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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第二轮修志行文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3:54: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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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第二轮修志行文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


晋政发〔2007〕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第二轮修志行文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第二轮修志行文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

  总则
  依法修志是地方志工作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为使我省地方志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全面提高第二轮修志成果的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查验收的对象
  本规定所称审查验收的对象系指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省、市、县(市、区)三级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列入各级政府规划的乡(镇)村志书以及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地情资料书、旧志整理成果等,其他未列入规划的乡(镇)村志书、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各级各类地方年鉴、地情资料书、旧志整理成果的审查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审查验收的主体和机构
  审查验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无权审查验收。
  (一)省志审查验收机构负责省级志书的审查验收工作,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所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方志一室承担。
  (二)市志审查验收机构负责市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所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方志二室承担,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参与。
  (三)县(市、区)志审查验收机构,主要负责县(市、区)志书的审查验收以及报省审核等工作,同时负责以市行政区域冠名的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综合年鉴、地情资料书的审查验收工作以及报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二室备案工作。由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四)乡(镇)村志审查验收机构,负责以县行政区域冠名的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综合年鉴、地情资料书以及所属各乡(镇)、村冠名的志书和各类地情资料书的审查验收工作,以及报市地方志办公室备案工作。由各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三、审查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省级志书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负责组织审查验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二)市级志书由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由地方志研究所组织审查验收,各市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其他市级地方志由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验收,各市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批准出版。
  (三)县(市、区)级志书由所在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验收,经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审核通过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其他县级地方志由各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验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批准出版。
  (四)乡(镇)村级志书由所在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验收,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四、审查验收的人员构成
  (一)各级审查验收机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广泛性,要吸收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政治、军事等社会各界、各部门的专家参加。
  (二)审查验收机构的人员应具有权威性,委员一般应当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审查验收机构的人员应具有代表性,熟悉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工作,聘请的专家应当是精通所在领域的历史与现状,能够体现该领域最高水平的集大成者。
  (四)省、市两级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组成人员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提名,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批准。
  (五)县级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组成人员由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省地方志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批准。
  (六)乡(镇)村级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组成人员由各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市地方志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批准。
  (七)县志审核机构组成人员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提名,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批准。
  五、审查验收办法
  (一)审查验收一般采用专人审读和会议评审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
  (二)审查验收小组接到送审稿后,组织专人分工审读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专人审读工作完成后,由审查验收小组召集评审会议。经评审会议集体讨论后,形成审定验收报告。
  (四)省级志书的评审会议由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组织召开;市级志书评审会议由各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县级志书评审会议由各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乡(镇)村级志书评审会议由乡(镇)村组织召开。
  (五)评审会议是审查验收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志书质量的有效方法,但评审会议不等于最终的审核通过。评审会议通过的志书稿,必须充分吸收评委的意见,按审查验收组的意见修订,最后报送上级审查机构审查验收和审核,经审查验收和审核批准后,方可送交出版。
  (六)对志书,省、市、县(市、区)地方志主管部门依据审查验收报告和审核报告,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或退回承编单位修订。
  六、审查验收程续
  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和志书审查验收机构均应严格履行审查验收手续,做到严肃认真,责任明确。
  (一)省级志书送审,须由承编单位出具审查验收书面请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编委会负责人签字;由多家单位合编的,须由各单位负责人会签。
  (二)市级志书报省审查验收,应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查验收书面请示,市长签名,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
  (三)县(市、区)级志书报市审查验收,由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查验收书面请示,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名,县(市、区)长签名,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通过市审查验收后,送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所审核,由所在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核书面请示。
  (四)乡(镇)、村级志书报县审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审查验收书面请示,由乡(镇)或村委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公章。
  (五)各级志书完成审查验收后,审查验收机构应出具审查验收报告。报告一式四份,分别存档备案、报同级党委或政府、报上级主管部门、送原承编单位各一份,省、市、县(市、区)志书稿清样交省史志研究院地方志研究所存档备案,乡(镇)、村志稿清样交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备案后,方可正式办理付印手续。
  七、审查验收标准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及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一)政治观点正确
  1.坚持正确的立场、观点。志稿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地记载本地域、本行业、本部门的历史与现状。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志稿必须符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必须准确把握涉及国家主权、祖国统一、外交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4.正确记述和评价重大政治活动、重大政治事件、重要历史人物。
  5.正确把握有关民族事务、宗教事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安定。
  (二)资料翔实
  所采用资料既要全面系统,又要准确可靠。能客观真实地反映特定地域、特定行业和特定部门的历史与现状,经得起社会和历史的检验。
  (三)体例完备
  既要保持传统志体的优点,又要适应现代社会分工和科学分类的客观实际,做到门类齐全、归属得当、结构完整、层次分明、逻辑清晰、排列有序。
  (四)文风端正
  行文要符合《山西省第二轮修志行文规定》的要求,文字简洁、流畅;语句严谨、朴实;文体采用语体文、记述体。
  (五)特点突出
  要充分反映时代特点、地域特点、行业特点和部门特点,突出反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区域、本行业、本部门改革开放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突出反映本区域、本行业、本部门独具特色的事物或事件,体现本地域、本行业、本部门生动、鲜明的特色与风貌。
  八、审查验收经费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省、市、县(市、区)三级志书验收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其他志书验收经费由承编单位承担。
  九、法律责任
  凡未经审查验收、审核、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山西省第二轮修志行文规定

