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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12省区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总结的函

时间:2024-05-30 01:03: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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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12省区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总结的函

卫生部


卫基妇函[2003]165号

关于印发12省区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总结的函

内蒙古、甘肃、宁夏、青海、湖南、西藏、江西、四川、重庆、新疆、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卫生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财政部于2000年——2001年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 项目。现将项目总结报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总结经验,继续做好本项工作。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抄送:内蒙古、甘肃、宁夏、青海、湖南、西藏、江西、四川、重庆、新疆、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财政厅局。
附件
一项顺民意、得民心的德政工程
——12省、区、市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总结
为了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妇女、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全面实现《两个纲要》提出的目标,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高度重视下,2000年1月至2001年12月,卫生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妇儿工委)和财政部在西藏、贵州、青海、新疆、甘肃、云南、四川、宁夏、内蒙古、江西、重庆和湖南(湘西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项目总投资人民币两亿元,是建国以来我国在妇幼保健方面单项投入最大的项目。
经过短短两年的努力,到2001年底,“降消项目”提出的目标和支持性目标基本得到实现,12个项目省的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明显降低。378个项目县的孕产妇死亡率平均下降了28.79%,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下降了55%。以1999年12省项目县不变数字统计,1999年项目县共死亡孕产妇1963人,2001年死亡孕产妇1410人。项目的实施使553名孕产妇摆脱了死亡的威胁,我国西部地区妇女儿童的健康保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并带动全国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的下降,为完成20世纪90年代《两个纲要》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实施21世纪头10年《两个纲要》目标,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一、项目目标完成情况良好,项目地区妇女儿童健康保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降消项目”实施两年来,项目确定的孕产妇死亡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等2项主要目标,住院分娩率、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消毒接生率、乡村助产人员持证上岗率、产前检查覆盖率等5项支持性目标完成情况良好。
1、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降消项目”的主要目标。项目结束后,孕产妇死亡率以省为单位在1990年的基础上下降一半的省有7个(见表1)。
12个项目省、区、市确定的378个项目县,均为孕产妇死亡率较高的西部地区贫困县。降消项目开展后,孕产妇死亡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下降幅度在3.97%~55.63%之间(见表2),平均下降28.79%。
表1 12个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省份1990年2001年下降幅度(%)
内蒙147.7355.74-62.27
江西108.042.73-60.44
湖南87.4039.82-54.44
重庆157.26 79.13*-49.68
四川160.186.6-45.91
贵州267.0103.23-61.34
云南191.078.15-59.08
西藏715.8324.7-54.64
甘肃315.986.42-72.64
青海242.0135.87-43.86
宁夏123.072.49-41.07
新疆270.0169.16-37.35

*年报数

表2 12个项目省(区、市)项目县的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省份1999年2000年2001年下降幅度(%)
内蒙78.6174.4565.86-16.22
江西85.2 63.1 37.8 -55.63
湖南104.6497.1166.31-36.63
重庆88.3688.6884.85-3.97
四川144.38111.0690.79-37.12
贵州144.79140.53109.87-24.12
云南135.43120.8291.84-32.19
西藏526.22523.19365.73-30.50
甘肃126.34112.8193.58-25.93
青海195.37156.76126.58-35.21
宁夏110.60122.0695.55-13.61
新疆198.36166.27142.04-28.39
合计129.47115.6892.19-28.79

2、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
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重点是推行住院分娩,在无法实施住院分娩的地区推行消毒接生。项目实施后,12个项目省、区、市的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下降到 1‰以下,达到了项目目标(见表3)。
表3 12省(区、市)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
省份1990年1999年2000年2001年
内蒙0.950.100.040.01
江西1.840.420.280.19
湖南2.130.120.120.07
重庆1.620.180.140.09
四川3.640.860.350.15
贵州4.311.370.990.81
云南3.790.520.420.26
西藏0.000.000.000.00
甘肃2.670.510.410.13
青海0.880.160.140.00
宁夏1.580.490.360.20
新疆0.910.470.300.15
合计2.660.620.420.28


