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2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0:57: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2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2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预[2002]5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02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狠抓增收节支,确保完成全年预算任务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经济工作方针和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财政经济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发挥各项宏观调控政策作用,继续推进各项改革,国民经济运行总体比较平稳。但是,由于关税、金融保险营业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税率下调,国有股减持政策暂停实施,出口退税大幅增加等多方面减收因素影响,财政收入增幅明显减缓,与此同时,财政支出增幅居高不下,财政收支形势比较严峻。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两次增收节支会议精神和《财政部关于狠抓今年增收节支,努力完成全年预算的紧急通知》(财明电〔2002〕6号)精神,及时采取措施,狠抓增收节支,确保今年预算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加强税收征管,大力组织财政收入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进一步加大收入征管力度。要加强对私营、个体企业、民营企业、改组改制企业的税收征管,实行严格的建账制度,强化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缴。要继续深入开展对各类商贸城、集贸市场、加油站的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制止和纠正“包税”等各种不规范做法,严厉打击“偷、逃、漏、骗、抗”税行为。要加大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跨地区经营的集团性企业及异地设分支机构的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同时,要下大力气清缴欠税,特别要做好电力、石油、石化、烟草、冶金等重点税源行业的清欠工作,对确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清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惩处。要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把出口退税关,严厉打击各种出口骗税的行为,加强对“免、抵、退”税企业生产经营及出口情况的检查与监控。
  (二)强化财政监督,严格控制财政支出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刹住铺张浪费之风。各级政府都要严格执行财政支出预算,节省一切不必要的开支。地方超收收入主要用于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农村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需要和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措施意见〉的通知》(中发〔2002〕10号),进一步控制、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和出国考察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严禁公款旅游,狠刹“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严禁新开工建设城市广场、行政办公楼、培训中心和内部高档娱乐设施等项目。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深化财政改革,积极促进增收节支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继续认真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与增收节支工作密切相关的各项改革。结合“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加强对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的管理。加快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所有预算内外资金收缴都要直接进国库或财政专户,清理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户”。同时,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深入贯彻《政府采购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堵塞支出管理漏洞。


  二、认真编制,仔细审核,进一步提高决算编报质量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要认真做好年终清理结算工作。要配合预算管理部门核对年度预算,要把本级财政总预算与上、下级财政总预算和本级各单位预算之间的全年预算数核对清楚;要清理本年预算收支,做好对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的清理工作;要认真组织征收机关与国库的年度对账;要核对当年拨款支出,本级各单位的拨款支出应与单位的拨款收入核对清楚;要在年终清理的基础上,认真结清上下级财政总预算之间的预算调拨收支和往来款项。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整顿财政信用收尾工作的通知》(财预〔2002〕310号)和《财政部关于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收尾工作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预〔2002〕309号)要求,认真做好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以及国债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收尾工作,切实做到政策落实、账务清晰,不留后患。
  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决算,要认真贯彻“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基本原则,严格把好决算的各个环节和关口。要严格审查决算收支是否真实,收入是否做到应收应收,支出是否做到据实列支,要坚决剔除虚假支出或不合理开支。报表的编制必须做到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决算审核工作,仔细做好对报表数据的技术性审查,同时要针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对各类财政收支进行严格的政策性审核,要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对公用经费、社会保障资金、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对于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三、其他有关具体事宜
  (一)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
  2002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采取统一的财政经济政策,需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2002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凡中央财政可依据金库报表、主管部门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地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年度执行终了中央财政及时将结算数据发文通知各地,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地提前与金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2002年新增或政策有变化的具体结算事项主要包括:
  1.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的结算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国发〔2002〕18号)、《财政部关于核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基数返还额的通知》(财预〔2002〕521号),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中央对地方的所得税基数返还以2001年为基期计算确定。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的地方企业所得税以本地区2000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按2001年1~9月份本地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增长率或1999~2000年本地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年均递增率计算确定;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以2001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计算确定。地方上划的所得税收入大于中央下划的所得税收入的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给地方。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以后,中央将对各地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考核。如果某省2002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成数达不到核定数,中央财政将扣减所得税基数返还额。具体返还和扣减数额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结算。
  2.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影响地方财政减收的结算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2〕17号)、《财政部关于下达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结算补助的通知》(财预〔2002〕499号),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按财政部核定的补助数额结算。
  3.关于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结算问题。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取消辑私辑毒办案经费同缉私罚没收入挂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413号)和《财政部关于补助地方缉私办案费的通知》(财预〔2002〕474号),取消《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预〔1998〕413号,以下简称原《规定》)中明确的缉私缉毒办案经费同辑私罚没收入挂钩等办法,按照原《规定》办法转移支付给省级财政的50%部分,从2002年起,以2001年返还数为基数,每年在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事项时补助,具体按财政部发文核定补助数结算。
  (二)关于决算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于2003年2月底以前,将填制的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总表及一般预算收入明细表上报我部。2003年4月15日以前,将本地区全套《2002年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和《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支统计报表》,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一式三份(连同计算机软盘)上报我部。各中央部门(单位)和各地方分别于2003年3月20日前和4月5日前将《200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上报我部。上述报表的具体编报事宜,我部将另行发文明确,请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与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的衔接工作。