  为了保证全省第二轮地方志书的质量,做到存真求实,体例统一,行文规范,全面、客观地记述当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一、体例
  志书的体裁,应包含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以志为主体。
  篇目设置,应合乎科学分类和本地区实际,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做到逻辑严密,分类合理,层次分明,归属得当,排列有序。
  二、文体
  志书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不用口头语、文言和文白夹杂的文体。语言结构要完整,逻辑要严密,修辞要讲究。行文力求朴实、简练、流畅。
  三、文字
  志书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即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及1988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汉字。不用已经废除了的1977年12月公布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更不能用自造字或社会上流行的不规范的字。
  四、标点符号
  1.志书标点符号的使用要严格遵循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做到规范、统一。
  2.要特别注意引号、书名号、连接号的用法。
  行文中直接引用的内容,用引号标示;具有特殊含意的词语,也用引号标示。其余,如组织、机构、会议、节日、活动等不用引号。
  行文中出现的书籍、文件、碑铭、影视名要加书名号。
  两个相关的名词构成一个意义单位,中间用连接号;相关的时间、地点或数目之间用连接号,表示起止;相关的字母、阿拉伯数字等之间,用连接号,表示产品型号。连接号有四种形式,“—”(占一个字的位置)、“~”(占一个字的位置)、“——”(占两个字的位置)、“”(占半个字的位置),采用何种形式要依具体情况而定,但在一部志书中要做到统一。如:
  太原——北京直达列车
  海拔800米~1000米(或海拔800米—1000米)
  北纬36°33′5″~38°49′9″(或北纬36°33′5″—38°49′9″)
  1949年~2000年(或1949年—2000年)
  1000公斤~1500公斤(或1000公斤—1500公斤)
  屈原(约公元前340~前278)或屈原(约公元前340—前278)
  杨雄(公元前53~公元18)或杨雄(公元前53—公元18)
  鲁迅(1881~1936)或鲁迅(1881—1936)
  HAW4海底光缆
  HP3000型计算机
  国家标准GB231280
  五、数字
  志书行文中使用的数字,均应按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中的要求执行。
  1.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如:302—125.03 34.05% 1/ 41∶500。
  2.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如:一律二胡三叶虫星期五一○五九(农药内吸磷)八国联军四书五经五四运动九三学社。
  3.公历世纪、年代、月、日以及时、分、秒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4.中国历史纪年和夏历月、日应使用汉字。
  5.物理量值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100公斤39℃50公里。
  6.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顿号“、”隔开。
  如:一二十天三四十种五六十米。
  7.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如:52935部队晋政办发〔2001〕17号文件21/ 22次特别快车。
  六、纪年
  志书的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使用历史纪年并括注公元纪年,民国纪年使用阿拉伯数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采用公元纪年。
  如:清道光五年(1825年)民国3年(1914年)。
  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年)。
  七、计量
  志书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使用,以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为准。
  行文中长度统一用“千米”、“米”、“厘米”;重量用“吨”、“千克”、“克”;体积用“立方米”、“升”;时间用“天(日)”、“时”、“分”、“秒”。不夹杂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数字符号和其他符号,如km m cm kg kt等。
  八、称谓
  1.志书行文,一律用第三人称。对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不称我党、我军。对当地可称本省、本市、本县,不写我省、我市、我县。
  2.各种组织、机构、会议必须使用全称。
  3.对个人、团体(或集团)、政府、党派、军队的称谓,一般不加褒贬。对党和国家和各级领导人,应直书其名或冠其职务,不用颂扬的词语,也不用同志或首长之类的称呼。
  4.除僧侣、作家、艺人外,其余人名一律用正式姓名,不用字、号、别名、谥号、绰号。以字知名者用字不用名。
  5.地名应使用国家和省地名管理部门颁布、认可的统一名称。使用历史地名时,要括注今地名。
  6.外国地名、人名及国际性组织机构名称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不用简称或缩写。
  7.动植物及矿物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并括注拉丁文字。
  九、引文
  1.引文要少而精,要有代表性。
  2.引文要原文照录,不许擅改。原文的错别字也应照录,但要在错别字后面用〔〕标明正字。原文缺漏的字,用□□充其位,不能写成××;判明不了字数者,可注“(上缺)”、“(下缺)”。
  3.引文要直接引用原著,不要转引。
  4.引文要注明出处。
  引用二十四史、类书、古人文集等,一般应标注篇章名或部类,不标卷数。标注篇章名或部类应放在书名号内,当中加间隔号“·”。如《汉书·地理志》不写“《汉书》卷××地理志”;《左传·昭公二年)不写“《左传》昭公二年”;《旧唐书·李纲传》不写“《旧唐书》卷六十二列传第十二李纲”。
  引用旧志,要注明纂修朝代、书名、卷数。不注编纂者、部类。纂修朝代不加括号。卷数应写“卷××”,不写“××卷”、“第××卷”。如雍正《猗氏县志》卷六、光绪《山西通志》卷十四,不能写成“(雍正)《猗氏县志》六卷”、“光绪《山西通志》第十四卷”。
  引用现代书籍,应注明作者、书名、篇章名、卷数、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89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山西经济资料》第1辑第53页;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739页,中华书局1962年版。
  引用刊物要注明刊名、出版年份、期数、页数,引用报纸则要注明报名、出版年月日、版数,引用报纸刊物上的文章还要注明作者、文章篇名。
  如:《申报》1912年9月21日第2版;《西北实业周刊》民国35年第13期;《山西地方志》1993年第6期。
  十、注释
  1.志书一般采用夹注和脚注两种形式。
  夹注用于文内人名、地名、时间、学名、数字、行话、缩略语等的简短注释性文字。如傅山(字青主)、崞县(今原平)、光绪元年(1875年)、虎盘(买空卖空)、哲美森(George Jamieson)、褐马鸡(Crosso prilon mantchuricum)。
  脚注用于注明引文、辅文、他人重要论断的出处和对职官、机构、事件、异说的解释、介绍性文字。注文应力求简洁易懂,使读者一目了然。注号统一使用阿位伯数字加圆号,即①、②、③……。为了节省篇幅,几处注释同出一处者,可合并一条注。如“①、④、⑦光绪《山西通志》卷五十八”。脚注应比正文小一字号,注文直接排出,不必再标明“注释”字样。
  2.注释中的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如:列宁《新生的中国》,见《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22卷,2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修订第2版,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载《中国科学》,1973(4),400~429页。
  十一、图表
  1.地图要有标题、图例、比例尺、地理坐标(即经纬度)、绘制时间等要素。
  照片要有说明文字。说明文字应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
  示意图及其他图也要有相应的标题、说明。
  2.统计表一般包括标题、序号、表体、说明等要素。
  标题应标明时间、地点、事项;表体要简明、合理。说明一般是显示资料来源或对表内一些特殊数据进行注释的文字。

