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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22 06:32: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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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二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9月8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3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省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施工招标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并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查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审查机构及数量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和审查任务,依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进行认定。

审查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五)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六)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承担超限高层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五)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六)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第八条 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其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第九条 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认定的,其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或者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专业相同的,该人员在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

第十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勘察设计企业和个人对其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或者处罚。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全面实行质量责任制。

审查人员负责填写本专业审查表,对审查内容的完整性和质量负责;项目负责人或审定人对各专业审查意见的完整性和质量负责;审查机构负责人对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审查备案表的内容和真实性负责。

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审查合同、审查备案表等有关施工图审查相关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实行有偿服务,费用列入基本建设总投资内,由建设单位支付。费率按省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审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审查人员的考核、培训和认证等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审查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审查人员每两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培训情况等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延续或能否继续从事审查工作。

第三章 审查范围内容及程序

第十四条 一类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需进行专门的资格认定;二类机构审查范围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高度50米以下,投资4千万元以下的一般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层数在20层以下,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规定由乙级以下资质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任务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

第十五条 各地审查机构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类别的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各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凡超过类别允许审查范围或者由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省级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建设项目应送省级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类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下同)持施工图审查申请到项目相应分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通知书》(样式及内容见附件一),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项目立项文件;

(二)规划许可证;

(三)勘察设计招投标或方案竞选备案表;

(四)初步设计批文;

(五)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勘察设计合同;

(七)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人滇备案表;

(八)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复印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持《施工图审查通知书》将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出具接件清单,详细登记收件材料及收件时间等,同时审查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定审查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审查时限。

审查机构在承接任务时,不得承接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送审施工图时,应向审查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项目立项文件、规划许可证、初设批文及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全部文件(一式两份)

(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四)结构计算软件名称及相应的数据文件软盘;

(五)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图文件是否满足规定的深度要求;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要求,施工图审查“涉及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后,分送有关部门审核。”该类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前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中的结构安全审查已包含抗震审查,除有关法规规定的重大项目需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外,其余项目不再独立进行抗震专项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需先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提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按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要求,超限高层施工图审查应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时限

(一)审查机构在收到齐备的审查材料后,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技术复杂、重大项目的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

(二)甲、乙级工程勘察文件需在施工图审查前进行前置审查的,甲级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乙级及以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应独立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样式及具体内容见附件二),并将全套施工图一式两份加盖审查合格章和审查机构章后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后,由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

审查机构应在颁发审查合格书的同时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样式及内容详见附件三),交由建设单位向工程分管的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审查合同等。建设单位持工程分管的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招标及施工许可等手续。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同时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的要求,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审查机构上报的不良记录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应将核实和处罚情况报告省建设厅。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由建设单位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重新送审的,施工图审查时限按重新送审日另计,不再收取审查费。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实行不良记录和审查情况季报制度,其中《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统计报表》(附件四)由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云南省施工图审查项目统计报表》(附件五)由审查机构填报。报送时间为季度结束后10日内。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若有重大变更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告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五条 建设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岐时,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可以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高一级审查机构复查或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审查结论。复查费用由有责方支付。若复查无责任方,则复查费用由提出复查方支付。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部门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验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派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八条 上级或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和权限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备案表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六)施工图审查质量;

(七)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34号部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第三十条 审查机构出据虚假审查合格书的,按照134号部令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一条 按照134号部令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审查人员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取消或暂停其审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技术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迫使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的。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在施工图审查范围内。

