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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技术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时间:2024-06-17 11:47: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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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技术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技术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5月11日 生效日期1983年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发展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一个经济技术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 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1.寻求发展缔约双方之间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关系的途径和方法。
  2.研究和解决在本条第一款所述各方面合作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第三条 混合委员会的双方主席,由两国政府分别指定。混合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由双方主席轮流主持,并由双方专家参加。

  第四条 混合委员会在必要和双方同意时,轮流在北京和基加利举行会议。会议日期和议题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五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在协定期满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如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学 谦         弗朗索瓦·恩加卢基英特瓦利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财发﹝2008﹞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管社团,有关交通企业:
为适应交通事业发展,加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建设,部制定了《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推荐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为了适应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加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交人劳发〔2003〕203号)和《关于加强十一五交通财会人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交财发〔2006〕526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人才工程实施的目标任务
交通财会人才工程实施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并逐步完善选拔、培养、使用财会人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交通领域培养造就一大批财会人才,形成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持续发展的交通财务人才队伍,进一步优化财会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交通财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能力,适应财政改革和经济全球化、会计国际化发展趋势,服务行业发展。
交通财会人才工程实施的主要任务是:
(一)选拔培养十名左右学术造诣达到国内财会领域先进水平、国内交通财会领域领先水平、在交通财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在国内财会界有重要影响的交通财会精英,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一层次,引领交通行业财会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二)选拔培养百名左右学术造诣达到国内交通财会领域先进水平、在交通财会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在国内财会界有一定影响的交通财会顶尖人才,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二层次,引领交通行业各专业领域财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选拔培养千名左右具有系统的财会理论知识和综合分析能力、在地方和大型交通企事业单位财会工作中有重要影响的“复合型”交通财会拔尖人才,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三层次,引领地区、部属单位和重点联系企业交通财会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四)选拔培养万名左右能够全面掌握交通财会业务,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在本单位财会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交通财会业务骨干,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四层次,不断推进交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规范化管理。
二、人才工程的组织实施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按照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交通运输部成立实施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领导小组”),确定人才工程各阶段的目标和实施计划,负责财会精英、财会顶尖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根据需要可直接推荐并确定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中国交通会计学会负责。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部直属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系统)财会拔尖人才、财会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并向交通运输部推荐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
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可委托省级交通会计学会负责财会拔尖人才、财会业务骨干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人才选拔的条件
申请参加交通财会人才工程的人选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拔财会精英的条件。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在交通财会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在学术研究或工作实际中有突出业绩,其学术、业务水平在国内交通财会领域居于领先地位,或在国内财会领域有一定的优势和知名度。
(二)选拔财会顶尖人才的条件。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属于交通行业主要专业领域内的财会领军人才,具有扎实的财会理论知识、丰富的财务工作(或教学、科研)经验和很强的业务组织能力;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造诣,在学术研究或财会工作中有突出业绩。
虽没有达到规定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但在最近四年内在财会业务方面获得过国家级表彰的财会人员可破格申请。
(三)财会拔尖人才的选拔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属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财会拔尖人才,具有较扎实的财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财务工作(或教学、科研)经验和较强的业务组织能力。
虽没有达到规定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但在最近四年内在财会业务方面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财会人员可破格申请。
(四)财会业务骨干的选拔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属于本单位的财会业务骨干,或具有培养发展潜力的财会人员。
虽没有达到规定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但在最近四年内在财会业务方面获得过省厅、大型企业集团、部属海事、救捞、船级社和长航系统单位及以上表彰的财会人员可破格申请。
四、人才选拔的程序
交通财会人才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进行选拔。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推荐。
具备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地区省级交通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推荐。
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部直属单位具备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单位同意,报经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一级单位财务、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交通运输部推荐。
具备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负责向单位所在地区省级交通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推荐。
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具备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同意后,负责向单位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推荐。
(二)资格审查。
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初步入围人选;根据需要,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可直接确定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初步入围人选。
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初步入围人选;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本单位内部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初步入围人选。