3、住院分娩率
住院分娩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的有效措施。2001年,各项目省、区、市的住院分娩率较项目实施前的1999年均有明显升高。许多地区采取了各种措施,如加强产科建设、降低分娩收费、实行分娩限价、解决产妇住院期间的吃饭、取暖等问题,鼓励、帮助产妇住院分娩。西藏的住院分娩率上升明显,2001年在医院、卫生院分娩的产妇是1999年的3倍多(见表4)。
表4 12省(区、市)1999-2001年住院分娩率(%)
省住院分娩率(%)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内蒙54.28 63.55 70.69
江西62.25 69.38 70.74
湖南43.34 57.37 70.65
重庆50.78 53.45 57.51
四川41.71 47.69 56.00
贵州17.15 21.79 25.61
云南33.43 34.22 40.28
西藏5.79 12.92 17.05
甘肃43.52 47.23 51.29
青海24.28 32.80 43.17
宁夏23.25 30.73 42.01
新疆30.49 35.10 39.19


4、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高危孕产妇是造成孕产妇死亡的最直接原因,更应住院分娩。项目实施以来,部分项目省、区、市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有了明显的提高(见表5)。
表5 12省(区、市)1999-2001年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省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内蒙97.81 98.47 98.70
江西97.55 98.63 98.12
湖南96.21 95.51 98.30
重庆98.10 98.85 98.67
四川76.74 94.83 95.68
贵州76.59 88.12 88.47
云南63.58 73.80 80.36
西藏44.55 82.41 76.39
甘肃84.60 91.01 93.55
青海81.55 76.45 90.36
宁夏60.77 85.74 90.33
新疆68.99 88.45 98.70


5、产前检查覆盖率
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适时开展产前检查,把高危孕产妇筛查出来,及时送到医院、卫生院进行住院分娩,是防止孕产妇死亡的重要环节。项目开展后,很多地方对村接生员进行了职能转化,让其从接生转到产前检查、高危筛查和护送孕产妇住院分娩、产后访视上。(见表6)。
表6 12省(区、市)1999-2001年产前检查覆盖率(%)
省产前检查覆盖率(%)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内蒙90.87 91.82 92.34
江西92.03 88.63 90.72
湖南85.45 88.44 93.17
重庆87.71 75.99 82.85
四川67.60 82.12 83.16
贵州78.11 75.48 83.21
云南74.17 60.21 67.61
西藏55.43 83.19 89.16
甘肃80.54 68.78 78.20
青海65.91 83.63 90.88
宁夏81.97 69.58 79.71
新疆75.96 91.82 92.34


二、项目执行顺利,有力地推动了各地妇幼卫生基础性工作的开展
1、降消项目引起项目地区政府的高度重视
2000年初,“降消项目”启动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务院妇儿工委、卫生部、财政部负责同志分别在大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并与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了项目承诺书。卫生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发了5个配套文件,编写了统一的培训教材,举办了3期项目管理培训班和3期蹲点专家培训班。各省、区、市相继成立了“降消项目”领导小组,召开了地区性项目启动大会,拉开了这项造福于广大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的帷幕。各级政府都明确要求,要把项目的实施作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把项目的实施摆到各级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上。
2、培训基层妇幼骨干提高了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
要实现“降消项目”确定的各项目标,提高基层妇幼保健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是先决条件。各地在项目的实施规程中,都把人员培训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使项目的实施过程,成了基层妇幼保健人员业务学习、业务提高的过程。按照项目活动安排,在两年项目周期内应对乡镇卫生院助产人员、村医和接生员轮训一遍。从各项目省、区、市的执行情况来看,大多数地区完成了培训任务,即使未完成培训任务的省份,其培训率也达到90%以上(见表7)。
表7 12省(区、市)项目期间人员培训情况
省份应培训人数实际培训人数培训率(%)
内蒙 984616120163.72
江西 8139 8055 98.97
湖南1103710755 97.44
重庆3533335333100.00
四川3306139211118.60
贵州1780517780 99.86
云南1311812108 92.30
西藏 501 1554310.18
甘肃3460874988216.68
青海 3650 3431 94.00
宁夏 3719 3719100.00
新疆489610433213.09


