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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2004年科技工作争先创优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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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2004年科技工作争先创优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2004年科技工作争先创优考核办法》的通知
白政发[200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科技工作争先创优考核办法》是贯彻《国家科技进步法》、《吉林省科技进步条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步骤,是推动地方科技工作的最有效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促进各项工作落实,体现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主体意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科技工作争先创优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四年四月九日

白城市2004年科技工作争先创优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建设国家级科技进步先进县市,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大科教兴市工作力度,明确任务,提高效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推进科技创新,结合实际,特制定《白城市2004年科技工作争先创优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提高全民科技意识、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为前提,以推动地方科技进步为宗旨,以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为契机,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示范园区、专家大院建设为重点,以落实“科技项目建设年”、“县市科技工作年”活动和争取上科技项目为主攻方向,以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为手段,以增加科技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推进白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为目标,加大监督、检查、指导力度,为实现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和五年升三位战略目标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二、主要工作目标及考核标准
  (一)县(市、区)主要工作目标及考核标准(100分)
  1.领导重视程度(10分)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县域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依靠科技,因此,县(市、区)党政一把手要高度重视辖区内的科技工作,切实把“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落到实处,一把手要作为科技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要建立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制定考核办法及保障措施,第一责任人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科技工作,并向人大专门汇报本地科技工作,具体责任人每年专题研究科技工作不少于4次,及时研究解决科技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基层办8件科技实事;市基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县(市、区)科技工作进行全面调度、检查、指导,市争先创优考核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抽查1-3个乡镇的科技工作完成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当地政府抓乡镇科技工作的考核评分中,要求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科技工作进行调度考核,乡镇党政一把手要作为科技工作第一责任人,科技副乡镇长、科技助理为具体责任人,要制定依靠科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并落实到位,得10分。
  第一责任人及具体责任人专题研究科技工作每少1次扣1分,每少办1件科技实事扣1分,扣完为止。
  科技工作未纳入党委、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第一责任人及具体责任人重视不够,没有明确的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乡镇没有具体措施,科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较多,不得分。
  2.加大基层科技管理力度,要抓典型,指导全面工作,建立科技示范乡1个,科技明星乡1个,发挥各乡镇党政一把手及科技副乡镇长和科技助理抓科技的作用(3分)每少1个扣1分,扣完为止。
  3.科技投入(20分)
  根据《吉林省科技进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2004年县(市、区)本级科技三项经费要达到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0.35%以上(不含向上级争取的一次性专项资金),且按时、足额拨到科技管理部门专户,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要加大企业科技研发的投入,达到省、市要求的标准,得20分。
  科技三项经费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每少0.1个百分点扣6分,争取到国家、省、市、县的科技三费的项目必须足额到位,县(市、区)科技三费的使用,以专家论证、政府把关,科技局及财政局联合发文为准,不足额到科技管理部门专户,每少2万元扣0.5分,扣完为止。
  4.科技政策和管理体系(5分)
  认真贯彻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法规和政策,制定了新的适合本地实际的促进科技进步及加强科技人才培养的科技政策,科技管理体系健全,每年科技人员工作、生活条件有一定改善,得5分。
  能认真贯彻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法规和政策,科技管理体系基本健全,但没有制定新的适合本地实际的促进科技进步及加强科技人才培养的科技政策,扣3分。国家科技工作法规、政策贯彻不到位,缺少适合本地的科技政策,科技管理体系不健全,不得分。
  5.科技队伍建设(5分)
在加强县(市、区)科技局、乡镇及企业的科技队伍建设,提高科技人员素质方面,工作有计划(培训计划、考察学习计划等),有措施,并成效显著,得5分。
  只有措施,成效一般,得2分。
  没有相关措施,不得分。
  6.开展科技项目建设年活动,实现科技创新(5分)
  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意识,围绕科技项目建设年活动,重点加强上科技项目工作,加强对本地具有比较优势、经济内涵丰富的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进一步开发,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完成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任务,且每年研发出2项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得5分。
  每少完成1项工作任务扣1分,少1项新产品扣1分,扣完为止。
  7.科技工作完成情况(52分)
  (1)完成市委、市政府、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5分)
  每少完成1项扣1分,扣完为止。
