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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6-30 11:10: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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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二)负责技术中介机构的审批和技术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工作;
“(三)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删去。

二、第十条修改为:“成立技术中介机构,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将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技术中介活动,应当经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审批,领取《技术交易许可证》,并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删去。

四、将第十二条“实行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制度。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中介活动,须领 取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技术经纪人独立开业,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删去。

五、将第十六条“技术合同成立后,技术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服务方可以在30日内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同一份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申请认定登记。
“对合同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原认定登记机构或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删去。

六、将第十七条“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置、撤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技术合同进行法律和技术认定;
“(二)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删去。

七、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技术交易会,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接受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和工商、技术监督、税务、 公安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八、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将“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下列规定提取奖励费用”修改为“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合同,按下列规定提取奖励费用”。

九、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凡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取得技术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后,给予办理。”

十、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第一项、第四项“(一)技术中介机构未取得《技术交易许可证》、技术经纪人未取得《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责令其停止技术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举办技术交易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其补办手续或者停止技术交易会活动。不补办手续、又不停止技术交易会活动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删去。

十一、将第三十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不依法审查合同,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撤销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删去。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1年12月28日  财税〔20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2001年购买的20辆进口防汛专用车(其中JEEPV8型12辆,JEEPI6型8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1年进口防汛专用车计划分配表(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在缓刑期间是否受管制和有无政治权利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在缓刑期间是否受管制和有无政治权利问题的答复

1955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4年12月25日法群字第1058号函请示关于徒刑缓刑其被剥夺政治权利解释等问题,经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办公厅联系,特作如下答复:
一、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在缓刑期间是否受管制和有否公民权,除法律有明文规定者外,一般应根据法院的判决确定,即被判处者没有被宣告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应管制和剥夺其政治权利。
二、关于宣告徒刑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人员的工资待遇和是否列入在册人员等问题,是属于行政上的问题,你院应与人事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另将劳动部中劳密薪(55)字第002号函抄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