第三十七条 农村小集镇建设施工图审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试行)》(云建设[2000]第962号)同时废止。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年8月6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
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四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检
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
律政策研究室。      1999年9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
394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
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
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
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
交公而不变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扩款物,以及贪污
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
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
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地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人、超过三个月
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
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
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
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
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
第2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单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
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
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
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
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
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
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
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
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案(第389条、第390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
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
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
事责任。
  (六)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
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5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
得以实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空
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
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
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潦是合法的行为。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
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子立案。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办条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
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
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二、渎职犯罪察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
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
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
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
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
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
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4、泄露国家秘密己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
准执行。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
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
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
准执行。
  (五)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
  枉法追评、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
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
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
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
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
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
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
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
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
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
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
的;
  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
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八)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
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
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九)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
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
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
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
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
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
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
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
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管理等国家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
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
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
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
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
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
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
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
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行、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饲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
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
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折扣不应抵扣的税
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徊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
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
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
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
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
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行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
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
木被伐数量超过10立方米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5、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十七)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
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八)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
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
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
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
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
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
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
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
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上,并且价格
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
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
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一)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二十二)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
验结果的行为。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
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
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
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二十三)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
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
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
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
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
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二十四)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
检疫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
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
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
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二十五)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
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
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
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
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
者流行的;
  3、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
或者残疾的;
  4、3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
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
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
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
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二十七)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
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
证件的行为。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
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
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二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
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
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二十九)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
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
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
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堂及其亲属伤残、死亡、
精神失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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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叶供需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叶供需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现将《烟叶供需合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基层烟叶经营单位和卷烟厂,从一九八四年七月新烟上市起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注意及时总结,并报送总公司统一研究,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附:烟叶供需合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烟草专卖条例》,严肃执行国家计划,有计划地组织烟叶调拨供应,以保证工业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系统内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之间的烟叶供需合同。烟叶供需合同是供需单位之间执行调拨计划中划分责任,行使权力义务及处理问题的依据。
第三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下称总公司)根据国家计划和资源情况。安排省际之间分品种、等级、数量的烟叶调拨计划。合同的签订必须以计划指标或总公司开出的烟叶调拨通知单为依据。违反计划(或调拨通知单)的合同无效。各省(区)内烟叶调拨供应亦按本办法签订供需合同。


第四条 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由单位出具证明的代表或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五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烟叶品种(烤、晾、晒烟)、小等级、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发运、验收、运输方式、货款结算、违约责任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合同中烟叶的价格按物价主管部门或总公司核定的价格执行。产品质量规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第七条 供需合同由调出单位(下称甲方)与调入单位(含国家储备烟的代保管单位、下称乙方)签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下称省级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前要加强计划管理,衔接好分地区和分厂的调出调入计划。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具体事项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局部地区因灾减产致使合同无法执行者,由省级公司(或指定分公司)商得乙方同意可变更调出地区和单位;大面积因灾减产致使合同无法执行者,由省级公司报请总公司批准后通知乙方按比例调减或作其他变更。单方面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者按违约处理。
(二)由于调拨计划的修改与调整,合同应当做相应的变更。
(三)甲、乙双方因烟叶、卷烟生产、等级结构发生变化,按合同规定的等级执行有困难时,省级公司之间可进行协商调整,但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报总公司备查。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可以提前或推迟执行,但提前或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包括文书、电报)形式。
(五)甲方或乙方机构变更时,应将合同移交给新的机构继续执行,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三章 发 运
第九条 烟叶调拨一般实行送货制,由甲方负责编报运输计划和办理托运手续,按照乙方指定的车站、码头交货。特殊情况下可实行提货,由甲乙双方协商办理。
第十条 甲方应当将运输部门每月批准的运输计划及时告知乙方,以便做好接货准备。
第十一条 如需要追加运输计划或改变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发运时甲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等级、数量做到批次整齐,包装完整牢固,件数、重量准确,唛头清楚。在装车(船)后,按实装件数、重量、等级、机烤、土复烤或原烟,填写“发货明细表”,做到单货相符,票证齐全,单货同行。并在发货后24小时内拍电报,告知发
货日期、车号、船名、等级、件数等,以便乙方及时接货。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充分合理利用运输工具,原则做到一车一级。在执行合同终了时,对不足整车的可在大等级范围内配装。除上等烟外,超欠装数量在半车之内者,应视同合同内交货。
第十四条 装车(船)前应当认真检查车船状况,要求车体完整,门窗齐全,不漏、不破。对装过煤炭、沥青的必须打扫干净,严禁使用有污染、有毒、有异味的车(船)装运烟叶。
第十五条 甲方在发运前应当严格检查烟叶质量情况,如发现烟叶有水份过大,包装破烂、水渍、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等问题,应予整理后再行发运。
第十六条 因运输部门的停装、停发事故,影响双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交接时,不作为误期论,但甲方应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处理。