  



广州市产业技术发展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产业技术发展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政府11届4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本市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已建、在建或新建的产业项目,以及外商投资产业项目。
第三条 市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产业技术发展动态,制订和适时修订《广州市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四条 产业技术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淘汰四类。其中属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列入《广州市产业技术指导目录》;其他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为允许类技术,不列入《广州市产业技术指导目录》。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照《广州市产业技术指导目录》制定相应的支持措施,保证本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采用鼓励类技术的项目列为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优先投资的范围。
第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技术作价入股的,属于鼓励类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
第七条 鼓励企业依据《广州市产业技术指导目录》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并鼓励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第八条 采用限制类技术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兴建,确有必要兴建时,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从严控制。
第九条 采用淘汰类技术的项目一律不得兴建。对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应当限期完成技术改造,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予以关停。
第十条 市计划、科技、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获得政府资助或享受本规定给予优惠政策的产业项目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广州市产业技术指导目录
2000年3月

目 录
鼓励类产业技术目录
一、农业
(一)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林业工程
(四)水利工程
二、工业
(一)现代机械制造
(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三)生物工程
(四)医药
(五)轻工与纺织
(六)原材料
三、建筑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施工
(三)建筑材料
四、交通运输
(一)公路运输
(二)水上运输
(三)公路交通
(四)城市交通
五、环境保护
(一)城市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二)污染防治
(三)环境监测
(四)自然生态保护、园林绿化
六、能源
(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
(二)清洁能源与环保
(三)节能
七、电子信息
(一)现代通信
(二)计算机及网络
(三)软件
(四)广播、电视与音像
(五)微电子
(六)电子信息服务
八、金融
(一)金融信息系统
(二)金融电子化机具
九、商业
(一)商业电子化
(二)商办工业
十、重点引进技术
(一)电子信息
(二)先进制造技术
(三)金融保险
(四)交通通信
(五)商品流通
(六)建筑与房地产
限制类产业技术目录
一、农业
二、工业
三、建筑
四、交通运输
五、环境保护
六、能源
七、电子信息
八、金融
九、商业
淘汰类产业技术目录
一、农业
二、工业
三、建筑
四、城市交通
五、环境保护
六、能源
七、电子信息
八、商业

