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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关井压产、总量调控力度确保煤炭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3:22: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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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关井压产、总量调控力度确保煤炭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大关井压产、总量调控力度确保煤炭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运行[2001]457号

关于加大关井压产、总量调控力度确保
煤炭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有关煤炭工业局(行业办)、煤矿安
监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今年1—4月,煤炭行业实施总量调控、关井压产、扩大出口,经济运行呈现
继续好转的态势。全国煤炭产销量增加,原煤产量达3.19亿吨,同比增长14.5%;
销售量完成3.10亿吨,同比增长11.2%。煤矿库存下降,到3月底,全社会煤炭库
存比年初减少871万吨,煤炭企业库存比年初减少937万吨。国有重点煤矿商品煤
综合价格同比上涨5元/吨左右。但是部分地方关井压产决心不大,措施不力,已
关闭的小煤矿死灰复燃情况依然存在;1-4月份,比调控目标进度(扣除出口同
比增加部分)超出5%以上的省区有安徽、宁夏、山东、江西以及神华集团公司;
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直接影响煤炭经济形势的进
一步好转,影响国有重点煤矿的整体扭亏和稳定。为此,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2001年煤炭行业总量
调控和关井压产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89号)下达的总量调控目标,
层层分解落实到所属地、市、县和有关煤炭生产企业,并逐月严格检查、考核其
完成情况。对大量超产的地区和企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限制。严禁各类煤
矿超能力生产,避免造成事故隐患。
  二、加大关井压产力度,加快关闭国有井田范围内各类小井,特别是国有重
点煤矿自办小井。对已落实到具体矿点的811处国有重点煤矿自办小井,各地经
贸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企业尽快制定关闭方案,并督促其认真实施。
各地经贸委每月向我委上报关闭小井进展情况。我委将在全国经贸委系统信息网
络公布国有重点煤矿自办小井名单,各地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提供贷款,其
他相关行业不得为其提供生产和销售条件。
  三、各地经贸委要在二季度组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近
几年已关闭的小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凡发生死灰复燃的,必须立即予以
彻底关闭。对复查不严格、走过场,导致死灰复燃的小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要
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各地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标准
进行,对不具备条件矿井通过年检的,要严肃追究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的责任;
如无特殊情况,今年一律暂停颁发新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
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四、各地经贸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
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充分发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作用,依法履
行安全监察职责,加大监察工作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煤矿,根据
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停产整顿直至采取关闭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
事故的发生。(完)
二OO一年五月十四日


甘肃省邮政特快专递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甘肃省邮政特快专递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2003年4月8日

            甘肃省邮政特快专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政物快专递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物快专递经营活动(以下简称邮政物快专递),均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或对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通知;(4)有价证券;(5)证件。

  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载体,具体包括:(1)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2)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国家对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邮政局是本省邮政特快专递的行业主管部门。

  市、州(地)、县(市、区)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省邮政局的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工商、海关、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邮政特快专递业务依法邮邮政企业专营。根据需要,邮政企业可以委托非邮政单位代为办理邮政特快专递业务。非邮政单位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不得从事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第六条 非邮政单位接受邮政企业委托代办邮政特快专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资金、运输工具、营业场地、处理场地和投递网络等服务设施;

  (三)具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和方便等服务的能力;

  (四)国家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邮政企业与非邮政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应当由市、州(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州(地)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阅决定。

  经批问候语取得代办邮政专营业务的单位,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八条 经委托代办邮政专营业务的单位,尖当服从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授权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业务程序、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

  第九条 从事邮政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强化国家安全和保密意识,遵守国家安全、邮政、保密、海关等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邮政管理软件。

  第十条 从事邮政特快专递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磁资费标准和邮递时限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邮政特快专递业务的企业和单位,应当保障用户的通信秘密,确保邮件的安全、迅速、准确传递。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邮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进入从事速递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营业场所(含专业处理场所)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查扣非法物品。经营者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邮政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量,对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非邮政企业或单位未经委托从事邮政特快专递业务的,由邮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将尚未寄出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连同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并处以1000元以上2尤元以下罚款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经营邮政特快专递业务的企业或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中断、终止正常的速递业的经营活动;

  (二)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三)收寄国家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四)私拆、隐匿、毁弃寄递物品或者从寄递物品中盗窃财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案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案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1957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你院本年1月16日(57)上铁法行字第17号请示及附件均已收悉,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来评议时所作的决定的情况下,可以由原来审判本案的审判员独自开庭宣判;判决书上仍应署审判本案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姓名。
二、人民法院的审判员需调动工作时,应当把自己承办的未结案件加以清理。你院南京派出庭所提出的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在尚未制作判决书也未开庭宣判以前,原来承办本案的审判员被调离法院到其他部门工作的情况,是不正常的。在上述情况下,应由谁制作判决书并开庭宣判问题,我们认为,如果不改变原来评议时所作的决定,可以由院长或庭长另行指定审判员代为制作判决书,由该审判员与原来参加审判本案的人民陪审员共同开庭宣判;或者由原来参加审判本案的人民陪审员开庭宣判;在宣判时可向当事人说明不由原来审判员宣判的原因,判决书上仍应署审判本案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