第四章 交接与验收
第十七条 烟叶运到车站、码头后,乙方应当会同站(港)人员认真检查有无异状、漏雨、水湿、污染情况。卸货时按一车一船分单验收。如发现货单不符、短件丢失、破损、被盗、污染、受湿、霉烂变质等事故,应当会同承运部门查清原因,做好商务记录,及时追查处理。凡属交接
前发生的,责任属于承运部门的,乙方应当向到站(港)提出赔偿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追赔结案,责任属于甲方的,应当将实际情况电告甲方。甲方如有异议,应当在5天内回电说明情况,必要时可在接到电报15天内派人到乙方研究处理。逾期不复电,又不派人验看,则视为无异议,
乙方可按实际验收情况处理。
第十八条 乙方对调入的烟叶可采取全部过磅或部分抽查过磅的办法核实重量。经部分抽查过磅后如发现重量有问题时,应当全部过磅,不能以部分抽查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全部过磅后,以每一批次为计算单位,其净重与原发重量相比,短少或益余数量不超过1%的(云南、贵州、福建及储备烟按1.5%计算),按原发重量结算益亏,超过上述百分率部分,通过二次结算向甲方找补差额。
第十九条 乙方按照到货数量,在每个等级中以把为单位抽查验收。验收数量在100包以内者抽查10%,每增加100包增抽2至5包。在抽验的数量中有80%符合原验等级的,即作为合格,按原验等级结算。合格率低于80%的部分如纯属低于原级者,按降级处理;如有高有
低,高低相抵后纯低部分如不超过抽验数量的20%仍作为合格。超过部分都作降级处理。
发现整包混级时,应当按实际情况结算。
为了便于乙方验收,甲方省级公司应当将收购标准样品复制一份寄送乙方省级公司。
第二十条 验收手续应当在卸货终了15天内办理完毕。如因到货的数量大而且集中,不能如期验收完毕时,可电告甲方延长5天。逾期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即视为交接完毕。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中如有不同意见,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协商处理。如仍有争议,可由双方省级公司调解,直至上报总公司仲裁。
第二十二条 烟叶包装规格由甲方确定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包装麻袋实行回空,其办法暂由甲乙双方省级公司协商确定或者沿用旧制。

第五章 责 任 划 分
第二十三条 根据送货制的原则,在烟叶运到乙方车站(码头)前的一切责任由甲方和承运部门负责,到货后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卸货和进仓,因而导致延期罚款和事故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二十四条 因甲方发送单证不全,乙方无法向承运部门索取商务记录,办理索赔,所遭致的损失由甲方负担;如甲方单证完全,因乙方未能及时办理索赔所遭致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二十五条 乙方验收时发现烟叶有水渍、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等级混杂和错装、错发等问题,应当先接收,后交涉处理。所有损失和支出费用,责任属于甲方的,由甲方负担,责任属于承运部门的,应由乙方负责向承运单位交涉处理。

第六章 货 款 结 算
第二十六条 烟叶调拨货款结算,以托收承付方式办理。甲方在发运后,根据实际发运的数量等级计算货款。未发运前,不得提前办理托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乙方接到银行承付通知书后,在银行规定承付日期内办理结算。除下列情况外,一律不得拒付货款。
1.甲方未按合同数量和核定的调拨价格结算,自行增加的部分拒付。
2.甲方计算的货款金额有技术性错误,多计部分拒付,少计部分照补。
乙方拒付货款时,必须将拒付理由电告甲方,甲方接到拒付通知后,须在10天内提出答复,逾期即按乙方意见办理。如乙方逾期承付货款或所拒付货款的理由经查明责任仍在乙方者,除按应付货款负担逾期承付货款的利息外,并按银行规定交付罚金。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应当办理二次结算,找补差额,不计利息。
1.重量减少或益余部分;
2.等级规格不符,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原验等级的;
3.发生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
4.商品标志不清,等级混杂,由甲乙双方重新进行检验,按实际等级重新计价的;
5.单货数量不符,经双方查明多发或少发的。

第七章 违 约 处 理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总公司按实际损失裁定。
第三十条 甲方不能按合同交货的,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3%。由于甲方不交货而将产品自销的,除按违约处理外,应当按规定没收其自销多得的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中途退货,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3%。乙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分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先由违约方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再由应当负责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 按合同规定应当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三十四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当分别在企业基金、利益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支付;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当在缴纳所得税后国家核定的企业留利中支付。
以上支付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
第三十五条 违约金和赔偿金收入,应当用于弥补未能履行合同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执行供需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上级公司调解或者向有关方面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修改和解释权属于总公司。烟草系统内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均按本办法执行。



198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