鼓励类产业技术目录
一、农业
(一)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1.作物、畜禽和水产新品种选育技术;
2.提高先进的农产品质量效益的种植、养殖、管理综合配套技术;
3.农产品加工、保鲜、贮运、包装技术;
4.经济实用的农业保护性生产技术;
5.新型生物农药的研制和工厂化生产技术;
6.先进的捕捞技术;
7.转基因农产品技术的引进、开发与推广应用;
8.新型高效生物饲料及添加剂技术。
(二)农业可持续发展。
1.区域农业综合开发技术;
2.农业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及管理技术;
3.作物、畜禽、水产虫害、疫病防治技术;
4.以沼气为中心的能源环境工程技术;
5.生态农业及农业环境保护技术。
(三)林业工程。
1.生态林业建设技术;
2.森林灾害防治及监测技术;
3.优质用材培育及持续经营技术;
4.新型树木品种的引进、培育与推广;
5.木材、竹材深加工利用技术。
(四)水利工程。
1.水能资源保护和开发技术;
2.城市防洪排涝、城乡供水技术;
3.水土保持、水政管理技术;
4.自动翻板闸门的改进和推广应用技术;
5.大型水利工程自动安全监控和信息传输处理技术;
6.复式海堤或堤围表面衬砌技术;
7.病险水库和堤防的除险加固技术;
8.高效输配水及节水灌溉技术;
9.堤坝白蚁防治新技术;
10.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技术。
二、工业
(一)现代机械制造。
1.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技术;
2.柔性制造技术;
3.数控与数显技术;
4.工业生产控制技术;
5.工业自动化技术;
6.高精度加工技术;
7.精密成型加工技术;
8.精密压铸技术及精密热塑性成型技术;
9.超塑性合金制备及复杂零部件成型技术;
10.伺服电机制造技术;
11.新型电力电子装置技术;
12.新型液压气动密封技术;
13.电子式低压电器技术;
14.新型压缩机制造技术;
15.智能化的电器和电力设备制造技术;
16.模糊控制、智能和节能家电生产技术;
17.先进模具选材、设计、制造成套技术;
18.树脂砂铸造技术;
19.真空热处理技术;
20.自动扶梯及高速电梯制造及控制技术;
21.高性能光学仪器制造技术;
22.新型电子测量、计量仪器制造技术;
23.液压及气动元件技术。
(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1.汽车。
(1)整车及关键总成的设计制造技术;
(2)零部件设计、制造关键技术;
(3)轿车新型发动机设计制造技术;
(4)客车专用底盘设计制造技术;
(5)客车车身模具和夹具设计制造技术;
(6)车身附件设计制造技术;
(7)防抱制动系统(ABS)等汽车安全性电子控制技术;
(8)新能源或环保型(电动、液化石油气等)汽车制造技术。
2.摩托车。
(1)用CAD/CAM开发新车型技术;
(2)摩托车新型发动机设计制造技术;
(3)零部件设计、制造关键技术;
(4)整车及关键总成设计制造技术。
3.船舶。
(1)大吨位船舶设计制造技术;
(2)高速客船设计制造技术;
(3)先进造船工艺技术;
(4)壳、舾、涂一体化区域性造船技术;
(5)模块化造船区域综合设计技术;
(6)新型港口机械设计制造技术。
(三)生物工程。
1.基因工程技术;
2.细胞工程技术;
3.酶工程技术;
4.发酵工程技术;
5.生化工程技术;
6.蛋白质工程技术;
7.生物转化技术;
8.生物传感分析技术;
9.糖类工程技术;
10.生物分离技术;
11.菌种分离鉴定及保存育种技术。
(四)医药。
1.中药。
(1)中成药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
(2)中成药的提取、分离、纯化工艺与新技术;
(3)超临界CO2萃取技术在中成药生产中的应用;
(4)生物技术在中成药生产开发中的应用;
(5)中药新剂型。
2.制剂。
(1)新型制剂的制造技术;
(2)控释、缓释制剂技术;
(3)薄膜包衣技术;
(4)脂肪乳剂生产关键技术;
(5)吸入剂生产关键技术;
(6)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应用技术;
(7)微波干燥技术。
3.化学原料药。
(1)化学原料药的新品种及其新技术;
(2)半合成青霉素生产缩合技术;
(3)头孢菌素合成关键技术;
(4)重要医药产品结晶生产技术;
(5)新型诊断试剂。
4.生物制药。
(1)海洋药物及海洋生物制品技术;
(2)现代生物化学制药技术;
(3)医用生物材料技术。
5.新型医疗器械。
(1)新型医用诊断仪器、设备制造技术;
(2)新型医用治疗仪器、设备制造技术;
(3)医用电子监护仪器、设备制造技术;
(4)医用分析仪器制造技术。
(五)轻工与纺织。
1.纺织。
(1)细旦、超细旦聚丙烯长纤维生产技术;
(2)再生纤维素纤维生产技术;
(3)特种天然纤维加工技术;
(4)1万吨以上直接纺涤纶长丝;
(5)3万吨以上直接纺涤纶短纤维技术;
(6)多功能染整技术;
(7)高档织物印染及后整理技术;
(8)高仿真化纤面料生产技术;
(9)高档针织服装生产技术;
(10)纺粘法非织造布技术;
(11)差别化、功能性合纤及混纺、交织产品开发技术;
(12)汽车配套化纤材料及生产制造技术。
2.食品。
(1)挤压技术;
(2)生物技术;
(3)膜分离技术,超滤、反渗透技术;
(4)超临界抽提技术;
(5)食品添加剂技术;
(6)无菌加工及包装技术;
(7)婴儿、儿童营养食品,老人保健食品技术;
(8)绿色食品技术;
(9)功能食品技术;
(10)冷杀菌技术;
(11)酶工程及发酵工程应用技术;
(12)食品加工、保鲜、保存技术;
(13)工程化食品技术。
(六)原材料。
1.冶金。
(1)特殊钢生产技术;
(2)连铸连轧技术;
(3)钢铁生产流程整体优化技术;
