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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利率风险管理的研究与发展的分析/刘成江

时间:2024-07-07 01:19: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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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利率风险管理的研究与发展的分析

刘成江


  国际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模式的发展创新,与传统管理模式相比,创新的利率风险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从过去的定性分析转化为定量分析,从指标化向模型化形式转化;二是从单个资产或负债的分析转化为从组合角度进行分析;三是从盯住账面价值的方法转向盯住市场价值的方法;四是运用了现代金融理论最新研究成果,如资本资产定价理论,资产组合理论等;五是吸收了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如计量经济学方法、最优理论及情景模拟等。
  1.利率风险的计量技术趋于优化
  国际银行界用以进行利率风险计量的方法主要有缺口分析、持续期分析、模拟分析、VAR 分析等。以上四种方法中,缺口分析偏重短期利差,是最为传统的计量方法,其将利差收入作为衡量利率风险的一项主要经济数据,具有直观性、可控制性等优势。但是,缺口分析存在若干严重缺陷:缺口分析局限于利率变动的短期效应(当期收益),贷款、存款、债券等都以历史成本记帐,没有反映一段时间内的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缺口分析忽略了金融工具(合约)的期权风险和基准风险,也没有考虑到不同期限的资产负债对利率敏感性的差异,以上不足使得缺口管理难以达到有效防范利率风险的效果。持续期分析针对缺口分析的缺陷进行了改良,不但考虑了资产或负债的成熟期,而且将现金流的到达时间也计算入内,是较为先进的利率风险管理方法。持续期分析的主要缺陷是,没有充分考虑基本点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因素,也不能对客户期权行为(提前还款或提前取款)进行调整,而且将利率单一假设为固定利率,当利率变化较大时,使用持续期分析利率风险可能导致重大误差。模拟分析,是在敏感性和持续期缺口分析的基础上,引入了情景假设,兼顾基准利率变化、期权行为、收益率曲线变动,更加全面地描绘出了利率风险的各种可能,风险测量更为精确可靠。而且该种技术依赖于庞大的数据信息,计算量大,原理复杂,对数据和参数的分析与判断需要执行者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操作经验。VAR 方法则是通过统计分析技术进一步提高了风险计量的可靠性,但是 VAR 方法未完全涵盖可以对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未预期事件,所以还需要采用压力测试等方法进行补充,而且VAR主要适用于计算交易业务风险。国外银行业中,大多银行都采取缺口、持续期、模拟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国际活跃银行更是进入了熟练运用VAR方法的阶段。
  2.利率风险管理手段被极大丰富
  利率风险管理既可以在商业银行内部实现,也可以在市场上来完成;既可以是对原有资产负债的重新组合,也可以借助新的金融工具。商业银行一般会首先选择通过增加(或减少)资产或负债的头寸,或者调整资产或负债项目的组成结构来改变利率敏感性程度,利率风险管理的表内方法包括投资组合、利率政策、贷款买卖、主动负债等,这是利率风险管理的表内方法。利率风险管理的表外工具能够在不影响银行资产负债规模和流动性头寸的情况下明显改善某些利率风险的承受状况。表外工具主要是金融衍生产品。利率风险的表内和表外管理方法各有优劣,表内管理成本低、见效慢,表外管理见效快、成本和专业化要求高。但是,利率风险管理的表内和表外方法并不是孤立和割裂的,综合运用表内和表外方法来管理利率风险能够收到较好成效。在对管理方案的选择和组合中,商业银行需要全面考虑各种方法对利差收入、利率风险敞口、流动性头寸、交易成本、收效时间的影响,以及自身的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能力。
  国内利率风险管理模式的研究情况,1978年以来,我国银行经历了一系列的经营体制改革,但在1993年以前,我国银行还未完全走出计划经济体制,利率还处于受管制阶段,各种长短期存贷款利率、债券利率、同业拆借利率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制定,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知识利率的执行者。并且银行的信贷资产规模都在人民银行计划控制下,存在着货币政策的不稳定性和利率调整的不连续性。这一阶段管理当局赋予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主要是货币政策的有效执行和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并不要求银行对利率风险做出有效规避,甚至对商业银行的盈利性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此时,商业银行处于被动地位,资产和负债的对应关系处于无法自控状态,没有管理利率风险的自主权,同时也缺乏利率风险管理的能力。所以,这一时期国内的研究多集中于利率管制下的商业银行利率规范管理。
  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后,一些商业银行开始主动进行利率风险管理。比如,中国银行以进行信用卡大额透支业务来规避人民银行信贷规模管理,扩大自身资产规模,增大敏感性正缺口以增加收入。并且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利率风险管理逐渐的受到商业银行的重视。国内学者对利率风险管理的研究也从利率管制下的管理和策略转向了利率市场化的管理方法和策略。理论上,注重引进国外先进的利率风险测量方法和管理技术。葛奇在《美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 一书中系统、详尽地论述了国外现有的利率风险测量和管理方法,并且对美国利率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可概述。实践上,逐步寻求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将这些先进的技术方法有效应用于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途径。戴国强在《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研究》 一书中运用VAR方法、随机分析方法和期权定价方法,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基准利率的选择,利率走势的预测;研究商业银行利率风险衡量方法的应用,为我国银行有效控制利率风险,提高自身国际竞争力提供了具有实践价值的模型和方法。
参考文献
1、葛奇 [M]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美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
2、戴国强 [M]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印发《惠州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7〕149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惠州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惠州市市直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以下简称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惠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暂行办法》(惠府〔2003〕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惠州市市直范围内安置的随调配偶。
