
9.门诊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要采取措施解决“三长一短”,对待病员要关心体贴,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解答问题。
10.门诊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候诊教育,宣传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和计划生育、优生学知识。
11.对基层或外地转诊病员,要认真诊治,在转回基层或原地时要提出诊治意见。
十九、挂号室工作制度
1.门诊病员,应先挂号后诊病(危重抢救病人例外)。
2.挂号室分科挂号(有条件的医院儿科先予检后挂号),至少开诊前半小时即应挂号。
3.挂号室工作人员要态度和蔼,热心接待。初诊病历要填全首页上端各栏、留下复写卡片入档。复诊病人按挂号证找出病历,分别送至就诊科室。
4.复诊病员必须持挂号证挂号,若遗失挂号证者,应代为查阅卡片,每个病员只能建立1份病历。
5.同时就诊两个科室或转科病员,须重新挂号,但会诊例外。
6.挂号诊病当日1次有效,继续就诊应重新挂号。
7.初诊、复诊病历,均应直接送至就诊科室,不能由病员携带。
8.下班前取回当日就诊病历,依次上架。
9.按病历号将各种检验报告单贴到病历附页上。
二十、处方制度
1.医师(士)处方权,可由科主任提出,主管院长批准,医务科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有关科室。
2.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生更改并盖章或签字后再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或签字不清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配发。
3.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处理。处方中有相反、相畏或超大剂量的用药,调剂室可拒绝调配,如属特殊配伍,医师需在处方上签双名。
4.饮片、中成药(包括剂型改革后的各种新制剂)、西药三类药品不得同方书写,饮片处方应注明煎法(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等)、剂数、服法和禁忌。药名要用正品名或惯用药名,饮片剂量单位用国家规定的“克”制,西药用“克、毫克、毫升”等以及通用的国际单位。中西药都要标明剂型,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5.一般处方以3-5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改日期,并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处方。
6.处方规格应包括以下几项:医院全称、病历号、年、月、日、科别、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药价、调配人、核对、发药等各类人员经手处方时应签字或盖章。
7.处方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一般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
8.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
9.一般处方须保存2年,到期登记后经院长、副院长批准销毁。
10.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11.对于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应另立处方或做出标志以便区别。
二十一、注射室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要着装整齐,热情接待病员,消除其紧张、恐惧情绪。注射时注意保暖。
2.各种注射应按注射单和医嘱执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容易引起过敏的药物,注射前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
3.注射时及注射后应密切观察病员情况,一但发生过敏或其他注射反应和意外,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医生。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必须每人1针1管。
5.备齐抢救药品、器械,并置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和更换。
6.室内要每天消毒,每月采样做细菌培养。
7.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二十二、换药室工作制度
1.换药室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清洁,非换药人员不得入内。
2.换药应根据疮疡的性质进行辨证换药,或遵医嘱。
3.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接触疮口的物品均须保持无菌。各种消毒液应注明日期,定期更换。
4.敷布腐蚀性药物时,应注意防止伤及周围健康组织,头、指、趾等肉薄近骨处慎用烈性腐蚀性药物。
5.存放药品的容器要有醒目的标签,字迹要工整,易于识别。
6.换药时动作应轻柔、先处理清洁疮口,后处理感染伤口,特殊感染,不得在换药室处理。
7.换药器械每个病员使用一套,不得共用。器械浸泡液每周必须更换两次。
8.室内应保持清洁,每天消毒1次。
二十三、治疗室工作制度
1.非工作人员和非治疗人员严禁进入治疗室。
2.工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必要时戴口罩。
3.器械消毒液应每天更换1次,用酒精作浸泡液时需保持75%的浓度。
4.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者应重新灭菌。无菌与有菌物品必须分开存放。
5.各种药品应分类放置,标签上字迹应工整醒目。毒、麻、限剧、贵重药品应加锁保管,交换班时要认真核对。
6.器械等用品应定位放置,用完后及时补充更换。
7.每周对药品、器械等全面检查1次,发现过期、失效、变质、失灵、损坏等要及时处理。
8.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1项处置,应随时清理。室内每日消毒1次。
二十四、病房管理制度
1.病房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在科护士长领导和病房主治医师(或主管医师)协助下,对病房进行管理。
2.护士长全面负责管理病房的财产、设备,并分别指派专人管理,建立帐目,定期清点。如有遗失,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好交接手续。
3.病员所需被服、用具按基数配发给病员管理,出院时清点收回。
