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1:0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锦政办发〔2007〕30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与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工作:

  (一)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二)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三)工会组织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对在农民工队伍中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四)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上访案件的登记受理和协调解决,不能协调解决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案件的转办、交办工作;

  (五)其他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必须按照《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后7日内到用工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登记。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的标准、项目、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或抵押物。

  第六条 农民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必须对农民工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或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农民工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农民工的消费方式。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帐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书面记录农民工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农民工核对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场的,应当书面(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领取。

  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应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建筑施工企业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农民工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支付工资部分的工程款,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严禁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十二条 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一)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按工程合同价款5%向市政府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

  (二)建筑施工企业须出具工资保证金银行存款凭证、建设单位工资保证金存款凭证复印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开工等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期间,如发生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业在限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或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其中不足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四)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发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填报《锦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申请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确认核实后,专用帐户银行依据核准的《锦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申请表》,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全额返还;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已发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直接支付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只返还剩余部分本金和利息。

  建设单位缴纳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应在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公安、工会、信访、维稳等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其它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农民工集中和有欠薪记录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重点监控。

  (四)对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月报表制度。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对因同一事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应推荐代表投诉。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交给农民工本人的;

  (二)采用欺诈或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或抵押物的;

  (四)未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支付的工资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表的;

  (七)其他侵害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

  第十六条 对拒不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达一年以上,经两次督促仍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部门取消其开发建设资格,不得重新进入建设市场。

  第十八条 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行政部门对其给予暂停参与工程投标资格,不予办理企业资质审核,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岗位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依法清出建筑市场。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拖欠工程款的,经两次督促仍不改正的,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农民工务工时应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务工期间,因农民工本人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或其权益受到侵害未能在三十日内投诉的,农民工本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民工,是指本人户口为农业户口,主要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729号

1996-12-2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式样及填写须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据此式样根据需要印发给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扣缴义务人。本表自1997年2月1日起使用。
  附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扣缴义务人名称 地址 电话
纳税人名称 船舶名称 船舶种类
船舶国籍及悬挂国旗


  港日期----



始发港
中转港
目的港

经营方式






项 目 仓位  级 仓位  级 仓位  级 其他收入 合  计
人数 票价 金额 人数 票价 金额 人数 票价 金额
成人                      
儿童                      
合计                      



况 种  类 单  位 数  量 运 费 率 金  额 其他收入 合  计
             
合  计            
运 输 收 入 总
额 及 应 扣 缴 税 额
货币名称 金  额 外汇牌价 折合人民币金额 计 征 率 应扣缴税额
           
合      计      


代扣、代收税款日期


税款入库日期


完税证字号:





况 依    据 证 明 情 况 减 免 税 情 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___________ 国政府签定的:
1.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海运协定;
3.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
4.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换文;
5.其他有关协议

1.总机构设在该国;
2.实际管理机构在该国;
3.该国居民企业;
4.悬挂该国国旗;
5.该国居民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船舶。 1.全免(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2.免征营业税;
3.免征企业所得税及其地方附加。
备  注  
扣缴义务人声明 我声明上述填写事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经办人: 会计主管:
扣缴单位盖章:

  



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税务机关盖章
经办人签章



录  

 





录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填表须知
  一、填报人及填报程序
  本表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填写。每次填写一式三份,两份分别报送港口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一份由扣缴义务人留存。
  二、本表下列事项的填写说明:
  (一)船舶种类:本栏应根据船舶运载客货情况填写如货轮、客轮或客货轮等。
  (二)经营方式:本栏应填写如期租或程租等。
  (三)运输收入总额及应扣缴税额事项:计征率栏应填写计算征税的税率,如同时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则计征率填写为4.65%,如只征营业税则填写为3%,如只征企业所得税则填写为1.65%。
  (四)减免税情况事项:应根据减免税的情况依次在各栏目后打。其中证明情况一栏应附查验证明复印件。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学习贯彻中共天津市第八次代表大会精神的意见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学习贯彻中共天津市第八次代表大会精神的意见