  (2)坚持以项目为载体,加大科技项目建设开发力度,力争超额完成所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开发项目,2004年新列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具体考核任务数为:大安市、洮南市、镇赉县分别10项(其中,省级以上项目各3个),通榆县8项(其中,省级以上项目2个),洮北区7项(其中,省级以上项目2个)(7分)
  每少完成1项扣1.2分,扣完为止。
  (3)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地科技发展年度计划和考核办法,半年要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报告(5分)
  没有科技发展年度计划或考核办法,不得分;半年不进行考核或没形成考核报告扣3分,扣完为止。
  (4)制定培植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目标和计划,经过培植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1户以上,民营科技型企业3户以上,并使培植的企业当年见效益。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需要经县科技局初审,再经市科技局考核认定,同时对过去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要加强规范管理,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要摘牌(5分)
  少培植1户企业扣1分,当年不见效益的扣1分,扣完为止。
  没有培植目标和计划不得分。
  已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中,每有1户企业检查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
  (5)引进、推广先进适用科技成果10项(3分)
  每少完成1项扣0.5分。
  (6)科技试验示范区及专家大院建设卓有成效,每个县(市、区)要按照标准新建1个科技试验示范区和1个专家大院,以独立建设为主,联合建设为辅,对现有的科技实验示范区要加强规范管理,年内保证有2个科技试验示范区高效运转;科技试验示范区和专家大院要有明显的标识,并发挥作用(9分)
  每少新建1个试验示范区或专家大院扣4.5分,少1个高效运转的试验示范区扣2分,试验示范区和专家大院没有标识扣2分,扣完为止。
  (7)组织科技下乡活动,开展科技、科普培训3000人次(3分)不完成不得分。
  (8)通过电视、广播及其他宣传媒体,宣传科技进步法、科技成果推广法、合同法(技术合同部分)、专利法、科技进步条例及相关科技法规各1次;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各类科技工作信息10条(5分)
  每少宣传1次或少发布1条信息扣1分,扣完为止。
  (9)科技进步贡献率工农业平均达到36%—40%(3分)
  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10)采取独办或联合办学的方式建立星火学校,开展星火及科普培训工作(4分)
  没有星火学校不得分,建立了星火学校,要开展2000人次科普培训及宣传活动,不开展活动不得分。
  (11)上半年要建立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并发挥联系指导民营科技企业的作用(3分)
  不建立或只建立不活动不得分。
  (二)科研院所主要工作目标及考核标准(100分)
  1.科技队伍建设(15分)
  (1)领导班子建设(3分)
  领导班子懂科研、会管理、善经营、事业心强、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得3分。
  每少具备1项扣1分,扣完为止。
  (2)管理队伍建设(3分)
  管理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80%,年龄呈梯次结构,得3分。
  每少具备1项扣1.5分,扣完为止。
  (3)技术人员队伍建设(9分)
  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得2分;有省突出贡献专家,得3分;注重人才培养,人才结构、梯队合理,得4分。
  2.科研开发情况(63分)
  (1)科研开发项目(25分)
  坚持以项目为载体,加大科技项目建设力度,力争超额完成所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开发项目,2004年新列市级以上各类科研项目的具体任务数为:农科院9项(其中,省级以上项目3个),林科院7项(其中,省级以上项目3个)、农机院5项(其中,省级以上项目2个),畜牧研究院5项(其中,省级以上项目2个),科研所3项(其中,省级以上项目2个),得25分。
  每少完成1项扣8分,扣完为止。
  (2)科研成果(8分)
  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获奖3项,得8分。
  每少1项扣3分,扣完为止。
  (3)科研开发创收(15分)
  科研开发创收最低人均不能低于3000元,得15分。
  每少5万元扣3分,扣完为止。
  (4)科技试验示范区建设卓有成效,农科院、林科院、畜牧院要按照标准新建1个科技试验示范区,并且要有明显的标识,同时,要对已建的科技试验示范区加强规范管理,提高运转效率,从而保证年内有2个高质量运转的科技试验示范区(15分)
  只有试验示范区,但不能起到科技示范作用,扣8分,没有标识不得分,扣完为止。
  3.技术服务(7分)
开展较大型科技下基层活动2次,帮助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2个,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得7分。
  每少1次活动扣2分,每少解决1个问题扣2分,扣完为止。
  4.科技宣传(5分)
  利用各种展洽会、市级以上新闻媒体等大力宣传科研成果,发布各类科技信息10条以上,得5分。
  每少1条扣0.5分。
  5.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向市政府或各级相关业务部门提交5篇以上方向性、指导性、科学性较强的产业发展技术论文(10分)。
  每少1篇扣2分。
  (三)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考核标准(100分)
  企业的考核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考核,市政府负责组织抽查。
  1.产品产值(35分)
  (1)新产品产值占当年总产值增加值的35%以上,得20分。
  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高新技术企业由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创造的产值、利税占企业总产值和利税的比重各达50%以上,民营科技企业达20%以上,得15分。
  每少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2.企业的自我研究开发能力和创新能力(45分)
  (1)企业有健全的研究开发机构,得5分。
  (2)企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10%,得7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占技术人员的比例达20%,得8分。
  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4)研究开发机构每年开发新产品2个,得25分。每少1个扣10分。
  3.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达到当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效益好的要达到省要求的标准,科技企业达到1%以上,达到国家级的企业要按标准增加(20分)
  每少0.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四)先进个人考核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优秀科技工作者”或“优秀科技专家”称号。
  1.承担较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首席专家
  (1)承担国家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2)承担省级较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且项目经费投入不低于20万元;
  (3)承担市级较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且项目经费投入不低于5万元。
  2.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首席专家
  (1)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
