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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工程建设分级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8:5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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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工程建设分级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工程建设分级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工程建设分级管理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乌海市工程建设分级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严格履行建设工程法定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程建设分级管理意见。
一、工程建设的范围:包括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活动。
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建设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分管范围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管范围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
全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不分年度)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主体结构五层以上(不含五层)的民用建筑,高度30米以上(含30米)的构筑物,跨度在21米以上(含21米)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范围: 1、在本辖区内投资总额(不分年度)限额以下的主体机构层数、跨度和高度限制以下的建设项目。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区工业园区内新建项目设计图纸的审查,其它管理职能由各区负责。对跨度较大、结构较复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难度的建设项目,可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全市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都要按规定履行工程报建手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登记。同时核准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招标工程,按照市区分级管理范围纳入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四、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进行审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进行审批。
五、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范围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工程项目,全部进行招投标。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属市管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属于区管工程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它专业建设项目分别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全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六、凡应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工程建设项目自行管理。
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市质监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管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区质监站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区管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接受市质监站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质量评优工作和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的上报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工程质量评优的初审上报工作。
八、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履行安全监督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安全文明工地的评优工作,并对申报的安全文明工地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负责上报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的评优工作。
九、工程建设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十、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附属设施和装修工程,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凡未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十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实行月报制度。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要按时统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办理情况,在次月5日前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建筑市场建设主体各方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及建筑市场行为规则,对所承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接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重大事故或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执业资格和企业资质重新核定及行政降级或撤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分级管理原则和范围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管理,不得越级越权管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

财政部


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

1988年6月9日,财政部

第一条 为鼓励会计人员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表彰他们献身会计事业为社会主义建设所作的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经营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属于会计专业职务评聘范围的现职会计人员,可按本规定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长期在边远高寒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工作年限,各省、自治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放宽的规定,但在边远高寒地区从事财会工作的实际年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条 财会工作年限,系指参加革命工作或建国后从事财会专业工作时起至发证年度十二月底止的累计周年数。
第四条 会计人员从事财会工作因以下情况曾离开财会工作 岗位,除第1项者外,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可连续计算:
1.因冤假错案调离财会工作岗位的;
2.经批准脱产学习的;
3.“文革”期间,因下放劳动等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的;
4.组织分配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计人员,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但受处分后,工作表现好并在工作上做出一定成绩的,由所在单位报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受过刑事处罚的,须报经省(区、市)财政厅(局)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正在接受行政审查或刑事侦查的暂不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六条 《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以财政部 名义颁发。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填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式样附后),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验发。
军队的会计人员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验发。
第八条 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工作要严肃认真,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发现骗取的,应将《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收回。
第九条 《会计人员荣誉证书》1988年首次颁发,以后每两年颁发一次。
1988年年底前已办理离、退休的会计人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离、退休会计人员离、退休时专业工龄不足30年,离、退休后为本规定第二条一款规定的各单位聘用继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可连续计算其财会工作年限。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本规定作必要的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科技字〔201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大型交通运输企业: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中的咨询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定,部制定了《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项目管理中的咨询作用,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专家库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实施。
  第四条 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入库专家按照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道路运输、港口工程、内河枢纽与航道工程、水上运输与安全、环境保护、信息化、规划与管理及其他专业领域分类管理。
  第六条 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长期从事交通运输科技项目所涉及领域的工作,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熟悉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三)在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咨询工作。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用单位推荐和直接入库两种方式。
  第八条 单位推荐入库程序:
  (一)推荐单位确定推荐专家人选;
  (二)专家填写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管理中心;
  (三)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结果报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
  (四)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入库专家的遴选和审定;
  (五)通过审定的专家入库。
  第九条 直接入库程序:
  (一)院士、国家级勘察或设计大师、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交通运输部专家委员会成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交通运输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等可直接入库。
  (二)接受直接入库邀请的专家填写申报材料报送管理中心;
  (三)经管理中心形式审查、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直接入库。
  第十条 入库专家主要权利:
  (一)在咨询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影响发表个人意见;
  (二)依法获取劳动报酬;
  (三)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主要义务:
  (一)接受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三)技术咨询过程中遵循回避制度;
  (四)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主要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一个月内报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立项、验收等管理环节中所需专家,应根据项目性质、咨询内容、技术领域、专家构成、回避原则等,由专家库管理系统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专家技术咨询活动记录和评价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家受邀和参加技术咨询活动情况;
  (二)专家参加技术咨询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等;
  (三)专家在技术咨询活动中的表现,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守纪情况等。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一年之内三次被邀请但拒绝参加技术咨询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技术咨询活动或中途退出技术咨询活动;
  (三)技术咨询活动期间私下接触利益相关人,或收受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具有其他影响公正的行为;
  (四)违反保密规定,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
  (五)未按委托要求提供技术咨询文档;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技术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每3年对入库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专家库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