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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22 21:33: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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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5]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提出,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要求总局对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的样式、大小、加盖位置、执行时间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代码戳记内容及规格
(一)代码戳记内容为:CTAIS版本“金税三期”规定的9位代码;
(二)代码戳记规格为:长45mm,宽10mm条形印章。
二、代码戳记加盖位置
(一)对于使用非机打版统一发票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销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时,将代码戳记加盖在统一发票报税联(第五联)的“备注”栏内。
(二)对于使用机打版统一发票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提供设置打印代码的程序,由车辆经销商或直接销售车辆的机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开票企业)自行在统一发票“备注”栏打印代码戳记。
三、代码戳记加盖时间
2005年7月1日以后开票企业开具的统一发票,必须有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主管税务机关已发售给开票企业的非机打版统一发票,但开票企业没有使用完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未使用完的统一发票收回并加盖代码戳记后再交还给开票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已发售给开票企业的机打版统一发票,但开票企业没有使用完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代码戳记的打印程序提供给开票企业。
2005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在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如发现纳税人持有的统一发票缺少代码戳记的,应在受理纳税申报后主动与销售统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由销售统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补盖代码戳记。2005年8月1日后,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如发现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仍缺少代码戳记的,可将具体情况直接上报至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2年修正)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6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

(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种磁带、照片、胶片、缩微品、光盘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移交期限,按有关规定办理。属于第十八条规定范围内的重点收集和保管的磁带、照片、胶片、缩微品、光盘等特种载体形态档案,在形成后六个月内,档案形成单位应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或者报送一套复制件。”
二、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在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及科学研究、对外交往、行政区域变动等方面形成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实行重点收集和保管制度,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落实人员、明确职责,按规定做好有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目录。”
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应当落实必要的经费和人员,按规定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安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条第三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利用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外,应当提供利用。”
五、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1998年8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的范围,包括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
前款所称的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的范围,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确定。
第三条省、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发展和档案馆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对在开展档案工作、发展档案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制度、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市(地)、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对所属单位及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查处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重视本单位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档案的管理,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省级各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制定的本系统专业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八条本省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综合档案馆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专业档案馆由有关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综合档案馆按行政区域设置,负责收集和保管多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和有关资料,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专业档案馆按专业设置,负责收集和保管特定领域或者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九条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档案馆网设置原则与布局方案设置。档案馆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省国家机关档案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应当按规定报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按规定取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档案咨询、鉴定、评估等中介服务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档案收集
第十二条对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由档案形成部门按规定收集、整理后,定期移交给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的,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市(地)、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的,向市(地)、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业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项目档案验收或者自档案形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业档案馆移交。
各种磁带、照片、胶片、缩微品、光盘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移交期限,按有关规定办理。属于第十八条规定范围内的重点收集和保管的磁带、照片、胶片、缩微品、光盘等特种载体形态档案,在形成后六个月内,档案形成单位应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或者报送一套复制件。
特殊情况需变更档案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综合档案馆应当根据档案馆网设置原则与布局方案制定馆藏范围全宗名册,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专业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审核,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单位档案机构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本单位审核,报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其档案属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
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接收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上述企业档案进馆。
第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依法自行管理,并与各级各类档案馆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在档案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公民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和出卖其所有的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十八条对在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及科学研究、对外交往、行政区域变动等方面形成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实行重点收集和保管制度,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落实人员、明确职责,按规定做好有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目录。
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各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产品试制、设备开箱、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或者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或者验收时,应当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对其应当归档的材料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登记制度。上述建设项目、科技研究成果在竣工验收或者鉴定以前,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验收合格。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适宜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和必要的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对重点档案、特种载体形态档案,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对破损、霉变、散失、字迹褪变等受损档案应当及时采取修复、复制等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一条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清册应当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应当落实必要的经费和人员,按规定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确保档案安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撤销、变更时重新确定的档案归属情况,应当及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情况,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档案形成单位整改,或者经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后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
(二)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协商同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代为保管、收购等方式,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禁止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和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报请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出卖、交换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第二十六条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同意并报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二十七条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登记、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档案统计资料。
第五章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二十九条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以提供服务为宗旨,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中国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并经档案馆同意。中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馆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其他单位所有的档案,须经该单位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利用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外,应当提供利用。
第三十一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未经寄存者同意,档案馆不得提供利用。
向档案馆移交、寄存、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应当逐步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原件。由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档案馆印章的档案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个人和组织利用档案时,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不得擅自传抄、复制档案,不得泄密。
第三十四条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通过报刊、图书、广播、电视、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介,采取出版、播放、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经开放的档案。
向社会公布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省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全省性的档案资料目录中心,为利用者提供检索服务。各级各类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综合档案馆报道档案资料目录。
第三十六条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工作需要,对其档案进行分析、研究,并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第三十七条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在提供档案利用过程中实行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整改要求改正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一)未按规定开展档案工作或者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
(二)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成果、产品试制或者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擅自设置、变更、撤销档案馆的;
(六)未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七)未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道应当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目录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谈与两位古希腊先哲跨越世纪的虚拟对话
————读《理想国》有感