  (2)获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3)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4)获国家发明专利,并创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
  3.科技开发、咨询、服务
  (1)在技术开发中,通过成果(自主知识产权)转让、入股、合作、联合等形式,为企业创造纯利润30万元以上;
  (2)在技术咨询和服务中,创造显著社会效益,并获得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
  4.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中,为实现国产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首席专家。
  5.在生产实践、科研开发领域有经过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创新的首席专家。
  6.为我市科技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管理者。
  三、加分项目
  (一)县(市、区)加分项目
  1.科技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达到40%以后,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
  2.科技三项经费达到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0.35%后,每超过0.1个百分点,加10分。
  3.完成所承担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任务后,每多完成1个国家级项目加5分,省级项目加4分,市级项目加2分,县(市、区)本级项目加1.5分;每多完成1个重大科技项目,且投资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加2分,投资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加3分,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加5分,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加6分。
  4.保证2个科技试验示范区和1个专家大院高效运转后,每多建1个市级的加5分,省级的加10分。
  5.通过信息快报、白城信息或市级以上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各类科技工作信息达10条后,每多发布1条加0.2分。
  (二)科研院所加分项目
  1.完成所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开发项目后,每多完成1个国家级项目加5分,省级项目加4分,市级项目加2分;每多完成1个重大科研开发项目,且投资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加2分,投资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加3分,投资在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加5分,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加6分。
  2.完成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获奖项目任务后,每多1项加0.5分。
  3.为市政府或各级相关业务部门提交5篇有价值的产业发展技术论文后,每多1篇加2分。
  4.帮助基层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问题2个后,每多解决1个问题加0.2分。
  5.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每发表1篇学术论文加3分,在省级学术刊物上每发表1篇学术论文加1分。
  6.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6分,三等奖加3分。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5分,三等奖加0.2分。
  7.保证2个科技试验示范区高效运转后,每多建1个市级的试验示范区或专家大院加5分,省级的加10分。
  四、考核办法
  (一)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评分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中各项定性及定量指标的考核根据调查了解,现场考察,查阅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进行评分。
  (三)实行一票否决的考核办法。考核办法中规定的2项否决内容,即(1)科技进步的贡献率达不到36%以上的县(市、区);(2)科技三项经费投入达不到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0.35%的县(市、区)。另外,基础分数达不到90分的县(市、区)及科研院所也将一票否决。
  五、表彰与奖励
  (一)综合分数要计入市委组织部对各县(市、区)及科研院所的考核分值计算中。同时,对综合分数前3名的县(市、区)、科研院所及企业由市委、市政府分别授予“科技工作先进县(市、区)”、“科技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标牌;对符合先进个人条件的由市委、市政府授予“优秀科技工作者”或“优秀科技专家”称号。
  (二)科技局和有关部门对获表彰的县(市、区)、科研院所、企业及先进个人在经费、人才、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岳清友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李树文 市委副书记
      姜凤国 市政府副市长
      苗长凤 市人大副主任
      王国权 市政协副主席
  成 员:刘 啸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葛树立 市委副秘书长
      张文波 市政府副秘书长
      经国臣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
      张义振 市政协经科委主任
      王荣文 市科技局局长
      高少迁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玉民 市人事局副局长
      周连志 市计委副主任
      胡秀芳 市民营局副局长
      孟庆光 市经贸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王荣文(市科技局局长兼);副主任:王彦彬(市科技局副局长兼)、胡秀芳(市民营局副局长兼)、董志伟(市财政局科长兼)。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在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考核工作,考核结束后写出考核总结,填写考核报告交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年终考评结果由市政府发通报。
  本考核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陕政令 [2001]68号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4月30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护和开发水产种质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原种,是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或取自其它天然水域并用于养殖(栽培)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种的原始亲本;良种,是指生长快、肉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域自然条件,并用于养殖(栽培)生产的水生动植物种;苗种,是指用于商品养殖(栽培)生产的优良苗和种。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培育、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民航、环保、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天然生态库、保护区、种苗繁育体系和水产种质质量检测体系,制定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建设规划。