第三条 随调配偶的安置采取指令性、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三种方式进行,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第四条 指令性安置适用下列随调配偶:
(一)随调配偶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随调配偶取得教师(幼师)、医师资格且在公立学校或医院从事专业工作的;
(三)军转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立过二等功以上一次的随调配偶;
(四)军转干部系正团以上干部(含专业技术8级、正处以上文职)或飞行员的随调配偶。
指令性安置由市军转安置部门提出安置方案,经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下达任务,各单位应予接收安置。
第五条 双向选择是指由市军转安置部门通过召开用人单位和随调配偶双向选择见面会,或者由市军转安置部门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者随调配偶自找接收单位的一种安置方式。经双向选择达成意向的,由市军转安置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随调配偶通过指令性和双向选择安置方式安排到行政、事业单位的,用人单位必须有编制空额。用人单位无编制空额且因工作需要接收随调配偶的,由用人单位和市军转安置部门向市编委申请增加编制,经市编委同意后再下达安置任务。
第七条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在适应期间,非随调配偶本人故意或过错原因,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八条 自谋职业适用不具备指令性安置条件和经过双向选择未落实接收单位以及个人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随调配偶。自谋职业随调配偶按下列规定由市政府按月发放生活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一)自谋职业随调配偶生活费标准,按上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二)自谋职业随调配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基和费率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单位缴费部分由市财政解决,个人缴费部分在其本人生活费中扣缴;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停发生活费又达不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谋职业随调配偶,可继续领取生活费和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待遇;
(四)退休自谋职业随调配偶的基本医疗保险,可按社会保险规定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第九条 自谋职业随调配偶档案由市军转办管理,生活费由市军转办审批、市财政局核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
第十条 自谋职业随调配偶的生活费从安置当年的翌年一月开始计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由自谋职业随调配偶向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办退休审批手续,由市军转办在待遇申领表上盖章确认后,由本人提前一个月送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从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发生活费。
第十一条 符合指令性安置条件和双向选择的随调配偶落实工作单位后逾期不报到又不申请自谋职业的,或符合自谋职业条件的随调配偶逾期不报到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自动放弃安置人员不再享受市政府按月发放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待遇,市有关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和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湖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湖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三日

            湖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按上年度财政预算正常经费支出数的1‰至3‰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实际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国家赔偿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范围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
(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
第八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上交财政的财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向同级财政机关提供下列有关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四)人民法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
(五)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款项或返还财产收据的副本;
(六)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七)财产已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
(八)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副本。
第十条 财政机关收到赔偿义务机关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的申请后,应及时审查有关材料和赔偿案件的处理情况,赔偿义务机关的财务收支状况,以及对责任者赔偿费用的追偿意见。
财政机关对应拨付的国家赔偿费用或应返还的财产,应及时开出国家赔偿费用拨款通知单、财产返还通知单、收入退库通知单。
第十一条 全额预算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费用,财政全额核拨;差额预算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费用,财政核拨数额不超过30%;自收自支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费用,财政原则上不予核拨。
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造成的赔偿以及超出国家赔偿范围和标准的部分,财政不予核拨;因重大过失造成的赔偿,财政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核拨。
国家赔偿费用由单位负担的部分,从单位经费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
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责任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属财政已经核拨的,应当根据追偿的情况按相应的数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赔偿及其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使用、核拨及追偿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国家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13日