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0:15: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党〔2004)3号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对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做出的新的重要部署,具有十分重大的指导意义。《若干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分析了当前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明确了新时期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若干意见》是新时期指导学校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纲领性文献,必将对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和深远影响。现就教育战线学习贯彻《若干意见》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若干意见》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是事关我们党、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事关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败的一件大事。面对新时期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落实“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持良好社会风气,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保证党和国家事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的主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培养造就千千万万具有高尚思想品德和良好道德修养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既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又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高度,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增强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现实紧迫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组织广大干部、教职员工认真学习《若干意见》,深刻理解《若干意见》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进一步明确学校作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应真正担负起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影响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现实问题,扎实推进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

  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规划,切实把《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要建立和完善校长亲自领导,班主任、辅导员和全体教职员工共同承担的学生德育工作体系。

  要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积极组织未成年人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弘扬民族精神,增进爱国情感,提高道德素养。要建立科学的学生思想道德行为综合考评制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学校班主任制度;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落实德育专项投入,并随着教育经费增长,逐步加大支持力度。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重点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

  我部将会同中宣部印发《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我部还将修订印发《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诚信教育的通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进一步强化思想道德教育的各项措施。要强化班主任制度,选派责任心强、素质高的教师担任班主任。我部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班主任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今年适当时候召开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全面加强班主任工作。各地中小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功能,要把文明上网、网络安全知识列入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提高未成年人抵御有害信息的能力。加强学校管理和安全文明校园建设,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四、要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情况作为各级教育督导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报告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把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情况报我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2年10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助理周文重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11月5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引渡条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的党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的党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200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关于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的党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 年三月二日


关于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的党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人才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条 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的党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参加社会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被保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原在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第五条 被保险人参加医疗、工伤、失业保险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被保险人原在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历年个人应补缴的部分由原单位负责补缴。
(二)个人帐户补缴办法。凡1992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按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自1992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2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按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自本人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自1998年7月1日以后应按11%的规定标准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实际缴费不足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一并补缴。
(三)被保险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由企业为其办理相应的养老手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如遇国家和本市对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进行调整时,按统一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1998年1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的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补建个人帐户。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