(三)组织考试。
财会业务骨干的初步入围人选应当参加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财会专业技术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人员,制定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财会业务骨干初步入围人选的考试和阅卷。
根据需要,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高层次财会人员培训基地、中国交通会计学会或省级交通会计学会,依据考试大纲组织对财会业务骨干初步入围人选的考前培训。
(四)确定人选。
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人选由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评审通过并报部领导小组批准后,报交通运输部人事主管部门备案。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的人选,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或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评审通过并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部直属单位批准后,分别报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和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财会精英由交通运输部颁发证书;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由交通运输部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颁发证书;财会业务骨干按隶属关系分别委托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或部直属单位颁发证书。
(五)公布名单。
入选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的财会人员名单,将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上予以公布。
五、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各层次财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根据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使用方案。其中,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培养使用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和人才所在单位共同负责;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的培养使用工作由省级交通人事、科教、财务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共同负责。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的培养使用工作,由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人事、科教、财务主管部门及人才所在基层单位共同负责。交通财会人才培养使用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建立人才培养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可通过安排专项资金等多种途径,对人才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以及进入高层次财会培训基地接受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等方面予以资助和鼓励。
(二)建立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制度。组织或推荐交通财会人才到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流、考察,重点支持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借鉴发达国家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投融资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交通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三)建立人才培养的国内研修制度。各级人事、科教主管部门应将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纳入所在单位人才教育培训计划,并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各级交通人事、科教、财务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应为人才到国家会计学院、有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学习进修以及高层次财会培训班参加学习创造条件。
1.重点安排财会精英到国家会计学院进行研修。
2.重点安排财会业务骨干到有关高等学校进行研修。
3.有针对性地安排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参加由交通运输部组织的高层次财会理论与实务培训班或研讨班进行学习。
4.有针对性地安排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参加有关交通会计学会组织的现代财会理论与实务培训班。
各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财会人才培养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人才使用的激励机制。各级交通人事主管部门要重视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相关人员的培养使用,对具备条件的人才作为后备干部,重点加以培养、提拔使用。财会精英人才由部聘为财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引领行业财会工作改革、发展、创新中的领军作用。
(五)积极支持财会人才参加交通财会科研活动。交通财会人才所在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财会人才参加有关财会理论与实务研究工作,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科研项目。安排财会精英承担或参与部级财会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鼓励和支持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承担或参与不同层级的交通财会理论和实务研究工作,不断提高交通财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
(六)将“十百千万”交通财会人才工程建设纳入交通运输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建设之中,选拔培养的交通财会精英,作为候选人选向“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推荐;选拔培养的交通财会顶尖人才,作为候选人选向“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三层次推荐。
(七)加大对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的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推荐交通财会人才参加高层次财会学术组织,支持他们参加有关的财会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他们在本专业领域的知名度;应积极推荐本单位财会人才参加国家、交通运输部以及有影响的社会组织设立的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并加大对他们突出业绩的宣传力度,逐步形成“比、学、赶、帮、超”的人才竞争环境和氛围。
六、人才的管理
(一)建立交通财会人才信息库。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队伍信息库按人才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人才信息及时更新,实施动态管理,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培养、使用提供基础信息支撑。
(二)联系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各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应保持与人才的经常性联系,通过电子档案或其他有效方式随时了解交通财会人才的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
(三)考核管理。
各层次交通财会人才应在培养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财会业务学习。其中,财会精英、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应参加由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会理论研讨或财会业务培训;财会业务骨干应参加由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会业务培训。
1.财会精英每两年至少应撰写并公开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培养周期内至少主持完成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报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2.财会顶尖人才每两年至少应撰写并公开发表一篇有较大影响的专业论文;培养周期内至少主持完成一项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报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3.财会拔尖人才每两年至少应撰写并发表一篇专业论文;培养周期内至少参与完成一项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报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会拔尖人才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4.财会业务骨干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工作体会、工作经验总结等书面报告,并报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业务骨干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安排出国进行考察的交通财会人才,应在回国后提交考察报告,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本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周期调整。
1.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按照四年为一个周期对交通财会人才进行滚动培养和管理。
2.在培养周期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取消其交通财会人才资格;提供虚假人才信息电子档案,经批评后仍未改正的,取消其交通财会人才资格;没有按照规定完成并提供相应的工作体会、专业论文、学术论文、没有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的,取消下一周期交通财会人才选拔的资格。
3.在培养周期结束时,根据本周期内交通财会人才综合表现,择优推荐可塑性强、表现优秀的人才进入下一周期更高层次进行培养。