4.统一病房陈设,室内物品和床位要摆放整齐,固定位置,未经护士长同意不得任意搬动。
5.保持病房整洁、舒适、肃静、安全、避免噪音,做到走路轻、关门轻、操作轻、说话轻。
6.病房清洁卫生每天至少打扫两次,每周大清扫1次,并注意通风,病房室内不准吸烟,并要采取监督措施。
7.经常向病员宣传讲解摄生及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把病情允许的病员组织起来,学习太极拳、气功等。
8.医务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帽、着装整洁,必要时戴口罩。并要建立医疗质量、护理质量、好人好事,缺点差错记录本。
9.病房内不得接待非住院病人,不会客。医生查房、护士处置时一般不接私人电话,病人不得离开病房。
10.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紊乱、嘈杂,早晨六时前,晚上9时后及午睡时尤应保持病房安静,在不影响医疗效果的情况下,有些处置可待病员醒后施行。
11.对接受手术的病员,手术前后应做好解释安慰工作,以消除病员的恐惧和顾虑;使其配合治疗并安心休养。
12.按病员患病的轻重类型,分别规定生活制度,建立动静相结合的、有规律的休养生活。
13.重视病员的思想工作,对其治疗、生活、饮食、护理等各方面的问题,应尽可能设法解决。根据情况可选出病员小组长,协助做好病员思想,生活保健等管理工作。


每月召开病员座谈会一次,征求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附1:病房工作人员守则
1.树立良好的医德观念,对新入院的病员详细地介绍医院的制度和情况,了解病人的所恶、所苦,鼓励病员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2.对病员的态度要和蔼亲切,语言温和,避免恶性刺激。对个别病员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应耐心劝解,既要体贴关怀,又要掌握原则。
3.有关病情恶化,术后不良等情况,不应告诉病员,必要时由上级医师或负责医师进行解释。
4.不对病员谈论某个医院或某个人治疗和工作中的缺点或错误,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5.在检查、治疗和处置中要耐心细致,不增加病人痛苦。
6.应广泛采用中医药疗法,用西药时,须经主治医师同意(危、重病人例处),在进行有关检查治疗时,如换药、洗胃、灌肠、导尿等,应用屏风遮挡或到治疗室处置。


7.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工作时间严禁一切娱乐活动(如打扑克、下象棋等),不准在病室睡觉,吃病人食物,禁止用病员名义开药私用。禁止带家属进入病区。
附2:住院规则
1.应听从医护人员的指导,与医护人员密切合作,服从治疗,安心休养。
2.应遵守病房作息时间,经常保持病室内外环境整洁与安静,不随地吐痰,不在室内吸烟和喧哗。
3.病员的饮食须遵照医生的决定,不能随意更改;院外送进的食物须经医生或护士同意后方可食用。
4.未经主管医生同意,不得自行邀请院外医生诊治或随意到院外购药及服用自带药品;不得向医生要求不必要的治疗或指名要药。
5.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诊疗场所;不得翻阅病历及其他有关医疗记录。
6.不得随意外出或在院外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医生批准后方可离开。
7.应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损坏须按价赔偿,儿科病员损坏物品,可以酌情处理。
8.除携带必要之生活用品外,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以防遗失。
9.为了避免交叉感染,病员不得乱串病房或自行调换床位,非探视时间不许会客。
10.住院病员可随时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帮助医院改进工作。
11.病房内严禁携带有碍卫生和易引起火灾的物品及用具(如煤油炉、酒精炉、电褥子等)。
12.病员如有不遵守院规或违反纪律者,院方应给予劝阻教育,情节严重者令其出院,必要时应通知原工作单位或请有关部门处理。
二十五、病历书写制度
病历应按卫生部中医司印发《中医病历书写格式与要求》(试行)用钢笔书写。尽量运用中医术语,要求语言通顺、文字精练、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医师应签全名。
1.门诊病历书写要求
(1)每次诊病要填写日期,急诊者应详细注明就诊时间。
(2)请会诊时,应将会诊的目的写在病历上。
(3)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名。
2.住院病历书写要求
(1)住院病历由住院医师书写,如由实习医师书写的病历,需经住院医师审查修改并签字。主治医师一般应于两天内进行审查。用红笔修改并签字。
(2)住院病历要在入院24小时内完成,急诊者立即书写急诊记录,情况允许时随时完成病历。
(3)出院小结,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
(4)第一次病理记录,要有四诊摘要内容,体现出理、法、方、药的系统性、完整性。
(5)一般病员2-3天记录1次;危重和骤然恶化的病员应随时记录,慢性病员至少每周记录一次,每月写1次阶段小结。
(6)病程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治疗效果、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选用或更换某种治法与处方的理由,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会诊意见、交接班记录等。
(7)转科、转院,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签字,科主任批准。
(8)出院记录、包括住院天数及起止日期、入院情况、诊疗经过、治疗结果、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及医嘱。
(9)接受手术的病员的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等,均应详细填写。
(10)凡有药物过敏史者,应在病历夹上的显著位置用红笔注明过敏药物的名称。
3.病历续页每页均应有病员姓名、住院(门诊)号和续页号,日期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按“年、月、日”顺序填写。
二十六、查房制度
1.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主治医师每周查房2次,对每个病人至少查1次。住院医师每日至少查房2次。
2.对危重病员,住院医师随时观察病员的神色形态及生命体征的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示上级医师。
