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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保障被告人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函

时间:2024-06-29 12:3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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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保障被告人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保障被告人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函

1983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院接到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转来湖南省司法厅公证律师处湘司公律字(1983)4号《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情况反映》一份。这份材料中提出:你院在(82)刑监郴字第6号祝造峰强奸案刑事判决书中,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82)刑上字第161号罗建华杀人未遂案刑事裁定书中,均有指责辩护律师的词句。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二审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刑事案件中,均应保障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或上诉的理由,正确的予以采纳,不正确的不予采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有错误,可向律师工作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反映。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对辩护律师进行指责,是不符合审判文书的规格的,也是不利于辩护制度的推行和律师工作开展的。希你院和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祝造峰、罗建华两案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指责律师的词句进行检查纠正,并将处理结果和你们的意见报告我院。
关于查明律师在祝造峰、罗建华两案中的责任问题,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已另作安排。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境外期货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境外期货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期货监管部门:
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和国家工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198号)精神,已在国家工商局重新注册登记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境外期货业
务并到国家工商局办理注销境外期货业务手续,待批期货经纪公司也必须按规定停止境外期货业务。现就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外境期货业务后所持外盘订单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已在国家工商局重新注册登记的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立即停止境外期货业务,不得接受新客户,不得接受新订单。注销境外期货业务后已持外盘订单可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
二、待批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立即停止境外期货业务,1994年8月30日前所持境外期货订单可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
三、对于违反国办发〔1994〕69号文件规定,继续从事境外期货代理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和委托其代理的客户,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查处。



1994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的通知
199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已由中国女检察官协会成立大会通过,现予印发。

附: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女检察官协会(China Women Procurators Association),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为社会团体法人。本会活动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业务指导。
第二条 宗旨
一、团结全国女检察官,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二、组织全国女检察官,开展检察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业务学习,交流执法经验,提高自身素质,造就一支适应检察工作需要的女检察官队伍。
三、弘扬女检察官的先进事迹,维护女检察官的合法权益,为女检察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四、促进我国女检察官同国内其他行业妇女组织以及各国、各地区女检察官之间的交流和往来,为推动我国及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而奋斗。
第三条 主要任务
一、组织女检察官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进行调查研究,为检察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献计献策。
二、组织女检察官的业务培训,开展学术研讨、交流等活动,提高执法水平。
三、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重点,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活动。
四、推动、支持女检察官依法履行职务,反映女检察官的意见和呼声,关心女检察官的生活。
五、大力宣传、表彰女检察官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女检察官的工作经验,培养优秀的女检察官。
六、与各级妇联组织、其他行业妇女组织建立广泛联系,开展各种适合妇女特点的联谊活动,对搞好妇女工作提出建议。
七、组织、推动与台港澳地区和各国的女检察官及有关妇女组织、妇女界友好人士之间的民间往来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女检察官协会、专门检察院女检察官协会及计划单列市检察院女检察官协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在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担任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的女检察官,以及原在人民检察院担任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的离退休女干部,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对在检察理论或法学研究中具有影响的国内外女专家、女学者以及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或者同本会长期保持友好合作关系的妇女界人士,经本会决定,可以授予名誉理事或荣誉会员的称号。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如实报告本会委托工作的进展情况,提供相关的研究成果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者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和上届理事会理事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会理事;
五、根据理事会提议,推举本会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第十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五年。每届理事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或工作计划;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理事,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五、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调整、补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部分成员。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会务;
四、特殊情况下,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制订和布置协会的工作计划,组织会员进行有关活动,总结协会工作;
六、审批会员入会,决定对个人会员的处理;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八、决定授予名誉理事和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 会长主持本会日常会务,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外代表中国女检察官协会。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本会工作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置。
为处理日常事务,本会设立办公室和其他机构,并配备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家资助;
三、主管机关补贴;
四、国内外各界资助与捐赠;
五、举办各项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并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后生效。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