文档附件: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推荐表.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1998]139号

1998-10-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扶持模具行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年底以前,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现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通知附件所列88户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机械工业局,中国模具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

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详 细 地 址

1 北京模具厂 北京市崇文区敬业西里2号
2 北京东方模具厂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
3 北京鑫迪模具制造公司 北京市大兴县黄村镇兴华中路
4 北京机电研究院精密模具公司 北京市工体北路4号
5 北京兆维工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
6 北京市牡丹机电设备开发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
7 天津市模具厂 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东街
8 天津市汽车模具厂 天津市北辰区韩家墅村西
9 天津市电讯模具厂 天津市红桥区西关外大街139号
10 天津市金刚石工具厂 天津市河西区佟楼信济里65号
11 天津市通信广播公司模具厂 天津市河北区新大路185号
12 天津市塑料制品模具厂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100号
13 天津市津荣天和机电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
14 长征汽车制造厂模具厂 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西黄村东
15 高碑店市华北模具厂 河北省高碑店市幸福南路42号
16 山西太原模具厂 太原市新冠庄南街8号
17 国营山西冲压厂 山西省绛县第五号信箱
18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厂工具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19 沈阳模具厂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九段一号
20 沈阳模具中心 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三号
21 沈阳五三工厂工具制造厂 沈阳市沈阳河区惠工街泽工南巷62号
22 大连瓦轴集团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
23 大连保税区大显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仓储加工区ic-31
24 大连达利精密模具开发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142号
25 大连三鼎轻机模具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309号
26 吉林省工模具公司 长春市红旗街29号
27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吉林轻型车工具厂 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恒山路2号
28 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149号
29 哈尔滨哈飞模夹具制造厂 哈尔滨平房区友协大街15号
30 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星火模具厂 上海市海拉尔路22号
31 上海广电模具成型公司 上海市田林路140号
32 上海电机(集团)公司电机模具厂 上海市余姚路50号
33 上海腾飞模具技术开发公司 上海市闵行江川路555号
34 上海标准件模具厂 上海市西康路732号
35 上海无线电模具厂 上海市周家嘴路1010号
36 上海橡胶模具厂 上海市陕西北路八一五弄
37 上海器皿模具厂 上海市光复西路2521号
38 上海塑料制品模具厂 上海市定西路759号
39 上海航天模具制造公司 上海市丹阳路160号3号楼
40 上海钟表工具模具厂 上海市康桥路898号
41 无锡模具厂 江苏省无锡市广瑞路10号
42 国营昆山大型塑料模架厂 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环城北路7号
43 昆山精密模具标准件有限公司 江苏省昆山市昆太路756号
44 锡山市模架厂 江苏省锡山市雪浪镇新桥
45 浙江模具厂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青年西路
46 浙江塑料模具制造中心 浙江省余姚市余姚镇新建北路
47 萧山精密模具标准件厂 浙江省萧山市湘湖路40号
48 铜陵市三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
49 中国扬子集团模具中心 安徽省滁州市扬子工业区
50 芜湖万通模具厂 安徽省芜湖市团结东路34号
51 安庆市电器模具厂 安徽省安庆市工农街15号
52 福州模具厂 福州市福马路124号
53 福建工模具厂 福建省三明市陈大镇
54 厦门星隆模具厂 福建省厦门市湖星区
55 福建熔新塑料模具厂 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
56 山东省模具总公司 济南市槐荫区道德北街62号
57 济南模具厂 济南市黄台南路44号
58 烟台泰利汽车模具厂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40号
59 莱芜市模具厂 山东省莱芜市文化南路8号
60 山东济宁模具厂 山东省济宁市中区环城北路36号
61 青岛海信模具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田家村457号
62 潍坊模具厂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六马路
63 一拖(洛阳)模具厂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64 洛阳市涧西矿山模具厂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65 鹤壁市模具制造厂 河南省鹤壁市建设街8号
66 东风汽车模具厂 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84号
67 鄂州鄂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湖北省鄂州市文星大道4号
68 湖北省罗田县丰工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民建街67号
69 武汉金龙模板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武昌大道
70 湘潭电机力源模具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潭市下摄司街302号
71 湖南航天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望城坡航天大院内
72 广州型腔模具厂 广州市昌岗中路慎德东18号
73 广州广电林仕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号
74 广州市东华模具推杆厂 广州市增城市荔城镇纺织路16号
75 广东省韶关市模具厂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中路124号
76 国营星光工模具厂 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大雾岗北
77 深圳市兴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水坝工业区丽北路7号
78 深圳南方模具厂 深圳蛇口工业大道
79 深圳龙华实业公司 深圳市蛇口工业大道北龙华大厦
80 珠海中航模具塑料有限公司 珠海市九洲大道中航工业大厦
81 桂林辰山精密模具开发制造中心 广西区桂林市辰山路1号
82 桂林市精佳模具厂 广西区桂林市中山南路24号
83 成都成飞汽车模具中心 成都市西郊黄田坝
84 成都航发工具装备公司 成都市双桥子
85 重庆市模具中心 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榆路123号
86 陕西渭河精密工模具厂 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
87 陕西华星工模具厂 陕西省咸阳市文汇东路16号
88 天水长城精密模具厂 甘肃天水秦城区南廓路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