3.医护人员要做好查房前的准备工作。查房时逐级严格要求。住院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病情及所用过的药物,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主任或主治医师可根据情况作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作出肯定性的指示。
4.护士长组织护理人员,每周进行1次护理查房,主要检查辨证施护质量,研究解决疑难护理问题,结合实际进行中医护理教学。
5.查房内容
(1)主任医师查房:要求解决疑难病例,审查新入院、危重病员的诊断及治疗计划,审查医嘱、病历及辨证施治情况,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
(2)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新入院、危重、诊断未明、分型不清、治疗效果不好的病员进行重点检查,听取医师和护士的反映,倾听病员的陈述,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错误的记录,了解病员的病情变化,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转院问题。
(3)住院医师查房,要求重点巡视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病员,同时巡视一般病员用药及综合疗法(针灸、按摩、气功等)后的病情变化,辅助检查材料,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开写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了解病员的饮食爱好与疾病的关系,主动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生活起居等方面的意见。对上级医师的指示要认真执行,有疑难问题及病情突然恶化者,随时向主任医师报告。
二十七、医嘱制度
1.医嘱一般在上班后2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不得涂改。如需更改或撤消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待清楚。医嘱要按时执行。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2.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除手术中或抢救外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须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无误时方可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严禁不看病员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3.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1次。转抄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查对,方可执行。
4.手术和分娩后要停止术前和产前医嘱,重开医嘱,并分别转抄于医嘱记录单和各项执行单上。
5.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待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6.无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员做处理,对特殊情况,可临时对症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报告。
二十八、查对制度
(一)临床科室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二)手术室
1.接病员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名称、术前用药。
2.手术前,必须查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3.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
(三)药房
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在调配中药饮片时,还要查药味、查炮制、查捣研、查质量(霉烂、变质、虫蛀),查先煎、后入、包煎、冲服等,查后签字。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并交待用法及注意事项。
(四)血库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1人工作时要重做1次。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五)检验科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单位。
(六)病理科
1.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姓名、性别、联号、标本、固定液。
2.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3.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4.发报告时,查对单位。
(七)放射科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八)理疗科及针灸室
1.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2.高频治疗前,应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物。
3.低频治疗前,应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4.针刺治疗前,应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出针时,应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九)供应室
1.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十)功能检查室(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其他科室亦应根据上述要求精神,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对制度。
二十九、会诊制度
1.凡遇证情复杂等疑难重危病证,应即时申请会诊。
2.重危或急诊会诊,必须随请随到。
3.会诊发生异议时,主持人决定会诊意见及其治疗方案。
4.科内会诊由经治医生或主治医师提出,主任医师主持并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经治医师做好详细会诊记录。
