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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04 07:57: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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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人由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三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遗弃、虐待残疾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广大残疾人服务,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残疾人事业福利基金。资金来源为:
(一) 政府拨款;
(二) 销售社会福利奖券募集的福利基金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资金;
(三) 社会捐赠;
(四) 其他资金。
残疾人事业福利基金必须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康 复
第八条 市及有条件的区县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加强康复科学研究,开展康复医疗、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社区康复站(点),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第九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服务点,负责残疾人康复器材、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供应和服务。
残疾人购置必备的辅助器械确有困难的,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在规定的康复医疗范围内,残疾人为恢复或补偿功能而进行医疗康复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属负担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可根据残疾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济补助。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逐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对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当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基本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凡达到四级标准的聋童,普通小学应当予以接收。
市、区县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残疾儿童学前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中小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
各类中小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杂费;对盲人学生实行政府特殊补助。
第十二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教育。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对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必须招收,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的教师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特殊教育经费列入教育事业费支出,随教育经费的增加逐年增加;教育费附加收入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确保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

第四章 就 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当地劳动就业规划,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经确认后,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政府鼓励、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收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二十条 对国家派遣的各类专业的残疾人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重视残疾职工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其工作岗位和劳动定额。在残疾职工的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保福利和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
企业在撤销或破产后,其主管部门应当安排好残疾职工的生活,并创造条件,使其尽快重新就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二条 鼓励动员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等娱乐活动。
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广泛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等娱乐活动。
第二十三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一) 新闻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反映残疾人生活,宣传残疾人事业开辟残疾人专栏和专题节目;部分电视节目应当增加字幕和手语解说;
(二) 文化、教育、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书籍、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出版,积极兴办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室);
(三) 图书馆应当有计划地增加盲人读物,方便盲人阅读;
(四) 文化、体育等部门适时组织、举办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并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文化、体育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经常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残疾人参加区县以上组织的文体活动,在集训、演出或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章 福 利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积极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城市的公共建筑、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执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第二十六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抚)养人、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属非农业户口的,民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生活救济或者由社会福利院供养;属农业户口的,由乡镇、村兴办的敬老院集中供养,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包养户三方签订供养合同,实行分散供
养。
不符合前款规定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定期补助。
对流浪本市以乞讨为生的残疾人,由公安部门配合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收容遗送;户籍不明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享受如下优待:
(一) 农村残疾人免交提留,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二) 搭乘火车、飞机、公共汽车时,优先购票和搭乘,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
(三) 残疾人乘坐的专用车、轮椅、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存车处免费看管;
(四) 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递;
(五) 残疾人就医优先挂号、优先就诊,双下肢残疾人、盲人、多重残疾人免交挂号费,“三康”对象在康复住院期间的手术费、住院费及医疗费,医院减收20%,生活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医药费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救济补助;
(六)“助残日”期间,电影院、剧院、公园、名胜景点等文化娱乐场所免收门票;
(七) 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八) 盲人和肢残人在迁建住房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楼层、地段上给予照顾。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在经济建设中贡献突出的残疾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 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的;
(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残疾毕业生的;
(三) 无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学生的;
(四) 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
(五) 社会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劳动服务企业的残疾职工数量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第三十一条 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从事残疾人事业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残疾人教育、康复、救济、福利、就业等专项经费和物资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5日
京城上演现代版农夫与蛇的故事