第七条 原种场、良种场的建立(含扩建、改建、撤并),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苗种场的建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从事水产种苗生产,必须申领生产许可证。原种场、良种场水产种苗的生产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苗种场水产种苗的生产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



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的水产种苗除外。



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买卖、出租或转让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二)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符合国家、地方颁布的水产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



(三)亲本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水产亲体标准;



(四)具有水产种苗生产和质量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经济杂交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可育的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作为繁育亲本。



可育的杂交个体或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养殖场所,必须建立隔离和防逃设施。



禁止将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河流、湖泊等天然水域或人工形成的水库和大中型水域。



第十一条 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对原种及亲本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以及引进地点、单位、数量、规格等情况详细记录保存。原种场、良种场供应亲本或后备亲本,应当向用户提供有关的生产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用于销售的水产种苗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国家和本省没有规定质量标准的,按照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销售水产种苗,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计量。



第十三条 在本省经营省内生产的种苗,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检测合格证书;



省外调入和省内调出的水产种苗,必须取得省级人民政府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检测合格证书和检疫证书。



进出口水产种苗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经检疫被确诊有疫病的水产种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监督货主执行。所需费用和损失由货主承担。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规定,非法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伪造、买卖、出租或转让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证书,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可育的杂交种及其种苗作为繁育亲本的,责令改正,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或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养殖场所,未建立隔离和防逃设施的,给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三)将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或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域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水产种苗监督管理人员和检测、检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1999年记账式(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1999年记账式(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1999年记账式(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及分销对象
1.本期国债的发行对象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
2.本期国债的分销对象为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村信用社联社。
二、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计划发行额拟定为120亿元人民币(具体数额视市场需求情况确定)。本期国债以面值发行,期限10年,年利率4.72%,利息按年支付。
2.本期国债从1999年4月29日发行,5月5日结束。发行结束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3.本期国债起息日为1999年4月29日,每年的4月29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09年4月2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承销合同和实际缴款数额,于1999年5月11日前通知中央公司在各承销单位证券账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财政部委托中央公司办理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
偿还本息等事宜。
三、发行方式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由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内法人机构成员(以下简称“承购包销机构”)承购包销的方式发行,承购包销额度在自愿认购的基础上确定。各承购包销机构应于1999年4月27日当日17时前,将自愿承购包销数额以传真的方式向财政部确认。各机构自愿承购包销
数额传真确认件,要加盖本机构印章,具有法律效力(确认件样本见附件)。
传真电话:(010)68551271 (010)68551272
咨询电话:(010)68551221 (010)68551222
2.本期国债承购包销额起点为5000万元,并以5000万元的整数倍承购包销。财政部将在各机构申报数额的额度内核定其最终承购包销数额,并与各承购包销机构签定承购包销合同。
3.本期国债采取合同分销方式按发行条件分销,分销机构应通过中央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记录本期国债债权,债权过户时间为1999年5月12日至5月14日。
4.本期国债不面向社会发售,只限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
四、发行款的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采取一次缴纳的方式。各承购包销机构于1999年5月6日(含本日)前,按照承购包销合同确认的额度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 号:0215001-9903
行 号:10051
2.逾期缴纳发行款,财政部将就滞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比例扣罚违约金(先从发行费中抵扣)。
五、手续费的支付
1.本期国债的发行费率为承购额的2.2‰,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日内(不含节假日),向承购包销机构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费。
2.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费率为资金支付额的0.5‰,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附件:国债承购包销额度确认书(略)



199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