(4)铁前工序节能和强化技术;
(5)全自动转炉计算机控制技术;
(6)炼钢炉外精炼及计算机控制技术;
(7)高精度轧制技术;
(8)铁水热装送电炉冶炼技术;
(9)高炉富氧喷煤技术;
(10)钢板表面涂镀技术;
(11)高精度连续纵剪分条——矫平技术;
(12)宽铝合金板及铝复合板带生产技术;
(13)高强度铜基、铁基粉末及高精度粉末冶金制品生产技术;
(14)智能型铝电解槽控制技术;
(15)石油钢管生产技术;
(16)废钢加工处理技术;
(17)有色金属强化冶炼及湿法冶炼技术;
(18)有色金属无污染强化冶炼加工技术;
(19)有色金属水平连铸生产技术;
(20)高精度铜带及铜合金带生产技术;
(21)地下矿山高效、安全、低耗开采技术;
(22)高炉水渣粒化、渣水分离及水循环技术。
2.橡胶。
(1)合成橡胶及高性能橡塑复合材料技术;
(2)无内胎、低断面高速级子午线轮胎生产技术;
(3)热塑性弹性体橡胶制品开发应用技术;
(4)导电橡胶技术;
(5)硅胶及硅胶制品技术。
3.化工。
(1)催化技术;
(2)分离工程技术;
(3)加氢裂化装置生产技术;
(4)高效、低残留、无公害新农药技术;
(5)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加工制备技术;
(6)表面活性剂的开发和工业应用技术;
(7)氯氟烃替代技术;
(8)乙烯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技术;
(9)微生物肥料技术;
(10)微量元素肥料技术;
(11)有机复合肥料生产技术;
(12)化工新型高效催化剂生产技术;
(13)高分子工程塑料及新型塑料合金工艺技术;
(14)轿车涂料系列开发及配方工艺技术;
(15)防火、防雾、耐温、抗辐射、抗静电特种功能性涂料开发技术;
(16)高性能、功能性专用粘胶剂生产技术;
(17)高分子量聚丙烯酰胺开发技术;
(18)电子工业用超净高纯试剂及气体生产技术;
(19)离子膜法烧碱生产技术;
(20)双氧水蒽醌法工艺技术;
(21)高锰酸钾三相法工艺技术;
(22)低压合成甲醇系列产品工艺技术;
(23)甲醛浓缩生产应用技术;
(24)涂层尿素生产及应用技术;
(25)甲醇尾气回收氢技术;
(26)合成氨生产尾气双甲精制工艺技术;
(27)水性涂料系列生产技术;
(28)符合经济规模标准的纸浆、纸及纸板;
(29)皮革后整理加工技术;
(30)合成香料及单体香料技术;
(31)包装制品多色印刷技术;
(32)中、小氮肥企业的改扩建综合技术。
4.新材料。
(1)工程塑料改性技术;
(2)电子信息材料技术;
(3)特种材料加工技术;
(4)复合材料及复合型功能材料技术;
(5)半导体材料制备技术。
三、建筑
(一)建筑设计。
1.建筑设计过程的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技术;
2.环保和节能建筑设计技术;
3.扩大预制装配或部分预制装配与现浇相结合的设计技术;
4.新型抗震结构体系设计技术;
5.地下结构设计技术和钢管高强砼柱设计技术;
6.大跨度新型空间结构设计技术;
7.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技术;
8.建筑物细部处理、设计技术;
9.岩土工程设计技术;
10.智能型建筑设计技术。
(二)建筑施工。
1.提高建筑环境质量技术;
2.建筑物防灾减灾技术;
3.建筑节能、节材、节地技术;
4.现代化建筑施工技术;
5.新型施工机械设计与制造技术;
6.建筑施工计算机管理技术,网络计划技术;
7.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
8.新型模板与脚手架应用技术。
(三)建筑材料。
1.超高铁硅酸盐水泥生产应用技术;
2.商品混凝土成套应用技术;
3.玻璃熔窑全氧燃烧技术;
4.玻璃深加工生产应用技术;
5.纤维增强树脂基复合材料(FRP)开发、生产、应用技术;
6.新型建筑轻质墙板开发生产技术;
7.建材生产生态化技术;
8.工业废渣及城市固体废物在建材行业综合利用技术;
9.新型塑料门窗应用技术;
10.高效化学建筑防水材料工艺技术;
11.新型复合墙体及装饰材料工艺技术;
12.高档陶瓷卫生洁具及五金配件工艺技术;
13.无机非金属新型建材制品工艺技术;
14.高效预应力砼及钢筋节材技术;
15.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生产技术;
16.建筑用高装饰性涂料开发应用技术;
17.纤维人造板及木板花纹印刷技术。
四、交通运输
(一)公路运输。
1.公路快速客货运网络系统技术;
2.智能交通系统(ITS)技术;
3.公路主枢纽支持系统技术。
(二)水上运输。
1.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
2.水运电子信息网络技术;
3.水上高速客运技术。
(三)公路交通。
1.公路网络规划、建设技术;
2.新型沥青材料和沥青砼路面设计、施工技术;
3.软土路基设计施工技术;
4.复合式路面设计、施工技术;
5.桥梁的轻型化、工业化、装配化技术;
6.无接缝桥梁设计和伸缩缝施工技术。
(四)城市交通。
1.城市交通环境技术;
2.城市交通诱导技术;
3.城市轨道交通技术;
4.地下铁路和轻轨交通运输成套技术;
5.区域交通和城市交通的协调发展技术;
6.城市交通网络发展规划与设计技术;
7.城市交通收费系统技术;
8.新型自动化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及停车收费系统。
五、环境保护
(一)城市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1.城市供水保障技术;
2.变频调速恒压供水技术;
3.管道更新改造技术;
4.城市节水和水资源合理利用技术。
(二)污染防治。
1.水污染治理。
(1)低投资、低能耗、低运行费的污水处理技术;
