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9:2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1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隆重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七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亲切接见参加会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与代表座谈,并发表了重要讲话。讲话充分肯定了党的十六大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大力推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取得的成效,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我们认真落实中央一系列重要部署、贯彻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现就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精神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检察工作和加强队伍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分析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形势,进一步强调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突出强调了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的重要责任,明确指出了加强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工作重点和方向。讲话高屋建瓴、总揽全局、思想深刻、内涵丰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的高度重视、殷切期望,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要文件。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认清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肩负的神圣使命,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重要讲话要求上来,决不辜负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努力把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深刻领会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

学习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要重点学习和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始终牢记人民检察为人民,坚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开展各项工作,不断提高服务群众、联系群众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得到满足,使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二是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肩负的重大责任。要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强化监督意识,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防止执法不公不当,促进司法公正,切实承担起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要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提高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不断研究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根本性措施,确保检察机关创造性地落实好三项重点工作。三是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毫不放松地抓好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继续推进思想政治建设、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三、全面贯彻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创新发展

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研究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思路措施,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检察工作与队伍建设创新发展。一是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要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自觉把检察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特别是要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作为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关键和基础,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履行检察职责,把三项重点工作落实到各项检察工作中,努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要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目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要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谋划工作,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需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着力点,促进解决司法实践中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始终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根据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三是要坚持公正执法、廉洁从检,努力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要下大功夫抓好检察队伍的思想教育,夯实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基础;下大功夫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下大功夫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和自身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一步树立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四、切实抓好对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贯彻,确保讲话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

全国检察机关要认真抓好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的学习贯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务求实效。要及时把讲话精神传达到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传达到每一位检察人员。各级检察院党组特别是检察长要亲自部署,加强督促检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讨论,发挥示范作用。各级检察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安排时间专题学习。要对照讲话要求,认真查摆和整改本地区、本单位在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既着眼长远发展,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又立足当前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举措。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切实把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到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不断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各地学习贯彻的情况和加强改进工作的措施,要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号)专利缴费手续

中国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号)专利缴费手续

1990年8月27日,专利局

为了减少专利缴费中的差错和失误,保障专利事务处理的及时顺利进行,我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95条,对专利缴费手续作以下规定:
一、各种专利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也可以直接向我局缴纳,但不得使用电汇。
二、通过邮局向我局汇付各种专利费用的,应当在汇款人附言栏中写明专利申请号(包括校验位)、费用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
三、通过银行向我局信汇各种专利费用的,应当在银行信汇单第四联背面粘贴缴费单(缴费单标准格式附后,没有缴费单的可以按标准格式绘制或复印),缴费单中所有栏目均应当填写清楚无误。
四、直接向我局缴纳各种专利费用的,应当出示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没有上述文件的,应当填写缴费单。
五、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各种专利费用的,在收到我局开出的收费发票后,应当及时核对发票上开列的专利申请号、费用名称、金额和汇款日期。如发现上述项目与原汇单项目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发票之日起15天内用标准格式的意见陈述书向我局陈述意见,说明差错项目,附具发票和汇款凭证或证据的复印件,经我局核实确无缴费人责任和过错的,我局应当予以改正差错并维持原缴费日;如发现专利申请号有明显笔误,而且责任和过错又在缴费人的,可以在收到发票之日起7天内用标准格式的意见陈述书向我局陈述意见,说明出错原因和正确的专利申请号,经我局同意后予以改正差错并以缴费人提交意见陈述书之日为缴费日。
六、直接向我局缴纳各种专利费用的,在我局开出收费发票后,应当核对发票上开列的全部项目,如发现有误的,应在当时要求我局更正,我局应当立即予以更正。
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或者因缴费手续不当(例如缴费单上所列的项目填写不全或者有误),造成所缴款项被挂帐或者退款的,均视为未缴费。
本公告自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缴 费 单
------------------
------------------------------------------
申请号 | | | | | | | | | | | 申请人------------
------------------------------------------
发明名称------------------------------------------------------------------
汇款人及 所在地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
|费用名称| | | | |
|--------|--------|--------|--------|--------|
|金 额| | | | |
----------------------------------------------------
注:1.缴纳各种费用均应详细、正确填写本单,每一项专利使用一张缴费单。切勿使用电汇。
2.银行汇付时,请将本单贴在信汇单第四联背后,邮局汇付时,请将本单内容填在汇单附言栏内。
3.中国专利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服务所,帐号:144005--63。


民政部关于启用《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启用《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我部印制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已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你们可先发给每个县、市、市辖区各一本,开始启用。凡一九八○年六月四日《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以后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均可填发此证。发证的方法和范围,按照我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
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办理。
《革命烈士证明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编号,上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号码可编六位数,如河北省可编为冀烈字第000000号,内蒙古自治区可编为蒙烈字第000000号,北京市可编为京烈字第000000号。编号后发至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填发,并登记备查。
《革命烈士证明书》一律用毛笔正楷体填写。证明书的正文“壮烈牺牲”前的空白,填写牺牲的原因。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以前批准为革命烈士尚未发烈属证的,以及烈属证已经遗失、损坏的,何时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问题,将统盘研究后另行通知(注)。已发你们的《革命烈士证明书》,除发给县、市、市辖区启用的份数外,其余均由你们妥为保存,以备将来补证、换证
时使用。



1981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