5.科室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主治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被邀科室应指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会诊要在两天内完成。
6.院内会诊由主任医师提出并主持,重大会诊需经医务科同意,邀请有关人员参加。会诊时,医务科要有人参加。
7.需院外会诊的疑难病症,由主任医师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医院联系,应邀医院指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会诊,会诊由申请科的主任医师主持。
8.无论院内、院外、科室间或科内会诊,会诊前经治医生及主治医师,应准备好四诊摘要及有关材料。会诊中要充分讨论,做好记录,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
三十、转院、转科制度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人,由科内讨论或由主任医师提出,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转院。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院,病员(包括门诊病员)需转外地医院治疗时,应由所在医院主任医师提出,经主管院长同意,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并办理手续。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病人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3.对转院病员,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期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员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
4.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科前由经治医师开写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住院处和营养室。
三十一、病案讨论制度
1.临床病案讨论
①医院应选择病因、病机、诊断明确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案每月全院至少举行一次或不定期的临床病案讨论会。
②临床病案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
③每次临床病案讨论会前,负责主治的科应将四诊摘要、治疗经过等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人员,作好发言准备。
④开会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病因、病机、诊断、治则及方药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与会者充分发表意见后,由主持人作总结。几科联合举行时医务科应派人参加。
⑤临床病案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2.疑难病案讨论会:凡遇疑难病案,由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3.术前病案讨论会: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要向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报告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讨论情况记入病历。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地讨论。
4.死亡病例讨论会: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后1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两周。由主任医师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其逆转的病因、死因、诊断及治法,从中吸取教训。
三十二、值班、交接班制度
1.医师值班与交接班
①假日及夜间实行医生值班制,值班人数可根据医院具体情况而定,值班医生不得擅离岗位。
②值班医生每日在上班前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班时,要巡视病房,对危重病员要做到床前交班。
③交班医生应将重危病员的证候变化记录在交班簿上,接班医生根据重危病人的病情,做好诊视及处理记录。
④值班医生负责各项临时性的医疗工作,对新入院病员写好四诊摘要及必要检查,证候简析及治疗措施,对急、重危病员入院要详写病历,及时处理,对抢救或死亡病员要详细记录。
⑤值班医生遇有疑难、重症,应立即请示上级医生。
⑥值班医生交班时,应将重点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向接班人员交清,并填写值班记录。
2.护士值班与交接班
①病房护士实行周班制,2班或3班转流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按照各班职责、医嘱和护士长安排,进行护理工作。
②值班护士必须完成本班工作,不得留交下一班。加强巡视,做好值班记录(尽量运用中医术语),将病员总数、出入院、死亡、转科、手术和重危病员数及病情变化,处理情况,新入院病员的诊断、病情、治法、方药、护理级别、主要医嘱和执行情况,留送各种检验标本数目等记入交班簿,并为接班人员做好必须用品的准备。
③晨间交班,护士长应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和值班记录,安排护理工作。
④晨间交接班时,由夜班护士按四诊八纲的要求,简述重点病员的病情变化以及辨证施护等有关事项。
⑤交班时,交接班护士均应详细阅读交班簿,了解病员情况及应完成的工作,清点规定交接的物品和毒、麻、限剧药品。
3.药房、检验、放射线等医技科室,应设有值班人员,并努力完成在班时间内所有工作,药房应保证急诊病人的药物供应,以利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三、护理工作制度
1.新病员入院后每天测体温、脉搏、呼吸3次,连续3天;体温在37.5℃以上或危重病员每日测体温4次或酌情加减,体温正常后需加测3天。一般病员每天测体温、脉搏、呼吸1次,观察神志、舌苔、脉象,(3岁以下小儿察指纹)并每天问大小便情况1次。新入院病员测血压(7岁以下小儿酌情免测血压)、体重1次,其它按中医护理常规和医嘱执行。