(2002年4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市人民瞩目的中国共产党天津市第八次代表大会闭幕之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紧密结合人大工作实际,认真学习了大会各项文件,并就在人大工作中贯彻落实大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市第八次党代会的重大意义,增强学习贯彻大会精神的自觉性
  市第八次党代会,是我市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党代表大会,是天津处在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会。张立昌同志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确定了“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这一主题,以历史的眼光系统总结了过去十年天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以理性的思考高度概括了十年发展积累的基本经验,以宽广的视野勾画了今后十年天津实现新跨越的发展蓝图,站在时代和全局的高度,着眼于天津更快更好地发展,对新世纪初天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报告通篇贯穿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政治性、思想性和实践性很强,是动员全市人民向着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阔步前进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大会选出的新一届市委领导机构,凝聚党心,顺乎民意,是一个能够带领全市人民不断夺取新胜利的坚强领导集体,为实现天津发展的宏伟目标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这次大会是一个开拓创新的大会,一个团结奋进的大会,一个动员全市人民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的大会,对于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各工作部门,要深刻认识大会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传达好、学习好、贯彻好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增强自觉性,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把握重点,深入学习,把思想统一到大会精神上来
  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好学风,反复学习和钻研大会的各项文件,首先要学好张立昌同志的报告,边学习,边思考,边实践,在全面准确地领会大会的精神实质上下功夫,把学习的过程变成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推动工作、提高水平的过程。在学习中,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重点:一是要深刻认识在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必须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准确地理解“三个代表”,旗帜鲜明地坚持“三个代表”,坚持不懈地实践“三个代表”,这是我们接受新考验、开创新局面的根本保证。二是要充分认识过去的十年是天津历史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十年,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化的十年,市委审时度势,超前谋划,迎难而上,正确决策,走出了一条具有天津特色的发展路子,成就有目共睹,成绩来之不易,为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必须要百倍珍惜。三是要深刻理解5条基本经验是对十年创新实践的总结、提炼和升华,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天津特点,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人民的创造,是十分宝贵的精神财富,对今后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必须不断发扬光大。四是要深刻认识以“三五八十”四大奋斗目标的基本实现为标志,天津的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大势当前,不进则退,迎难而上,就能阔步前进,我们必须增强紧迫感,因势利导,积极应对,牢牢掌握发展的主动权。五是要全面把握今后十年“把天津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和我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地区之一”的宏伟奋斗目标、“与时俱进,力争上游,抢抓机遇,跨越发展”的全市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体现了工作的前瞻性、创造性和连续性,完全符合时代的要求和天津实际,反映了全市人民求新求快求发展的迫切愿望,是鼓舞人心、催人奋进的,经过艰苦努力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六是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大会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快推进依法治市的进程,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的历史使命,总结过去,规划未来,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开创我市人大工作新局面,更好地服务于发展、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三、要深入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要求,把大会精神贯穿到人大各项工作之中
  展望新世纪初的十年,人大工作面临着市场经济的考验、经济全球化的考验,面对着许多新的课题和艰巨繁重的任务。市人大常委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与时俱进,力争上游,抢抓机遇,跨越发展”的基本要求,继续坚持全面上水平的工作基调,继续坚持跨越式发展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经济工作的三件大事,紧紧围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三件事,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把依法治市与以德治市紧密结合起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抓出新的成效,为天津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积极的贡献。
  要在新一届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市第八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规划安排好人大的各项工作,同心同德,团结奋斗,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保证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作用。
  要按照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我市经济加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以全面提高立法质量为中心,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做好我市地方性法规“立、改、废”工作。深入理解、准确把握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我国对外承诺,按照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清理、修改地方性法规,既要严格遵循世贸组织的规则,又要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和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继续探索和拓展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和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一步推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使制定的法规更加符合天津实际,体现人民的意愿。
  要坚持把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坚持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不断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执行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和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律法规,围绕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深化经济工作监督和预算审查监督。加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政府加快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改进管理经济的方式,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水平,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提高效率,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要更加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不断丰富代表活动形式,拓展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途径,提高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水平,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围绕常委会的重点工作,开展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深入贯彻实施我市人大代表议案工作条例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改进完善代表反馈意见的方式,组织检查推动活动,努力实现办理工作信息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进一步改进作风,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抓好思想作风建设,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证权力干净运行,永远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牢牢把握创新这个灵魂,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转变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前进。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造福百姓重于一切,实现群众愿望先于一切,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倾听群众的呼声,把握群众的脉搏,使人大各项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坚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常委会各项工作之中,既要围绕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做好人大工作进行调研,还要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为市委决策提供参考。不断总结人大工作经验,积极研究和解决面临的新问题,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始终保持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各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和实效性,切实做到标准高、起步早、作风实、效果好,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即将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是继市第八次党代会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重要会议。要认真贯彻大会指导思想,精心做好这次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服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把这次大会开成一个民主、团结、求实、奋进的大会,把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变成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同心同德,开拓前进,为实现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