张生贵


  在一个寒冷的冬天,西北风呼呼地乱刮着,路上几乎没有一个行人。一条蛇不幸被冻僵了,卷缩着身子躺在路旁不能动弹。这时,一个好心的农夫拿着一把锄头路过这里,无意中发现了那条快要被冻死的蛇。农夫看着奄奄一息的蛇,觉得它非常可怜。于是,悄悄地走到蛇的身旁,缓缓地伸出双手抱起它。用手轻轻地抚摸着它,甚至还怜惜将它往自己温暖的怀里送。打算用自己暖暖的身体来温暖它冰冷的身躯,使它慢慢苏醒过来。那蛇得到温暖以后,果然苏醒了。渐渐地睁开眼睛,缓慢地活动了一下身躯。醒来以后,蛇就立刻露出了它的本性,它说:“你好事做到底吧,我就喜欢咬人,不咬人我就不舒服。”说完就狠狠地咬了农夫一口,农夫忍着钻心的疼痛,悔恨地说:“我救了你,你不但不感激我,反而要狠心地咬我。早知道这样,我真不该救你呀!”蛇没有理会农夫,自顾自地走了。而农夫受到了致命的伤害,“砰!”的一声摔倒在地上,不能动了。他在自己快要死的时候,对着天空万分痛悔地说道:“只怪自己当初不该可怜那个坏东西,不知道分辨好坏,结果却害了自己,让自己遭受这样的报应。”说完以后就紧闭双眼,躺在那里一动也不动。正好这时有一个从山上采药回来的老爷爷走过这里。发现躺在地上的农夫,脸呈紫色,就知道他中了蛇毒。马上用嘴巴把草药嚼碎,敷在农夫的伤口上。又从箩筐里拿了几片草药,放在嘴里嚼了几下,再把嚼碎的草药放进农夫的嘴里。过了一会儿,农夫睁开双眼醒了。惊喜地发现自己没有死,摸摸自己的脸和身体,并且大声喊道:“我没死,我没死。”突然,看见一个老爷爷正用慈祥的目光看着自己,然后那个老爷爷用轻柔的声音说:“你怎么会被蛇咬到胸口的呀?”农夫摇了摇头,后悔地说:“唉,只怨我自己太傻,蛇就蛇呀。我好心救它,它却恩将仇报咬了我一口。”老爷爷笑了笑说:“救别人虽然是好,但不应该救那些本来就很坏的人。”农夫听了,默默地点了点头。
北京某单位与台籍某公司打了一场长达十年持久的官司,先后在北京西城法院、北京一中法、北京高院有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北京某单位的员工代表参加了旁听审理,案件的经过完全是农夫和蛇的故事的现代版。
  北京某单位与台籍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自1997年至今的十年来,台籍某公司租了北京某单位的商业房,经营获利后拒付租金,还对出租人主张追要租金的行为说成是欺诈,认为北京某公司出租的房屋没有产权证,骗得台商使用,这种过河拆桥的抗辩着实令人难以接受。更难料的是人民法院居然还支持了台商的辩解,北京某单位不得不提出申诉,检方根据北京某单位的申请向高院提出抗诉。
  一、北京某单位是一家老国有企业,面临职工安置压力和企业运营时艰,急需收回租金解决现实困难。
  新中国诞生后,北京市委市政府从长远的战略考虑,将改善气候环境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1957年下半年,中共北京市委、市人委作出重要的决定:要在首都北部风口的荒滩砂石地上,建成万亩果园。由此,北京某单位的第一批建设者发扬战天斗地、艰苦奋斗的精神,冒酷暑、抗严寒、战风沙、负伤疾,通过苦干、实干、巧干,改变了北京西北部贫瘠荒凉的面貌,将这片砂石荒滩变成了一个以果树为主、多种经营的“金沙滩”, 为免除首都长期遭受风沙侵袭之苦,建设首都副食品生产基地,做出了传奇般的贡献。但是,长期以来随着国企体制和机制原因,企业囤积了很多无法回避的困难。目前,单位现有在岗职工约400人,离退休职工近500人,每年仅用于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及医药费等方面的支出高达200余万元,就目前单位实际情况靠自收自支解决问题已无力支破解,受国有企业转型、市场机制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近几年,单位经营十分困难,已连续多年亏损,最高亏损额高达300万元。目前单位仅靠出租等方式获得部分收入来勉强维持,如果出租收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证,必将影响企业的生存,影响职工生活和地区的稳定。
  二、台籍某公司占用国有资产营业获利,拒付租金弃信背义,北京某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北京某单位是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北京某单位作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者,负有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北京某单位已经就本案实际情况向上级单位作了详细汇报,集团公司也要求北京某单位严格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义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北京某单位出租房屋理应得到租金收入,如果法院对该租金不予认可,将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有义务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
  三、北京某单位与台商的协议合法有效,台籍某公司应当承担给付租金的义务,2006年再审判决错将房产档案无关因素作为裁判依据,违背民事私法以协议条款为根据裁判的基本原则,台籍某公司辩称“违章建筑”,不能提供证据。
  1997年1月16日双方订立的书面协议合法有效,因台籍某公司系通过关系势压签约,北京某单位因交房与先前承租户解约,发生经济损失六十余万元。北京某单位将商场租赁给台籍某公司前,以商业柜台方式租赁给商户从事服装、皮货和家电等销售,每年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420万元,转租给台籍某公司时遭惨重损失,单位从1997年12月起将原本30万元的月租金调整为10万元,此项调整单位又损失近200万元。面对台籍某公司将租房经营辩成欺诈受害,北京某单位职工深表不解,为达到拒付租金的目的,台籍某公司编造不切实际的理由,令北京某单位无法认同,台籍某公司辩称“无产权证不得出租”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3年6月27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的几个问题:“第四、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给黑龙江高院的答复明确:经研究认为,出租无产权证的房屋,认定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据此可见,未取得产权证出租房屋的合法性,早在十多年以前已由最高院司法定论及审判实践明确无可争辩,台籍某公司的辩解意见显然不能成立。
  实际情况是,北京某单位的房屋部分面积正在办理产权证期间,台籍某公司承租签约,从台籍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为查知,根据工商部门的认定,1187平米的营业面积确已取得营业执照,当时是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说明产权证是否取得与实际经营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关系,承租人需要和使用的是营业面积,有证与否不影响经营,且北京某单位出租给台籍某公司前此房有实际租金收益,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双方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接受了交付的房屋,就必须按约交付租金,与承租人是否实际使用以及经营盈亏没有关系,台籍某公司的辩称并非司法考查的问题,2006年再审判决却考查了不该考查的事实,脱离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条款,超越协议以外,用无法证明的档案手抄条判案,此举严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最高院关于审判监督司法解释规定,2004年判决建立在合同事实基础之上,台籍某公司无证据攻击此判,也即台籍某公司的再审申请达不到非纠不可的法定条件,2006年再审判决抛开“再审应当对原生效判决裁判的基础事实或主要事实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查的规定”,错误无法影响二审判决的有争议且次要的事实引入判决,并做为撤改内容,明显是“错纠”而不是“纠错”。
  单位为安置职工子弟成立的下属全资劳服企业,背负着重任,外租台籍某公司非但未能按约获取收入,反而损失惨重,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希望并相信北京市高级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北京某单位合法权利。北京市北京某单位2010年4月30日


