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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3 04:37: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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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饧档耐ㄖ?济发〔2004〕14号),保留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为市政府直属全额预算管理正局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及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对纳入结算中心管理的资金,办理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业务,编制会计报表。

 (三)审核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各单位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四)统一各种结算报账专用凭证,负责政府资金集中核算后的会计档案管理。

 (五)负责政府土地收储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管理。

 (六)负责政府资金收支的统计分析和政府资金管理的政策调研。

 (七)按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建重点工程投资计划,进行投资控制和拨款。

 (八)负责组织政府城建重大投融资项目的经济预测分析和效益评价。

 (九)负责建立和维护政府资金结算信息管理网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设5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

 协助处理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网络安全、人事、社会保险、文秘、保卫、后勤服务、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调研监察审计处

 负责对政府各项资金收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资金管理的政策调研;负责城建投融资项目投入产出效益的综合评价;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三)结算一处

 负责纳入中心管理的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及市级群众团体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办理各单位经费的日常结算业务;进行财务分析和会计档案整理。

 (四)结算二处

 负责纳入中心管理的政府城市建设资金及相关部门(单位)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办理城建项目资金的日常结算业务;进行财务分析和会计档案整理。

 (五)结算三处

 负责政府土地收储资金及相关部门(单位)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办理有关土地资金的日常结算业务;进行财务分析和会计档案整理。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核定事业编制50人(含工勤人员5人)。领导职数配主任1人,副主任2人,总会计师1人(副局级),总工程师1人(副局级);处长5人,副处长5人。





能源部关于颁发《加强电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加强电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4月15日,能源部

为整顿电能经销秩序,加强电费回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保障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转,针对各地电费回收困难,拖欠严重的情况,一九九一年底,能源部、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抓好电(热)费回收确保财政收入的通知》(能源经[1991]1111号),为抓紧落实《通知》要求,部组织制订了《加强电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现颁发试行。请各单位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报部,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加强电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电费回收管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保障电力企业的生产与资金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能是国家计划产品。电费是电能实现商品交换的货币形式。电力企业在供应电能时,应按规定计收电费;用户在使用电力时,应按规定时间交纳电费。
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和用户向电力企业交纳电费,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电费回收工作实行谁供谁收,分级管理,回收与清欠相结合的原则。电力主管部门对电费的回收负责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四条 电费回收与用户的用电申请相结合。在用户办理新装增容或变更用电时,电力企业应先核查用户交纳电费的情况。对能及时交清电费的,应优先受理其用电申请;对有拖欠电费的,必须在交清电费并签订由主管上级担保的交清电费协议后,方可受理其用电申请。
第五条 电费回收与计划用电管理相结合。根据用户交纳电费状况,实行与其计划用电指标挂勾的原则。对常年能按时交清电费的,在计划用电指标分配时,应优先予以安排,当电网出力不足或供需之间出现缺口需限电时,应尽可能少限或不限电;对拖欠电费的,除继续按有关规定催交外,可从第二个月开始扣减其用电指标或改供议价电。用户交清欠费后,应及时恢复原指标用电,但电费交清前扣减电的指标一律不补。
第六条 严格执行电费滞纳金制度。对拖欠电费的用户,应按规定收取电费滞纳金,不得私自应允减免电费滞纳金。
对电费拖欠时间长或数额大的用户,在清理拖欠电费时,可按规定实行全额单独优先扣交滞纳金制度。
第七条 对经多次催交,仍不交纳电费的用户,电力企业可按规定停止供电。停电前,应书面通知欠费者,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停电的,停电引起的损失由欠费者自负。
第八条 为防止电费前清后欠或长期拖欠,电力企业应根据商品交换和互不占用资金的原则及用户信用程度,改革电费收费方式,确定电费结算方式。对大宗工业用电要坚持每月分次划拨电费的规定;对长期拖欠电费的用户,可采取下列结算方式和措施:
(1)收取电费保证金;
(2)采取预付电费制;
(3)有帐务往来的,可商订价款互抵协议;
(4)提倡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法;
(5)由供、用、银行三方商签每月电费有期划拨协议;
(6)其它有效方式。
第九条 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长期拖欠电费而又无力清偿者或濒临倒闭破产未清偿电费者,除应采取停电措施外,电力企业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拖欠的电费。
第十条 为维持正常的电力经营秩序,未经国家授权部门的许可,任何地区、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采用电费记帐或豁免电费。电力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应依法抵制,并及时报告上级电力主管部门。电力主管部门对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地区,除责令其改正外,还可比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扣减其供电指标直至停止供电。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大力加强电的商品意识、电价政策和电力法规的宣传,不断深化改革,努力改善和提高服务质量,依靠当地政府的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整顿商品交易秩序,做好电费回收和清理电费拖欠工作。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提高按经济规律办事和依法经营的能力。对用户供电都应签订电费结算协议或明确交费规约。在协议或规约中应明确电费结算方式、交款办法和期限、超期限交款的责任(如滞纳金或迟交款的利率)、中止供电的方式与责任等。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要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电费回收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经济责任制。从1992年开始,建立起电力经销和电费回收月报表制度,加强对电费回收的考核,并为改进经营管理提供信息。
第十四条 实行电费回收成果与企业和个人利益挂勾的原则。电费回收成果以实际电费回收率考核。电费回收率指标由网或省级电力主管部门下达、考核并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收取或私自应允减免电费滞纳金者,应扣减当事人全年的全部效益工资和一切奖金,对当事人的直接领导也应停发1—6个月的奖金。
第十六条 电费滞纳金应单独考核。凡超过1991年电费滞纳金基数增收部分,按纳税后应留给企业的额度计算,由企业自有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营业管理的技术进步和改善营业服务设施。
第十七条 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核备。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2号

1996-11-0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反映,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征收流转税时,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