(2)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技术;
(3)生活污水脱氮、脱磷技术;
(4)UASB、HCR等高效生物反应器污水处理技术;
(5)工业废水有机、有毒物深度处理技术;
(6)禽畜养殖场污水、粪便处理综合利用技术;
(7)利用天然水体的水质净化技术和水质恢复工程技术;
(8)高能超声波、紫外光、臭氧等新型废水处理技术;
(9)高效优势微生物菌群处理污(废)水技术;
(10)催化氧化污(废)水处理技术;
(11)水处理的膜技术;
(12)高品质水处理药剂、活性碳吸附剂和过滤材料;
(13)自控油水分离技术。
2.大气污染控制。
(1)城市燃气工程技术;
(2)大气污染物催化净化技术;
(3)耐高温的滤料、滤材;
(4)高效传质处理废气技术;
(5)高活性脱硫剂;
(6)脱硫产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技术;
(7)超声波脱硫、脱硝技术;
(8)低氮燃烧技术;
(9)替代氟氯烃的产品生产技术。
3.固体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1)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理技术;
(2)融溶炉焚烧技术;
(3)热解焚烧技术;
(4)固定酶制剂生产及使用技术;
(5)有害有毒固体废物贮运和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技术;
(6)废物交换管理系统;
(7)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技术;
(8)可降解农用薄膜和商品包装材料生产技术。
4.噪声治理。
高效隔声吸声技术。
5.清洁化生产技术。
(三)环境监测。
1.光机电监测仪器制造技术;
2.传感器与环境信息处理技术;
3.大气、水体、噪声自动监测技术;
4.大气污染预测预报系统;
5.大气、水体的生物监测技术;
6.污染物在线监测技术;
7.烟气自动监控技术;
8.机动车尾气监测新技术;
9.环境保护信息系统(“3S”技术)。
(四)自然生态保护、园林绿化。
1.区域性生态保护及各类防护林带工程技术;
2.环境恢复工程技术;
3.城市自然环境保护和生态绿地系统规划技术;
4.生态学、植物群落学原理在城市园林绿地种植设计中的应用技术;
5.城市园林绿化综合生态效益技术;
6.园林苗木、花卉栽培技术;
7.农药、化肥污染控制技术。
六、能源
(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
1.太阳能利用及设备制造技术;
2.生物质能转换技术;
3.高效电池和燃料电池制造技术。
(二)清洁能源与环保。
1.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利用。
(1)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发电技术;
(2)天然气汽车技术;
(3)液化石油气汽车技术。
2.电动汽车、混合型电动汽车。
3.烟气脱硫技术。
4.大型高效袋式除尘技术。
(三)节能。
1.火力发电。
(1)亚临界、临界、超临界火力发电技术;
(2)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3)煤气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4)等离子点火技术。
2.输电。
(1)高压输电设备技术;
(2)无功功率自动补偿与电压质量控制技术;
(3)先进真空开关技术。
3.高效燃烧。
(1)清洁煤炭燃烧技术;
(2)流化床、增压流化床锅炉燃烧技术;
(3)煤气化技术;
(4)水煤浆技术。
4.热能的有效利用和余热回收。
(1)热电联供技术;
(2)工业余热回收利用技术。
5.节电。
(1)绿色照明工程技术;
(2)高效节能风机技术;
(3)高效泵节电技术;
(4)高效节电变压器技术;
(5)变频调速节电技术;
(6)蓄冷空调节电技术;
(7)逆变节电电源技术。
七、电子信息
(一)现代通信。
1.数字移动通信(GSM、CDMA)技术;
2.数字程控交换、数字交叉连接技术;
3.高效率数字复用技术;
4.光传输系统、光传输网络和全光网络技术;
5.微波传输系统、微波系列部件技术;
6.卫星及其他升空平台传输技术;
7.ATM核心网络和接入技术适配技术;
8.边远散地区远程轻便接入传输技术;
9.经济有效的用户接入技术;
10.综合网络(HFC)接入网系统及应用技术;
11.数字式多功能电话机技术;
12.综合布线技术;
13.公开密钥加密技术。
(二)计算机及网络。
1.中高档微型计算机技术;
2.多媒体计算机(MPC)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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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研究,因契合了当今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时代主题,渐成热门话题,并已经准备上升到立法层面。与此同时,反对和质疑的声音亦不绝于耳。各地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理念的大胆尝试,虽然有益于这一理论内涵的日益丰富,但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执法混乱。本文试图采用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一步厘清与刑事和解相关的部分理论问题,以期有助于理论与实践走出对刑事和解认识上的误区。