2.病员入院后,由医师根据病情决定护理等级、实行分级护理,护士要根据医嘱作出标记。
3.按时填写各种护理单,并制定辨证施护计划。
特级护理,病情危重和需要随时进行抢救的病员派专人昼夜守护,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如神色、气息、舌、脉、二便、体温、血压等,及时准确地填写特护记录。备齐急救器材及注射药品,随时准备急救,随时修订护理计划,预防并发症的发生。
一级护理:重病员及需要严格卧床休息的病员。
卧床休息,生活给予周密的照顾,必要时制定护理计划和准确记录舌、脉及生命指征等变化;密切观察病情,每30分钟巡视1次;认真做好晨晚间护理,根据病情随时变换体位,注意口腔、皮肤护理,预防并发症。
二级护理:病情较重、饮食起居有困难的病员。
适当的做室内活动,生活给予必要的协助;注意观察病情变化,每1至2小时巡视1次。
三级护理:一般病员。
在医院医护人员指导下,生活自理。注意观察病情,每日巡视3—4次,根据病情参加一些适当的室内外活动。有条件的医院可组织病员做太极拳或气功。
附:死亡病员料理事项
1.经医师检查证实死亡的病员,方可进行尸体料理。
2.医师填写死亡通知单,立即送往住院处,由住院处通知死者家属或单位。
3.需要两人在场检查死者有无遗物,如:钱、票证、衣物等各种物品,交给死者家属或单位,或交护士长保管。
4.按尸体料理常规处理后系上死亡卡片,通知太平间接尸体。
5.整理病室,拆走床单、被褥等物,通风换气,床铺、床头柜等要按常规消毒处理。
6.整理病案,完成护理记录。
7.处理完尸体后,应换上备用的工作服,有条件的应洗澡。
三十四、隔离、消毒制度
(一)一般隔离、消毒要求
1.传染病房与一般病房(或其他建筑物)应当保持一定距离或有严密的隔离措施,以防止交叉感染。儿科应设置单独的出入口,小儿科门诊,应设有专人进行预检,遇有传染病可疑者须立即隔离。
2.医院的手术室、分娩室(产房)、婴儿室、传染病房、隔离观察室、血库、注射室、药剂制剂室、检验室、供应室以及可以成为传染源的处所等,均应有严格的消毒制度。医院的门诊和一般病房也应有定期的消毒制度。
3.病员的排泄物和分泌物,必须经过消毒或净化后再排入下水道。
4.工作人员进病房和门诊前,必须穿工作服,在传染病房应穿隔离衣,戴工作帽和口罩(条件许可时应穿特备胶鞋)。接触病员后应及时洗手。
5.工作服每周至少更换1次,夏天应更换两次。
(二)门诊防止交叉感染
1.门诊发现传染病员时,必须按规定上报疫情。
2.在门诊或急诊室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应立即就地隔离、进行消毒,并根据情况将患者送入传染病医院。
3.病员离开或死亡后,室内床单等应一律更换,并进行终末消毒(方法视病种而定)。
4.传染病流行期间,设立临时检疫岗,对每一就诊病员,必须经过初步检查后才能挂号,可疑者进行隔离处理。
5.放射线科及理疗科应将门诊和病房病员的治疗和检查时间严格分开。
6.病员应在指定地区候诊、检查和治疗,不得在门诊各处走动,以防止交叉感染。
(三)住院防止交叉感染
1.接诊室(住院处)
①病员进入病房前,有条件的医院应根据情况沐浴或擦澡(危重病员须先行抢救,以后在病房内进行)、理发、剪指甲。
②病人进入病房前应测体温,如遇发热的病员应诊明发热的原因,决定是否进入病房或入隔离室待查。
③病员的服装应进行清洁处理,如条件许可,病员更换的鞋、袜、衣裤不得与医院准备之干净服装接触。
④无接诊室或住院处者可在进病房后当日进行卫生清洁工作。
2.病房
①病员在住院期间,如发现传染病,应按消毒原则及有关规定处理。
②病房经常保持整洁,住院病员应按期沐浴或擦澡、理发、洗头和剪指甲等。
③患者的便盆、便壶应做到每次使用后消毒。固定使用者应每周消毒1次。脸盆,应固定使用,每周消毒1次,澡盆每次用后应擦洗、消毒。
④患者餐具用后消毒、茶具固定使用并按期消毒。
⑤被脓、血、排泄物所污染的敷料和布类等应采用可靠的方法进行浸泡消毒后洗涤。必要时再行煮沸消毒,小件敷料可焚烧处理。
⑥患者的衣服、被单、枕套等应每周更换,必要时随时更换。
⑦打扫厕所的清洁工具,与打扫其他场所的工具,应严格分开。
(四)病员衣物用品污物清洗消毒
1.污物应放置于指定地点,污物箱、痰盂等要带盖,并经常清洗消毒。处理人员应避免感染。
2.各种污物应指定路线送出。脓、血污染的敷料应用可靠的方法进行消毒,必要时可焚毁,一般病房垃圾可倒入带盖垃圾箱内。
3.化验室、病理解剖室等检验物、标本、尸体及接种动物的处理,均应严格遵守隔离、消毒制度。
4.病房污衣、被服等必须包好,再送洗衣房,先经过浸泡消毒冲洗后,再进行煮沸消毒。
5.芽胞细菌(破伤风、炭疽、气性坏疽等)感染患者的衣物应用间歇灭菌法消毒。
6.供应室必须将清洁无菌与污染物品绝对分开,凡经可疑者或传染病员使用过的医疗器械应包好并有鲜明标志,及时进行单独消毒处理。对高压消毒器应每次进行指示剂消毒效果检查,定期进行细菌培养测定,并有完整记录。
7.对洗净、消毒过的衣物、被服,定期采样作细菌培养,并登记备查。
8.工作人员的衣物应与病员的衣物分洗分放。
9.医院的洗衣房应建立安全制度。
三十五、病房小药柜管理制度
1.病房小药柜应备有常用和急救用的中西药品,所有药品只能供应住院病员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
2.病房小药柜,应指定专人管理,负责领药和保管工作。
3.定期清点、检查药品,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现有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时,停止使用并报药剂科处理。
4.毒、麻、限剧、贵重药品,应设专用抽屉存放,应加锁登记,并按需要保持一定基数,动用后,由医师开专用处方,向药房领回,每日交接班时,必须交点清楚。
5.药剂科对病房小药柜,要定期检查核对药品种类、数量是否相等、有无过期变质现象,毒、麻、限剧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三十六、预防保健科工作制度
1.接受本院和所在地区防疫站的领导,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卫生网,培训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中医防病水平。
2.积极开展、督促、检查、指导本院和地段的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宣传中医中药预防保健卫生知识,健全清洁卫生制度,做好除害灭病工作。
3.指导担任本院和地段的多发病、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做好传染病及职业病报告、统计和传染病的消毒、隔离。
4.指导并担任本院和地段的妇幼保健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和妇女病、儿童病的普查普治工作。
5.负责本院职工的体检、保健工作。本院职工的诊治、病休、住院、会诊和转院等由预防保健科医生根据病情和有关规定处理。夜间、假日急诊由有关科医生处理。
6.建立并管理好职工病案。
三十七、分娩室工作制度
1.分娩室每日24小时应有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分娩室。
2.分娩室应设有产程所必需的用品、药品和急救设备,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