进入特区不应查验任何证件

杨 涛


记者在5月18日从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副总队长周国庆处获悉,广东省边防部门拟在深圳、珠海特区入口处取消《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俗称“边防证”)查验程序,群众只需凭身份证即可进入特区。该措施目前已报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南方日报》5月19日)
深圳、珠海等特区在刚设立的一段时间,实行与内地不同的经济制度,在当时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吸引了大量的资本和人员的进入,形成了一种“低地效应”,从而使这些特区人员爆满,城市设施的建设难以负荷,同时违法犯罪也不断增多。在这种背景下,特区实行“边防证”制度,相应地在控制人口的流入特别是对于防范违法犯罪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具有相对合理性。
然而,时代的变迁,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许多经济制度不仅在特区实行,在全国范围也普遍实行,特区不“特”了,因此全国人员的流动也不再一味往特区,而是更加理性地流动,特区人口压力有了极大缓解。同时,特区的城市建设的各种软硬件趋于完善,城市能容纳更多的人口,治安防范也有了极大提高。更重要的,市场经济要求全国统一市场建立,人口能自由流动,不能人为地对不同的人员进行歧视性限制。在这种背景下,“边防证”制度已经失去了其原有的积极意义。事实上,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任何公民只需要凭身份证,就可以办理边防证,边防证的办理已经没有什么特别控制措施,也起不到任何控制人员进入特区的作用。反而,我们看到,边防证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些政府部门的牟利的工具,公民要办理边防证,只需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钱就可以办理,这一制度的存在给政府为自身牟利提供了正当化理由。
因此,广东省边防部门拟在深圳、珠海特区入口处取消《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查验程序,群众只需凭身份证即可进入特区的举措,可以说是顺应了形势的发展,也是顺应了民意。事实上,现在存在的“边防证”制度本质上是对公民自由一种侵犯,公民在自己的国土上行走,这是一种宪法保护的最基本的人身自由,除非是特殊的区域,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也没有权力限制这种自由。而将整个城市当作特殊区域完全隔离起来,要求特殊的证件进入,而这种隔离又没有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了,这就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必须尽快废除。
不过,广东省边防部门在拟取消“边防证”查验程序的同时,却保留了还需凭身份证进入特区的查验程序这一尾巴。然而,这种查验身份证的要求既不能起到任何作用,也与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相违背。《居民身份证法》对需要查验身份证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可以在遇到下列情形时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而进入特区要求凭身份证,起不到控制人口的作用,任何人有身份证就能进入。如果说,查验身份证能起到查缉犯罪嫌疑人的作用,那这种理由对于任何城市都适用,那是不是进入每个城市都要先查验身份证?何况,能不能因为能查缉到极少数犯罪嫌疑人而侵犯大多数人的自由,能不能戴上“有色眼镜”将所有进入特区的人都认为是犯罪嫌疑人呢?所以,这一尾巴也必须割掉。
在一个自由的国度,是公权力对公民的权利有节制地限制的国度,当我行走在自己的国土上时,我不希望经常有人无缘无故要查验我的证件,自由是我这个实在的人所拥有,而不属于我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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