关于江西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江西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江西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办法的请示》
(赣劳社养〔2002〕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1年7月1日起,为2000
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30元的标准调
整基本养老金。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文件
分别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商务部关于加强散装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散装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局)、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5月中旬,广州市发生部分村民和民工因饮用工业酒精勾兑的散装酒中毒事件,已造成10余人死亡,50多人住院治疗。据不完全统计,近半年来全国已发生6起假酒中毒事件,27人死亡。假冒伪劣酒已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必须加强散装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现对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散装酒的消费群体主要是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在广大农村有巨大的市场。做好散装酒类商品市场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稳定。从广州市毒酒事件的初步调查结果看,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酒类经营者的行为,是防止毒酒事件发生的关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净化酒类商品市场,保证人民群众饮酒安全负有重要职责,要深刻吸取广州毒酒事件的教训,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精神,高度重视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工作,强化市场监督管理,把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工作抓实抓好,保证人民群众喝上放心酒。

  二、采取有效措施,净化散装酒类商品市场

  各级商务部门要组织广大酒类经营企业,集中开展一次清仓查库活动,重点查家底、查进货渠道、查货源、查保质期。对企业的清仓查库工作要进行有效监控,对制售散装酒类商品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包括集贸市场、酒店)、重点企业(个体工商户)要进行集中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假酒毒酒的不法行为。对查出的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的散装酒,要一律封存,经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对查出的列入“黑名单”或卫生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散装酒,一经发现,立即查扣,集中销毁;要加大宣传力度,集中曝光一批经营不合格散装酒的企业,使其在行业内无生存空间。

  三、加大管理力度,完善散装酒商品市场准入制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散装酒流通监督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阻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质量低劣散装酒和毒酒假酒流入市场。要利用信息技术,建立散装酒经营企业和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要严格规范散装酒类商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不得经营未经卫生、质量检验合格的散装酒,不得私自加工兑制散装酒,不得出售自制的各种保健酒和浸泡的药酒;要监督经营者在固定场所销售,对散装酒实行贴标包装销售,在盛酒容器上标明酒的名称、原料、酒度、价格、出厂日期、生产企业、厂址等,盛酒容器要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要建立严格的酒类购销登记制度,经营单位要详细记载出入库、进货来源、销售去向、数量、时间,做到票随货走,货票相符,以备溯源。

  四、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上市销售酒类商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定期进行卫生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引导酒类经销者增强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从合法、正规的渠道购进酒类商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把打假保真与防假保真结合起来;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酒类商品消费知识和健康消费观念,提高消费者特别是广大农民识别真假酒的鉴别力,引导消费者到合法销售渠道购买酒类商品;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告举报电话,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非法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要充分发挥酒类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酒类行业自律。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对本地区发生的假酒毒酒事件要及时报送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逐级快速上报商务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以赴降低假酒毒酒事件的危害和影响,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商务部举报电话:010-85187084

商务部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