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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入岳返岳人员进一步加强检疫和监测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6-29 05:40: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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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入岳返岳人员进一步加强检疫和监测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岳岳阳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


关于对入岳返岳人员进一步加强检疫和监测的若干规定




根据湖南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入湘返湘人员检疫和跟踪监测的通知》要求,为了使我市今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防止疫情在我市输入和传播,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经研究,对入岳返岳人员检疫、监测事宜规定如下:

一、加大对车站、码头、交通道口检疫的力度
1、要长期地、坚定地认真做好车站、码头及交通道口的检疫工作,做到每车必检,每人必查。各旅客健康检测登记申报点实行24小时值班。各地对旅客的健康检查登记,未经市非典防治指挥部批准不得停止。

2、各健康检查站对所有从广东、北京、山西、内蒙古、河北等重点疫区入岳返岳人员实施检疫(测量体温,询问有关情况),并登记其姓名、性别、年龄、详细居住地和联系电话。

   对无可疑症状者予以放行,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政府对其进行跟踪观察;发现有可疑症状者,立即对其就地隔离观察,并迅速报告当地非典防治机构,当地非典防治机构要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诊断并指导处置工作。

3、在岳阳境内运行的各次旅客列车,一旦发现疫情,该次旅客列车要对发现疫情车厢实施紧急隔离,对该车厢全部旅客进行健康检查和姓名、性别、年龄、居住地、到达站、联系电话等情况登记,同时,立即报告铁路主管部门和市非典防治指挥部。铁路主管部门和市非典防治指挥部立即分别通知该次旅客列车沿途停靠车站和停靠车站所在地的县(市)区非典防治指挥部,由指挥部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对可疑症状者,在前方最近到达站隔离诊治,对发现疫情车厢的其他旅客,在下车时实行就地医学观察。

4、长、短途客运汽车、水上客运船舶要对旅客进行体温测量,并实行健康申报和登记,一旦发现疫情,要立即报告运行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非典防治指挥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当地政府要采取紧急措施,对运行车辆、船舶实施就地停靠,对可疑症状者实行就地隔离诊治,对其他旅客实行就地医学观察,并登记全部旅客和司乘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居住地和联系电话,对车辆、船舶要严格实施消毒。农村客运班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靠和上、下客,违者,从严处罚。

5、对过境客车在县(市)区内下车的旅客实行严格的健康登记、体温测量和旅客的交验、衔接制度。对违反规定中途下客的,公安部门要按照市非典防治指挥部11号指令对驾驶员实行拘留。

6、从非典疫区入岳返岳人员要自觉配合检疫工作,如实报告真实情况,不得以在中途转车、补票等形式,欺骗检疫人员,隐瞒、假报实情。

7、对拒不接受健康检查的人员由公安部门强制执行。

8、各地要确保交通畅通。健康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收费、罚款或阻碍、中断交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外地货车进入岳阳进行正常货物运输;不得以任何理由停运客运班车。

二、加强对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部队、建筑工地等重点部位和场所的半封闭管理
9、从现在起到疫情解除前,各单位对外出人员要全面掌握,离开岳阳要经单位批准,返回岳阳要登记、检查,一般不要到重点疫区、外省去,不邀请重点疫区的人来岳阳做客。

10、从外地返回人员,由各单位负责在第一时间,到健康检查站或医院发热门诊部接受检疫。

11、从北京、广东、山西、内蒙古、河北重点疫区返回人员,经检疫,身体健康者正常上班,由所在单位跟踪监测14天;有发热症状人员,在医院实行医学观察。

12、各机关对外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是有发热症状的都必须送到医院隔离留观。凡是进入的车辆必须进行消毒处置。

13、对附属单位严加管理。建设单位对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对发热病人和其他可疑症状人员立即送医院诊断救治,并报当地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加大对宾馆、饭店、招待所、旅游景点检疫管理的力度
14、宾馆、饭店、招待所和旅游景点要为外省入岳公务人员和客商(包括从重点疫区来的人员)创造良好条件,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确保公务、商务、旅游及其他人员的正常往来。