3.工作人员进入分娩室,必须穿戴分娩室专用的帽子、口罩、鞋和工作服。接产和手术时,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4.值班人员应热情接待产妇,严密观察产程。产妇在待产和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5.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者要测血压、听胎心,并做记录。
6.分娩室应保持清洁,定期搞好卫生和消毒,定期做细菌培养。有传染病的产妇,分娩时应采取隔离措施,分娩后及时消毒。
7.接产后,接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产程、临产、新生儿和出生证等记录。
8.产妇在产后留分娩室观察1小时,无特殊情况送回病房。新生儿处理完毕,抱给产妇辨认性别,全身检查,测验脚印、手圈、点眼等,送婴儿室。
三十八、婴儿室工作制度
1.婴儿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度、湿度。室内每日通风换气或用紫外线进行空气消毒。
2.本室工作人员必须是无传染病者。工作人员须定期做喉部细菌培养,以便检出带菌者。新工作人员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才能进入。非婴儿室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婴儿室谢绝参观。严禁家属到室内探视新生儿。
3.工作人员进婴儿室前应戴好帽子、口罩,穿好隔离衣,更换专用鞋。每次护理新生儿前后,应洗净双手。
4.婴儿室的面巾,产妇清洗乳头的棉棒,奶瓶、奶头、奶罩,新生儿的衣服、尿布必须经过消毒才可应用。新生儿出院后床位要进行消毒。新生儿患传染病或有感染可疑时,应当予以隔离。
5.新生儿的手圈、床及包被外面,均需标明母亲姓名、新生儿性别以便识别。
6.发现新生儿有脐带出血、颜面苍白、发绀及其他异常情形时,应在可能范围内予以处置并立即报告医师。新生儿应逐日称量体重,生后2—4天口服或接种卡介苗。
7.婴儿室内的器械、物品均应固定专用。
8.每次交接班除书面报告外,要巡视新生儿逐一口头交班。病危新生儿交班本上要书写清楚,并将特殊病情记入护理记录单上。一切用品应整理齐备交给下一班。
9.新生儿使用的热水袋,温度不宜超过摄氏49度。热水袋应加布套,切勿直接贴近新生儿身体,以免烫伤。
10.婴儿室沐浴盆每日消毒1次。在面盆不足时,用过1次,应用肥皂手巾擦洗清洁。有条件的医院最好每天沐浴。
11.婴儿室应备有必要的抢救药品和器械。
三十九、手术室工作制度
1.凡在手术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无菌原则。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进手术室时必须穿戴手术室的鞋、帽、隔离衣及口罩。
2.进手术室见习、参观,2人以内的需经科室负责人和手术室护士长同意;3人以上的需报医务科经业务副院长批准。参观或见习手术者,应接受院方医护人员的指导,不得任意游走及出入。
3.手术室的药品、器材、敷料,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放在固定位置。各项急症手术的全套器材、电气和蒸气设备应经常检查,以保证手术正常进行。手术室器械一般不得外借,如外借时,须经手术室护士长同意。麻醉药与剧毒药应有明显标志,加锁保管,根据医嘱并经过仔细查对方可使用。
4.无菌手术与有菌手术应分室进行,如无条件时,先做无菌手术,后做有菌手术。手术前后手术室护士应详细清点手术器械、敷料等的数目,并应及时收拾干净被血液污染的器械和敷料。
5.手术室对施行手术的病员应作详细登记,按月统计上报。协同有关科室研究感染原因,及时纠正。
6.手术室应每周彻底清扫消毒1次,每月做细菌培养1次(包括空气、洗过的手、消毒后的物品)。
7.负责保存和送检手术采集的标本。
8.手术通知单须于术前1日交手术室以便准备,急症手术通知须主治医师或值班医师签字。
9.接手术病人时,要带病历并核对病人姓名、年龄、床位、手术名称和部位,防止差错。病人要穿医院衣服进入手术室。
附:施行手术的几项规则
1.凡需施行手术的病员,术前要完成必要的检查,尽可能明确诊断,并做出术前小结。
2.凡较大手术或复杂手术,均需进行术前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法、步骤、麻醉及术中、术后发生的问题及对策,确定术者和助手。
3.一般手术如阑尾摘除术、疝修补、简单的乳房切除、神经压榨、急性脓胸、膀胱结石摘除、尿道扩张、鞘膜积液、一般四肢手术(不包括截肢)刮宫术、一般体表肿瘤摘除、内窥镜检查、穿刺、石膏固定等由主治医师或科主任批准;由有一定经验的医师(士)担任手术者(实习医师担任术者必须在主治医师或高年住院医师带领和指导下进行)。
4.重大手术的讨论由科主任、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主持,如内脏手术、食道手术、甲状腺、血管瘤、内耳、各种复杂的矫形术及移植术、脊髓神经手术和手术后可能导致病员残废者,应经科主任或院长、业务副院长批准,由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担任术者或负责指导手术。
5.凡危险性较大手术、新开展的手术、诊断未确定的探查手术,或病情危重又必须手术时,除术前仔细讨论外应由有经验的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担任术者,同时应报院长或业务副院长批准,必要时报请上级批准。
6.实行手术前必须由病员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体表手术可以不签字),紧急手术来不及征求家属或机关同意时,可由主治医师签字,经科主任或院长、业务副院长批准执行。
7.手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必须及时完成,如有脱水、休克、贫血等不利于手术的现象应先行治疗。同时做好病员的思想工作,减少或消除不必要的顾虑。
8.手术医师或第一助手,应在术前1日开好医嘱,并检查手术前护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协助手术室护士准备特殊器械。
9.病员去手术室前应摘下假牙,贵重物品交护士长代管。手术室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病员,核对病员姓名、床号、诊断、手术部位、麻醉等,然后再施行手术。
10.一般情况下术者在手术过程中,对病员负完全责任。助手应按照术者要求协助手术,发现不利于病人情况时,助手有责任提醒术者注意,但必须互相配合,紧密合作。如在手术当中发生疑难问题,可以互相商讨,必要时应请示上级医师。当手术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由低年医师或实习医师任术者时,仍由上级医师对病员负完全责任,术者必须服从指导。
四十、麻醉