  被害人在刑诉中的价值定位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如果被害人依法提起自诉,就成为自诉人,起到控诉人的作用;第二,如果被害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第三,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被赋予了独立的诉讼地位,成为以个人身份承担部分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笔者认为,这三种情况中的被害人在追究刑事被告人即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大致相同的。一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控诉职能,公诉案件还必须依附于公诉权,另一方面被害人还起到了“证人”的作用。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的其他权利也考虑到了对这两方面的保障。

  客观而言,传统观点注重倡导公共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受其影响犯罪首先被视为对公共利益的侵害,而被害人遭受的痛苦则被视为是次要的。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国家权力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中被无限放大最大化的运用。这样带来的结果就是,伴随着司法权力的膨胀,刑事诉讼成为了追诉机关主导的对加害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工具,被害人和加害人的诉讼地位并未受到重视。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在价值的高低排序上,将公共利益放在了顶端,相反,受犯罪直接影响最大的被害人利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因为犯罪而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则更是被忽视。在诉讼过程中,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真正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审理实体结果有直接影响的,往往表现为作证,被害人的作用不仅没有被有效重视,反而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工具化、功利化的特点。这种情形并不限于作证,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虽然享有当事人的地位,但其作用往往仅在于辅助检察机关行使控诉权,对案件的处理缺乏发言权,其意见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不发生任何影响,而且司法实务部门还有一些人认为被害人就是“累赘”,这显然是不够理性的。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刑事诉讼无论给予其多少关心和关怀都并不显得过分。