15、宾馆、招待所要对住店的入岳人员进行健康登记,对来自重点疫区的人员实施健康检疫(测量体温,询问有关情况),发现有可疑症状者,立即派专用车送往就近发热门诊做医学观察与鉴别诊断,并向所在地政府和疾病控制机构及时报告。身体健康者,由所在宾馆、旅社等跟踪观察,每日测量体温一次,观察有无可疑症状,观察期限为14天。

16、外地来岳游客经过检查,身体健康者可进入旅游景点参观。

17、违反上述规定单位,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单位和主管领导责任。

四、加大城市社区、街道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对入岳返岳人员监控力度
18、 城市社区、街道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对从重点疫区入岳返岳的人员要逐一进行健康登记,组织医务人员实施医学观察(每日测体温一次,观察有无可疑症状,观察期限为14天)。在观察期间无可疑症状者不需要隔离,并可随时离岳;如被观察者一旦出现可疑症状,应立即报告当地疾病控制机构,由疾病控制机构进行鉴别诊断。若被诊断为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当地政府应立即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送至定点医院诊治,并对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观察。

19、城镇社区、居委会、农村村组要切实负起对重点疫区入岳返岳人员检查、跟踪监测的责任。同时,要发动群众,知情人进行监督。

五、加大对干部群众日常检疫、监测的力度
20、引导干部群众坚持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卫生,维护公共卫生。

21、坚持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场所每日消毒处理。

22、建立、完善卫生监督机制。

六、强化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23、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既挂帅,又出征,把非典防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防治工作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指令、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自行废止。

岳阳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

2003年5月12日



黑龙江省文艺创作特殊贡献奖励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文艺创作特殊贡献奖励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繁荣我省文艺创作的十二项措施》第三条和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实行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范围:凡文学、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曲艺、杂技、电影、摄影、电视文艺(含电视剧)、广播文艺(含广播剧)、科学文艺以及文艺评论、文艺理论等方面的创作、写作、表演、摄像等,在国际、国家、国家系统和省文艺创作大奖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均可获得文艺创
作特殊贡献奖。
第三条 奖励规格:(1)在具有权威性的国际评奖(国际奖)中(如诺贝尔文学奖一类)获奖者,应予以重奖。其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2)在影响较大的国际评奖中(如明日杂技节一类)获一等奖者,可晋升二级工资;获二、三等奖者,可各晋升
一级工资。(3)在一般性国际评奖中(如少数国家或国家间的省际评奖活动)获一等奖者,可晋升一级工资;获二、三等奖者,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两年)。(4)在国家文化部、中国文联、广播电影电视部举办或由这些部门委托直属单位举办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国家级奖)中获
一等奖者,可晋升一级工资;获二等奖者,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两年)。(5)在国家其他各系统举办的带有行业特点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国家系统奖)中获一等奖者,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两年)。(6)在全省文艺创作大奖(省级奖)获一等奖者,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两年)
。(7)无论作品篇幅长短,其享受特殊贡献奖的奖格相同。
第四条 变通规则:(1)获晋升工资奖励者,如本人工资已达到其职务(职称)工资档次的上限,则应将其所获晋升工资奖励变通为奖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由晋升工资变通为奖金方式的,一级工资可在不超过一千元的幅度内发给。获浮动工资奖励,可不受此限。(2)国际奖、国
家级奖和国家系统奖,凡未分等次而统称优秀作品奖者,均按一等奖对待。(3)电影、戏剧、曲艺、电视文艺、广播文艺综合艺术获上述奖励,凡注明单项奖者,其奖励可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凡未注明单项奖者,则不予颁发特殊贡献奖。(4)凡在上述各级评奖中一人同时获两种(或两
个)以上奖励,则按两种(个)以上奖对待,同时予以晋升工资或浮动工资奖励。(5)获奖作品如属集体创作或多人署名创作,只对主要执笔者(一或二人)给予晋升工资或浮动工资奖励。(6)同一作品,如在省文艺创作大奖以上评奖中先后获奖,其特殊贡献奖,可按所获最高的一个
奖格对待。(7)文艺创作特殊贡献奖有关晋升或浮动工资的奖励规定,只适用我省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享受工资待遇的专业和业余作者。不享受工资待遇的作者、离休退休的作者和省外作者(指与我省作者合作者),如在我省级以上文艺评奖中获奖,其所获特殊贡献奖可以奖金方
式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一次性兑现。由浮动工资变为奖金的,可在不超过二百四十元的幅度内发给。由晋升工资变为奖金的,可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8)作者所获晋升工资奖励,如与有关部门关于国家职工不能连年晋升工资的规定相矛盾时,可按照本细则第四
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晋升工资变通为奖金方式兑现。(9)30号文件中关于连续获两次浮动工资奖励可变一级固定工资的规定,暂时停止执行。
第五条 奖金来源,获晋升工资和浮动工资奖励者,凡需要变通为奖金方式的,其经费由省文艺创作奖励基金中解决。
第六条 报批程序:凡获晋升工资奖励者,均由获奖者所在地文化艺术主管部门审定后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批准。凡获浮动工资奖励者,由所在单位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申报批准。享受特殊贡献奖的日期由批准之月算起。
第七条 罚则:如发现获奖品有被公认为抄袭之作,则应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事部门取消作者获得特殊贡献奖资格。已经获得奖励(工资)的,应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如数索回。并视情节程度,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在执行中如出现歧义和遇到问题,由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和处理。