天祝藏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天祝藏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3月20日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2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天祝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祝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矿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加工或经营矿产品,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自治县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方针,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鼓励县外、省外、国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在自治县投资兴办矿山企业,共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自治县为其提供方便,给予优惠。
第四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进行矿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各项民族政策和有关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尊重本地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维护和发展民族团结。
第五条 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县地矿部门)主管自治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在重点矿区设立矿管站。各矿管站在自治县地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自治县地矿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鼓励地质勘查单位到自治县境内勘查矿产资源,依法保障地勘单位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方便条件。

自治县地矿部门依法对在本县境内从事勘查、施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地勘单位在勘查、施工前应持《勘查许可证》向自治县地矿部门备案,接受自治县地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自治县对本县境内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其它有价值的勘查资料依法有偿优先取得使用权。地勘单位可以将探矿权、采矿权及其连带的勘查成果和勘查开采技术作为投资入股、参股,与自治县联合兴办矿山企业,开发自治县境内矿产资源。
第八条 各类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经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和办理其它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生产。禁止无证采矿。
采矿权的流转,必须依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得非法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九条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批准的矿区范围予以公告,自治县地矿部门埋设界桩或设置标志。
审批机关在批准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时,应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条 经批准来自治县开采矿产资源或加工矿产品的企业,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经济建设的安排,带动自治县工业的发展,并按照《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给自治县财政返还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发展地方工业和
乡镇企业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
(一)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开采未规划建设的大中型矿床的个别地段和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小型矿床,应向自治县地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省地矿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开采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所属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应向自治县地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报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地区地矿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开采国有矿山企业残采区内的残留矿体或自治县所属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经国有矿山企业审查同意后,由自治县地矿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开采一般的小型矿床,私营矿山企业申请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向资源所在地矿管站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县地矿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集体或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申请开采作为商品的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县地矿部门审批,颁发《临时采矿许可证》。