3、乡镇卫生院配备产科设备为安全分娩提供了物质基础
为乡镇卫生院配备必要的产科设备是项目活动的一项主要内容,其经费占总经费的一半。在项目的实施中,设备的采购、供应和配备工作得到各项目省、区、市的高度重视,项目地区的设备到位率达到了100%。
4、开展相关健康教育更新了群众的生育观念
实施“降消项目”的12个省、区、市,都是西部欠发达地区,378个项目县又都是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县,群众生育观念相对落后。在一些贫困地区和交通闭塞地区,传统的封建习俗还在起作用,另外群众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因此,向群众开展科学的生育观念教育十分重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各项目省、区、市采取了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方式,宣传妇幼保健、安全分娩等方面的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见表8)。
表8 12个项目省(区、市)健康教育情况
省份宣传资料(万份)广播电视标语(条)其 他
内蒙古ÖÖÖ
江西87455次10842咨询563次,编印宣传画4万套
湖南91.6182次14472宣传栏,孕妇学校,播放录像,宣传车
四川385种 孕妇学校2534期,社区健康教育3529期
重庆31.2 4258专栏2291,面对面163845,孕妇学校98534
贵州90ÖÖ宣传栏,进村入户
云南214.7
西藏Ö 板报
甘肃211.42785次 咨询
青海12Ö 宣传栏,面对面
宁夏38.46次263板报592期,办班39680人次,
宣传栏414期,录音录像27,
集会6000人次
新疆

Ö 未填数量
5、有效的监督指导保证了项目的顺利进行
严格的监督和有效的技术指导在各地“降消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项目实施中,国家级专家督导进行了3次,共覆盖了1/4的项目县;各项目省、区、市也进行了省级全过程督导,督促和帮助项目县按规定开展各项项目活动(见表9)。在各地的督导活动中,最具成效的是下派蹲点专家的活动(见表10)。蹲点专家不仅监督和指导蹲点地区的整个项目实施工作,而且采取传、帮、带的方法,培训当地的乡村医生和妇幼保健人员,为在短时间内提高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的技术水平做出了重大贡献。据统计,各项目省、区、市共派出专家336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者占47.65%,中级职称占45.24%。蹲点专家蹲点总天数达12213天,人均36.35天。
表9 12个项目省(区、市)省级监督指导情况
省份人数(人)次数(次)人次数县数(个)
内蒙古204 38
江西194 28
湖南3423 25
四川 4048
重庆 5026221
贵州1207 48
云南 3 49
西藏55 10
甘肃183 45
青海483 20
宁夏12 38 8
新疆61 15


表10 12个项目省(区、市)蹲点专家情况
省份人数总天数
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医师合计
内蒙古3813 511316
江西141 15450
湖南30 3120
四川2032 521649
重庆30 3180
贵州2621 472395
云南2221 432159
西藏10 160
甘肃2358241053314
青海53 8150
宁夏53 8420
新疆00 00
合计1601522433612213


6、配套经费的落实使项目有效、顺利实施
“降消项目”要求地方按1∶1配套安排资金,由于12个项目省、区、市都地处西部地区,地方经济和财政都不宽裕,解决配套资金成为很多地方的难题。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除贵州、新疆外,其他各项目省、区、市克服了种种困难,保证了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见表11)。
表11 12个项目省(区、市)配套经费落实情况
省份中央项目资金省内应配省内实际配到位率(%)
内蒙古 870 890890100.0
江西 679 690714103.5
湖南 780 780 1192.2152.9
四川100010201020100.0
重庆198020192329115.4
贵州120012401015 81.9
云南1010 1246.7 1265.04101.5
西藏 130 136136100.0
甘肃113011501150100.0
青海 400400420105.0
宁夏 255 239.98 239.98100.0
新疆 400410355 86.6