  由于现实的情况,被害人因为犯罪所遭受的痛苦往往仅能依靠最后对加害人的定罪量刑得到一种报应的平复。在法庭审判紧张严肃的环境中,被害人难免会产生紧张或者恐惧的心理,和加害人之间并不能针对犯罪对其所造成的物质和精神侵害平心静气的交流,了解犯罪原因,得到对犯罪行为疑问的回答,接受加害人的认错和请求宽恕使得他们之间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真正修复。相反,可能在作证过程中因回忆被犯罪侵害所遭受的痛苦而心理上再次被害。

  在此,尤为不得不提的是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依靠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经济赔偿问题的解决往往不能使被害人满意,虽然我国有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赋予了被害人就因犯罪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单独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可是其超低的执行率却是我们不得不直面的司法尴尬。而据相关调查,和解成功后民事赔偿的立即履行率达到88.1%,全部履行率为91.4%。与传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被害人通过刑事和解则能够获得较为充分且快速的赔偿。由此可见,被害人的利益牺牲,其实本可以借助于刑事和解制度在处理经济赔偿问题上的先天优势而避免。

  被害人利益应作为核心利益

  传统型司法在解决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方面通常表现的软弱无力,而且在短期监禁刑造成犯罪人的交叉感染,刑满释放犯再犯率居高不下的现状之下,遇到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极大困境。“恢复性司法”为了尝试解决这些问题应运而生。

  恢复性司法模式下的刑事诉讼程序不再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其科以刑罚为主要任务,而以修补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使不稳定的社会关系重新复归平稳为目标。刑事和解正是按恢复性司法模式处理案件的实然程序性体现。在具体实现过程中,要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信息交换、加害人对被害人的认罪补偿、被害人对加害人的宽恕原谅为必要条件。被害人对加害人的宽恕与否直接决定着对案件的处理是否能够按照“恢复性司法”的程序走下去。国家机关在这种程序中起着主持并非主导的作用,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态度、行为决定了程序的前进或终止,如果被害人不愿和解,那么程序当然地应当回归到传统型刑事司法之中。在此,被害人的作用无疑被提升到了相当的高度,甚至可以说是居于程序的核心地位。

  传统型司法过于忽略被害人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将被害人的地位提到一个相当的高度,对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上想必有所帮助。得到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认可的社会关系的恢复不正是一种“公正”吗?刑罚的终极价值追求不可能逸出法律的价值之外,传统型司法所追求的公正通过“恢复性司法”也完全可以实现。而且“恢复性司法”所带来的附带结果也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和降低再犯率,其良好的社会效应也日益显现,何乐而不为?与传统的刑事司法相比,刑事和解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将被害人利益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核心利益而不是“附带保护利益”来加以考量,高度尊重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正如陈瑞华教授指出,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以前所未有的姿态登上了刑事司法的舞台,并主导着刑事和解的进程和诉讼的实体结局。在“恢复性司法”已经为越来越多人所了解的今天,刑事和解作为其理念引下的一种具体制度,展示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成为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的巨大潜力。

  在刑事和解制度下,加害人和被害人就犯罪的影响进行直面的交流与沟通,被害人宣泄了内心的痛苦与不满,加害人亦直观地感受到自己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从而真诚悔过并努力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和解的后果,不仅使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得以弥补和抚慰,同时也有助于加害人正义感的产生并恢复其正常的社会感受。尤其对于轻微犯罪的加害人而言,如果和解协议的达成与履行,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自此归于终结,将使加害人避免了继续程序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羁押和监禁过程中的“交叉感染”,及时并更加自然地回归社会。这样的效果,恐怕是单纯的“惩罚”难以达到的。刑事和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刑罚的惩罚功能,但目的决定功能,功能服务于目的。刑事和解的价值追求,无疑是对刑罚苦苦追求的预防犯罪目的的最好诠释。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