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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2003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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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2003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批复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2003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批复


教高函〔2004〕2号


  你们关于申请2003年度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部分高校增设43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见附件)。学生学业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证书和授予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

  二、招生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考试科目须包括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

  三、招生人数自2004年起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内安排。今后如需增加招生名额,须报我部审批。

  四、其他事项按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05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江南大学申报的汉语言文学、英语,西南财经大学申报的经济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管理科学、市场营销、会计学、旅游管理,北方工业大学申报的会计学,北京工商大学申报的英语、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大连大学申报的法学、英语、日语,辽宁工学院申报的广告学,长春理工大学申报的英语、测控技术与仪器、通信工程,苏州大学申报的英语,安徽工业大学申报的法学,安徽医科大学申报的药学,安徽财贸学院申报的金融学、会计学,华东交通大学申报的汉语言文学、会计学等26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暂不同意增设。


2003年度教育部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主管部门
学校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修业年限
学位授予门类
每年招生人数

公安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030501
治安学
二年
法学
30

082103W
安全防范工程
二年
法学
30















教育部












清华大学
020101
经济学
二年
经济学
100

华东理工大学
030103S
知识产权
二年
法学
60





江南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100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100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100

南京农业大学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90

四川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理学或工学
90





西南财经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30

020104
金融学
二年
经济学
30

020107W
保险
二年
经济学
30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30

兰州大学
040101
教育学
二年
教育学
80

070901
大气科学
二年
理学
100





北京市




北京工商大学




020104
金融学
二年
经济学
60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050301*
新闻学
二年
文学
50

081801
生物工程
二年
工学
70

天津市
天津理工学院
110104
工程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辽宁省








辽宁大学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100

大连大学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10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90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70

080303
工业设计
二年
文学
50

辽宁工学院

辽宁工学院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60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吉林省




长春理工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40

071203*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
40

080603
电子信息工程
二年
工学
40



江苏省






苏州大学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100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二年
理学或工学
5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110301
行政管理
二年
管理学
100



安徽省
安徽工业大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年
经济学
60

安徽财贸学院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110201
工商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江西省
华东交通大学
030101
法学
二年
法学
60

110205
人力资源管理
二年
管理学
60



乌鲁木齐市出租房屋费税收入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出租房屋费税收入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乌政办[2005]96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出租房屋费税收入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已经市委第7次常委会议暨市委、市政府第7次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出租房屋费税收入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为保证全市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按计划、有步骤的向前推进,逐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基层基础建设,有效激励基层的管理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全市出租房屋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房屋管理收缴的费税全部留在区(县)财政,出租房屋的费税收入要全部用于全市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原则,现就全市出租房屋费税收入管理使用规定如下:
一、各区(县)要将出租房屋税费收入纳入整体税费收入管理,在使用中要首先保证出租屋管理工作启动前几年的正常有效运转。
二、为了合理的调配使用出租房屋税费收入,确保工作重点,推进出租房屋管理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区(县)要将出租房屋管理收缴的税费进入财政后,全额返还到区(县)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使用政法委、综治办帐户),由区(县)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进行支配管理。各区(县)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对出租房屋管理的税费收入和支出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经费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管理(包括各级留成比例)、使用、调剂、奖惩的具体规定,做到收入、使用自求平衡,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出租房屋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区(县)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区(县)财政返还的费税总额2%按季度上交市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保障其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市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区(县)出租房屋管理费税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



2005年6月23日

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行为,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分业管理原则,我局对1993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调整后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发给你局(公司),请你局(公
司)在审核(申办)外汇业务时遵照执行,原由我局发布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及分业管理原则,现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信托存款;
2.外汇信托放款;
3.外汇信托投资;
4.外汇委托存款;
5.外汇委托放款;
6.外汇委托投资;
7.外汇同业拆借;
8.外汇借款;
9.外汇放款;
10.外汇投资;
1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1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13.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14.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15.外汇租赁;
16.外汇担保;
1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租赁;
2.外汇同业拆借;
3.外汇借款;
4.租赁项下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5.外汇投资;
6.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三、财务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投资;
2.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委托存款、外汇委托放款、外汇委托投资;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借款;
5.发行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6.买卖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7.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8.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租赁;
9.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担保;
10.对集团内部企业的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四、证券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证券投资;
5.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6.外币有价证券抵押外汇融资;
7.外汇担保;
8.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五、保险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财产保险;
2.外汇人寿保险;
3.外汇再保险;
4.外汇同业拆借;
5.外汇投资;
6.保险项下的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述范围内,审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扩大外汇业务。



199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