1987年7月2日

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及继续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陕西省信息产业厅


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及继续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陕西省信息产业厅
【颁布日期】2005.07.01



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及继续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加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计算机应用和软件事业的发展,根据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以及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信息产业厅有关文件精神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业务并已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证书登记注册

  第三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登记注册,是对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登记注册,并在证书上加盖注册印章,以表明持证人新知识、新技能和承担业务技术水平能力状况,为用人单位聘用和使用人才提供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依据。逾期未进行登记和再登记的证书不再有效。

  第四条 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工作,由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负责,并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设在陕西省信息产业厅,陕西省信息技术应用培训中心为证书登记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从2005年起,参加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人员,须在取得证书10日内到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填写《陕西省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证人员信息表》,建立个人信息卡(档案),录入人才库。

  第六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或注册登记之日算起)。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者须到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登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合格证书。

  2、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4、在单位连续三年考核合格。

  5、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三年累计应达到180学时以上。

  6、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工作没有间断。

  第八条 申请人办理证书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申请表》(双面)一式两份,内容真实,印章齐全。

  2、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3、接受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学时数及成绩证明。

  4、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办理证书登记手续,须按陕西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交纳证书登记费。

  第九条 证书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页上注明有关事项和登记注册日期,加盖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专用章。不符合条件者不予登记,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可向证书登记实施机构递交《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延期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申请延期登记(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1、年度内在境外学习、工作超过六个月或因此无法按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2、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或因病无法按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3、因生育不能连续工作或无法按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4、经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同意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登记并作废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同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向社会公布。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到刑事处罚的。

  3、脱离专业技术岗位连续两年以上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调查核实的。持证人对办理注销手续有异议的,可以在注册登记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获准在我省就业的外籍人员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地流动到我省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及相关专业人才信息,通过互联网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人员可通过陕西省信息产业厅网站进行查询。

  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是对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业务,并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信息产业部有关要求,按期(三年为一个周期)进行专业知识更新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专业技术能力保持与计算机技术和软件技术发展同步,满足事业发展的要求。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标准和政策法规等。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由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陕西省信息技术应用培训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初拟定并公布当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具体安排。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必须按照申请、审核评价、审批授权、备案四个程序进行。经授权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名称将在信息产业部教育中心和陕西省信息产业厅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申请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单位,可依法面向社会举办教育培训班。

  2、具备能承担继续教育培训的师资、教学设备和教学环境等条件。

  3、在信息技术教育方面具有较强的管理和技术优势。

  4、在行业中具有较高教育培训质量声誉。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负责招生宣传、聘请教学人员、按照指定大纲和教材组织开展培训、记载培训情况、出具培训证明等工作。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大纲、教材,按信息产业部统一要求,结合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技术发展需要,由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指定。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方式,可以是脱产、半脱产和业余培训,学员可自行选择。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培训按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等次分为高级资格、中级资格和初级资格三个等次。学员在认定的机构参加培训,原则上要求必须参加与证书同等级的培训,并按培训大纲规定完成学时量,获取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从事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必须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承担高级资格人员培训任务的教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应专业技术水平;承担中级资格人员培训任务的教师,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专业技术水平;承担初级资格人员培训任务的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情况,每年以适当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确保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质量。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此规定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