7、经济救助帮助贫困孕产妇走进卫生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采取了降低收费、限价收费等措施,帮助贫困家庭的产妇,特别是高危产妇能走进卫生院、医院住院分娩。 “降消项目”要求对特困家庭的产妇实行贫困救助。在项目执行期间,各地共支付贫困救助金1418.9万元,有11.73万名贫困孕产妇在项目资金的资助下,进入医院、卫生院接受了安全的接生服务(见表12)。
表12 12项目省(区、市)贫困救助人数及经费
省、自治区救助人数(人)救助经费(万元)
内蒙820762.6
江西8889134.4
湖南312454.0
重庆10688195.0
四川25170285.0
贵州1076260.8*
云南16531299.1
西藏171720.3
甘肃14643226.0
青海313637.3
宁夏1133187.4
新疆310217.8
合计1173001418.9

*贵州从中央经费中支付了4.0万元
三、项目实施效果明显,但各地进展尚不平衡。
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城乡之间、地域之间存在很大差别,西部地区贫困人口多,12个项目省、区、市的经济状况、地理环境、人口素质、工作基础等都有不同,所以“降消项目”的实施还不平衡,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有的地区尽管努力做了大量工作,但项目目标仍未实现。在孕产妇死亡方面,家庭分娩、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不便等是重要原因。此外,计划外生育死亡仍是难点,由于计划外怀孕者逃避妇幼保健管理,出现难产时不敢呼救,以致失去抢救时机;有的地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不具备抢救条件的情况下开展大月份引产,出现产妇、新生儿死亡。在住院分娩方面,由于观念、习俗、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偏远山区、贫穷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短时间内提高住院分娩率难度很大。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还需要做较长时间的工作。在人员培训方面,尽管各项目省、区、市基本上对乡、村两级妇幼卫生人员轮训了一遍,但乡级助产人员的临床进修时间不足,其助产和急救技能提高不明显,部分地区还未完成村级卫生人员的职能转变,其高危孕产妇筛查能力也有待提高。在项目设备的使用方面,虽然项目设备的到位率较高,但由于项目时间短,设备到位较晚,设备的使用率较低,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培训也有待加强。在项目的监督指导方面,有的项目省督导力度不够,还有的地区在整个项目期间仅督导了一次,没有下派蹲点专家,致使项目的管理不严格,相关技术操作不规范。在配套经费和贫困救助方面,至项目结束,尚有2个省没有完全落实配套经费。一般来说,项目配套经费由省里统筹解决的,落实的都比较好;由省、市、县分别解决的,落实的难度很大,因为项目县都是需要上级扶持的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县,很难对项目给予投入。这是项目配套经费没有完全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一些贫困县财政困难,需要救助的对象又多,有的地方规定年人均纯收入200~300元即可享受住院分娩贫困救助,致使一些贫困孕产妇难以得到相应的经济救助,导致住院分娩率提高缓慢。
为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4、1/5”和2002年5月在纽约召开的儿童问题特别联大会议制定并通过的今后10~15年的奋斗目标,即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与2000年相比2010年要各下降1/3,争取到2015年以199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2/3和3/4,这个目标,远远超过我国新“两纲”的预期目标。实现这些主要目标,难点在贫困地区、西部地区。2001年12个“降消”项目省的孕产妇死亡率为92.19/10万,仍在全国水平上,其中有6个省孕产妇死亡率超过100/10万;有5个省的孕产妇死亡率未达到目标要求,部分项目县的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在1‰以上。从实现全国的目标着眼,必须把西部地区的“降消”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下一步,各地应借助项目实施后的东风,延续项目中采用过并被实践证明有效的各项措施,继续把“降消”工作作为农村妇幼卫生工作的重点,强化政府行为,加大对农村妇幼卫生工作的投入;在农村卫生改革的过程中,强化乡镇卫生院的预防保健功能,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产、儿科建设,继续实行接生限价等措施;加强基层妇保人员业务培训和村级妇保人员的职能转化,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转诊和抢救,多渠道筹措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这项工作,稳步提高住院分娩率,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
总之,通过两年“降消项目”的实施,12省、区、市不少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告别了死神的威胁,378个贫困县的妇幼保健工作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无疑,这是一个体现社会进步、体现尊重人权、体现爱心的项目,是一个顺民意、得民心的德政工程,也是全国妇幼保健工作者送给全体母亲和儿童的世纪礼物。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继续向前迈进,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我国妇幼卫生事业将不断向前发展,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保健需求将进一步得到满足。