田景仲


【虚拟背景:一日清晨,刚刚重新苏醒过来的古今闻名的古希腊先哲柏拉图携恩师苏格拉底一道,悄悄来到了华夏之帮。没有浓重的欢迎仪式,也没有铺天盖地的媒体炒作。世隔两千多年,他们师徒俩依然钟情于街头布道,听取众人的只言片语。然而,相对于他们生活的城邦时代,如今这样繁华喧闹的街市令两位鹤发老人不知何去何从,再加上身处这个说汉语的国度,一般人怎能知道他们在说些什么呢?幸亏他们碰上了正在苦苦学习古希腊文的笔者。几句寒暄之后,他们竟然高兴得手舞足蹈,看来老来返童现象是一个普遍的真理,而对于我来说,特别是正在仔细品尝《理想国》原版的我来说,仿佛觉得自己是地球上最幸福的人了。于是,笔者把两位老人请到一个很大的广场上(在清晨阳光的沐浴下,显得格外雄伟、壮观), 找了一排椅子坐下来。这个广场隶属于笔者所在县的政府大楼,也是笔者经常来跑步锻炼身体的地方。以下便是我们之间经过笔者翻译整理后的谈话记录。】

苏格拉底(以下简称苏):一大早的,怎么这么多人在广场上跑来跑去的?
柏拉图(以下简称柏):老师,难道您忘了吗?我们不是说人们应该用体操来锻炼人的身体吗?他们果然如我们所说,是不是,小伙子?(说完这句话,他用一双疑惑的目光看着我,特别是把目光盯着笔者塞在耳朵里的细细的长线)。
笔者(以下简称笔,我不慌不忙地摘下耳塞,并把随身听按下录音键,还暗暗地庆幸自己今天早上多拿了几盒磁带):柏先生所言及是,正如您们在这本书中 说的那样(我高高举起正在热读的《理想国》原版本,令两位先哲惊叹不已,他们的眼神告诉我,他们今天的运气真不错),人们在空气清馨的早晨最喜欢做操、跑步,以达到锻炼身体,强健体魄的作用。不仅如此,您们看我手中这个(我把随身听拿给他们看)
苏:小伙子,这是什么东西呀?
柏:对,我也不知道,能帮我们解释一下吗?
笔:对不起,我都差点忘了,您们来自遥远的古希腊时代,这是现代社会用来专门听音乐的小电器,在年轻人中特别流行。您们不是曾经说过,音乐能够满足人的精神需要,陶冶人的心灵吗?
苏、柏:哦,这下明白了。(两位先哲满意地点了点头,开心地笑了)
【注:为了让两位先哲大致明白他们生后的时代历史发展状况,我比较系统地将这近两千五百多年的世界和中国历史简单地给他们说了说,以致于不让他们碰见所有未曾听见过的事情都奇怪。由于本文仅为了同先哲们探讨《理想国》的相关问题,所以此谈话内容在此不再赘述】