除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批开采矿产资源。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接受地矿部门的年度检查,按期如实填报《甘肃省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登记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表》。
矿山企业凭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检注册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年度检验手续。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降低采矿贫化率,节约矿产资源。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地测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地测工作,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在自治县境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并向自治县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接受自治县地矿、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草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违者按上述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时,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制定安全生产规程。爆破作业的矿山企业要严格遵守爆破规程,井下作业的要合理支护、通风、排水,严防伤亡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矿产品加工企业在选、冶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要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凡从事非自采矿产品加工、经销的企业或个人,须经自治县地矿部门批准,领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销售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凭《采矿许可证》或《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到当地税务部门购买矿产品统一销售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销无统一发票的矿产品。
第二十条 凡从事矿产品加工或运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接受自治县地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地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寻找或者综合勘查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
(二)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
(三)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四)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保护环境、复垦利用土地成绩显著的;
(六)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由自治县地矿部门根据《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
(一)无证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或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除责令停止开采、封闭矿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处以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除责令退回到被批准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并处以违法所得10%至30%的罚款;拒不退回到被批准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至50%的罚款。
(四)非法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0%至30%的罚款,并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不按规定办理采矿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的,不按时进行年检的,不如实填报《甘肃省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登记表》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表》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一)擅自收购、销售应由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除没收矿产品外,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加工单位擅自收购无证采矿者或经营者的矿产品的,除没收矿产品外,处以矿产品价值10%以下的罚款。
(三)无证经销矿产品的,除没收矿产品外,处以矿产品价值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资源补偿费的,由地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隐匿、伪报有关资料,漏缴、少缴资源补偿费的,由地矿部门追缴应缴纳费额,并处以少缴费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和本条例,超越职权批准采矿或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所发《采矿许可证》无效。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矿产资源造成破坏、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地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