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认实函[200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取得计量认证,方可从事机动车辆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现就贯彻落实39号通知精神,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申请计量认证法人资格问题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安全检验检测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凡申请计量认证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是法人单位。
(二)目前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或委托)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自本通知之日起的一年内取得相应的独立法人资格。在此期间,需凭其所属法人单位的法人代表出具的“授权书”办理计量认证的申请事宜,其安全检验检测活动及检测结果由出具“授权书”的法人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自2005年8月1日起,新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必须先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方可申请办理计量认证。

二、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执行准则和评审中应注意的问题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主要依照计量认证评审准则进行。同时,可参照《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GA/T134)有关条款的要求实施评审。检测设备和人员资质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测设备要求: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配备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A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的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并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
暂不能按照GB7258—2004和GA468—2004标准满足全部检测项目要求的,发证时应当注明具体检测范围,不得超出实际检测设施的能力范围。
2.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有清晰的产品铭牌、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标志。没有或标识不清的,应当监督其整改符合后再予认定。
3.检测线检测仪器设备应采用计算机联网,实现自动检测。检测报告应当采用标准规定的规范格式,并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手写。
(二)检测人员资质要求:
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直接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岗位的上岗资格证书。
鉴于统一的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培训教材正在制定过程中,在有关规定和培训实施前办理计量认证评审时,可暂承认上述人员以前取得的相关资质。但同时,各计量评审组应对技术/质量负责人、检验检测人员、引车员、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等人员进行笔试,验证其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等方面的能力。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各岗位人员资质的具体要求: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熟悉汽车检测业务,了解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资质要求:
(1)熟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
(3)有三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检测的工作经历;
(4)熟悉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5)熟悉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并具有确保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的能力。
3.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质要求:
(1)具有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
(3)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4)掌握检测项目的技术标准;
(5)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及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维护基本知识;能熟练使用、操作计算机;
(6)了解本检验机构的检测工艺流程及相关标准。
4.引车员、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资质要求:
(1)具有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
(2)引车员应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3)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要求:
1.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应当具有车辆登录、规定检测项目、参数的自动检测、检测结果数据的自动传输,以及符合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的自动生成、检测数据自动存档、查询、生成统计报表等功能。
2.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配置的计算机等硬件和操作系统等软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计算机联网检测控制系统,不得改变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力、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数据。检测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4.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应当建立适用的检测车型数据库和适用的检测标准项目、参数限值数据库,符合行业管理的要求,应当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网。
5.计算机联网检测控制系统应当设置检测标准、系统参数等数据修改的访问权限,防止随意更改检验报告。

三、其他问题
(一)对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质量体系监督员活动记录、检验检测结果的技术检查活动、实验室比对活动、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等的评审,可在首次计量认证后的监督评审逐步开展。
(二)有关制定机动车动态检测数据重复性的允差,在现场评审时的人员比对、仪器比对所出现的数据偏差,应以不影响检验结果的合格判断为考核内容。
(三)鉴于目前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所用检测软件不一致,在计量认证评审时,可以暂沿用现有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格式。有关新的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四)关于部分符合技术条件但尚未建立和运行质量体系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否颁发临时性的计量认证证书问题。
已获得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的检验机构, 鉴于其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尚需一定时间,在确认其满足以下条件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计量认证证书。
1.具备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所需的设备,并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场地设施和人员资质满足相关检测要求;
2.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工作经验;
3.连续3年获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或授权,且无不良记录(投诉、质量事故等);
4.机构的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过省级计量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培训,并建立了文件化质量体系 ;
5.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推荐,并报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同意。

四、工作要求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必须建立明确的评审和审批责任制,评审组组长要对评审结果负责,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审批单位,要对审批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国家认监委将适时组织监督抽查,凡给不具备条件的机构颁发了计量认证证书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属于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计量认证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证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督促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组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并加快审批环节工作进度,以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量认证工作。


二○○五年四月四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1989]141号

1989-12-22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