笔:苏先生,柏先生,我读过您们的书后,让我深深体会到国家是放大的个人,个人是缩小的国家这句话的深刻含义。同时,我认为您们在治国方面并非仅仅把希望寄托在一个此岸性的智者贤人——哲学王的身上,根据您们的政治思想可以推断出,您们是力图穿透世俗现世的经验世界,探求经验事实后面的先验起源,以激发人们去追求一种“至善”,是这样吗?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我可不可以把这种“理想”界定为追求正义呢?
苏:小伙子,正是由于哲学家拥有良好的记性,敏于理解,豁达大度,温文尔雅,爱好和亲近真理、正义、勇敢和节制。故此,我们才把他推到如此之高度呀!
柏:小伙子后半段的理解正是我写作的意图。坦白地说,我所追求的理想城邦就是一个每个人都专注于自己的手艺,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的城邦,亦即一个正义之邦。至于哲学家,他同时也起着为正义说话,为正义树立榜样的作用。
笔:那照您们的意见,一个正义之邦只能有两条路可行,是吗?
苏:哪两条?
笔:要么让哲学家做统治者,要么使统治者成为哲学家(心灵转向)。
柏:对,是这样的。
笔:我首先肯定也很欣赏哲学家对智慧,对真理及正义的执着追求,但您们却不知道这两千多年以来,即使在人治的国度里,哲学家们也都是冷看朝野,热在业中,而代之以更多的是政治家、法学家、军事家等等。而且人类正以前所未有的进度推进依法治国,更让法治文明成为各国人民追逐的安邦之策。
柏:听小伙子这么一说,真是事实胜于雄辩呀!难怪亚氏在课堂上反对我,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观点,看来他是对的。
笔:您说的是“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亚里士多德吧!我手里还有他写的一本《政治学》。
苏:对,我那徒孙就是这样一个人。
笔:苏先生、柏先生,您们能告诉我有关人的灵魂,正如您们将其划分为理性、意志和欲望三部分,他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
柏:理性和意志受到教育、教养并真正起到训练自己本分的作用后,它们就会去领导欲望——它占每个人灵魂的最大部分,并且本性是最贪得财富的——它们就会监视着它,以免它会因充满了所谓的肉体快乐而变大变强,不再恪守本分,去控制那些它们所不应该控制、支配的部分,从而毁了人的整个生命。
苏:柏先生刚才回答了小伙子你的问题,那么你知道他在书中与此紧密相关的阶级划分吗?
笔:这我知道,你按照分工不同原则,把国家分成了生产者、保卫者和统治者三个阶层。
柏:哪你知道这三个阶层各自所追求的美德是什么吗?譬如说生产者阶层。
笔:按您在书中所说,本阶层的人本性中只有欲望部分,故节制欲望就成了第三等级美德的基础。这里面所谓的节制,是一种对快乐和欲望的控制,是一种秩序,是做“做自己的主人”。
柏:很好。那么有些人的本性由激情构成,它一方面与欲望相关联,另一方面又同欲望作斗争,最终选择站在理性的一边,这又是哪个阶层呢?
笔:第二即保卫者阶层。
苏:他们的美德何在?
笔:勇敢。
柏:剩下的统治者阶层,作为一种理性的代表,拥有智慧即拥有美德,对不对?
笔:对。可是,我对两位先生的意见有别的看法。就小生所见所闻,事实并非如此,这三种美德以及刚才所说的人们都不应该冠之以阶级区分。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只是社会分工不同,至少在法律上是人人平等的。统治者也有欲望和激情。与此同时,平民百姓也有理性和保卫国家的激情。
苏、柏:看来我们的理想与现实的确有差别呀!
笔:说到这里,我禁不住想起了一千多年前对苏先生的那场震撼古今的雅典大审判。您虽然走了,但是事实正如您老人家所预言的那样,法的权威之旗从此之后高高飘扬在地球上的各个角落,所以您的选择比在生者应该更快乐些。但我想那次标榜着民主的审判却不民主地夺走了您老人家的生命,对于柏先生的影响应该是巨大的吧!
柏:是的。我当时就想,一个声称自己最民主的城邦却把一个最追求民主的苏老师给处死了,你说这城邦还有正义可言吗?
笔:好在我们的国度已是真正的民主之邦。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主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我国的政党制度。
柏:很为你生在这样的国度感到高兴。它应该不同于我书中所说的四种制度中的任何一种吧。
笔:您说的是斯巴达和克里特政制、寡头政制、民主政制和僭主政制这四种制度吗?
柏:很正确。
笔:相似的地方很少。因为我们国家走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其最高理想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
苏:小伙子,你说了这么多关于你们国家的优点,难道就没有什么不健全的方面吗?
笔:苏先生所言正是,我们国家有句古话,叫着“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十全十美的东西是没有的,请您们看我们眼前的这幢大楼。(其实他们在谈话过程中一直在时不时地看,现在已经是午日当头,大楼更显得威武、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